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如闻律师事务所# 如何合理使用专利无效审查中的“稻草人”策略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由此可知,立法并未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限定,申请人可以不是该专利的利害关系人。
由此衍生出了专利法实践中的“稻草人”策略,即利害关系人在尚未与对手发生直接的专利纠纷时,为避免引起对手及社会公众注意,利用与本案无直接关联的第三人身份发起专利无效申请,使自己隐于幕后,避免双方冲突的公开化和对手的反制。
但需要注意的是,合理使用“稻草人”策略的前提是第三人具有对专利无效申请的真实意愿,或利害关系人取得第三人本人的真实授权,如果冒用他人身份,将会导致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丧失法律效力,并且还会承担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得不偿失。
青岛博智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2016)京73行初6453号
2013年5月30日原告青岛博智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申请名为“一种用于焊接的工业机器人”的发明专利。
2016年5月18日,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专利代理公司)作为第三人路通(以下简称第三人)的代理人,向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代理公司向被告提供了第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016年6月1日被告对该请求予以受理,并向原告送达文书。2016年8月17日,被告对该请求进行了口头审理,并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第30016号决定,宣告原告专利全部无效。原告对此决定不服,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诉称,无效宣告申请系专利代理公司虚假冒用第三人名义进行的,应当予以纠正。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第30016号决定。
被告辩称:第30016号决定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第30016号决定。
审理过程中,法院向第三人调查情况,第三人向法院提交声明称其对本案所涉及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完全不知情,非基于本人意愿提出。
据此,法院认为,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应当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且意思表示真实。虽然被告的审查在形式上符合受理涉案无效宣告请求相关规定的条件,但不能否认的是,涉案无效宣告请求违背了第三人本人的意愿,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被告受理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不合法,行政审查程序违法。
为维护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和诉讼程序的严肃性,真正发挥好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去伪存真和诉讼程序定纷止争的价值目标,法院不能容许任何人制造虚假无效宣告请求和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更不能容许任何人将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和诉讼程序作为恶意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工具。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第3001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后记:
本案例可以借鉴的经验:
1.利害关系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在使用“稻草人”策略时,应持有第三人的真实授权,避免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因瑕疵而丧失法律效力,同时避免虚假诉讼的法律风险;
2.实践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仅对申请人身份进行形式审查,因此可能存在较多冒用他人身份申请的情况存在。专利权人在应对此类案件时,可以请求法院核实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由此可知,立法并未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限定,申请人可以不是该专利的利害关系人。
由此衍生出了专利法实践中的“稻草人”策略,即利害关系人在尚未与对手发生直接的专利纠纷时,为避免引起对手及社会公众注意,利用与本案无直接关联的第三人身份发起专利无效申请,使自己隐于幕后,避免双方冲突的公开化和对手的反制。
但需要注意的是,合理使用“稻草人”策略的前提是第三人具有对专利无效申请的真实意愿,或利害关系人取得第三人本人的真实授权,如果冒用他人身份,将会导致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丧失法律效力,并且还会承担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得不偿失。
青岛博智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2016)京73行初6453号
2013年5月30日原告青岛博智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申请名为“一种用于焊接的工业机器人”的发明专利。
2016年5月18日,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专利代理公司)作为第三人路通(以下简称第三人)的代理人,向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代理公司向被告提供了第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016年6月1日被告对该请求予以受理,并向原告送达文书。2016年8月17日,被告对该请求进行了口头审理,并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第30016号决定,宣告原告专利全部无效。原告对此决定不服,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诉称,无效宣告申请系专利代理公司虚假冒用第三人名义进行的,应当予以纠正。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第30016号决定。
被告辩称:第30016号决定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第30016号决定。
审理过程中,法院向第三人调查情况,第三人向法院提交声明称其对本案所涉及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完全不知情,非基于本人意愿提出。
据此,法院认为,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应当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且意思表示真实。虽然被告的审查在形式上符合受理涉案无效宣告请求相关规定的条件,但不能否认的是,涉案无效宣告请求违背了第三人本人的意愿,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被告受理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不合法,行政审查程序违法。
为维护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和诉讼程序的严肃性,真正发挥好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去伪存真和诉讼程序定纷止争的价值目标,法院不能容许任何人制造虚假无效宣告请求和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更不能容许任何人将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和诉讼程序作为恶意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工具。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第3001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后记:
本案例可以借鉴的经验:
1.利害关系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在使用“稻草人”策略时,应持有第三人的真实授权,避免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因瑕疵而丧失法律效力,同时避免虚假诉讼的法律风险;
2.实践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仅对申请人身份进行形式审查,因此可能存在较多冒用他人身份申请的情况存在。专利权人在应对此类案件时,可以请求法院核实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说好的“军队特供烟酒”,竟真假难辨,还可能涉嫌违法?六部门联手禁售!】
“军队特供”“军队定点”一度在市场上屡见不鲜。而受利益驱动,打着“军队”旗号卖出的商品却真假难辨,有些甚至可能涉嫌违法。
7月10日,一则《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登上微博热搜。7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消息称,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6部门发布《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指出,将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
“禁售令”出台,都什么不让卖了?影响又将如何?
