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互粉[超话]#希望国家监委严查司法腐败
大家好!我叫张乔明,是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三兴村西五福圩村民,联系电话:18914501219。我实名举报靖江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范宽等民警伪造证据,报复陷害无辜;泰州高新区法院法官杨鑫森、泰州中院法官刘春生枉法裁判。
一、民警伪造证据,报复陷害无辜。
2018年8月31日,因村长泄露我家的举报信,被举报人光天化日纠集9人来我家打砸报复(有全程监控视频为证)。民警范宽为了包庇犯罪嫌疑人,被毁财物鉴定时故意压低价钱,然后通过他惯用的手段制作与事实不符的口供笔录,于2019年3月28日,违规撤销9人刑事案件转行政处罚。
2019年4月15日,因9人毁财后既不赔礼道歉也不赔偿我的损失,而且态度十分嚣张,无奈下我家对处罚结果不服去申请行政复议。民警范宽得知后就勾结毁财犯罪嫌疑人郭某萍对我家进行实施报复行为,范宽民警自己报警、接警受理案件说我也有违法行为。然后民警范宽伪造了三份询问笔录,两份是骗隔壁村七十几岁的两位老夫妇签字,还有一份一看就知道是伪证,案涉现场是土路,证人孙某荣说我毁坏水泥路。就这样,民警范宽伪造证据将我行政拘留7日。
二、一审法官剪辑调查视频,枉法裁判。
2019年10月10日我到泰州高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开庭前我申请法院调取靖江市公安局询问证人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并当庭提交了证人赵某祥、匡某英的录音,证明证人不知道自己的询问笔录内容,是民警事先写好了让他签字。靖江市公安局未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又未能提供询问证人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没有证据证明证人询问笔录制作过程的合法性,法院就应该判定证据无效,还我清白。
可是泰州高新区法院的法官却将案件中止,说法院要调查。2020年9月2日再次开庭,法官当庭播放了法院工作人员调查证人赵某祥、匡某英的视频。庭后收到法院寄的视频光盘,发现视频是经过剪辑的。视频生成时间与实际拍摄视频时间不相符,证明视频已经修改过。我向高新区法院的督察反映,其答复说是拍摄的设备时间不准。作为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设备,时间相差一两分钟是情理之中,相差一两个小时是绝对不可能的,而且还不同意提供视频载体鉴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条规定。该规定只赋予法院可以调取证据,并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可以帮被告补充调查新证据的权利,因此,一审法院向匡某英和赵某祥调查核实并制作视频资料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春生为了维护公安机关和一审法院,枉法裁判。
2020年10月 23 日,我委托律师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时我当庭提交了现场照片,证明没有水泥路,是布满杂草的田埂,证人孙某荣是做伪证。二审法院法院不接受我提供的现场照片,认为“提交的照片与案涉发生时间相隔两年多,农村小道的自然环境可以发生很大的变化,对案发当时的情况没有证明力。”既然认定现场是水泥路,法院为什么不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民警处警时的执法视音频记录或现场照片来证明?我不知道二审法院认为“农村小道的自然环境可以发生很大的变化”是想表达什么,难道说经过两年水泥路就会自然变化成土路?
二审时我的委托律师再次走访了证人赵某祥和匡某英,制作了询问笔录和视频提交法院,并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可法院既不接受提交的证据,也不同意证人出庭作证。
我向二审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一审法院的调查视频是经过修改的,可二审判决依然是“一审法院已就此向赵某祥、匡某英调查核实并制作了视频资料,确认三证人询问笔录制作形成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对我上诉书上“处罚前靖江市公安局没有对我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等”依然只字未提。
我向江苏政法教育整顿小组投诉,泰州中级人民法院教育整顿小组回复时仍然按照二审判决书依葫芦画瓢读给我听,我问他既然你们已经调查清楚,案发现场到底是水泥路还是土路,可是仍然回答不出来。
公安民警利用公权力伪造证据,陷害百姓,普通百姓手无寸权,无力对抗。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理应率先垂范,为人师表。可一审法官为了维护公安机关,竟然剪辑视频、修改证据,枉法裁判;二审法官依葫芦画样,再次枉法裁判,导致平民百姓无法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公权力成为欺压百姓的工具,损害的是国家和政府的公信力,恳求中央派人彻查,清除司法队伍中的毒瘤,还社会公平正义!
