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花生的大妈已经身亡了,她没追上不给花生钱的女子后,倒在烈日下。近日,重庆一位大妈在卖花生时,遇到一位买了花生却不给钱的女子,大妈看到对方提着花生径直离开,急忙起身去追赶,结果人没追上,自己反被气晕在地。
当时的天气有40几度,地面热得都可以煎鸡蛋了,大妈晕倒在地上,会是个什么情形,可想而知。市民发现后,有人给大妈遮挡太阳,有人解开大妈衣领,试图营救。但是据拍摄者说,他们最后失败了,大妈已经身亡。
事情发生后,大家对买花生不付钱的女子,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持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应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也有人表示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女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大妈因追赶她猝死,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理由如下:
1、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通俗的讲,要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需要女子有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认识,或者她是因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之所以说女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因为刑法具有歉抑性,如果通过其他方法可以达到惩罚的目的,可以不适用刑法,采用其它的处罚措施。
除此之外,刑法的定罪原则很高,需要排除合理怀疑,如何能确定女子能够预见到,她买了花生不付钱的行为,会导致大妈死亡的严重后果呢?
过失致人死亡的关键是,犯罪嫌疑人已经预见到死亡后果的发生,却因非主观故意的种种原因,导致死亡后果的发生。
综上所述,女子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不能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2、有网友表示,既然不能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女子为什么又要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因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采用的证明标准不一样,民事责任采用高度盖然性规则,即大概率是这样,就可以判侵权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女子买花生不给钱,不管她是故意,还是忘记了,都有过错,没有异议,而且她也造成了大妈死亡的后果。
但女子的侵权行为,和大妈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应该如何确定?
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确定,即女子买花生不给钱,正常情况下,大妈肯定会追赶,事发时酷热难挡,人剧烈运动突然昏倒,符合日常生活经验。
至于晕倒和死亡之间的进程,可以用参与度来确定,女子买花生不给钱与大妈身体健康、冒着烈日追赶等,综合确实女子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实践中,类似这种情况,女子一般会被判承担30%的责任,注意,判定多少责任,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在里面,也就是说,只要不太离谱,多一点或者少一点,都属于正常范围。
最后,不管女子是有意还是无意,大妈是因为她没付钱追赶倒地去世,女子都有责任,只是责任大与小而已。
当时的天气有40几度,地面热得都可以煎鸡蛋了,大妈晕倒在地上,会是个什么情形,可想而知。市民发现后,有人给大妈遮挡太阳,有人解开大妈衣领,试图营救。但是据拍摄者说,他们最后失败了,大妈已经身亡。
事情发生后,大家对买花生不付钱的女子,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持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应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也有人表示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女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大妈因追赶她猝死,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理由如下:
1、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通俗的讲,要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需要女子有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认识,或者她是因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之所以说女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因为刑法具有歉抑性,如果通过其他方法可以达到惩罚的目的,可以不适用刑法,采用其它的处罚措施。
除此之外,刑法的定罪原则很高,需要排除合理怀疑,如何能确定女子能够预见到,她买了花生不付钱的行为,会导致大妈死亡的严重后果呢?
过失致人死亡的关键是,犯罪嫌疑人已经预见到死亡后果的发生,却因非主观故意的种种原因,导致死亡后果的发生。
综上所述,女子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不能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2、有网友表示,既然不能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女子为什么又要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因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采用的证明标准不一样,民事责任采用高度盖然性规则,即大概率是这样,就可以判侵权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女子买花生不给钱,不管她是故意,还是忘记了,都有过错,没有异议,而且她也造成了大妈死亡的后果。
但女子的侵权行为,和大妈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应该如何确定?
