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散布涉疫谣言,严惩!
【来源:环球网】(宜兴市隶属于江苏省)
本文转自【平安宜兴】;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
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同心战“疫”
切实筑牢疫情防控安全防线
但个别人却在网上散布涉疫谣言信息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
针对此类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4月16日,宜兴警方根据网民举报线索,发现一段涉及我市和桥地区疫情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在网上流传。掌握情况后,警方迅速行动,锁定散布谣言的嫌疑人员穆某杰(男,31岁)。
经查证,穆某杰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上散布“上海逃出来5名阳性病例”“抓到4个,还有1个在逃”等谣言信息,引发网民恐慌情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目前,穆某杰已被公安机关传唤并予以行政处罚。
面对疫情,每一位市民都应该自觉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仅靠所谓的“据说”“听说”就随意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制造传播谣言,自以为是“善意提醒”,却极易引发恐慌情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更会给疫情防控工作“添堵”。
警方提醒
当前正处于抗击疫情关键期,维护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和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是每位市民应尽的责任。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按照政府疫情防控通告要求,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对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
【来源:环球网】(宜兴市隶属于江苏省)
本文转自【平安宜兴】;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
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同心战“疫”
切实筑牢疫情防控安全防线
但个别人却在网上散布涉疫谣言信息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
针对此类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4月16日,宜兴警方根据网民举报线索,发现一段涉及我市和桥地区疫情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在网上流传。掌握情况后,警方迅速行动,锁定散布谣言的嫌疑人员穆某杰(男,31岁)。
经查证,穆某杰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上散布“上海逃出来5名阳性病例”“抓到4个,还有1个在逃”等谣言信息,引发网民恐慌情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目前,穆某杰已被公安机关传唤并予以行政处罚。
面对疫情,每一位市民都应该自觉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仅靠所谓的“据说”“听说”就随意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制造传播谣言,自以为是“善意提醒”,却极易引发恐慌情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更会给疫情防控工作“添堵”。
警方提醒
当前正处于抗击疫情关键期,维护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和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是每位市民应尽的责任。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按照政府疫情防控通告要求,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对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
【#两人散布杭州封城等涉疫谣言行政拘留#[话筒][话筒][话筒]】#浙疫战我们能赢# 近日,杭州依法查处两起涉疫网络谣言违法案件。
4月11日,一则“我听消息说,周三封城”的虚假信息在网络平台传播。经查明,蔡某(男,42岁,暂住滨江区)虚构该信息并在网络平台发布,其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4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杭州市公安局高新区(滨江)分局依法对蔡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4月12日,一则“大家囤点菜吧,杭州可能要封城40天”的虚假信息在网络平台传播。经查明,苏某(男,26岁,暂住余杭区)虚构该信息并在网络平台发布,其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4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依法对苏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请广大市民通过官方途径了解疫情信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建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据杭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杭州市公安局)
4月11日,一则“我听消息说,周三封城”的虚假信息在网络平台传播。经查明,蔡某(男,42岁,暂住滨江区)虚构该信息并在网络平台发布,其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4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杭州市公安局高新区(滨江)分局依法对蔡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4月12日,一则“大家囤点菜吧,杭州可能要封城40天”的虚假信息在网络平台传播。经查明,苏某(男,26岁,暂住余杭区)虚构该信息并在网络平台发布,其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4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依法对苏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请广大市民通过官方途径了解疫情信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建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据杭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杭州市公安局)
【 #济宁#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多人被处罚!】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邹城市公安局坚持一切工作向疫情防控聚焦,一手抓防控,一手抓打击,紧盯不服从隔离管控、阻碍疫情防控、造谣传谣等典型涉疫类违法犯罪,快查严打,高压震慑,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维护全市疫情防控工作良好秩序。截至目前,共办理涉疫案件15起,行政拘留14人,罚款1人。
警 方 通 报
1、2022年1月21日,刘某某购买进口牛肉130箱共2.7吨,放置于千泉街道办事处小屈村某民宅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局报备。刘某某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2、2022年2月11日,大束镇北葛村村民李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随访电话后,拒不配合随访工作,并在手机中辱骂随访工作人员。李某某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3、2022年3月11日,邹城市公安局网上巡查中发现网民王某某在微信群内散布“曲阜有个确诊的,没报”虚假疫情消息,在网络传播后造成恶劣影响。王某某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4、2022年3月23日,北宿镇南屯村村民王某某酒后滋事,手持扳手进入南屯村疫情防控点用扳手敲打办公桌,造成大量人员围观,严重阻碍了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王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5、2022年3月24日,邹城市公安局民警在对涉中、高风险地区返邹人员随访时,太平镇高石村村民高某拒不配合工作,后无故多次拨打随访民警电话进行辱骂,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恶劣影响。高某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高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6、2022年4月2日,峄山镇西参村村民王某某酒后在西参村疫情防控点对进出车辆进行拦截,并试图拉拽小区电动门将防疫条幅弄坏,辱骂现场工作人员,严重影响现场秩序。王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7、2022年4月2日,大束镇赵东村村民高某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怡宁家园小区西门时,不按照社区疫情防控人员要求签字登记,社区升降杆未抬起,高某某遂将汽车停放在小区西门口长达半个小时左右,导致车辆不能正常出行。高某某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高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8、2022年4月4日,大束镇前村村民李某某在通过大束镇前村检疫点时,用摩托车堵放防疫卡口路中间,将上坟用的火纸堆放在道路两侧,导致防疫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李某某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9、2022年4月4日,张庄镇黄庄村村民黄某某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擅自将隔离提示条撕掉,并夺过工作人员的手机摔到地上。