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娜录制完《快本》返家陪女儿过中秋节,扎双麻花辫少女感十足
9月18日晚,谢娜在录制完最新一期的《快乐大本营》后,搭乘最后一班从长沙飞往上海的航班回国,这也是谢娜生完孩子后的一贯操作。只要录制完节目能赶上飞往上海的航班,她就不会在长沙短暂停留休息,她能感受到思念孩子的感觉。
蹲在机场的粉丝见到出现的娜娜后,也捕捉到了她的身影。谢娜穿着一件带有竖条纹的长衬衫,白色休闲鞋,白色口罩和帽子。即使包裹太紧,粉丝们也能认出这真的是真爱粉。
匆忙赶到机场的娜娜,梳着双麻花辫子,这瞬间让她的年龄降低了。看这状态,看起来不像刚生完孩子,但还是充满少女气息,很可爱。不知道是不是为了防止被外界打扰,但娜娜还是戴着耳机听歌。他走路很自信,很容易引起注意。
据报道,谢娜离开女儿已经一周了。9月12日,她和张杰一起来到长沙录制节目。夫妻俩先是录制了中秋晚会,然后谢娜连续两天录制《快乐大本营》。于是我出去了很久,一个星期都没有见到三个女儿。据推测,娜娜迫不及待地想和女儿团聚,她一边工作一边想着家里的孩子。娜娜很难在一夜之间回家。
从时间上来说,当娜娜回家后,他可以和他的三个女儿以及张杰在家度过中秋节。这也是一家五口第一次过中秋节。在这样重要的团圆日,一家人围着电视看中秋晚会,吃美食,一定是一幅非常温馨热闹的画面。
此前,张杰录制完中秋晚会后,并没有留在长沙和娜娜度过求婚10周年,而是先回家了,可能是因为女儿小咘芽还很小,两人外出时都很着急。因此,张杰先回家照顾女儿,娜娜才得以安心录制节目。夫妻俩也合理安排时间,尽可能陪伴孩子成长。
不难感受到,三女儿出生后,张杰和谢娜更忙了,感情也比以前温暖了很多。在张杰新歌发布之前,谢娜也变成了一个全力支持丈夫事业的小女孩。此外,媒体还捕捉到了夫妻俩接孩子放学的画面,真的是又爱又开心。如果你想在这样一个充满爱的家庭里长大,三个小家伙会很幸福。跳跳和乔乔一定非常爱他们的妹妹。
已经全面复工的娜娜,又有了新的综艺节目要录制。事业没有受到生孩子的影响,反而更受欢迎。相比之下,张杰的工作量减少了很多。恐怕也是为了分担照顾娜娜孩子的负担看到他们的家庭和事业一步步变好,粉丝们也很开心。他们真是一对充满正能量的模范夫妻。
#星尚现场##谢娜#
9月18日晚,谢娜在录制完最新一期的《快乐大本营》后,搭乘最后一班从长沙飞往上海的航班回国,这也是谢娜生完孩子后的一贯操作。只要录制完节目能赶上飞往上海的航班,她就不会在长沙短暂停留休息,她能感受到思念孩子的感觉。
蹲在机场的粉丝见到出现的娜娜后,也捕捉到了她的身影。谢娜穿着一件带有竖条纹的长衬衫,白色休闲鞋,白色口罩和帽子。即使包裹太紧,粉丝们也能认出这真的是真爱粉。
匆忙赶到机场的娜娜,梳着双麻花辫子,这瞬间让她的年龄降低了。看这状态,看起来不像刚生完孩子,但还是充满少女气息,很可爱。不知道是不是为了防止被外界打扰,但娜娜还是戴着耳机听歌。他走路很自信,很容易引起注意。
据报道,谢娜离开女儿已经一周了。9月12日,她和张杰一起来到长沙录制节目。夫妻俩先是录制了中秋晚会,然后谢娜连续两天录制《快乐大本营》。于是我出去了很久,一个星期都没有见到三个女儿。据推测,娜娜迫不及待地想和女儿团聚,她一边工作一边想着家里的孩子。娜娜很难在一夜之间回家。
从时间上来说,当娜娜回家后,他可以和他的三个女儿以及张杰在家度过中秋节。这也是一家五口第一次过中秋节。在这样重要的团圆日,一家人围着电视看中秋晚会,吃美食,一定是一幅非常温馨热闹的画面。
此前,张杰录制完中秋晚会后,并没有留在长沙和娜娜度过求婚10周年,而是先回家了,可能是因为女儿小咘芽还很小,两人外出时都很着急。因此,张杰先回家照顾女儿,娜娜才得以安心录制节目。夫妻俩也合理安排时间,尽可能陪伴孩子成长。
不难感受到,三女儿出生后,张杰和谢娜更忙了,感情也比以前温暖了很多。在张杰新歌发布之前,谢娜也变成了一个全力支持丈夫事业的小女孩。此外,媒体还捕捉到了夫妻俩接孩子放学的画面,真的是又爱又开心。如果你想在这样一个充满爱的家庭里长大,三个小家伙会很幸福。跳跳和乔乔一定非常爱他们的妹妹。
已经全面复工的娜娜,又有了新的综艺节目要录制。事业没有受到生孩子的影响,反而更受欢迎。相比之下,张杰的工作量减少了很多。恐怕也是为了分担照顾娜娜孩子的负担看到他们的家庭和事业一步步变好,粉丝们也很开心。他们真是一对充满正能量的模范夫妻。
#星尚现场##谢娜#
#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中若干实务问题解析(中)| 海辉执行】
在上一期的文章中,笔者提到了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统一办案尺度,提高执行质量与效率,依法保护执行当事人及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江苏高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经研究讨论并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了有关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此前笔者就其中的部分亮点规定发表了自己的拙见,今天结合之前的工作及案件代理经验,对于强制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中的若干实务问题抛砖引玉,简要分析。
【 亮点四 】《指导意见》第7条明确了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依据被提起再审的,仍然可以原执行依据参与分配,并预留财产份额。
7. 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依据被提起再审的,不影响该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已经启动的分配程序继续进行,但应当预留该债权人根据被提起再审的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计算后应当获得的财产份额。
