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今天# 1998年8月4日,中国人首次登顶博格达峰。
1998年8月4日,中国人第一次踏上了天山山脉东段最高峰、海拔5445米的博格达峰。而完成这一壮举的是 一支来自乌鲁木齐市的业余登山队。
博格达峰以雄伟壮丽的姿态和险峻的地势而著称于世,过去曾有数支外国登山队登上顶峰,但中国的登山队尚无一支 登顶。这支由12人组成的登山队来自社会各界,包括国家干部、教师、企业家、新闻记者、医生等。8月3日,登山队分为 4个节组,每节姐3人,开始从北坡海拔4700米的3号营地向顶峰冲击。队长王铁南带领第一节组到达海拔5080米的 突击营地攀顶时,遭遇风雪、浓雾,能见度不足两米,只好原地休息准备,其中一人因体力不支而下撤。8月4日晨8时40 分,王率另一队员张东向顶峰突击,经8小时艰难攀爬,终于登顶,随后,登山队第二三四节组中的6名队员也攀上了顶峰。
据了解,为此次攀登,这支登山队于一年前就进行了专项准备工作。国家登山协会副主席李致新说,博峰属典型的技术型山峰,业余登山队能登顶,在中国登山史上是一个奇迹。
1998年8月4日,中国人第一次踏上了天山山脉东段最高峰、海拔5445米的博格达峰。而完成这一壮举的是 一支来自乌鲁木齐市的业余登山队。
博格达峰以雄伟壮丽的姿态和险峻的地势而著称于世,过去曾有数支外国登山队登上顶峰,但中国的登山队尚无一支 登顶。这支由12人组成的登山队来自社会各界,包括国家干部、教师、企业家、新闻记者、医生等。8月3日,登山队分为 4个节组,每节姐3人,开始从北坡海拔4700米的3号营地向顶峰冲击。队长王铁南带领第一节组到达海拔5080米的 突击营地攀顶时,遭遇风雪、浓雾,能见度不足两米,只好原地休息准备,其中一人因体力不支而下撤。8月4日晨8时40 分,王率另一队员张东向顶峰突击,经8小时艰难攀爬,终于登顶,随后,登山队第二三四节组中的6名队员也攀上了顶峰。
据了解,为此次攀登,这支登山队于一年前就进行了专项准备工作。国家登山协会副主席李致新说,博峰属典型的技术型山峰,业余登山队能登顶,在中国登山史上是一个奇迹。
【醴陵釉下五彩 惊艳新疆】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温琳) 7月31日,2022年“新疆是个好地方”对口援疆19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在乌鲁木齐市新疆美术馆开幕。展览以“文化的瑰宝 人民的非遗”为主题,湖南作为对口援疆19省市之一,精选9个非遗代表性项目共计500多件作品参展。
此次展览特别设置了对口援疆19省市与新疆互赠2件非遗礼品的环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醴陵釉下五彩瓷烧制技艺”省级代表性非遗传承人陈利的作品《万紫千红》,作为湖南非遗文化代表团的礼品赠送给新疆。
在以“湘遇疆来”为主题的湖南非遗展厅内,醴陵釉下五彩瓷技艺作品作为此次参展非遗重要代表性项目之一,以陈扬龙家族“薄施淡染”工艺所制的精品力作为主。据陈利介绍,“薄施淡染”工艺繁复且周期漫长,让醴陵瓷从原来大红大绿、类似于唐代的审美转换成为一种清雅、素淡的宋瓷美学。
陈利出生于醴陵陶瓷世家,其父亲陈扬龙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醴陵釉下五彩烧制技艺瓷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在父亲的熏陶和指导下,陈利专注“薄施淡染”工艺的研究,在色料、泥釉配制、绘制技法等多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使传承技法不断完善;其作品严谨有度、意态高洁,多次获全国工艺美术最高奖“百花奖”,是醴陵釉下五彩瓷核心工艺“薄施淡染”主要研究者和直接传承人。
此次展览特别设置了对口援疆19省市与新疆互赠2件非遗礼品的环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醴陵釉下五彩瓷烧制技艺”省级代表性非遗传承人陈利的作品《万紫千红》,作为湖南非遗文化代表团的礼品赠送给新疆。
在以“湘遇疆来”为主题的湖南非遗展厅内,醴陵釉下五彩瓷技艺作品作为此次参展非遗重要代表性项目之一,以陈扬龙家族“薄施淡染”工艺所制的精品力作为主。据陈利介绍,“薄施淡染”工艺繁复且周期漫长,让醴陵瓷从原来大红大绿、类似于唐代的审美转换成为一种清雅、素淡的宋瓷美学。
陈利出生于醴陵陶瓷世家,其父亲陈扬龙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醴陵釉下五彩烧制技艺瓷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在父亲的熏陶和指导下,陈利专注“薄施淡染”工艺的研究,在色料、泥釉配制、绘制技法等多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使传承技法不断完善;其作品严谨有度、意态高洁,多次获全国工艺美术最高奖“百花奖”,是醴陵釉下五彩瓷核心工艺“薄施淡染”主要研究者和直接传承人。
乌鲁木齐,许某花费156万元购买了一辆雷克萨斯LX570。五年后,该车行驶了将近20万公里,许某却以车辆存在改装为由,要求4S店退车退款,并赔偿1倍购车款、融资费用和维修费用等,合计4214115元,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某是一家公司的老板,想要一辆雷克萨斯LX570,但资金不是很充裕,就让公司出面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购买了涉案车辆。
所谓融资租赁就是许某指定好购买车辆,融资租金公司出资购买,再交由许某使用,待许某支付融资租赁费用及车款后,再将车辆过户到许某名下。融资租赁主要解决的就是买家资金不足的问题。
许某和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36个月,每月还款租金为55056.83元,车辆融资项目为车款、购置税、保险费、车船税、加装费,保证人为许某。
五年后,车辆行驶了近20万公里,已经过户到许某名下。发动机突然出了故障,4S店答应给许某更换发动机并承担相关费用,但是许某以车辆在出售时存在改装,自己受到欺诈为由要求4S店退车退款,并赔偿损失,遭拒后将4S店和融资租赁公司起诉到法院。