禁售的“军”字号商品都有什么?
此次登上热搜的《通告》,发布方包括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心内容一是明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名义,以任何形式进行商业营销宣传;严禁线上线下(29.640, -1.00, -3.26%)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
二是给出了“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范围,即在商品或包装上印刷、刻制、铸造包括但不限于军事单位名称、部队番号或者代号、涉军特定含义字样、军用标志物图案或者类似图案的商品。
“事实上,《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例》明确规定,军旗军徽是解放军的标志和象征,禁止将军徽及其图案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军徽庄严的装饰或者场合。”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李洪江表示。
李洪江介绍,使用军队特定含义字样和图案,特别是在烟酒等特殊商品或包装上印刷、刻制、铸造部队番号或者代号、“军队专供”、“军队特供”、“军队特制”、“军品代销”等宣传用语,易误导消费者、造成负面影响。
《通告》也明确,接下来,将严密组织对“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违规生产、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和涉军商标注册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拒不整改、顶风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军”字号商品为啥那么多?
《通告》中提到,近年来,部分经营者公开或变相冒用军队名义,使用军队特定含义字样和图案,生产销售“军中茅台”“军队专供”等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损害军队声誉形象,影响国家经济环境治理。
“‘军’字号烟酒在市场盛行,其重要原因是有利可图。”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王鹏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我国烟酒具有单独的经销体系,对于各类市场主体,这套体系有一套严格的准入制度和监管体系,市场上存在不少借“特供”二字跳出传统的监管体系进行生产与销售的产品,其源头难以追溯,是否真的是军队特供也就难以分辨。
意识到“军”字号所潜藏的利益之后,不少商家注册了相应商标。中国商标网显示,截至目前,第33类(酒类)商标中共能检索到涉“军”商标6567个,其中商标无效2871个,有效注册1793个,注册申请中1132个,其余多数商标注册申请均被驳回。
北京商报记者也在天眼查内进行了搜索,显示多家公司及自然人申请注册了与“军”相关的酒类商标,商品名称包括“军”“军军”“召军”等,国际分类涉及啤酒饮料、酒类,商标状态多为商标无效或驳回待复审。
李洪江表示,这其中部分商标可能涉嫌违法。“广告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旗、军歌、军徽;商标法第十条同时规定,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叫停不正当竞争
《通告》中指出,此次禁售“军”字号烟酒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军队良好形象、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营秩序。
“军”字号烟酒对于市场具有明显的负面影响。“这对于其他商家而言是不利的。”王鹏介绍,“军”字号烟酒会宣扬自身具有收藏价值、纪念价值,因此商家通常会利用这一点作为噱头抬高售价。同时,商家利用“特供”二字跳脱出传统体系,也就可以节省出其他商家在监管和经销体系内需花费的部分成本,相应地,其利润空间也就大于其他商家。
对此,李洪江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包括不得实施混淆行为以及虚假宣传行为,如果采用“军”字号售卖烟酒不仅违反广告法、商标法,同时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严厉打击。
“《通告》发布之后,‘军’字号烟酒必将减少,相应地,部分商家以次充好、侵害消费者正当权益的行为、对于正常的监管秩序和市场秩序的扰乱也将中止。”王鹏表示,“尽管相应的惩处制度暂未颁布,但《通告》的发布已对各类市场行为产生了警示作用。”
但此次通告的影响并不局限于市场层面。李洪江介绍,此次《通告》将为今后知识产权权利人积极维权,特别是给社会公众发放了打击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武器。“对于已经或者正在申请涉‘军’字号商标注册的行为人,任何人均可以以此为理由提起宣告其无效的请求。”李洪江表示。
“军队特供”“军队定点”一度在市场上屡见不鲜。而受利益驱动,打着“军队”旗号卖出的商品却真假难辨,有些甚至可能涉嫌违法。
7月10日,一则《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登上微博热搜。7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消息称,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6部门发布《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指出,将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
“禁售令”出台,都什么不让卖了?影响又将如何?