人民调解协议确认裁定被撤销、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以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债权人已依照法定途径寻求权利救济的,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解读:《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提到,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必须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且取得了执行依据。这意味着如作为普通债权人,原则上需取得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等)才是适格的申请参与分配主体。司法实践中,在诸多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中,其中的部分债权人可能会与案件被执行人存在涉及亲情、友情或其他利害关系,加之再审是法律赋予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即便改判的案例并不是占太多的比重。《指导意见》巧妙地作出这一规定,将再审后可能出现的维持原判、改判等情形分类说明,其目的还是为了实现公平原则,以防止被执行人和与其有利害关系或特殊身份关系的债权人互相串通,通过再审这一“缓兵之计”,从而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 亮点五 】《指导意见》第13条明确除了依债权人申请之外,法院依职权启动参与分配程序的四种情形,也就是即使债权人没有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主持分配法院也要主动通知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
13. 启动参与分配程序,原则上依债权人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职权启动,笔者归纳为:一是首查封债权人,二是已知的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三是轮候查封且已通知主持分配法院的债权人,四是本院受理的多起案件。上述第一、二项两种情形无法通知债权人的,应当预留其应分得财产份额。除上述第一、二项两种情形外,债权人经通知后不申请参与分配的,视为其放弃参与分配权利。
解读:上述第二至四项笔者在此不多赘述,着重和大家探讨“首查封”的概念。笔者身边有不少律师同仁都有相同的疑问:既然参与分配是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受偿,在不享有优先权利的情况下,首查封还有何意义呢?其实,仔细通读《指导意见》的全文后,不难发现,相较于轮候查封,首查封是具有诸多“优势”的,如前款提到的主持分配法院依职权通知首查封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第9条提及的首查封案件保全费作为必要费用优先受偿;第10条规定的分配财产系其首先申请查控所得可适当提高分配比例等。
无独有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五条规定:“已经起诉或申请仲裁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持分配的法院应当按照相关债权人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确定其分得的款项予以提存,待该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后支付:(1)在先查封为财产保全,所涉案件尚未审结,经协调由进入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处置财产并主持分配,在先查封的债权人要求参与分配的。”对此笔者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能“吝啬”先行垫付的保全费,还是要第一时间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不仅保障了债权得以实现,也会带来令人欣慰的结果。
【 亮点六 】《指导意见》第10条第2、3款明确了对于参与分配的财产贡献较大的债权人可以适当多分,以体现实质公平
10. 对下列债权人可适当提高分配比例:(1)分配财产系根据其提供线索查控所得;(2)分配财产系其首先申请查控所得;(3)分配财产系其行使撤销权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或者通过司法审计、悬赏执行等方式查控所得。上述债权人的分配比例,应考虑所涉债权及分配财产数额大小等因素,原则上不超过其按债权比例分配时应分得款项的20%。
解读:《指导意见》中的这一规定,主要是体现了实质公平,也体现出立法工作者不断地在追寻平衡点。《民诉法解释》中规定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确定了债权平等的原则,《指导意见》在该基础上进行适当地突破,在肯定原有的公平与效率两种价值取向的同时,一方面提高了首查封债权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使得能有更多的其他债权人参与进来,通过当事人、律师、法院等多方力量的共同努力,尽可能挖掘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让“老赖”现出原形!