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确定,即女子买花生不给钱,正常情况下,大妈肯定会追赶,事发时酷热难挡,人剧烈运动突然昏倒,符合日常生活经验。
至于晕倒和死亡之间的进程,可以用参与度来确定,女子买花生不给钱与大妈身体健康、冒着烈日追赶等,综合确实女子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实践中,类似这种情况,女子一般会被判承担30%的责任,注意,判定多少责任,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在里面,也就是说,只要不太离谱,多一点或者少一点,都属于正常范围。
最后,不管女子是有意还是无意,大妈是因为她没付钱追赶倒地去世,女子都有责任,只是责任大与小而已。
#亮数据# 继2016和2018年在蒙特利尔捧杯后,哈勒普本赛季又在多伦多折桂。这是哈勒普职业生涯第一次在单项巡回赛中三度加冕,她也成为了公开赛年代第五位在本站至少夺得三冠的女子球员[拳头]
4 - 埃弗特(1974、1980、1984、1985)
4 - 塞莱斯(1995、1996、1997、1998)
3 - 纳芙拉蒂诺娃(1982、1983、1989)
3 - 小威廉姆斯(2001、2011、2013)
3 - 哈勒普(2016、2018、2022)
4 - 埃弗特(1974、1980、1984、1985)
4 - 塞莱斯(1995、1996、1997、1998)
3 - 纳芙拉蒂诺娃(1982、1983、1989)
3 - 小威廉姆斯(2001、2011、2013)
3 - 哈勒普(2016、2018、2022)
丧心病狂!江西赣州,女子刘某发现其儿子陈某明没有收完楼顶的衣服,其便用力踹了陈某明肚子一脚,致陈某明屁股坐地,表情痛苦的捂着肚子。下楼时,其小女儿又告诉刘某,陈某明偷吃了雪糕。
刘某随后在二楼陈某明的卧室床上被子里,搜出雪糕,由于陈某明和小女儿均称是对方拿的雪糕,刘某便跑到一楼厨房,拿了一个杉木棍,用力击打陈某明的臀部、手臂等部位。
期间,陈某明突然跑出卧室,刘某追至二楼楼梯口,将陈某明抓住,并用杉木棍继续击打陈某明臀部、手臂等部位致杉木棍断裂。
接着刘某将陈某明推回卧室,并让小女儿下楼找棍子。随后刘某让陈某明用毛巾擦床上及被子上掉落的雪糕,刘某见陈某明动作慢,便用小女儿拿上来的棍子,继续击打陈某明臀部、手臂等部位。
刘某认为小女儿拿的棍子打陈某明不痛,便下楼来到厨房,换了根更粗的杉木棍继续击打陈某明。之后,刘某让小女儿看守陈某明,并嘱咐小女儿,如果陈某明不承认,就继续打陈某明的臀部、腿部。
20多分钟后,陈某明跑出卧室,但又被刘某抓住推回卧室。刘某将陈某明上衣、裤子脱掉,并用力打了陈某明三巴掌,致陈某明后退并坐在地上,牙齿出血。
几小时后,陈某明称要大便但未排出,刘某认为陈某明撒谎。刘某便让全身赤裸的陈某明趴在地上,手持杉木棍用力击打陈某明臀部、大腿等部位,直至杉木棍被打断。
之后,刘某又让小女儿继续看守陈某明。半小时后,刘某进去查看,发现陈某明躺在地上没有呼吸,便立即叫醒了因感冒在家中睡觉的丈夫。
二人开车将陈某明送至医院抢救后,经医生检查,陈某明已经死亡。后经鉴定:陈某明符合背臀部、四肢被钝器多次打击致肌肉等组织大面积挫伤、皮下出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刘某明知民警在家,仍从外返回家中,向民警投案自首,后又取得了亲属的谅解。(案例来源:江西赣州中院)
庭审时,刘某辩解称,其主观上没有伤害陈某明的故意,陈某明是其儿子,因为盗窃屡教不改,其只想教育陈某明,才打他,其构成犯罪,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刘某辩护人则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刘某的两个女儿,对陈某明的殴打、用绳子拉脖子行为,与陈某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足以证实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使刘某构成犯罪,其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真的是骇人听闻,即便孩子不听话,作为母亲也不能以这么残忍的方式,“教育”孩子吧?在我看来,这哪里是教育孩子,这简直是在折磨孩子!法律规定,即便是孩子母亲,也不能伤害孩子,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从法律上来看,刘某是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呢?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或应当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由于行为人过于自信认为,其行为不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但偏偏就因行为人的自信,而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已经发生的行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想其伤害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其行为客观上已经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两者之间的相似点在于,都发生了死亡结果,且都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
两者之间的区别点则在于,“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上,连伤害被害人身体故意都没有。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以“教育”孩子为目的,采用极端的手段,去伤害孩子的身体,并导致孩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中,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亲情犯罪,刘某的主观目的是想教育子女,社会危害性较轻,且取得了亲属的谅解。因此法院认定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最后,孩子不听话,家长采取适当的教育方式,可以理解,但是就本案而言,刘某在殴打孩子致其牙齿都流血的情况下,不仅不送医院救治,反而持木棍继续殴打孩子,那么作为一位母亲,她到底想干嘛?细思极恐啊!
