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拆维权# 【 最高法判例:对合法建筑的拆除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有证据除外】
01
裁判要点
不论是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制搬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随后的土地出让金收取等,均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因此,对合法建筑的拆除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
由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规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具有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民事主体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无实施强制拆除权力,因而被诉行政机关如不能举证证明确系其他主体违法实施的强制拆除,将可能被推定为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2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上海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上海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酒店)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闵行区政府)土地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沪01行初148号行政裁定,对XX酒店的起诉不予立案。XX酒店不服提起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沪行终376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XX酒店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最高法行申8837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XX酒店并非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人,案涉房产用地系国有土地,而沪(闵)征告[2010]第34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系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故XX酒店以沪(闵)征告[2010]第34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为依据,要求安置,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XX酒店的起诉不予立案。
二审法院认为,XX酒店一审起诉称其与上海市闵行区北松路1276弄28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1748.2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923平方米)产权人签订了《上海市服装公司职工疗养所(仓库)房地产转让协议》,是实际权利人。闵行区政府作出了沪(闵)征告[2010]第34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故请求判令闵行区政府依法征收安置、返还物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因该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系批准征收相关集体土地,XX酒店起诉闵行区政府但未提供相应事实依据证明存在被诉行政行为,其请求事项也不具体,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因此,一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XX酒店的上诉缺乏依据,应予驳回。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XX酒店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虽然案涉房屋和土地未登记在马桥酒店名下,但其是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有权就案涉房屋强拆行为提起诉讼。而且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闵行区政府实施了土地房屋行政强制行为且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其就此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应当予以立案受理。一审裁定不予立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纠正。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为了全方位、无漏洞地保护物权,我国建立了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三种渠道,分别救济因民事侵权、刑事犯罪或者行政侵权而造成的物权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物权的,根据其侵权原因及情节,将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赔偿责任。
本案中,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于1990年经原上海县土地管理局登记在上海市服装公司职工疗养所名下。2004年3月,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与XX酒店达成房地产转让协议,由XX酒店以461.02万元的价格受让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2007年,案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上海市服装公司职工疗养所名下。但案涉土地及地上房屋一直由XX酒店占有、使用和处分,故XX酒店系案涉土地和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应的物权。一审法院以XX酒店不是案涉土地和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为由,认定XX酒店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资格,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有明确的被告,主要是指起诉状所列被告的名称等信息能够足以使被告与其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相区别,以使人民法院能够送达起诉状副本,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在立案登记制背景下,起诉人在起诉无书面决定的事实行为时,只要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事实行为存在且极有可能系起诉状所列被告实施,即应视为已经初步履行了适格被告的举证责任;除非起诉状所列被告明显不适格,或者为规避法定管辖而多列被告,或者原告明显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情形。案涉房屋为合法建筑,强拆前无任何书面征收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行政法律文书送达XX酒店,强拆后也无任何主体主动承担强制拆除责任。XX酒店和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曾以马桥镇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过民事侵权诉讼,但生效民事裁定以案涉地块被纳入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范围,所诉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争议为由驳回起诉。