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女士和我。——2022.8.22周一
五点起床,五点半做核酸,做志愿者一直到八点半,大概600~800人。然后公交车站的店铺可以免费报销饮品和炒粉炒面。九点去山边找乐女士一起去行政中心流动窗口办理助学贷款12000元。十点半去政府大楼领取志愿服务证明盖章。十一点半到家,吃上了烤鸭印象中是18元,如今涨价到了25元。看了会儿小红书,午休起床已经是3点。五点多,乐女士又送来了冰西瓜、散称饼干、洗漱用品。六点钟,给我转了200元(4次)的志愿服务工资。谢谢乐女士,谢谢!!!我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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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沅江市:被告人曾某玲与被害人谢某云因感情纠纷素有矛盾。
2021年12月4日,被告人曾某玲、被害人谢某云跳广场舞时,因被告人曾某玲与被害人谢某云的舞伴跳了舞,双方再次发生矛盾。
同年12月5日,被告人曾某玲与被害人谢某云在沅江市三眼塘镇楠竹山供销社被告人曾某玲的店铺门口发生口角。被告人曾某玲从其店内拿出一根木棍对被害人谢某云实施殴打,被害人谢某云对着坐在店铺门口的郭某姣呼救,并请求郭某姣用手机帮忙拍照。郭某姣遂拿出手机拍照,被告人曾某玲使用木棍击打郭某姣的手部,将郭某姣手机打落在地,并将郭某姣手上佩戴的玉手镯打碎。
郭某姣店内购物的顾客江某明阻拦被告人曾某玲,被告人曾某玲持木棍殴打江某明,江某明逃脱后,高某金从不远处走来,手中正把玩手机,被告人曾某玲以为高某金在对其拍照,又持棍殴打高某金,被高某金徒手抓住。邻居徐某敏赶来与江某明一起强行将被告人曾某玲抱开。
经沅江市某某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谢某云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郭某姣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曾某玲于2022年1月11日被沅江市某某局抓获归案,同年1月27日,被告人曾某玲赔偿了被害人谢某云和郭某姣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量刑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曾某玲,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沅江市人,住沅江市三眼塘镇。被告人曾某玲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2022年7月29日,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玲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曾某玲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曾某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判决:被告人曾某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12月4日,被告人曾某玲、被害人谢某云跳广场舞时,因被告人曾某玲与被害人谢某云的舞伴跳了舞,双方再次发生矛盾。
同年12月5日,被告人曾某玲与被害人谢某云在沅江市三眼塘镇楠竹山供销社被告人曾某玲的店铺门口发生口角。被告人曾某玲从其店内拿出一根木棍对被害人谢某云实施殴打,被害人谢某云对着坐在店铺门口的郭某姣呼救,并请求郭某姣用手机帮忙拍照。郭某姣遂拿出手机拍照,被告人曾某玲使用木棍击打郭某姣的手部,将郭某姣手机打落在地,并将郭某姣手上佩戴的玉手镯打碎。
郭某姣店内购物的顾客江某明阻拦被告人曾某玲,被告人曾某玲持木棍殴打江某明,江某明逃脱后,高某金从不远处走来,手中正把玩手机,被告人曾某玲以为高某金在对其拍照,又持棍殴打高某金,被高某金徒手抓住。邻居徐某敏赶来与江某明一起强行将被告人曾某玲抱开。
经沅江市某某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谢某云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郭某姣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曾某玲于2022年1月11日被沅江市某某局抓获归案,同年1月27日,被告人曾某玲赔偿了被害人谢某云和郭某姣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量刑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曾某玲,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沅江市人,住沅江市三眼塘镇。被告人曾某玲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2022年7月29日,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玲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曾某玲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曾某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判决:被告人曾某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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