以上说的都是事实,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
大家好!我叫张乔明,是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三兴村西五福圩村民,联系电话:18914501219。我实名举报靖江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范宽等民警伪造证据,报复陷害无辜;泰州高新区法院法官杨鑫森、泰州中院法官刘春生枉法裁判。
一、民警伪造证据,报复陷害无辜。
2018年8月31日,因村长泄露我家的举报信,被举报人光天化日纠集9人来我家打砸报复(有全程监控视频为证)。民警范宽为了包庇犯罪嫌疑人,被毁财物鉴定时故意压低价钱,然后通过他惯用的手段制作与事实不符的口供笔录,于2019年3月28日,违规撤销9人刑事案件转行政处罚。
2019年4月15日,因9人毁财后既不赔礼道歉也不赔偿我的损失,而且态度十分嚣张,无奈下我家对处罚结果不服去申请行政复议。民警范宽得知后就勾结毁财犯罪嫌疑人郭某萍对我家进行实施报复行为,范宽民警自己报警、接警受理案件说我也有违法行为。然后民警范宽伪造了三份询问笔录,两份是骗隔壁村七十几岁的两位老夫妇签字,还有一份一看就知道是伪证,案涉现场是土路,证人孙某荣说我毁坏水泥路。就这样,民警范宽伪造证据将我行政拘留7日。
二、一审法官剪辑调查视频,枉法裁判。
2019年10月10日我到泰州高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开庭前我申请法院调取靖江市公安局询问证人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并当庭提交了证人赵某祥、匡某英的录音,证明证人不知道自己的询问笔录内容,是民警事先写好了让他签字。靖江市公安局未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又未能提供询问证人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没有证据证明证人询问笔录制作过程的合法性,法院就应该判定证据无效,还我清白。
可是泰州高新区法院的法官却将案件中止,说法院要调查。2020年9月2日再次开庭,法官当庭播放了法院工作人员调查证人赵某祥、匡某英的视频。庭后收到法院寄的视频光盘,发现视频是经过剪辑的。视频生成时间与实际拍摄视频时间不相符,证明视频已经修改过。我向高新区法院的督察反映,其答复说是拍摄的设备时间不准。作为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设备,时间相差一两分钟是情理之中,相差一两个小时是绝对不可能的,而且还不同意提供视频载体鉴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条规定。该规定只赋予法院可以调取证据,并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可以帮被告补充调查新证据的权利,因此,一审法院向匡某英和赵某祥调查核实并制作视频资料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春生为了维护公安机关和一审法院,枉法裁判。
2020年10月 23 日,我委托律师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时我当庭提交了现场照片,证明没有水泥路,是布满杂草的田埂,证人孙某荣是做伪证。二审法院法院不接受我提供的现场照片,认为“提交的照片与案涉发生时间相隔两年多,农村小道的自然环境可以发生很大的变化,对案发当时的情况没有证明力。”既然认定现场是水泥路,法院为什么不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民警处警时的执法视音频记录或现场照片来证明?我不知道二审法院认为“农村小道的自然环境可以发生很大的变化”是想表达什么,难道说经过两年水泥路就会自然变化成土路?