而且不论是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制搬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随后的土地出让金收取等,均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因此,对合法建筑的拆除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XX酒店提起本案诉讼时,所提供的闵行区政府2010年征收土地公告等文件,已经能够初步证明闵行区政府在案涉土地周边地块进行征收,因而极有可能实施或者通过书面、口头等形式委托相关主体实施强制拆除,因此以闵行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符合立案登记条件,一审法院应予登记立案。即使闵行区政府否认曾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并主张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强制拆除,人民法院也应先行立案并在其后的审理程序查明。由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规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具有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民事主体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无实施强制拆除权力,因而闵行区政府如不能举证证明确系其他主体违法实施的强制拆除,将可能被推定为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我国法律并不认可私力救济,因此民事主体等或自治组织负责人违法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履行相应职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人民法院在确定行政案件适格被告方面也存有一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此即说明,即使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仍有义务查明适格被告,并告知当事人变更,而不能简单以被告不适格为由不予立案或者迳行裁定驳回起诉,除非被告明显不适格,或者为规避法定管辖而多列被告,或者原告明显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情形。
综上,XX酒店具有针对房屋行政强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其已初步证明闵行区政府作为被告的适格性,人民法院依法应予立案。XX酒店申请再审理由成立,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行终376号行政裁定;
二、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行初148号行政裁定;
三、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京尹律师提醒:相关法规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身边有人在拆迁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拆迁户应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把握维权黄金时间,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
01
裁判要点
不论是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制搬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随后的土地出让金收取等,均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因此,对合法建筑的拆除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
由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规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具有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民事主体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无实施强制拆除权力,因而被诉行政机关如不能举证证明确系其他主体违法实施的强制拆除,将可能被推定为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2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上海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上海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酒店)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闵行区政府)土地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沪01行初148号行政裁定,对XX酒店的起诉不予立案。XX酒店不服提起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沪行终376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XX酒店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最高法行申8837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XX酒店并非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人,案涉房产用地系国有土地,而沪(闵)征告[2010]第34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系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故XX酒店以沪(闵)征告[2010]第34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为依据,要求安置,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XX酒店的起诉不予立案。
二审法院认为,XX酒店一审起诉称其与上海市闵行区北松路1276弄28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1748.2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923平方米)产权人签订了《上海市服装公司职工疗养所(仓库)房地产转让协议》,是实际权利人。闵行区政府作出了沪(闵)征告[2010]第34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故请求判令闵行区政府依法征收安置、返还物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因该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系批准征收相关集体土地,XX酒店起诉闵行区政府但未提供相应事实依据证明存在被诉行政行为,其请求事项也不具体,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因此,一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XX酒店的上诉缺乏依据,应予驳回。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XX酒店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虽然案涉房屋和土地未登记在马桥酒店名下,但其是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有权就案涉房屋强拆行为提起诉讼。而且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闵行区政府实施了土地房屋行政强制行为且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其就此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应当予以立案受理。一审裁定不予立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纠正。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为了全方位、无漏洞地保护物权,我国建立了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三种渠道,分别救济因民事侵权、刑事犯罪或者行政侵权而造成的物权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物权的,根据其侵权原因及情节,将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赔偿责任。