禁售的“军”字号商品都有什么?
此次登上热搜的《通告》,发布方包括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心内容一是明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名义,以任何形式进行商业营销宣传;严禁线上线下(29.640, -1.00, -3.26%)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
二是给出了“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范围,即在商品或包装上印刷、刻制、铸造包括但不限于军事单位名称、部队番号或者代号、涉军特定含义字样、军用标志物图案或者类似图案的商品。
“事实上,《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例》明确规定,军旗军徽是解放军的标志和象征,禁止将军徽及其图案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军徽庄严的装饰或者场合。”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李洪江表示。
李洪江介绍,使用军队特定含义字样和图案,特别是在烟酒等特殊商品或包装上印刷、刻制、铸造部队番号或者代号、“军队专供”、“军队特供”、“军队特制”、“军品代销”等宣传用语,易误导消费者、造成负面影响。
《通告》也明确,接下来,将严密组织对“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违规生产、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和涉军商标注册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拒不整改、顶风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军”字号商品为啥那么多?
《通告》中提到,近年来,部分经营者公开或变相冒用军队名义,使用军队特定含义字样和图案,生产销售“军中茅台”“军队专供”等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损害军队声誉形象,影响国家经济环境治理。
“‘军’字号烟酒在市场盛行,其重要原因是有利可图。”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王鹏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我国烟酒具有单独的经销体系,对于各类市场主体,这套体系有一套严格的准入制度和监管体系,市场上存在不少借“特供”二字跳出传统的监管体系进行生产与销售的产品,其源头难以追溯,是否真的是军队特供也就难以分辨。
意识到“军”字号所潜藏的利益之后,不少商家注册了相应商标。中国商标网显示,截至目前,第33类(酒类)商标中共能检索到涉“军”商标6567个,其中商标无效2871个,有效注册1793个,注册申请中1132个,其余多数商标注册申请均被驳回。
北京商报记者也在天眼查内进行了搜索,显示多家公司及自然人申请注册了与“军”相关的酒类商标,商品名称包括“军”“军军”“召军”等,国际分类涉及啤酒饮料、酒类,商标状态多为商标无效或驳回待复审。
李洪江表示,这其中部分商标可能涉嫌违法。“广告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旗、军歌、军徽;商标法第十条同时规定,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叫停不正当竞争
《通告》中指出,此次禁售“军”字号烟酒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军队良好形象、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营秩序。
“军”字号烟酒对于市场具有明显的负面影响。“这对于其他商家而言是不利的。”王鹏介绍,“军”字号烟酒会宣扬自身具有收藏价值、纪念价值,因此商家通常会利用这一点作为噱头抬高售价。同时,商家利用“特供”二字跳脱出传统体系,也就可以节省出其他商家在监管和经销体系内需花费的部分成本,相应地,其利润空间也就大于其他商家。
对此,李洪江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包括不得实施混淆行为以及虚假宣传行为,如果采用“军”字号售卖烟酒不仅违反广告法、商标法,同时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严厉打击。
“《通告》发布之后,‘军’字号烟酒必将减少,相应地,部分商家以次充好、侵害消费者正当权益的行为、对于正常的监管秩序和市场秩序的扰乱也将中止。”王鹏表示,“尽管相应的惩处制度暂未颁布,但《通告》的发布已对各类市场行为产生了警示作用。”
但此次通告的影响并不局限于市场层面。李洪江介绍,此次《通告》将为今后知识产权权利人积极维权,特别是给社会公众发放了打击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武器。“对于已经或者正在申请涉‘军’字号商标注册的行为人,任何人均可以以此为理由提起宣告其无效的请求。”李洪江表示。
#研究生嫖娼被开除起诉学校案开庭#
研究生因P娼先被警方行政拘留三天,后被学校开除学籍。当事人以“P娼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非犯罪,开除处分太重且无上位法支持等”为由,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学校处分。
7月8日上午,华商报记者从当事人律师处获悉,该案当天上午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案件当事人阿华(化名)案发时系某高校研究生。
2020年9月的一天,阿华在某市一家宾馆内P娼,于当年11月5日被当地警方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当地警方向阿华所在高校通报了阿华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收到警方通报后,阿华所在高校保卫处认为阿华的行为是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的P娼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021年7月1日,该校告知阿华,学校拟对其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阿华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阿华认为,其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非犯罪,开除处分太重且无上位法支持,于2021年7月4日向学校提交了《异议书》。