二审时我的委托律师再次走访了证人赵某祥和匡某英,制作了询问笔录和视频提交法院,并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可法院既不接受提交的证据,也不同意证人出庭作证。
我向二审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一审法院的调查视频是经过修改的,可二审判决依然是“一审法院已就此向赵某祥、匡某英调查核实并制作了视频资料,确认三证人询问笔录制作形成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对我上诉书上“处罚前靖江市公安局没有对我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等”依然只字未提。
我向江苏政法教育整顿小组投诉,泰州中级人民法院教育整顿小组回复时仍然按照二审判决书依葫芦画瓢读给我听,我问他既然你们已经调查清楚,案发现场到底是水泥路还是土路,可是仍然回答不出来。
公安民警利用公权力伪造证据,陷害百姓,普通百姓手无寸权,无力对抗。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理应率先垂范,为人师表。可一审法官为了维护公安机关,竟然剪辑视频、修改证据,枉法裁判;二审法官依葫芦画样,再次枉法裁判,导致平民百姓无法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公权力成为欺压百姓的工具,损害的是国家和政府的公信力,恳求中央派人彻查,清除司法队伍中的毒瘤,还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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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互粉[超话]#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故意隐瞒民警违法犯罪行为
大家好!我叫张乔明,是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三兴村西五福圩村民,联系电话:18914501219。我实名举报靖江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范宽等民警伪造证据,报复陷害无辜;泰州高新区法院法官杨鑫森、泰州中院法官刘春生枉法裁判。
一、民警伪造证据,报复陷害无辜。
2018年8月31日,因村长泄露我家的举报信,被举报人光天化日纠集9人来我家打砸报复(有全程监控视频为证)。民警范宽为了包庇犯罪嫌疑人,被毁财物鉴定时故意压低价钱,然后通过他惯用的手段制作与事实不符的口供笔录,于2019年3月28日,违规撤销9人刑事案件转行政处罚。
2019年4月15日,因9人毁财后既不赔礼道歉也不赔偿我的损失,而且态度十分嚣张,无奈下我家对处罚结果不服去申请行政复议。民警范宽得知后就勾结毁财犯罪嫌疑人郭某萍对我家进行实施报复行为,范宽民警自己报警、接警受理案件说我也有违法行为。然后民警范宽伪造了三份询问笔录,两份是骗隔壁村七十几岁的两位老夫妇签字,还有一份一看就知道是伪证,案涉现场是土路,证人孙某荣说我毁坏水泥路。就这样,民警范宽伪造证据将我行政拘留7日。
二、一审法官剪辑调查视频,枉法裁判。
2019年10月10日我到泰州高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开庭前我申请法院调取靖江市公安局询问证人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并当庭提交了证人赵某祥、匡某英的录音,证明证人不知道自己的询问笔录内容,是民警事先写好了让他签字。靖江市公安局未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又未能提供询问证人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没有证据证明证人询问笔录制作过程的合法性,法院就应该判定证据无效,还我清白。
可是泰州高新区法院的法官却将案件中止,说法院要调查。2020年9月2日再次开庭,法官当庭播放了法院工作人员调查证人赵某祥、匡某英的视频。庭后收到法院寄的视频光盘,发现视频是经过剪辑的。视频生成时间与实际拍摄视频时间不相符,证明视频已经修改过。我向高新区法院的督察反映,其答复说是拍摄的设备时间不准。作为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设备,时间相差一两分钟是情理之中,相差一两个小时是绝对不可能的,而且还不同意提供视频载体鉴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条规定。该规定只赋予法院可以调取证据,并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可以帮被告补充调查新证据的权利,因此,一审法院向匡某英和赵某祥调查核实并制作视频资料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春生为了维护公安机关和一审法院,枉法裁判。
2020年10月 23 日,我委托律师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时我当庭提交了现场照片,证明没有水泥路,是布满杂草的田埂,证人孙某荣是做伪证。二审法院法院不接受我提供的现场照片,认为“提交的照片与案涉发生时间相隔两年多,农村小道的自然环境可以发生很大的变化,对案发当时的情况没有证明力。”既然认定现场是水泥路,法院为什么不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民警处警时的执法视音频记录或现场照片来证明?我不知道二审法院认为“农村小道的自然环境可以发生很大的变化”是想表达什么,难道说经过两年水泥路就会自然变化成土路?
二审时我的委托律师再次走访了证人赵某祥和匡某英,制作了询问笔录和视频提交法院,并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可法院既不接受提交的证据,也不同意证人出庭作证。
我向二审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一审法院的调查视频是经过修改的,可二审判决依然是“一审法院已就此向赵某祥、匡某英调查核实并制作了视频资料,确认三证人询问笔录制作形成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对我上诉书上“处罚前靖江市公安局没有对我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等”依然只字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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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利用公权力伪造证据,陷害百姓,普通百姓手无寸权,无力对抗。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理应率先垂范,为人师表。可一审法官为了维护公安机关,竟然剪辑视频、修改证据,枉法裁判;二审法官依葫芦画样,再次枉法裁判,导致平民百姓无法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公权力成为欺压百姓的工具,损害的是国家和政府的公信力,恳求中央派人彻查,清除司法队伍中的毒瘤,还社会公平正义!