刘某随后在二楼陈某明的卧室床上被子里,搜出雪糕,由于陈某明和小女儿均称是对方拿的雪糕,刘某便跑到一楼厨房,拿了一个杉木棍,用力击打陈某明的臀部、手臂等部位。
期间,陈某明突然跑出卧室,刘某追至二楼楼梯口,将陈某明抓住,并用杉木棍继续击打陈某明臀部、手臂等部位致杉木棍断裂。
接着刘某将陈某明推回卧室,并让小女儿下楼找棍子。随后刘某让陈某明用毛巾擦床上及被子上掉落的雪糕,刘某见陈某明动作慢,便用小女儿拿上来的棍子,继续击打陈某明臀部、手臂等部位。
刘某认为小女儿拿的棍子打陈某明不痛,便下楼来到厨房,换了根更粗的杉木棍继续击打陈某明。之后,刘某让小女儿看守陈某明,并嘱咐小女儿,如果陈某明不承认,就继续打陈某明的臀部、腿部。
20多分钟后,陈某明跑出卧室,但又被刘某抓住推回卧室。刘某将陈某明上衣、裤子脱掉,并用力打了陈某明三巴掌,致陈某明后退并坐在地上,牙齿出血。
几小时后,陈某明称要大便但未排出,刘某认为陈某明撒谎。刘某便让全身赤裸的陈某明趴在地上,手持杉木棍用力击打陈某明臀部、大腿等部位,直至杉木棍被打断。
之后,刘某又让小女儿继续看守陈某明。半小时后,刘某进去查看,发现陈某明躺在地上没有呼吸,便立即叫醒了因感冒在家中睡觉的丈夫。
二人开车将陈某明送至医院抢救后,经医生检查,陈某明已经死亡。后经鉴定:陈某明符合背臀部、四肢被钝器多次打击致肌肉等组织大面积挫伤、皮下出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刘某明知民警在家,仍从外返回家中,向民警投案自首,后又取得了亲属的谅解。(案例来源:江西赣州中院)
庭审时,刘某辩解称,其主观上没有伤害陈某明的故意,陈某明是其儿子,因为盗窃屡教不改,其只想教育陈某明,才打他,其构成犯罪,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刘某辩护人则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刘某的两个女儿,对陈某明的殴打、用绳子拉脖子行为,与陈某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足以证实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使刘某构成犯罪,其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真的是骇人听闻,即便孩子不听话,作为母亲也不能以这么残忍的方式,“教育”孩子吧?在我看来,这哪里是教育孩子,这简直是在折磨孩子!法律规定,即便是孩子母亲,也不能伤害孩子,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从法律上来看,刘某是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呢?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或应当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由于行为人过于自信认为,其行为不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但偏偏就因行为人的自信,而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已经发生的行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想其伤害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其行为客观上已经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两者之间的相似点在于,都发生了死亡结果,且都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
两者之间的区别点则在于,“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上,连伤害被害人身体故意都没有。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以“教育”孩子为目的,采用极端的手段,去伤害孩子的身体,并导致孩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中,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亲情犯罪,刘某的主观目的是想教育子女,社会危害性较轻,且取得了亲属的谅解。因此法院认定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最后,孩子不听话,家长采取适当的教育方式,可以理解,但是就本案而言,刘某在殴打孩子致其牙齿都流血的情况下,不仅不送医院救治,反而持木棍继续殴打孩子,那么作为一位母亲,她到底想干嘛?细思极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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