黄某某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黄某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10、2022年4月5日,站东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某丁网咖老板朱某某拒不执行全市关于暂时关闭有关营业场所的公告,让顾客由后门进入上网,并指定专人在后门望风,私自接纳上网顾客10余次,造成人员聚集。朱某某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朱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11、2022年4月6日,铁西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疫情防控巡查过程中,发现辖区某庭足道店负责人张某某在商务部门下达停业通知后,仍然以营利为目的,擅自营业,接待消费顾客。张某某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12、2022年4月7日,城前派出所民警日常巡逻途中,发现辖区某网吧被多次通知暂停营业后,仍然以营利为目的,擅自营业,违反防疫规定。网吧负责人孔某某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孔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13、2022年4月7日,古塔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齐鲁时代花园某台球厅店负责人刘某拒不执行全市关于暂时关闭有关营业场所的公告,擅自营业,私自接纳顾客20余人次,造成人员聚集。刘某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朱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14、2022年4月8日,古塔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疫情防控巡查过程中,发现辖区某茶社店被多次通知暂停营业后,茶社负责人田某聚集多人打麻将,违反防疫规定。田某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田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15、2022年4月8日,王某平在中心店镇104防疫卡点拒不配合防疫检查,拒绝出示行程码,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吵。王某平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田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相关行业场所应该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履行疫情防控义务,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打击处理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主动配合疫情防工作,共同筑牢疫情防控防线。
邹城市公安局
2022年4月9日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请广大市民积极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工作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安全和健康负责。对于违反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邹城市公安局坚持一切工作向疫情防控聚焦,一手抓防控,一手抓打击,紧盯不服从隔离管控、阻碍疫情防控、造谣传谣等典型涉疫类违法犯罪,快查严打,高压震慑,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维护全市疫情防控工作良好秩序。截至目前,共办理涉疫案件15起,行政拘留14人,罚款1人。
警 方 通 报
1、2022年1月21日,刘某某购买进口牛肉130箱共2.7吨,放置于千泉街道办事处小屈村某民宅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局报备。刘某某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2、2022年2月11日,大束镇北葛村村民李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随访电话后,拒不配合随访工作,并在手机中辱骂随访工作人员。李某某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3、2022年3月11日,邹城市公安局网上巡查中发现网民王某某在微信群内散布“曲阜有个确诊的,没报”虚假疫情消息,在网络传播后造成恶劣影响。王某某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4、2022年3月23日,北宿镇南屯村村民王某某酒后滋事,手持扳手进入南屯村疫情防控点用扳手敲打办公桌,造成大量人员围观,严重阻碍了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王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5、2022年3月24日,邹城市公安局民警在对涉中、高风险地区返邹人员随访时,太平镇高石村村民高某拒不配合工作,后无故多次拨打随访民警电话进行辱骂,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恶劣影响。高某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高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6、2022年4月2日,峄山镇西参村村民王某某酒后在西参村疫情防控点对进出车辆进行拦截,并试图拉拽小区电动门将防疫条幅弄坏,辱骂现场工作人员,严重影响现场秩序。王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7、2022年4月2日,大束镇赵东村村民高某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怡宁家园小区西门时,不按照社区疫情防控人员要求签字登记,社区升降杆未抬起,高某某遂将汽车停放在小区西门口长达半个小时左右,导致车辆不能正常出行。高某某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高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8、2022年4月4日,大束镇前村村民李某某在通过大束镇前村检疫点时,用摩托车堵放防疫卡口路中间,将上坟用的火纸堆放在道路两侧,导致防疫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李某某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9、2022年4月4日,张庄镇黄庄村村民黄某某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擅自将隔离提示条撕掉,并夺过工作人员的手机摔到地上。黄某某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黄某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10、2022年4月5日,站东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某丁网咖老板朱某某拒不执行全市关于暂时关闭有关营业场所的公告,让顾客由后门进入上网,并指定专人在后门望风,私自接纳上网顾客10余次,造成人员聚集。朱某某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朱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11、2022年4月6日,铁西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疫情防控巡查过程中,发现辖区某庭足道店负责人张某某在商务部门下达停业通知后,仍然以营利为目的,擅自营业,接待消费顾客。张某某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12、2022年4月7日,城前派出所民警日常巡逻途中,发现辖区某网吧被多次通知暂停营业后,仍然以营利为目的,擅自营业,违反防疫规定。网吧负责人孔某某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孔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13、2022年4月7日,古塔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齐鲁时代花园某台球厅店负责人刘某拒不执行全市关于暂时关闭有关营业场所的公告,擅自营业,私自接纳顾客20余人次,造成人员聚集。刘某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朱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14、2022年4月8日,古塔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疫情防控巡查过程中,发现辖区某茶社店被多次通知暂停营业后,茶社负责人田某聚集多人打麻将,违反防疫规定。田某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田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15、2022年4月8日,王某平在中心店镇104防疫卡点拒不配合防疫检查,拒绝出示行程码,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吵。王某平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田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相关行业场所应该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履行疫情防控义务,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打击处理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主动配合疫情防工作,共同筑牢疫情防控防线。
邹城市公安局
2022年4月9日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请广大市民积极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工作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安全和健康负责。对于违反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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