以上说的都是事实,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
大家好!我叫张乔明,是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三兴村西五福圩村民,联系电话:18914501219。我实名举报靖江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范宽等民警伪造证据,报复陷害无辜;泰州高新区法院法官杨鑫森、泰州中院法官刘春生枉法裁判。
一、民警伪造证据,报复陷害无辜。
2018年8月31日,因村长泄露我家的举报信,被举报人光天化日纠集9人来我家打砸报复(有全程监控视频为证)。民警范宽为了包庇犯罪嫌疑人,被毁财物鉴定时故意压低价钱,然后通过他惯用的手段制作与事实不符的口供笔录,于2019年3月28日,违规撤销9人刑事案件转行政处罚。
2019年4月15日,因9人毁财后既不赔礼道歉也不赔偿我的损失,而且态度十分嚣张,无奈下我家对处罚结果不服去申请行政复议。民警范宽得知后就勾结毁财犯罪嫌疑人郭某萍对我家进行实施报复行为,范宽民警自己报警、接警受理案件说我也有违法行为。然后民警范宽伪造了三份询问笔录,两份是骗隔壁村七十几岁的两位老夫妇签字,还有一份一看就知道是伪证,案涉现场是土路,证人孙某荣说我毁坏水泥路。就这样,民警范宽伪造证据将我行政拘留7日。
二、一审法官剪辑调查视频,枉法裁判。
2019年10月10日我到泰州高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开庭前我申请法院调取靖江市公安局询问证人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并当庭提交了证人赵某祥、匡某英的录音,证明证人不知道自己的询问笔录内容,是民警事先写好了让他签字。靖江市公安局未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又未能提供询问证人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没有证据证明证人询问笔录制作过程的合法性,法院就应该判定证据无效,还我清白。
可是泰州高新区法院的法官却将案件中止,说法院要调查。2020年9月2日再次开庭,法官当庭播放了法院工作人员调查证人赵某祥、匡某英的视频。庭后收到法院寄的视频光盘,发现视频是经过剪辑的。视频生成时间与实际拍摄视频时间不相符,证明视频已经修改过。我向高新区法院的督察反映,其答复说是拍摄的设备时间不准。作为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设备,时间相差一两分钟是情理之中,相差一两个小时是绝对不可能的,而且还不同意提供视频载体鉴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条规定。该规定只赋予法院可以调取证据,并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可以帮被告补充调查新证据的权利,因此,一审法院向匡某英和赵某祥调查核实并制作视频资料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春生为了维护公安机关和一审法院,枉法裁判。
2020年10月 23 日,我委托律师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时我当庭提交了现场照片,证明没有水泥路,是布满杂草的田埂,证人孙某荣是做伪证。二审法院法院不接受我提供的现场照片,认为“提交的照片与案涉发生时间相隔两年多,农村小道的自然环境可以发生很大的变化,对案发当时的情况没有证明力。”既然认定现场是水泥路,法院为什么不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民警处警时的执法视音频记录或现场照片来证明?我不知道二审法院认为“农村小道的自然环境可以发生很大的变化”是想表达什么,难道说经过两年水泥路就会自然变化成土路?
二审时我的委托律师再次走访了证人赵某祥和匡某英,制作了询问笔录和视频提交法院,并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可法院既不接受提交的证据,也不同意证人出庭作证。
我向二审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一审法院的调查视频是经过修改的,可二审判决依然是“一审法院已就此向赵某祥、匡某英调查核实并制作了视频资料,确认三证人询问笔录制作形成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对我上诉书上“处罚前靖江市公安局没有对我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等”依然只字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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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权力成为欺压百姓的工具,损害的是国家和政府的公信力,恳求中央派人彻查,清除司法队伍中的毒瘤,还社会公平正义!
