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路网实时路况# 截至7月26日20时,我省高速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张掖、武威、兰州、庆阳部分路段小雨,其余路段天气阴或多云。因疫情防控,G6京藏高速青海境内马场垣服务区设置防疫检查点,对出甘入青的车辆逐车检查,造成甘青交界处甘肃境内车流量大,车辆通行缓慢。省内各路段车流量适中,通行秩序良好。
“百日行动”——盘州公安:城关派出所持续开展夜间交通违法查处行动
为扎实开展好夏夜治安巡查宣防集中统一行动,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全力守护群众出行平安。近日,盘州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组织警力在辖区开展夜间交通违法查处行动。
行动中,民警设置临时检查点,规范着装,逢车必查、逢违必纠,重点对夜间酒驾、醉驾、超员、超载,货车、拖拉机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非法改装、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做到发现一起、惩处一起,打消驾驶人侥幸心理,切实提高管事率和查处率。对严重交通违法依法处罚并批评教育,同时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实施批评、警示,对违法驾驶人通过义务劝导的方式予以柔性处罚,通过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提高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和文明行车意识。
此次夜查行动共出动警车6辆,警力48人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35余起,其中查处饮酒驾驶2起,涉嫌醉酒驾驶3起,超员10起,无证驾驶1起,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15起,未佩戴安全头盔2起,违停2起,依法暂扣摩托车2辆。
为扎实开展好夏夜治安巡查宣防集中统一行动,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全力守护群众出行平安。近日,盘州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组织警力在辖区开展夜间交通违法查处行动。
行动中,民警设置临时检查点,规范着装,逢车必查、逢违必纠,重点对夜间酒驾、醉驾、超员、超载,货车、拖拉机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非法改装、驾乘摩托车、电动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做到发现一起、惩处一起,打消驾驶人侥幸心理,切实提高管事率和查处率。对严重交通违法依法处罚并批评教育,同时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实施批评、警示,对违法驾驶人通过义务劝导的方式予以柔性处罚,通过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提高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和文明行车意识。
此次夜查行动共出动警车6辆,警力48人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35余起,其中查处饮酒驾驶2起,涉嫌醉酒驾驶3起,超员10起,无证驾驶1起,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15起,未佩戴安全头盔2起,违停2起,依法暂扣摩托车2辆。
疫情防控期间,居然耍官威,该遭。7月25日,沈阳辽宁,一个自称是政府上班的何某,在排队检查核酸时拒绝佩戴口罩,工作人员极力阻止,劝说无效,何某却还大手一挥:把你们的社区主任给我找来。
画面中,何某正在和核酸检查点的工作人员争论着。
工作人员:大哥,请佩戴好口罩,不然做不了核酸。
何某:谁规定的?我是区政府的,我们上班就不戴口罩,你们谁规定的?
工作人员:大哥,对不起,不戴口罩,真的做不了,这个不是我规定的。
何某拿出健康码,让工作人员给他做核酸,嘴里还叽叽歪歪说了一堆话。工作人员还是委婉拒绝了:对不起大哥,真的做不了。
这时,一位市民上前来,拿出健康码,工作人员很熟练地扫码帮他做了核酸,何某看到没人理会他,气急败坏地来了句:把你们的社区主人给我找来。而工作人员回应道:好的,大哥。
工作人员在整个过程中,表现得有礼有节,张弛有度,不卑不亢,不畏强权,不但守住了自己的底线,也为防疫安全工作增加了一道屏障,为工作人员的高情商,高智商点赞。
反观何某,一副高高在上,自以为是,优越感爆棚的丑态,认为在区政府上班,就高人一等,高于社区主任,高于基层工作人员,这是哪来的自信。
有网友说:这男的看起来不怎么聪明呀,给自己找茬,找不愉快,工作和人品都丢了,对自己下手真狠。
也有网友说:他的所言所行,都是平时为人处世的真实映射,天要你亡,必须先让你狂,多半平时就不得人心,老天要惩罚他了。
是的,在疫情期间,人人都在积极相应号召,不给政府添乱,不给医护人员增加负担,对家人,朋友和社会做好自己份内的事。
那么,何某这种狂妄自大,不配合疫情工作,不佩戴口罩的行为,该受到哪些惩罚呢?
1、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到本事件:何某情节不算严重,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俗话说:蠢材妄自尊大,自鸣得意,正好是受人讥笑奚落的短处,而且往往把应该引为奇耻大辱的事,大吹大擂,何某就是此类人。那么,大家对何某不带口罩,妨碍医护人员工作的行为怎么看呢?
画面中,何某正在和核酸检查点的工作人员争论着。
工作人员:大哥,请佩戴好口罩,不然做不了核酸。
何某:谁规定的?我是区政府的,我们上班就不戴口罩,你们谁规定的?
工作人员:大哥,对不起,不戴口罩,真的做不了,这个不是我规定的。
何某拿出健康码,让工作人员给他做核酸,嘴里还叽叽歪歪说了一堆话。工作人员还是委婉拒绝了:对不起大哥,真的做不了。
这时,一位市民上前来,拿出健康码,工作人员很熟练地扫码帮他做了核酸,何某看到没人理会他,气急败坏地来了句:把你们的社区主人给我找来。而工作人员回应道:好的,大哥。
工作人员在整个过程中,表现得有礼有节,张弛有度,不卑不亢,不畏强权,不但守住了自己的底线,也为防疫安全工作增加了一道屏障,为工作人员的高情商,高智商点赞。
反观何某,一副高高在上,自以为是,优越感爆棚的丑态,认为在区政府上班,就高人一等,高于社区主任,高于基层工作人员,这是哪来的自信。
有网友说:这男的看起来不怎么聪明呀,给自己找茬,找不愉快,工作和人品都丢了,对自己下手真狠。
也有网友说:他的所言所行,都是平时为人处世的真实映射,天要你亡,必须先让你狂,多半平时就不得人心,老天要惩罚他了。
是的,在疫情期间,人人都在积极相应号召,不给政府添乱,不给医护人员增加负担,对家人,朋友和社会做好自己份内的事。
那么,何某这种狂妄自大,不配合疫情工作,不佩戴口罩的行为,该受到哪些惩罚呢?
1、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到本事件:何某情节不算严重,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俗话说:蠢材妄自尊大,自鸣得意,正好是受人讥笑奚落的短处,而且往往把应该引为奇耻大辱的事,大吹大擂,何某就是此类人。那么,大家对何某不带口罩,妨碍医护人员工作的行为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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