早在2016年最高院就提出“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时至今日,这一轰轰烈烈的运动虽已验收完毕,但“执行难”问题的彻底解决仍是任重道远。从司法环境、硬件设施、人员配备等诸方面来讲,江苏都是走在全国较为领先的位置,出台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体现了立法者为解决执行难的不断探索和实践,使得参与分配有法可依!
在上一期的文章中,笔者提到了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统一办案尺度,提高执行质量与效率,依法保护执行当事人及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江苏高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经研究讨论并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了有关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此前笔者就其中的部分亮点规定发表了自己的拙见,今天结合之前的工作及案件代理经验,对于强制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中的若干实务问题抛砖引玉,简要分析。
【 亮点四 】《指导意见》第7条明确了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依据被提起再审的,仍然可以原执行依据参与分配,并预留财产份额。
7. 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依据被提起再审的,不影响该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已经启动的分配程序继续进行,但应当预留该债权人根据被提起再审的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计算后应当获得的财产份额。
人民调解协议确认裁定被撤销、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以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债权人已依照法定途径寻求权利救济的,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解读:《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提到,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必须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且取得了执行依据。这意味着如作为普通债权人,原则上需取得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等)才是适格的申请参与分配主体。司法实践中,在诸多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中,其中的部分债权人可能会与案件被执行人存在涉及亲情、友情或其他利害关系,加之再审是法律赋予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即便改判的案例并不是占太多的比重。《指导意见》巧妙地作出这一规定,将再审后可能出现的维持原判、改判等情形分类说明,其目的还是为了实现公平原则,以防止被执行人和与其有利害关系或特殊身份关系的债权人互相串通,通过再审这一“缓兵之计”,从而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 亮点五 】《指导意见》第13条明确除了依债权人申请之外,法院依职权启动参与分配程序的四种情形,也就是即使债权人没有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主持分配法院也要主动通知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
13. 启动参与分配程序,原则上依债权人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职权启动,笔者归纳为:一是首查封债权人,二是已知的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三是轮候查封且已通知主持分配法院的债权人,四是本院受理的多起案件。上述第一、二项两种情形无法通知债权人的,应当预留其应分得财产份额。除上述第一、二项两种情形外,债权人经通知后不申请参与分配的,视为其放弃参与分配权利。
解读:上述第二至四项笔者在此不多赘述,着重和大家探讨“首查封”的概念。笔者身边有不少律师同仁都有相同的疑问:既然参与分配是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受偿,在不享有优先权利的情况下,首查封还有何意义呢?其实,仔细通读《指导意见》的全文后,不难发现,相较于轮候查封,首查封是具有诸多“优势”的,如前款提到的主持分配法院依职权通知首查封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第9条提及的首查封案件保全费作为必要费用优先受偿;第10条规定的分配财产系其首先申请查控所得可适当提高分配比例等。