许某起诉理由为:他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购买的涉案车辆,而涉案车辆在出售时存在改装,改装导致车辆性能发生改变,4S店和融资租赁公司都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S店提出两点辩解理由:第一、车辆确实存在改装,但改装是经过许某同意的,且许某支付了21万元改装费用。4S店向法院提交了许某支付的相关票据。
第二、他将车辆卖给了租赁公司,后租赁公司将车辆租给许某所属公司,他们和许某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许某诉讼主体不当。
不过许某辩解道:第一、他在购买该车时,确实支付了21万元,但他也不知道这钱是干啥的,只是4S店和融资租赁公司让他支付,他就支付了。第二、车辆现在已经过户到他名下,他有权利提起诉讼。
融资租赁公司则称,车辆是许某自己选择的,改装也是经过许某同意的,他们只负责付款而已,且车辆现在已经过户到许某名下,和他们没有关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就法律主体来说,车辆虽然是租赁公司购买的,但实际费用是由许某支付,且现在车辆已经过户到许某名下,所以许某有权提起诉讼;
第二、许某辩称4S店存在欺诈,但是一方面车辆购买时就存在改装,至今已经有五年,许某应当知道车辆存在改装问题,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另一方面,根据4S店提供的证据,许某为车辆改装支付了21万元,而许某现在辩解自己不知情,不合常理;
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换句话说,即使本案符合退换货条件,许某也应当及时提出退换货的要求。而本案中,许某实际使用车辆长达五年,行驶了19万多公里,发动机已经发生故障,而在4S店已经承诺将发动机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的情况下,许某此时要求退货显然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虽然该案买卖双方是4S店和租赁公司,但是租赁公司只是负责付款,最终选定车辆还是许某自己选择的,和租赁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4S店和租赁公司不存在欺诈,驳回了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许某承担。
许某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上诉,并且二审诉讼费用40512.91元仍由许某负担。#社会#
许某是一家公司的老板,想要一辆雷克萨斯LX570,但资金不是很充裕,就让公司出面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购买了涉案车辆。
所谓融资租赁就是许某指定好购买车辆,融资租金公司出资购买,再交由许某使用,待许某支付融资租赁费用及车款后,再将车辆过户到许某名下。融资租赁主要解决的就是买家资金不足的问题。
许某和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36个月,每月还款租金为55056.83元,车辆融资项目为车款、购置税、保险费、车船税、加装费,保证人为许某。
五年后,车辆行驶了近20万公里,已经过户到许某名下。发动机突然出了故障,4S店答应给许某更换发动机并承担相关费用,但是许某以车辆在出售时存在改装,自己受到欺诈为由要求4S店退车退款,并赔偿损失,遭拒后将4S店和融资租赁公司起诉到法院。
许某起诉理由为:他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购买的涉案车辆,而涉案车辆在出售时存在改装,改装导致车辆性能发生改变,4S店和融资租赁公司都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S店提出两点辩解理由:第一、车辆确实存在改装,但改装是经过许某同意的,且许某支付了21万元改装费用。4S店向法院提交了许某支付的相关票据。
第二、他将车辆卖给了租赁公司,后租赁公司将车辆租给许某所属公司,他们和许某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许某诉讼主体不当。
不过许某辩解道:第一、他在购买该车时,确实支付了21万元,但他也不知道这钱是干啥的,只是4S店和融资租赁公司让他支付,他就支付了。第二、车辆现在已经过户到他名下,他有权利提起诉讼。
融资租赁公司则称,车辆是许某自己选择的,改装也是经过许某同意的,他们只负责付款而已,且车辆现在已经过户到许某名下,和他们没有关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就法律主体来说,车辆虽然是租赁公司购买的,但实际费用是由许某支付,且现在车辆已经过户到许某名下,所以许某有权提起诉讼;
第二、许某辩称4S店存在欺诈,但是一方面车辆购买时就存在改装,至今已经有五年,许某应当知道车辆存在改装问题,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另一方面,根据4S店提供的证据,许某为车辆改装支付了21万元,而许某现在辩解自己不知情,不合常理;
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换句话说,即使本案符合退换货条件,许某也应当及时提出退换货的要求。而本案中,许某实际使用车辆长达五年,行驶了19万多公里,发动机已经发生故障,而在4S店已经承诺将发动机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的情况下,许某此时要求退货显然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虽然该案买卖双方是4S店和租赁公司,但是租赁公司只是负责付款,最终选定车辆还是许某自己选择的,和租赁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4S店和租赁公司不存在欺诈,驳回了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许某承担。
许某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上诉,并且二审诉讼费用40512.91元仍由许某负担。#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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