以上说的都是事实,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
想了想,还是发出来吧,毕竟没带任何tag,只是想记录自己听到这首期待了两周的歌后的一些失落与失望?却没想到却第一次在互联网上被部分所谓的周深粉丝“友好问候”了,说我不配为人,吃人血馒头,不配说自己是周深的粉丝?【题外话:真没想到第一次会是在小破站,而非微博,毕竟我其实真的用微博很少,而小破站的大量言论往往倾向于告诉你:正经人谁还用微博】
(以下是b站所发言论)
救命我真的很喜欢深深,从我还在上初中还是高中的时候,YY小窝开始就有关注他,虽然中途可能有过中断,但是从《好声音》开始,所有的音综我基本上都有追,其他是节目cut看的比较多。可能没有一些生米付出的那么多,但是周深和林俊杰可以说是我的“本命”也不为过了。【本命是这样用的嘛?和大学舍友学过来的,有不对请友好指教哈】
GAI虽然我了解的不多,但是也有看过几个他参与的节目,《歌手》、《我们的歌》、《披荆斩棘的哥哥》,我还记得当初在《歌手》中有一个因为PG One而被鸽了的歌,我当时找了好久的音源。
但是,话说回这首歌——
我真的觉得这版好失落与失望,无论是从歌词,还是编曲尤其是在看到微博和b站广场上铺天盖地的赞誉的时候
虽然每个人都有自己对“玫瑰”的理解,但是GAI的听到rap内容我真的蚌埠住了aaaaa离谱,离离原上草的大离谱!!!
GAI的rap我感觉已经偏离了这首歌的来源,背离了初衷:一个名叫“叶永志”的少年用生命所“书写”的故事,所想引起世人正视的群体,和一个歌手或说艺人所经历的各种争议或者攻击应该不能相提并论的吧?
毕竟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会遭受旁人的流言蜚语,只是身处的位置越高,影响的人越多,关注你的多,自然就会讲这些“爱”、“恨”扩大。
当然也不是说不能一吐一路走来的心酸,只是放在这首歌中,真的不合适,不合时宜。
我相信这首歌的创作初衷只是以“叶永志”的故事为引,唤醒人们对少数人的重新认知,而非特定的LGBT群体,但是,这也不应该成为把这首歌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由吧?
还是那句话,我认为这个“少数人”更加倾向于因为各种刻板印象、认知差异等等因素而被排斥、不认同的“异类”、“特殊群体”,而非我们因一路走到现在所经历的各种挫折而造就的如今的我们。
不知道是不是因为节目组或者过审要求,整首歌完全完全没有出现“叶永志”其实我觉得或多或少也很遗憾,尤其是对他所代表的这一类群体而言。“玫瑰”固然重要,但是“少年”也很重要,因此才会有“玫瑰少年”。
“永誌不忘記念 往事不如煙”
“你的控訴沒有聲音”
——致有罪是这“时间”的内娱
(我相信GAI唱的应该是“世界”,只是被迫配上“时间”的字幕)
借用一句看到的评论区的话结尾:
再去看热搜实时广场,叶永志更是消失不见了
仿佛是4.1最大的玩笑
唱功很好,人很好,歌很好,只是我无法喜欢罢了
(以上就是全部b站言论)
下面说一下现在的感想吧,今天凌晨第一次被“友好问候”真的哭了好久,一直到2点多才睡,无法理解现在的互联网已经无法接受不同声音与意见了吗?说我不配为人,吃人血馒头,成为和加害“叶永志”的人一样的某些“生米”,你们真的有了解过这首歌背后的故事吗?看看你们所发的言论,究竟谁才是施暴者?我是周深的粉丝,所以还能稍微保持理智,告诉自己不要用你们这群人代替理解所有“生米”,我相信肯定会有理智的粉丝。但是你们这样真的很败好感,尤其是对于某些路人或者路人粉而言,当然,伤害最大的肯定还是那些“少数人”。
【题外话:说一万遍我也是很讨厌动不动就互撕、互喷的所谓的饭圈文化(不反对快乐理智追星,而且细想起来,生活处处都有“圈”)】
我不知道应该怎么说,只感觉诸多因素,使得现在互联网上的大多数小伙伴都被与自己类似或同质的声音所包围,只看自己想看的,只听自己想听的,信息茧房让大家越来越无法接受不同的声音,网络巴尔干化越来越严重。
不知道上面的这些话,会不会又被扣上对周深和GAI“施暴”的帽子,也不知道如何才能让互联网回到,或者说是能不能回到以前不说有爱,但至少能正常理智交流的时间线。
惟愿大家能多一些理解与包容,多一些接触信息源的渠道。
最后的最后:上述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肯定或多或少有主观色彩,不喜勿喷,请理性讨论哈
(以下是b站所发言论)
救命我真的很喜欢深深,从我还在上初中还是高中的时候,YY小窝开始就有关注他,虽然中途可能有过中断,但是从《好声音》开始,所有的音综我基本上都有追,其他是节目cut看的比较多。可能没有一些生米付出的那么多,但是周深和林俊杰可以说是我的“本命”也不为过了。【本命是这样用的嘛?和大学舍友学过来的,有不对请友好指教哈】
GAI虽然我了解的不多,但是也有看过几个他参与的节目,《歌手》、《我们的歌》、《披荆斩棘的哥哥》,我还记得当初在《歌手》中有一个因为PG One而被鸽了的歌,我当时找了好久的音源。
但是,话说回这首歌——
我真的觉得这版好失落与失望,无论是从歌词,还是编曲尤其是在看到微博和b站广场上铺天盖地的赞誉的时候
虽然每个人都有自己对“玫瑰”的理解,但是GAI的听到rap内容我真的蚌埠住了aaaaa离谱,离离原上草的大离谱!!!
