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26年前的笔友
无聊之中,翻看相册,想起了二十几年前的笔友,看到了您的照片,不知您时隔这么久还想起曾经有认识个您的笔友萍妹妹吗,虽然时间已久,但我还记得心中的兵哥哥屈建立,不知您是否还好,读书毕业后,您的唯一的书信联系方式我找不到了。如果您还记得我就联系我,电话与微信同步,15778688618。您还寄有几张照片给我,您还记得吗?希望友友们帮转发,谢谢 https://t.cn/RxkGM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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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沈女士以每月6800元的租金与房东杨女士签订了一年的合同,第二天杨女士就以自己怀孕为由要求沈女士退租,可没有想到等沈女士刚找好房子搬出去,杨女士却反悔了,要求其搬回来住9个月,否则算违约,这让沈女士气愤不已。
沈女士和其姐妹因为工作需要,就想着在工作附近租一间房,两人经过好几天的寻找,终于找到了一套满意的房子,于是和房东杨女士签订了一年的合同,每个月6800元的资金,交款是押一付三的方式,并且规定谁违约需要赔偿一个月的违约金。
签好合同当天,沈女士就和她的姐妹高高兴兴地搬了进来。由于两人对这房子还是比较满意的,打算第二天晚上庆祝一下,可没有想到庆祝会还没有开始,杨女士就打来了电话,要求沈女士赶紧搬离房子。
沈女士感觉莫名奇妙,刚搬进来一天,而且也签了合同就要赶人走,这不是把人都猴耍吗。沈女士非常生气拒绝了杨女士的要求。但是接下来,杨女士多次发来信息要求沈女士她们搬离。
见杨女士如此着急地让人搬离,出于好奇心沈女士就询问了是否出了什么事。杨女士告诉她,自己在签订合同的第二天就发现自己怀孕了,而自己做月子的时候想在自己的家里,所以需要沈女士在自己生产前搬走。
作为一名女性,沈女士对杨女士的想法表示理解,表示愿意搬出去。但是也向杨女士提了一个要求,表示合同签订是一年,现在刚搬进来几天就要求搬离,属于杨女士违约,要求赔偿自己一个月的违约金6800元,而杨女士自知理亏也同意了。
一切商量妥当,沈女士又和其姐妹去找房了,没过几天,找到了合适的房子当天就搬了出去,等所有的东西已经搬走,沈女士告诉了杨女士自己已经搬离。
本以为按照原先说好的,没有想到杨女士却埋怨起了沈女士,表示她没有提前通知自己搬出去,现在这种情况属于沈女士违约,最后给出一个方案,要求沈女士继续住下次,自己什么时候同意才可以搬走,这可把沈女士气得不轻。
之后沈女士联系杨女士协商多次,但是杨女士都表示要求住到自己预产期的前一个月,无奈的沈女士只能寻求帮助,找了调解员。
调解员电话联系了杨女士,其表示自己预产期是十月份,本来是要求沈女士9月份搬离的 ,那样房子就不会出现空置期,现在沈女士搬出去没有提前告知,而现在距离自己生产还有一段时间,在这期间房子肯定是没有办法再次出租,那期间的损失又该谁承担,因此违约金肯定不是自己承担。
而沈女士则反驳道,自己搬进来第二天杨女士就要求搬走,而且当初也说好什么时候找好房子就什么时候搬走,也答应了赔偿违约金6800元,自己有聊天为证。而杨女士态度坚决,说什么也不愿意付违约金,此次调解失败。
随后沈女士几人商量之后,调解员再次拨通了杨女士的电话,这一次是她婆婆接的电话,表示杨女士怀孕不方便接电话,辐射太大,如果沈女士按要求住到九月份,他们收的押金可以退回,沈女士也不要违约金,大家好商量。
那么在这个租房纠纷事件中,房东杨女士方要求沈女士住到第九个月,并且表示不付违约金,那么他们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1.沈女士在租房的时候已经和杨女士签订了合同,合同已经规定违约方承担违约金6800元,而沈女士在合同未到期之前被要求搬离,并且搬离房子之前征得房东杨女士的同意,那么在这个租房事件中,杨女士属于违约一方,应该按照规定付违约金给租客沈女士。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杨女士和沈女士签订的租房合同是一年的,而在第二天就要求其搬离,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沈女士已经另外租好房子的情况下,杨女士所要付的违约责任最合理的方式就是付违约金给予沈女士。
2.由于违约金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经约定好,那么违约金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一个月的租金,也就是6800元。
《民法典》第五百⼋⼗五条 【违约⾦】当事⼈可以约定⼀⽅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付⼀定数额的违约⾦,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法。
按照规定,杨女士应该付6800元的违约金给沈女士,但是最终在双方的多次协商下,杨女士赔偿了2000元违约金给沈女士,而沈女士也比较满意,此事就此了结。
做人应该讲诚信,在承诺对方特别是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做到自己应尽的义务,那么就应该按照约定好的赔偿对方 ,而不应该失信于人。
杨女士因自己怀孕,签合同第二天就要求租客搬离,您怎么看待这种行为?
