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南京10强律师事务所|最新排名 #南京##律师##律师事务所#
最近有很多朋友找我推荐江苏南京的靠谱律师,刑事、婚姻、起诉小三、合同、拆迁、房产、遗产、涉外贸易、知识产权、公司企业法务、投资并购、员工持股计划等等案件都有,今天我就为大家整理一些口碑律,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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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公司法,兼并收购,金融证券,银行,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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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业务领域:银行,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知识产权,WTO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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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金融证券,刑事辩护,涉外法律,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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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经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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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破产清算,工程建筑,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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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金融证券,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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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工程建筑,公司上市,兼并收购,知识产权,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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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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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工程建筑,公司法,兼并收购,破产清算,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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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知识产权,工程建筑,海事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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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最重要的还是律师本人的能力,我们千万不要因为律所好就随便签约律师了,很多大所不靠谱的律师也大有人在!要擦亮双眼![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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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小心心]如果你找不到合适的律师,我整理了一批口碑和胜率都不错的律师和律师所名单。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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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区、秦淮区、鼓楼区、建邺区、雨花台区
栖霞区、浦口区、六合区、江宁区、溧水区、高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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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上市公司调停俄乌战争?】
这公告如果是真实发布,真的够损了,这么不靠谱的话也说得出来?
我来给有关公司和人员普个法:
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调停俄乌战争这样的信息显然是虚头巴脑的,不符合真实、客观,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可见对这类扯淡的信息,得看看查查到底有没有违法所得,该处罚就处罚,对其处罚完全有依据的。。。#庄律说法#
这公告如果是真实发布,真的够损了,这么不靠谱的话也说得出来?
我来给有关公司和人员普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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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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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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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可见对这类扯淡的信息,得看看查查到底有没有违法所得,该处罚就处罚,对其处罚完全有依据的。。。#庄律说法#
#上市公司收购##律赢惠##驰誉律师#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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