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上的潜台词】(摘编)
1、下次=星期八。
2、改天=32号。
3、以后=13月。
4、有时间=25点。
5、有空一定去=在家睡觉也不会去。
6、我不喜欢麻烦别人=也不喜欢别人麻烦我。
7、我不是这个意思你可别误会=我就是这个意思。
8、原则上不行=可以;原则上可以=不行。
9、谢谢啊改天请你吃饭=谢谢,但我并不想请你吃饭。
10、我再考虑考虑=别等了,我已经拒绝了你。
可以说是礼貌,也可以说是虚伪,反正官场上的世界就是这么遮遮掩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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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次=星期八。
2、改天=32号。
3、以后=13月。
4、有时间=25点。
5、有空一定去=在家睡觉也不会去。
6、我不喜欢麻烦别人=也不喜欢别人麻烦我。
7、我不是这个意思你可别误会=我就是这个意思。
8、原则上不行=可以;原则上可以=不行。
9、谢谢啊改天请你吃饭=谢谢,但我并不想请你吃饭。
10、我再考虑考虑=别等了,我已经拒绝了你。
可以说是礼貌,也可以说是虚伪,反正官场上的世界就是这么遮遮掩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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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已经离婚,户口不在里面,动迁后能否分割安置补偿利益?
叶先生的父母在上海市区有一套公租房,登记的承租人是叶先生的父亲,叶先生的户口也在这套公租房内。后叶先生与赵女士结婚,两人搬至外区居住,赵女士的户口一直在娘家未迁入。2020年,叶先生与赵女士离婚,后赵女士了解到在她与叶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前夫叶先生父母的房屋遇到动迁,遂提出要求分割安置补偿利益。那么已经离婚的媳妇,户口不在里面也没有实际居住,动迁后能否要求分割安置补偿利益?
一、赵女士户口不在里面也没有实际居住,是否属于安置补偿对象?
赵女士是否属于安置补偿对象,在于确认赵女士是否属于同住人?按照上海市动迁安置政策,公房动迁安置所得属于承租人与同住人共同所有。一般是按均等分割,对于无生活来源的老人及抚养未成年人的同住人可以适当照顾多分。
认定公租房同住人要求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有本市常住户口在里面(因结婚在该屋居住满两年的同住人配偶除外);二是动迁许可证签发时已经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三是在本市他处无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赵女士并不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就不能认定为同住人,也就不能获得安置补偿利益。
二、虽然赵女士不属于同住人,是否还有可能享受到安置补偿利益?
虽然赵女士户口没有在这套公租房内(或者即使在里面也仅仅是空挂户口的情形),原则上在动迁补偿分割时不会考虑,但是不排除有特殊情况。
比如(1)赵女士和叶先生离婚之前,叶先生属于公租房的同住人,那么根据当初的安置政策,征收方有可能在动迁时基于叶先生与赵女士的婚姻状况,把赵女士按照引进人口同样予以安置的。
(2)虽然承租人是叶先生的父亲,在他与签订房屋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有义务安置房屋的同住人及使用人,动迁协议上有可能有赵女士的名字,她就有可能依然享有安置利益。
三、那么已经离婚的赵女士具体该怎么办?
1、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那么赵女士可以当初公租房的征收补偿安置利益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2、赵女士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律师凭调查令调取动迁协议和补偿款支付凭证等材料。如果在协议上,赵女士属于安置对象的,就说明她在动迁安置中是享有利益的,不给予分配的话,一旦下次赵女士在遇到动拆迁,将被排除在补偿安置人员之外,显然是不公平的。
3、一旦提起诉讼,赵女士可以请求法院追加动迁组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说明当时的安置政策。
4、如果协议上没有名字,说明赵女士就不属于安置对象,也就没必要诉讼了,可以撤诉。即使赵女士就此撤诉,如果其前夫叶先生享受了安置利益,但是当初离婚时没有就此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话,赵女士同样可以另行起诉,请求法院予以分割叶先生所享有的动迁安置利益。
叶先生的父母在上海市区有一套公租房,登记的承租人是叶先生的父亲,叶先生的户口也在这套公租房内。后叶先生与赵女士结婚,两人搬至外区居住,赵女士的户口一直在娘家未迁入。2020年,叶先生与赵女士离婚,后赵女士了解到在她与叶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前夫叶先生父母的房屋遇到动迁,遂提出要求分割安置补偿利益。那么已经离婚的媳妇,户口不在里面也没有实际居住,动迁后能否要求分割安置补偿利益?
一、赵女士户口不在里面也没有实际居住,是否属于安置补偿对象?