本案中,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于1990年经原上海县土地管理局登记在上海市服装公司职工疗养所名下。2004年3月,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与XX酒店达成房地产转让协议,由XX酒店以461.02万元的价格受让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2007年,案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上海市服装公司职工疗养所名下。但案涉土地及地上房屋一直由XX酒店占有、使用和处分,故XX酒店系案涉土地和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应的物权。一审法院以XX酒店不是案涉土地和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为由,认定XX酒店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资格,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有明确的被告,主要是指起诉状所列被告的名称等信息能够足以使被告与其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相区别,以使人民法院能够送达起诉状副本,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在立案登记制背景下,起诉人在起诉无书面决定的事实行为时,只要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事实行为存在且极有可能系起诉状所列被告实施,即应视为已经初步履行了适格被告的举证责任;除非起诉状所列被告明显不适格,或者为规避法定管辖而多列被告,或者原告明显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情形。案涉房屋为合法建筑,强拆前无任何书面征收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行政法律文书送达XX酒店,强拆后也无任何主体主动承担强制拆除责任。XX酒店和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曾以马桥镇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过民事侵权诉讼,但生效民事裁定以案涉地块被纳入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范围,所诉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争议为由驳回起诉。而且不论是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制搬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随后的土地出让金收取等,均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因此,对合法建筑的拆除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XX酒店提起本案诉讼时,所提供的闵行区政府2010年征收土地公告等文件,已经能够初步证明闵行区政府在案涉土地周边地块进行征收,因而极有可能实施或者通过书面、口头等形式委托相关主体实施强制拆除,因此以闵行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符合立案登记条件,一审法院应予登记立案。即使闵行区政府否认曾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并主张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强制拆除,人民法院也应先行立案并在其后的审理程序查明。由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规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具有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民事主体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无实施强制拆除权力,因而闵行区政府如不能举证证明确系其他主体违法实施的强制拆除,将可能被推定为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我国法律并不认可私力救济,因此民事主体等或自治组织负责人违法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履行相应职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人民法院在确定行政案件适格被告方面也存有一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此即说明,即使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仍有义务查明适格被告,并告知当事人变更,而不能简单以被告不适格为由不予立案或者迳行裁定驳回起诉,除非被告明显不适格,或者为规避法定管辖而多列被告,或者原告明显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情形。
综上,XX酒店具有针对房屋行政强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其已初步证明闵行区政府作为被告的适格性,人民法院依法应予立案。XX酒店申请再审理由成立,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行终376号行政裁定;
二、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行初148号行政裁定;
三、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京尹律师提醒:相关法规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身边有人在拆迁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拆迁户应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把握维权黄金时间,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
【同一天,英国首相府4名高级幕僚先后辞职】#英国首相约翰逊政策负责人辞职#3日,英国首相府4名高级幕僚先后辞职,包括幕僚长罗森菲尔德,以及首席私人秘书雷诺兹。两人都卷入“闭门派对”丑闻,雷诺兹并被指发电邮邀请首相府工作人员自带酒水,参加2020年5月的花园派对,当时正值英国因疫情在全国首度实施封城措施。3日当天辞职的还有约翰逊的通讯联络主任多伊尔和政策主管米尔扎。调查报告指出,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间,共有16起违反防疫规定的聚会,绝大部分在首相府或内阁办公室举行,约翰逊表示将改组首相府,但最新4名手下大将辞职,被视为约翰逊对政府控制力动摇的标志,将进一步加剧了约翰逊在保守党内面临的下台压力。(凤凰卫视吴俊义 综合报道)
今天上午,看到许妈的北海哥哥就自己近日发布的家庭聊天截图和网上流传的“六万块钱事件”进行了澄清说明。
事实上,关于网上流传的“舅舅借姚策六万块钱不还”这件事早在上个月就被很多网友转发和质疑过,很多反对许妈的人也一直在拿这个说事,试图对许妈这边进行抹黑和诋毁。
本来,事情发展到今天,大家的关注点一直都在查找真相上,也都忘记了这件事。
不过,近日因为许妈北海哥哥晒出的一份聊天截图直指姚策生前的“啃老”行为,而其妻子随后发文,说舅舅借姚策6万块钱不还,于是,这件事再次被“点燃”。
不少网友心中都充满了疑惑,舅舅到底有没有借这个钱?而且很多网友都私信询问“北海舅舅”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是不是真的借了或者骗了这个钱。
虽说,清者自清,但是不排除有不明真相的网友选择相信,无奈之下,北海舅舅专门录制视频对此事做了回应,他连发两条动态,对网上流传的两个事件,专门做了澄清声明。
第一件事:舅舅借或者“骗”姚策六万块钱是否属实?
北海舅舅说,2019年的时候,姚策在创业失败后,来到了他的公司上班,当时姚策还有信用卡的债务没有还完,于是,他给姚策开出的工资是月薪一万块钱,这一万元薪资有没有人情在里面,大家自己想。
所以,开公司的舅舅去骗或者借自己的外甥6万块钱基本上是不太可能的事,而且,舅舅还说,后期姚策生病后所需要的医药费都是靠亲人凑钱,那样的情况下,更加不可能去跟他借钱,舅舅还特别声明,如果依然还有人相信这件事是真实的,认为舅舅借了这个钱,那么请拿出真凭实据。
在关注舅舅发声的同时,我还在小七的视频动态下面看到一位网友问小七:“舅舅真的借了姚策六万块钱不还吗?”