沈女士和其姐妹因为工作需要,就想着在工作附近租一间房,两人经过好几天的寻找,终于找到了一套满意的房子,于是和房东杨女士签订了一年的合同,每个月6800元的资金,交款是押一付三的方式,并且规定谁违约需要赔偿一个月的违约金。
签好合同当天,沈女士就和她的姐妹高高兴兴地搬了进来。由于两人对这房子还是比较满意的,打算第二天晚上庆祝一下,可没有想到庆祝会还没有开始,杨女士就打来了电话,要求沈女士赶紧搬离房子。
沈女士感觉莫名奇妙,刚搬进来一天,而且也签了合同就要赶人走,这不是把人都猴耍吗。沈女士非常生气拒绝了杨女士的要求。但是接下来,杨女士多次发来信息要求沈女士她们搬离。
见杨女士如此着急地让人搬离,出于好奇心沈女士就询问了是否出了什么事。杨女士告诉她,自己在签订合同的第二天就发现自己怀孕了,而自己做月子的时候想在自己的家里,所以需要沈女士在自己生产前搬走。
作为一名女性,沈女士对杨女士的想法表示理解,表示愿意搬出去。但是也向杨女士提了一个要求,表示合同签订是一年,现在刚搬进来几天就要求搬离,属于杨女士违约,要求赔偿自己一个月的违约金6800元,而杨女士自知理亏也同意了。
一切商量妥当,沈女士又和其姐妹去找房了,没过几天,找到了合适的房子当天就搬了出去,等所有的东西已经搬走,沈女士告诉了杨女士自己已经搬离。
本以为按照原先说好的,没有想到杨女士却埋怨起了沈女士,表示她没有提前通知自己搬出去,现在这种情况属于沈女士违约,最后给出一个方案,要求沈女士继续住下次,自己什么时候同意才可以搬走,这可把沈女士气得不轻。
之后沈女士联系杨女士协商多次,但是杨女士都表示要求住到自己预产期的前一个月,无奈的沈女士只能寻求帮助,找了调解员。
调解员电话联系了杨女士,其表示自己预产期是十月份,本来是要求沈女士9月份搬离的 ,那样房子就不会出现空置期,现在沈女士搬出去没有提前告知,而现在距离自己生产还有一段时间,在这期间房子肯定是没有办法再次出租,那期间的损失又该谁承担,因此违约金肯定不是自己承担。
而沈女士则反驳道,自己搬进来第二天杨女士就要求搬走,而且当初也说好什么时候找好房子就什么时候搬走,也答应了赔偿违约金6800元,自己有聊天为证。而杨女士态度坚决,说什么也不愿意付违约金,此次调解失败。
随后沈女士几人商量之后,调解员再次拨通了杨女士的电话,这一次是她婆婆接的电话,表示杨女士怀孕不方便接电话,辐射太大,如果沈女士按要求住到九月份,他们收的押金可以退回,沈女士也不要违约金,大家好商量。
那么在这个租房纠纷事件中,房东杨女士方要求沈女士住到第九个月,并且表示不付违约金,那么他们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1.沈女士在租房的时候已经和杨女士签订了合同,合同已经规定违约方承担违约金6800元,而沈女士在合同未到期之前被要求搬离,并且搬离房子之前征得房东杨女士的同意,那么在这个租房事件中,杨女士属于违约一方,应该按照规定付违约金给租客沈女士。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杨女士和沈女士签订的租房合同是一年的,而在第二天就要求其搬离,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沈女士已经另外租好房子的情况下,杨女士所要付的违约责任最合理的方式就是付违约金给予沈女士。
2.由于违约金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经约定好,那么违约金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一个月的租金,也就是6800元。
《民法典》第五百⼋⼗五条 【违约⾦】当事⼈可以约定⼀⽅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付⼀定数额的违约⾦,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法。
按照规定,杨女士应该付6800元的违约金给沈女士,但是最终在双方的多次协商下,杨女士赔偿了2000元违约金给沈女士,而沈女士也比较满意,此事就此了结。
做人应该讲诚信,在承诺对方特别是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做到自己应尽的义务,那么就应该按照约定好的赔偿对方 ,而不应该失信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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