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旬的读书笔记#
致年轻律师的信
我希望自己大一就能看到这本书。
作者是大名鼎鼎的德肖维茨,辛普森杀妻案的辩护律师。
作为出色而又具有争议的刑辩律师,他在《致年轻律师的信》中总结了自己多年的经验。
我印象最深的,有三个建议——
1.不要和当事人成为朋友。
2.最好的建议,一定是独特的、个人化的。
3.不要以有限之物,换取无限之物。
当事人不可能是朋友。你不能保证,他从你这里知道的东西,会不会成为换取他出狱的情报。
律师、检察官、法官……除了这些,还有别的法律岗位。他自己总结,自己也是阴差阳错才走上刑辩这条路的。除非你要成为他,你才应该完全听他的建议。
他见过很多当事人,他们拥有用之不尽的钱财或权力,仍不断用健康、生命等有限之物换取钱和权。很多人想当律师,是看到了极高的上限。但是,从来没想过自己要为此付出的东西。
当然,这本书会看起来有点像鸡汤,而且里面有些观点会让你觉得很困惑。。比如,他说要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前提下,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尽管这个当事人是有罪的。这个“法律和道德允许”,他举了例子:当事人真的杀了人,但你依然要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帮他尽力脱罪。法律支持和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能理解。那么道德呢?大众的道德和法律人的道德还真不同,一般法律人和德肖维茨的道德还是有点不同。他认为,为当事人竭力辩护,才是道德的。
除了作者的建议,导读版还有青年法律人的法学建议,二者组合形成了道和术的结合,让法律人知道该怎样培训自己。
致年轻律师的信
我希望自己大一就能看到这本书。
作者是大名鼎鼎的德肖维茨,辛普森杀妻案的辩护律师。
作为出色而又具有争议的刑辩律师,他在《致年轻律师的信》中总结了自己多年的经验。
我印象最深的,有三个建议——
1.不要和当事人成为朋友。
2.最好的建议,一定是独特的、个人化的。
3.不要以有限之物,换取无限之物。
当事人不可能是朋友。你不能保证,他从你这里知道的东西,会不会成为换取他出狱的情报。
律师、检察官、法官……除了这些,还有别的法律岗位。他自己总结,自己也是阴差阳错才走上刑辩这条路的。除非你要成为他,你才应该完全听他的建议。
他见过很多当事人,他们拥有用之不尽的钱财或权力,仍不断用健康、生命等有限之物换取钱和权。很多人想当律师,是看到了极高的上限。但是,从来没想过自己要为此付出的东西。
当然,这本书会看起来有点像鸡汤,而且里面有些观点会让你觉得很困惑。。比如,他说要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前提下,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尽管这个当事人是有罪的。这个“法律和道德允许”,他举了例子:当事人真的杀了人,但你依然要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帮他尽力脱罪。法律支持和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能理解。那么道德呢?大众的道德和法律人的道德还真不同,一般法律人和德肖维茨的道德还是有点不同。他认为,为当事人竭力辩护,才是道德的。
除了作者的建议,导读版还有青年法律人的法学建议,二者组合形成了道和术的结合,让法律人知道该怎样培训自己。
#刑辩魅力# 大部分家属认为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辩护作用不大,尤其涉黑涉恶案件更是如此!我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对此有不同意见,我认为任何案件都是建立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之上。我不建议把大部分精力纠缠于对案件实体审理影响不大的程序瑕疵之辩(当然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程序瑕疵当然要寸土不让)。我认为通过辩护,能够获得法官认可,获得当事人及家属满意即可,最终判决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刀把子在法官手里,律师无法左右。但我相信,不管哪类案件,辩护观点只要戳中法官的痛点,他就不得不重视。 https://t.cn/RYGigUO
崇善刑辩思考|刑辩律师应对只有被害人陈述且被告人否定的涉黑恶案件说不!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有很多涉黑恶势力犯罪的个案存在只有被害人的陈述且被告人持否定态度的情形,刑辩律师在法庭质证中如何认定这些证据?笔者本人作为一名专做涉黑恶案件的刑辩律师认为,刑辩律师应当对于此类案件敢于说不!
任何刑案事实的认定必须要有充分确实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当然,在所有的证据中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为书证和物证等客观性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它书证、物证且被告人否定的涉黑恶案件,存在被告人实施或未实施的两种可能,对于这种情况,刑辩律师必须说不!
笔者在办理内蒙古某涉黑案时,即遇到了此种问题。某被控敲诈勒索案,发生在二十年前,基本案件事实为民间借贷,被害人向被告人举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之前,在长达十七年的时间里,被害人从未有向司法机关报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中,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任何客观性证据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过敲诈勒索行为,且被告人对该被控的敲诈勒索行为明确否定。笔者认为,该案具有被告人未实施的可能,该情形属于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于大量的只有言词证据的涉黑恶案件,刑辩律师必须说不!这里涉及到刑辩律师的职业定位与价值抉择,当然,这样的辩护无可厚非。
笔者在办理涉黑恶案件过程中经常对律师同仁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讲,必须要以合理性来认定只有言词证据的涉黑恶案件事实,一个不合情理的证据只能证明该案的荒唐,该案的根本不存在。
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新时代,党和国家反复强调“天理国法人情”。天理是什么?国法是什么?人情是什么?笔者认为,天理国法人情的基本内核就是合理性解释。
结合以上的论述,在涉黑恶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刑辩律师必须要对只有言词证据且没有其它客观性证据的案件大胆说不!涉黑恶案件的刑辩律师只有这样去做,才能极大的推进法制中国的建设。——贾慧平律师 https://t.cn/R2WxSp1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有很多涉黑恶势力犯罪的个案存在只有被害人的陈述且被告人持否定态度的情形,刑辩律师在法庭质证中如何认定这些证据?笔者本人作为一名专做涉黑恶案件的刑辩律师认为,刑辩律师应当对于此类案件敢于说不!
任何刑案事实的认定必须要有充分确实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当然,在所有的证据中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为书证和物证等客观性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它书证、物证且被告人否定的涉黑恶案件,存在被告人实施或未实施的两种可能,对于这种情况,刑辩律师必须说不!
笔者在办理内蒙古某涉黑案时,即遇到了此种问题。某被控敲诈勒索案,发生在二十年前,基本案件事实为民间借贷,被害人向被告人举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之前,在长达十七年的时间里,被害人从未有向司法机关报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中,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任何客观性证据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过敲诈勒索行为,且被告人对该被控的敲诈勒索行为明确否定。笔者认为,该案具有被告人未实施的可能,该情形属于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于大量的只有言词证据的涉黑恶案件,刑辩律师必须说不!这里涉及到刑辩律师的职业定位与价值抉择,当然,这样的辩护无可厚非。
笔者在办理涉黑恶案件过程中经常对律师同仁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讲,必须要以合理性来认定只有言词证据的涉黑恶案件事实,一个不合情理的证据只能证明该案的荒唐,该案的根本不存在。
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新时代,党和国家反复强调“天理国法人情”。天理是什么?国法是什么?人情是什么?笔者认为,天理国法人情的基本内核就是合理性解释。
结合以上的论述,在涉黑恶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刑辩律师必须要对只有言词证据且没有其它客观性证据的案件大胆说不!涉黑恶案件的刑辩律师只有这样去做,才能极大的推进法制中国的建设。——贾慧平律师 https://t.cn/R2WxS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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