赵女士是否属于安置补偿对象,在于确认赵女士是否属于同住人?按照上海市动迁安置政策,公房动迁安置所得属于承租人与同住人共同所有。一般是按均等分割,对于无生活来源的老人及抚养未成年人的同住人可以适当照顾多分。
认定公租房同住人要求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有本市常住户口在里面(因结婚在该屋居住满两年的同住人配偶除外);二是动迁许可证签发时已经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三是在本市他处无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赵女士并不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就不能认定为同住人,也就不能获得安置补偿利益。
二、虽然赵女士不属于同住人,是否还有可能享受到安置补偿利益?
虽然赵女士户口没有在这套公租房内(或者即使在里面也仅仅是空挂户口的情形),原则上在动迁补偿分割时不会考虑,但是不排除有特殊情况。
比如(1)赵女士和叶先生离婚之前,叶先生属于公租房的同住人,那么根据当初的安置政策,征收方有可能在动迁时基于叶先生与赵女士的婚姻状况,把赵女士按照引进人口同样予以安置的。
(2)虽然承租人是叶先生的父亲,在他与签订房屋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有义务安置房屋的同住人及使用人,动迁协议上有可能有赵女士的名字,她就有可能依然享有安置利益。
三、那么已经离婚的赵女士具体该怎么办?
1、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那么赵女士可以当初公租房的征收补偿安置利益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2、赵女士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律师凭调查令调取动迁协议和补偿款支付凭证等材料。如果在协议上,赵女士属于安置对象的,就说明她在动迁安置中是享有利益的,不给予分配的话,一旦下次赵女士在遇到动拆迁,将被排除在补偿安置人员之外,显然是不公平的。
3、一旦提起诉讼,赵女士可以请求法院追加动迁组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说明当时的安置政策。
4、如果协议上没有名字,说明赵女士就不属于安置对象,也就没必要诉讼了,可以撤诉。即使赵女士就此撤诉,如果其前夫叶先生享受了安置利益,但是当初离婚时没有就此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话,赵女士同样可以另行起诉,请求法院予以分割叶先生所享有的动迁安置利益。
保险合同成立后可以退保吗,保险退保怎样规定?
下面将为您介绍关于保险退保的问题,希望通过本文能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建议咨询或者直接聘请这方面的专家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保险合同成立后可以退保吗
1、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2、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或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4、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二、保险退保怎样规定
退保是指在保险合同没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向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退保指在保单的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中途宣告(或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注销保险单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非人身险定期保险单中都订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条款,订明任何一方在到期前注销保险单的条件,以维护各自利益不致因保险合同的继续而受到损害。退保后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如果保险单尚未生效即退保,被保险人原则上可收回全部保险费,但保险人也有权收取最低额的保险费。若属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对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则应按日计算并退还被保险人。
1、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
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赔偿投保人的损失或给付保险费。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依合同法规定应视为债务人(保险公司)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主要债务,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保险公司迟延履行赔偿义务时,投保人享有两种权利,一是行使请求权,诉至法院寻求救助,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和延期赔付的责任,一是自己行使解除权,自力救济,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保费。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时,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行使了解除权,投保人可以获得解除后至合同期间届满的保费。当投保人认为保险公司不能正确履行保险责任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2、合同解除并不消灭已经开始的保险责任。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时,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合同解除前保险责任依然存在。投保人缴纳保费后,保险责任开始。
合同的解除并不消灭已开始的保险责任,在合同解除前,保险合同继续生效,保险责任依然存在。保险人对解除合同前的保险事故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下面将为您介绍关于保险退保的问题,希望通过本文能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建议咨询或者直接聘请这方面的专家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保险合同成立后可以退保吗
1、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2、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或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4、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二、保险退保怎样规定
退保是指在保险合同没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向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退保指在保单的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中途宣告(或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注销保险单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非人身险定期保险单中都订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条款,订明任何一方在到期前注销保险单的条件,以维护各自利益不致因保险合同的继续而受到损害。退保后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如果保险单尚未生效即退保,被保险人原则上可收回全部保险费,但保险人也有权收取最低额的保险费。若属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对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则应按日计算并退还被保险人。
1、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
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赔偿投保人的损失或给付保险费。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依合同法规定应视为债务人(保险公司)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主要债务,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保险公司迟延履行赔偿义务时,投保人享有两种权利,一是行使请求权,诉至法院寻求救助,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和延期赔付的责任,一是自己行使解除权,自力救济,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保费。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时,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行使了解除权,投保人可以获得解除后至合同期间届满的保费。当投保人认为保险公司不能正确履行保险责任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2、合同解除并不消灭已经开始的保险责任。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时,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合同解除前保险责任依然存在。投保人缴纳保费后,保险责任开始。
合同的解除并不消灭已开始的保险责任,在合同解除前,保险合同继续生效,保险责任依然存在。保险人对解除合同前的保险事故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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