小七回复了三个字:“你信吗?”并配了一个捂脸笑的表情。
相信许妈这边根本也没有把这个谣言当回事,因为大多数也不会选择相信,不过,不乏有人对此事半信半疑,个人认为,舅舅站出来澄清一下还是好的,不然,会误导更多的人。
第二件事:到底是否应该将姚策与妈妈的私人聊天记录截图发出来?
有网友认为,姚策已经走了,不应该把他与妈妈的对话截图发出来,如此,会让他的形象在大家的心目中崩塌,同时也是对逝者的不尊重。
相信那个聊天记录的截图大家也都看到了,许妈作为一个母亲,有对儿子深深的爱,但更多的是对儿子恨铁不成钢的无奈,用舅舅的话说,心疼妹妹,直到现在依然不愿把这些发出来,但实在是被逼得没有办法才做出了无奈的选择。
其实舅舅曾多次表示,不仅聊天截图,包括那些通话录音,如果不是被逼无奈,他们根本不想发到网上。
我相信如果不是已经被人踩到了脸上,许妈一定不愿意将这些放到网上,只可惜,事情目前已经不可控,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她别无选择,忍无可忍,无需再忍,时至今日,她还一直在维护着对方最后的体面。
舅舅也说了,这本是家事,没有人愿意把家事放到网上晒,正所谓“家丑不可外扬”,但是,屡次看到善良的妹妹被网暴所伤,家人怎能不心疼,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只能选择还击。
舅舅最后依然好言相劝,他们手中还有更过分的聊天内容,只是点到为止,如果对方做更出格的事,他们会将这些全部放出来,所以劝对方好自为之。
查找真相的路上,牵扯出这一桩又一桩的家事,真的是大家不愿意看到的,但终究还是发生了,孰是孰非,肯定是要拿出证据来说话。
有网友建议,大家要把关注点放在查找真相上,不要去关注这些家事,但是,查找真相必定会牵扯出家事伦理和道德,就算我们不关注,也会被动关注,关注家事也会对查找真相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关注两家的家事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能拥有一个正确的三观。
从错换人生28年这起事件中,我再次见识到了什么叫“毁三观”,我始终认为,不管我们是站在谁的立场,都应该用事实说话,用谎言来逞一时的口舌之快,这个做法不可取,因为谎言说多了就要用一个又一个的谎言来掩盖,到最后输掉的是自己的人品。
最后,我想温馨提醒一下大家,关注这件事至今,我发现但凡是真心支持许妈查找真相的热心人,都是三观正,且支持正义的人,发表观点也是以事实为依据来讲道理,从来不会用任何形式去侮辱和诋毁别人,更不会张口就满嘴脏话连篇,也不会对别人进行人身攻击和威胁。
所以,真相没出来之前,大家一定要理性发声,有一些打着许妈的旗号说支持查找真相却一直在给许妈招黑,“出口成脏”,对别人诋毁和攻击,这种故意留下网暴证据的人,说白了就是高级黑,一定是别有心的,我们要擦亮眼睛进行识别。
谣言止于智者,真相也始终都是掌握在正义人的手中!
事实上,关于网上流传的“舅舅借姚策六万块钱不还”这件事早在上个月就被很多网友转发和质疑过,很多反对许妈的人也一直在拿这个说事,试图对许妈这边进行抹黑和诋毁。
本来,事情发展到今天,大家的关注点一直都在查找真相上,也都忘记了这件事。
不过,近日因为许妈北海哥哥晒出的一份聊天截图直指姚策生前的“啃老”行为,而其妻子随后发文,说舅舅借姚策6万块钱不还,于是,这件事再次被“点燃”。
不少网友心中都充满了疑惑,舅舅到底有没有借这个钱?而且很多网友都私信询问“北海舅舅”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是不是真的借了或者骗了这个钱。
虽说,清者自清,但是不排除有不明真相的网友选择相信,无奈之下,北海舅舅专门录制视频对此事做了回应,他连发两条动态,对网上流传的两个事件,专门做了澄清声明。
第一件事:舅舅借或者“骗”姚策六万块钱是否属实?