无独有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五条规定:“已经起诉或申请仲裁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持分配的法院应当按照相关债权人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确定其分得的款项予以提存,待该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后支付:(1)在先查封为财产保全,所涉案件尚未审结,经协调由进入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处置财产并主持分配,在先查封的债权人要求参与分配的。”对此笔者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能“吝啬”先行垫付的保全费,还是要第一时间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不仅保障了债权得以实现,也会带来令人欣慰的结果。
【 亮点六 】《指导意见》第10条第2、3款明确了对于参与分配的财产贡献较大的债权人可以适当多分,以体现实质公平
10. 对下列债权人可适当提高分配比例:(1)分配财产系根据其提供线索查控所得;(2)分配财产系其首先申请查控所得;(3)分配财产系其行使撤销权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或者通过司法审计、悬赏执行等方式查控所得。上述债权人的分配比例,应考虑所涉债权及分配财产数额大小等因素,原则上不超过其按债权比例分配时应分得款项的20%。
解读:《指导意见》中的这一规定,主要是体现了实质公平,也体现出立法工作者不断地在追寻平衡点。《民诉法解释》中规定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确定了债权平等的原则,《指导意见》在该基础上进行适当地突破,在肯定原有的公平与效率两种价值取向的同时,一方面提高了首查封债权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使得能有更多的其他债权人参与进来,通过当事人、律师、法院等多方力量的共同努力,尽可能挖掘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让“老赖”现出原形!
早在2016年最高院就提出“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时至今日,这一轰轰烈烈的运动虽已验收完毕,但“执行难”问题的彻底解决仍是任重道远。从司法环境、硬件设施、人员配备等诸方面来讲,江苏都是走在全国较为领先的位置,出台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体现了立法者为解决执行难的不断探索和实践,使得参与分配有法可依!
#我为群众办实事#【上海警方成功侦破本市首例个人履约、信用保证险系列骗保案】
近年来,一种名为个人履约、信用保证险的消费贷款增信产品逐渐被公众所熟知。该险种就是由保险公司为投保人的信贷行为提供履约保障,一旦投保人未按约定向金融机构履行还款义务,保险公司将承担赔付责任。这类险种一方面能帮助消费者高效申请贷款,刺激消费;另一方面也能降低金融机构的放贷风险。
然而今年初,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在对个人履约、信用保证险理赔情况开展分析研判时发现,该险种的整体赔付率畸高,且有连年上升的态势。经过警方的深入调查,一条专门从事骗取个人履约、信用保证险的犯罪链条浮出水面。
抵押车辆竟被售卖 保单底层资产不翼而飞
去年8月,本市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一笔涉及租车贷款的个人履约保证险业务。据投保人张某递交的投保材料显示,张某此前曾与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机动车售后回租协议》和《机动车抵押协议》,双方约定以30万元的价格,将张某名下一辆机动车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张某再以每月8500元的价格向融资租赁公司回租该车。而为了顺利向金融机构申请租车贷款,张某便凭借其先前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两份协议,以及《机动车登记证》上的抵押登记记录,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这份个人履约保证险。随后凭借该保单,张某也顺利地向金融机构申请到了30万元的租车贷款。
然而,张某仅向金融机构偿还了3期贷款,便再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保险公司便因此面临29万余元的贷款赔偿。而当保险公司多次联系投保人张某无果后,决定对被抵押机动车进行处置,却发现该车辆早已被转售他人。
这份个人履约保证险本是基于这辆被抵押的机动车才生效,但赔付场景发生后,处于抵押状态的机动车竟能被出售。警方怀疑,张某的背后可能隐藏着一个职业骗保团伙。
假抵押 假房产 假保单 增信材料均系伪造
警方调查后发现,张某从融资租赁公司获取的车辆抵押款最终并非归张某所有,而是流入了一名胡姓男子的账户中。而张某和胡某的结识,源于一则网上的“充场”招募信息。胡某表示,只要张某提供本人身份证、手机号,并配合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一笔信用贷款,就能获取5000元报酬,而偿还贷款本息的各项事宜均由胡某承担。张某欣然应允。而后,胡某伙同二手车商,将一辆二手机动车临时过户到张某名下,并指使张某与某融资租赁公司达成了售后回租协议。
但事实上,这辆二手机动车并未真实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机动车登记证》上的抵押登记记录系胡某私自印刻伪造而成。而正是这项胡某伪造的底层资产,成为了保险公司蒙受损失的根源。