2021年7月8日,学校保卫处根据收集的违纪证据,在听取了阿华的陈述和申辩、征求了阿华所在院系的意见后,正式向校领导报呈请示,建议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
经该校法律事务室事先进行的合法性审查,2021年9月6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并于当年9月18日出具了处分决定书。
2021年9月23日,学校向阿华送达了处分决定书。与阿华一起被开除学籍的还有该校另外两名研究生,开除原因也是P娼。
让阿华和其他两位研究生没有想到的是,学校将处分决定以实名的形式公开张贴在学校的公示栏里,在校内外引发轩然大波。
接受媒体采访时,涉事高校回应“处罚公示的范围只是校内,并没有刊发在网络上,可以起到警示其他学生的作用”。
2021年9月26日,阿华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当年9月30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知阿华决定受理他的申诉。
2021年10月13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维持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并于次日向阿华送达了复查决定书。
被学校开除后,阿华不服,以“处分决定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均错误,目的不合法”为由,于2021年10月将学校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某高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时要求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7月8日,阿华的代理律师、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佳莱称,阿华所在的高校对阿华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依据,是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40条“卖Y、P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这一条款。
“我们对上述条款是有疑问的,因为它不合法。”邹佳莱指出,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上位法是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而该规定第五十二条明确指出: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他认为,涉事学校相关条款删除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这两个限定词,会导致所有“受行政处罚的学生”被开除学籍,违反了教育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才被开除学籍的规定。
“事实上,阿华受到的治安管理处罚较轻,不适用教育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规定。”邹佳莱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Y、P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本案公安机关对阿华作出的是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显然已经认定阿华的行为 “情节较轻”。由此可见,涉事学校相关规定明显不合法,“对阿华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事实认定错误”。
邹佳莱强调,学校只能对教育部的规定予以细化,不能随意扩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评判的一种依据和适用条件,是一个限制范围,说白了,就是学生受到一般的情节不重的、性质不恶劣的治安处罚,学校不用开除学籍。阿华所在的高校校规删除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限定,一刀切对受到治安处罚的学生予以开除学籍处分,显然是扩大化(执法),权利明显超过了上位法的规定。”
邹佳莱指出,阿华已经就“开除学籍”的上位法问题,向所在学校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目前还没有得到回复。
邹佳莱指出,学籍是自然人依附于人身的一项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六种,但没有一种是“开除学籍”。
他称,阿华所在高校制定的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 “卖Y、P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与条例总则第四条第一款“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款“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相互冲突,自相矛盾。
“记过处分是底限,最多是留校察看,某高校相关条例第四十条不区分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不留余地对‘卖YP娼’做了顶格处分,我们认为不妥”。
邹佳莱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指出,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是手段,教育是目的,不知道学校开除的教育意义是什么?
