#一日禅#什么是慈悲?
慈悲不是单纯的善待他人,也不是放生。而是让自己的心变柔软,因为只有柔软才能接纳他人,接纳世间的一切机缘。
我们每个人都有执念,执着于自己的长处,却不愿接纳自己的短处,而当他人和我们意见不同的时候,我们就会封闭自己的内心。所以只有把心放下,才能变得柔软,才能接纳他人可能更好的观念或者意见,而不是逃避。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呈现出更完美的自己,打造更完美的人生与生活。这才是慈悲的真义。所以,首先要学会对自己慈悲,才能感念到慈悲真正的力量与内涵。 https://t.cn/R2dbMJ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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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每个人都有执念,执着于自己的长处,却不愿接纳自己的短处,而当他人和我们意见不同的时候,我们就会封闭自己的内心。所以只有把心放下,才能变得柔软,才能接纳他人可能更好的观念或者意见,而不是逃避。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呈现出更完美的自己,打造更完美的人生与生活。这才是慈悲的真义。所以,首先要学会对自己慈悲,才能感念到慈悲真正的力量与内涵。 https://t.cn/R2dbMJ0
辞旧迎新,我的2018是一个既平凡又简单的一年,这一年里突然间明白了很多,内心突然也倘亮起来。不会再傻傻的对某一件事情执单方面的意见,不会因为要合群而让自己委屈求全,也不会因为看待问题的角度不同诱发的争吵而争吵!懂得做自己,#再见2018# 懂得珍惜身边对自己好的人。时光飞逝,你所经历的每个人都是未来回忆里的一道美丽风景!都说“三十而立,四十不惑”虽是一介女流之辈,也想有所作为,未来的路希望自己能走的再精彩些! https://t.cn/z8AExG4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纠纷,另一方该如何维权?】
千人千面,不同的人想法都会不一致。即使是夫妻之间也会各执其词、各抒己见。意见分歧的情况,也会存在一方私下与人进行交易,例如房屋买卖。但是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纠纷也会涉及到房屋的所有权问题,需要了解房屋产权登记是在个人名下还是夫妻共同名下。购买房屋的第三人构不构成善意取得。对于不知情的一方又该如何维权?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般来说,房屋所有权证书若是登记在一人名下,登记方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可以适用第三人善意取得,若买方构成善意取得,那么夫妻中不知情的一方不能追回该房屋。如果是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是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出让房屋,受让人符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追偿,也就意味着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当然,第三人若不构成善意取得且出让方属于无权处分的情况,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要求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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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人千面,不同的人想法都会不一致。即使是夫妻之间也会各执其词、各抒己见。意见分歧的情况,也会存在一方私下与人进行交易,例如房屋买卖。但是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纠纷也会涉及到房屋的所有权问题,需要了解房屋产权登记是在个人名下还是夫妻共同名下。购买房屋的第三人构不构成善意取得。对于不知情的一方又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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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般来说,房屋所有权证书若是登记在一人名下,登记方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可以适用第三人善意取得,若买方构成善意取得,那么夫妻中不知情的一方不能追回该房屋。如果是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是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出让房屋,受让人符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追偿,也就意味着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当然,第三人若不构成善意取得且出让方属于无权处分的情况,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要求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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