而随着调查的深入,警方发现,此类犯罪行为还涉及租车贷、保单贷、房抵贷等多类信贷业务。经查,自2017年以来,以胡某、吴某、王某、丁某等人为首的多个犯罪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互联网招揽了近百名像张某这样的虚假借款人,而后伙同个别二手车商、金融机构员工,通过伪造机动车抵押登记记录,伪造房产证、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临时过户他人寿险保单等方式,虚增虚假借款人的信用资质,并以虚假借款人名义投保个人履约、信用保证险,进而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贷款。待金融机构放贷后,上述团伙在履行小额还款义务后拒不还款,触发理赔而使保险公司蒙受巨额损失。
紧盯行业风险 动态隐患清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涉嫌保险诈骗犯罪。此类通过伪造投保材料欺骗保险公司承保,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致使保险公司理赔的行为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破坏金融管理制度,更可能导致风险在保险公司和各类金融机构间跨业传导。今年8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会同黄浦、宝山、松江、青浦公安分局,经过7个月缜密侦查,成功侦破了本市首例个人履约、信用保证险系列保险诈骗案,捣毁4个长期盘踞在上海、安徽、江苏、山东等地的职业骗保团伙,全链条抓获包括贷款中介、金融机构员工、二手车商等在内的犯罪嫌疑人30余名,涉案金额5200余万元。目前,上述犯罪嫌疑人已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保险产品结构的日趋成熟,保险诈骗犯罪的手法不断翻新,复杂性、隐蔽性、跨地域性特点越发突显。对此,上海公安经侦部门以“动态隐患清零”为目标,坚持“科技+人力”,不断强化精准预警、精准打击能力,始终保持对保险诈骗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有力维护经济金融安全稳定。一方面,聚焦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繁杂、线下投保方式正向线上转变的趋势特点,将保险赔付率畸高的险种作为滚动排查重点,依托科技赋能实战,强化线索发现力度,精准提炼犯罪特征,细化研究应对策略,扩大前期打防战果。另一方面,不断加强与银保监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中国银保信等相关单位、保险同业公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进一步整合资源,不断强化行业动态风险隐患的综合防控能力。今年以来,全市公安经侦部门累计侦破保险诈骗案件30余起,涉案金额7000余万元。
警方提示
广大市民群众切莫为蝇头小利沦为不法分子的作案工具,为不法分子实施骗保提供帮助的行为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和对保险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个人征信也将因此受损。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尽审核把关义务,否则也可能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金融机构更应建立健全承保、理赔、保单变更等各环节的审核风控机制,严防不法分子实施欺诈行为。上海警方将持续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金融秩序、侵害企业权益、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本市金融市场环境安全、干净、稳定。
近年来,一种名为个人履约、信用保证险的消费贷款增信产品逐渐被公众所熟知。该险种就是由保险公司为投保人的信贷行为提供履约保障,一旦投保人未按约定向金融机构履行还款义务,保险公司将承担赔付责任。这类险种一方面能帮助消费者高效申请贷款,刺激消费;另一方面也能降低金融机构的放贷风险。
然而今年初,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在对个人履约、信用保证险理赔情况开展分析研判时发现,该险种的整体赔付率畸高,且有连年上升的态势。经过警方的深入调查,一条专门从事骗取个人履约、信用保证险的犯罪链条浮出水面。
抵押车辆竟被售卖 保单底层资产不翼而飞
去年8月,本市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一笔涉及租车贷款的个人履约保证险业务。据投保人张某递交的投保材料显示,张某此前曾与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机动车售后回租协议》和《机动车抵押协议》,双方约定以30万元的价格,将张某名下一辆机动车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张某再以每月8500元的价格向融资租赁公司回租该车。而为了顺利向金融机构申请租车贷款,张某便凭借其先前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两份协议,以及《机动车登记证》上的抵押登记记录,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这份个人履约保证险。随后凭借该保单,张某也顺利地向金融机构申请到了30万元的租车贷款。