此外,他认为,校方将阿华等人因P娼被行政拘留而开除学籍的信息张贴在校园内,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权。
邹佳莱告诉记者,由于疫情原因,该案审理一波三折,几次延期,最终于7月8日上午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线开庭审理。
“当天上午,阿华、我和另一位代理律师、上海成功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广陵通过视频的方式参加了庭审,对方一位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校方领导没有参加。”
邹佳来介绍,当天的庭审从9时30分开始,10时50分结束。法庭上,阿华所在的高校辩称,学校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是内部行政行为,不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当驳回阿华的起诉。
该学校称,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与《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并行不悖,应当予以肯定。另外,学校作出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要求,保护了阿华的合法权利,程序正当;同时,学校的处分决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应当予以维持,希望法院依法裁判,驳回阿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邹佳莱介绍,8日上午的庭审结束后,法庭称合议庭将对此案深入讨论,将择日宣判。
当天,记者通过代理律师提出采访阿华的请求,阿华予以婉拒。#唐戈的肥唐说[超话]#
研究生因P娼先被警方行政拘留三天,后被学校开除学籍。当事人以“P娼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非犯罪,开除处分太重且无上位法支持等”为由,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学校处分。
7月8日上午,华商报记者从当事人律师处获悉,该案当天上午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案件当事人阿华(化名)案发时系某高校研究生。
2020年9月的一天,阿华在某市一家宾馆内P娼,于当年11月5日被当地警方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当地警方向阿华所在高校通报了阿华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收到警方通报后,阿华所在高校保卫处认为阿华的行为是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的P娼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021年7月1日,该校告知阿华,学校拟对其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阿华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阿华认为,其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非犯罪,开除处分太重且无上位法支持,于2021年7月4日向学校提交了《异议书》。
2021年7月8日,学校保卫处根据收集的违纪证据,在听取了阿华的陈述和申辩、征求了阿华所在院系的意见后,正式向校领导报呈请示,建议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
经该校法律事务室事先进行的合法性审查,2021年9月6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并于当年9月18日出具了处分决定书。
2021年9月23日,学校向阿华送达了处分决定书。与阿华一起被开除学籍的还有该校另外两名研究生,开除原因也是P娼。
让阿华和其他两位研究生没有想到的是,学校将处分决定以实名的形式公开张贴在学校的公示栏里,在校内外引发轩然大波。
接受媒体采访时,涉事高校回应“处罚公示的范围只是校内,并没有刊发在网络上,可以起到警示其他学生的作用”。
2021年9月26日,阿华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当年9月30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知阿华决定受理他的申诉。
2021年10月13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维持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并于次日向阿华送达了复查决定书。
被学校开除后,阿华不服,以“处分决定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均错误,目的不合法”为由,于2021年10月将学校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某高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时要求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7月8日,阿华的代理律师、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佳莱称,阿华所在的高校对阿华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依据,是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40条“卖Y、P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这一条款。
“我们对上述条款是有疑问的,因为它不合法。”邹佳莱指出,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上位法是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而该规定第五十二条明确指出: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他认为,涉事学校相关条款删除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这两个限定词,会导致所有“受行政处罚的学生”被开除学籍,违反了教育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才被开除学籍的规定。
“事实上,阿华受到的治安管理处罚较轻,不适用教育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规定。”邹佳莱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Y、P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本案公安机关对阿华作出的是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显然已经认定阿华的行为 “情节较轻”。由此可见,涉事学校相关规定明显不合法,“对阿华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事实认定错误”。
邹佳莱强调,学校只能对教育部的规定予以细化,不能随意扩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评判的一种依据和适用条件,是一个限制范围,说白了,就是学生受到一般的情节不重的、性质不恶劣的治安处罚,学校不用开除学籍。阿华所在的高校校规删除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限定,一刀切对受到治安处罚的学生予以开除学籍处分,显然是扩大化(执法),权利明显超过了上位法的规定。”
邹佳莱指出,阿华已经就“开除学籍”的上位法问题,向所在学校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目前还没有得到回复。
邹佳莱指出,学籍是自然人依附于人身的一项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六种,但没有一种是“开除学籍”。
他称,阿华所在高校制定的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 “卖Y、P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与条例总则第四条第一款“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款“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相互冲突,自相矛盾。
“记过处分是底限,最多是留校察看,某高校相关条例第四十条不区分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不留余地对‘卖YP娼’做了顶格处分,我们认为不妥”。
邹佳莱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指出,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是手段,教育是目的,不知道学校开除的教育意义是什么?
此外,他认为,校方将阿华等人因P娼被行政拘留而开除学籍的信息张贴在校园内,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权。
邹佳莱告诉记者,由于疫情原因,该案审理一波三折,几次延期,最终于7月8日上午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线开庭审理。
“当天上午,阿华、我和另一位代理律师、上海成功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广陵通过视频的方式参加了庭审,对方一位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校方领导没有参加。”
邹佳来介绍,当天的庭审从9时30分开始,10时50分结束。法庭上,阿华所在的高校辩称,学校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是内部行政行为,不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当驳回阿华的起诉。
该学校称,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与《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并行不悖,应当予以肯定。另外,学校作出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要求,保护了阿华的合法权利,程序正当;同时,学校的处分决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应当予以维持,希望法院依法裁判,驳回阿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邹佳莱介绍,8日上午的庭审结束后,法庭称合议庭将对此案深入讨论,将择日宣判。
当天,记者通过代理律师提出采访阿华的请求,阿华予以婉拒。#唐戈的肥唐说[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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