GAI的rap我感觉已经偏离了这首歌的来源,背离了初衷:一个名叫“叶永志”的少年用生命所“书写”的故事,所想引起世人正视的群体,和一个歌手或说艺人所经历的各种争议或者攻击应该不能相提并论的吧?
毕竟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会遭受旁人的流言蜚语,只是身处的位置越高,影响的人越多,关注你的多,自然就会讲这些“爱”、“恨”扩大。
当然也不是说不能一吐一路走来的心酸,只是放在这首歌中,真的不合适,不合时宜。
我相信这首歌的创作初衷只是以“叶永志”的故事为引,唤醒人们对少数人的重新认知,而非特定的LGBT群体,但是,这也不应该成为把这首歌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由吧?
还是那句话,我认为这个“少数人”更加倾向于因为各种刻板印象、认知差异等等因素而被排斥、不认同的“异类”、“特殊群体”,而非我们因一路走到现在所经历的各种挫折而造就的如今的我们。
不知道是不是因为节目组或者过审要求,整首歌完全完全没有出现“叶永志”其实我觉得或多或少也很遗憾,尤其是对他所代表的这一类群体而言。“玫瑰”固然重要,但是“少年”也很重要,因此才会有“玫瑰少年”。
“永誌不忘記念 往事不如煙”
“你的控訴沒有聲音”
——致有罪是这“时间”的内娱
(我相信GAI唱的应该是“世界”,只是被迫配上“时间”的字幕)
借用一句看到的评论区的话结尾:
再去看热搜实时广场,叶永志更是消失不见了
仿佛是4.1最大的玩笑
唱功很好,人很好,歌很好,只是我无法喜欢罢了
(以上就是全部b站言论)
下面说一下现在的感想吧,今天凌晨第一次被“友好问候”真的哭了好久,一直到2点多才睡,无法理解现在的互联网已经无法接受不同声音与意见了吗?说我不配为人,吃人血馒头,成为和加害“叶永志”的人一样的某些“生米”,你们真的有了解过这首歌背后的故事吗?看看你们所发的言论,究竟谁才是施暴者?我是周深的粉丝,所以还能稍微保持理智,告诉自己不要用你们这群人代替理解所有“生米”,我相信肯定会有理智的粉丝。但是你们这样真的很败好感,尤其是对于某些路人或者路人粉而言,当然,伤害最大的肯定还是那些“少数人”。
【题外话:说一万遍我也是很讨厌动不动就互撕、互喷的所谓的饭圈文化(不反对快乐理智追星,而且细想起来,生活处处都有“圈”)】
我不知道应该怎么说,只感觉诸多因素,使得现在互联网上的大多数小伙伴都被与自己类似或同质的声音所包围,只看自己想看的,只听自己想听的,信息茧房让大家越来越无法接受不同的声音,网络巴尔干化越来越严重。
不知道上面的这些话,会不会又被扣上对周深和GAI“施暴”的帽子,也不知道如何才能让互联网回到,或者说是能不能回到以前不说有爱,但至少能正常理智交流的时间线。
惟愿大家能多一些理解与包容,多一些接触信息源的渠道。
最后的最后:上述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肯定或多或少有主观色彩,不喜勿喷,请理性讨论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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