北海舅舅说,2019年的时候,姚策在创业失败后,来到了他的公司上班,当时姚策还有信用卡的债务没有还完,于是,他给姚策开出的工资是月薪一万块钱,这一万元薪资有没有人情在里面,大家自己想。
所以,开公司的舅舅去骗或者借自己的外甥6万块钱基本上是不太可能的事,而且,舅舅还说,后期姚策生病后所需要的医药费都是靠亲人凑钱,那样的情况下,更加不可能去跟他借钱,舅舅还特别声明,如果依然还有人相信这件事是真实的,认为舅舅借了这个钱,那么请拿出真凭实据。
在关注舅舅发声的同时,我还在小七的视频动态下面看到一位网友问小七:“舅舅真的借了姚策六万块钱不还吗?”
小七回复了三个字:“你信吗?”并配了一个捂脸笑的表情。
相信许妈这边根本也没有把这个谣言当回事,因为大多数也不会选择相信,不过,不乏有人对此事半信半疑,个人认为,舅舅站出来澄清一下还是好的,不然,会误导更多的人。
第二件事:到底是否应该将姚策与妈妈的私人聊天记录截图发出来?
有网友认为,姚策已经走了,不应该把他与妈妈的对话截图发出来,如此,会让他的形象在大家的心目中崩塌,同时也是对逝者的不尊重。
相信那个聊天记录的截图大家也都看到了,许妈作为一个母亲,有对儿子深深的爱,但更多的是对儿子恨铁不成钢的无奈,用舅舅的话说,心疼妹妹,直到现在依然不愿把这些发出来,但实在是被逼得没有办法才做出了无奈的选择。
其实舅舅曾多次表示,不仅聊天截图,包括那些通话录音,如果不是被逼无奈,他们根本不想发到网上。
我相信如果不是已经被人踩到了脸上,许妈一定不愿意将这些放到网上,只可惜,事情目前已经不可控,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她别无选择,忍无可忍,无需再忍,时至今日,她还一直在维护着对方最后的体面。
舅舅也说了,这本是家事,没有人愿意把家事放到网上晒,正所谓“家丑不可外扬”,但是,屡次看到善良的妹妹被网暴所伤,家人怎能不心疼,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只能选择还击。
舅舅最后依然好言相劝,他们手中还有更过分的聊天内容,只是点到为止,如果对方做更出格的事,他们会将这些全部放出来,所以劝对方好自为之。
查找真相的路上,牵扯出这一桩又一桩的家事,真的是大家不愿意看到的,但终究还是发生了,孰是孰非,肯定是要拿出证据来说话。
有网友建议,大家要把关注点放在查找真相上,不要去关注这些家事,但是,查找真相必定会牵扯出家事伦理和道德,就算我们不关注,也会被动关注,关注家事也会对查找真相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关注两家的家事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能拥有一个正确的三观。
从错换人生28年这起事件中,我再次见识到了什么叫“毁三观”,我始终认为,不管我们是站在谁的立场,都应该用事实说话,用谎言来逞一时的口舌之快,这个做法不可取,因为谎言说多了就要用一个又一个的谎言来掩盖,到最后输掉的是自己的人品。
最后,我想温馨提醒一下大家,关注这件事至今,我发现但凡是真心支持许妈查找真相的热心人,都是三观正,且支持正义的人,发表观点也是以事实为依据来讲道理,从来不会用任何形式去侮辱和诋毁别人,更不会张口就满嘴脏话连篇,也不会对别人进行人身攻击和威胁。
所以,真相没出来之前,大家一定要理性发声,有一些打着许妈的旗号说支持查找真相却一直在给许妈招黑,“出口成脏”,对别人诋毁和攻击,这种故意留下网暴证据的人,说白了就是高级黑,一定是别有心的,我们要擦亮眼睛进行识别。
谣言止于智者,真相也始终都是掌握在正义人的手中!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