然而,张某仅向金融机构偿还了3期贷款,便再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保险公司便因此面临29万余元的贷款赔偿。而当保险公司多次联系投保人张某无果后,决定对被抵押机动车进行处置,却发现该车辆早已被转售他人。
这份个人履约保证险本是基于这辆被抵押的机动车才生效,但赔付场景发生后,处于抵押状态的机动车竟能被出售。警方怀疑,张某的背后可能隐藏着一个职业骗保团伙。
假抵押 假房产 假保单 增信材料均系伪造
警方调查后发现,张某从融资租赁公司获取的车辆抵押款最终并非归张某所有,而是流入了一名胡姓男子的账户中。而张某和胡某的结识,源于一则网上的“充场”招募信息。胡某表示,只要张某提供本人身份证、手机号,并配合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一笔信用贷款,就能获取5000元报酬,而偿还贷款本息的各项事宜均由胡某承担。张某欣然应允。而后,胡某伙同二手车商,将一辆二手机动车临时过户到张某名下,并指使张某与某融资租赁公司达成了售后回租协议。
但事实上,这辆二手机动车并未真实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机动车登记证》上的抵押登记记录系胡某私自印刻伪造而成。而正是这项胡某伪造的底层资产,成为了保险公司蒙受损失的根源。
而随着调查的深入,警方发现,此类犯罪行为还涉及租车贷、保单贷、房抵贷等多类信贷业务。经查,自2017年以来,以胡某、吴某、王某、丁某等人为首的多个犯罪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互联网招揽了近百名像张某这样的虚假借款人,而后伙同个别二手车商、金融机构员工,通过伪造机动车抵押登记记录,伪造房产证、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临时过户他人寿险保单等方式,虚增虚假借款人的信用资质,并以虚假借款人名义投保个人履约、信用保证险,进而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贷款。待金融机构放贷后,上述团伙在履行小额还款义务后拒不还款,触发理赔而使保险公司蒙受巨额损失。
紧盯行业风险 动态隐患清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涉嫌保险诈骗犯罪。此类通过伪造投保材料欺骗保险公司承保,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致使保险公司理赔的行为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破坏金融管理制度,更可能导致风险在保险公司和各类金融机构间跨业传导。今年8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会同黄浦、宝山、松江、青浦公安分局,经过7个月缜密侦查,成功侦破了本市首例个人履约、信用保证险系列保险诈骗案,捣毁4个长期盘踞在上海、安徽、江苏、山东等地的职业骗保团伙,全链条抓获包括贷款中介、金融机构员工、二手车商等在内的犯罪嫌疑人30余名,涉案金额5200余万元。目前,上述犯罪嫌疑人已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保险产品结构的日趋成熟,保险诈骗犯罪的手法不断翻新,复杂性、隐蔽性、跨地域性特点越发突显。对此,上海公安经侦部门以“动态隐患清零”为目标,坚持“科技+人力”,不断强化精准预警、精准打击能力,始终保持对保险诈骗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有力维护经济金融安全稳定。一方面,聚焦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繁杂、线下投保方式正向线上转变的趋势特点,将保险赔付率畸高的险种作为滚动排查重点,依托科技赋能实战,强化线索发现力度,精准提炼犯罪特征,细化研究应对策略,扩大前期打防战果。另一方面,不断加强与银保监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中国银保信等相关单位、保险同业公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进一步整合资源,不断强化行业动态风险隐患的综合防控能力。今年以来,全市公安经侦部门累计侦破保险诈骗案件30余起,涉案金额7000余万元。
警方提示
广大市民群众切莫为蝇头小利沦为不法分子的作案工具,为不法分子实施骗保提供帮助的行为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和对保险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个人征信也将因此受损。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尽审核把关义务,否则也可能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金融机构更应建立健全承保、理赔、保单变更等各环节的审核风控机制,严防不法分子实施欺诈行为。上海警方将持续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金融秩序、侵害企业权益、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本市金融市场环境安全、干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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