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为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有关负责同志。

问:出台《指导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确保防疫物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秩序稳定,2020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了一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为服务我国疫情防控大局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期,受国际形势和疫情影响,大宗商品、部分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出现明显波动,价格监管形势更为复杂,原指导意见已经难以适应新的价格监管形势,迫切需要制定综合性的哄抬价格认定办法。

一是服务宏观经济大局。当前,我国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已向中下游传导,终端消费品价格上涨逐步显现。大宗商品价格持续高位将严重挤占中下游行业利润,可能对中下游行业产生冲击,不利于经济平稳运行。同时,部分涉疫区域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明显波动,不利于疫情防控大局。我们出台《指导意见》,依法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利于维护国内大宗商品价格秩序、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助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基本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有利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服务宏观经济大局。

二是回应市场主体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反映价格法律法规中哄抬价格行为条款比较粗、边界模糊,在尺度掌握、政策理解上比较困难,同时也给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哄抬价格创造了可乘之机。我国中下游企业议价能力普遍不强,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会增加经营风险和负担,企业强烈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管,稳定市场预期。因此,我们出台《指导意见》规范市场主体价格行为,主动回应市场主体要求。

三是解决基层执法难题。疫情发生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履职,积极作为,持续加强价格监管,有效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北京、上海、广东、吉林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在疫情防控执法实践中深切感到,哄抬价格行为表现情形应进行完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普遍反映,希望细化完善认定标准,更好发挥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的积极作用。我们出台《指导意见》,就是积极解决基层执法实践中遇到的困难,服务基层执法需要。

问:修订后的《指导意见》有哪些亮点?

答:在修订《指导意见》时,我们梳理了近年来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基层执法人员和社会各界意见,表现形式更加细化,更具可操作性。具有以下3个亮点。

一是进一步细化了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哄抬价格行为作了总体性规定,提出哄抬价格的3种类型,但缺乏具体的表现情形。在起草《指导意见》过程中,我们结合执法实践,进一步细化了当前哄抬价格的13种常见情形。例如:针对部分企业为牟取高额利润,散布停产、限产等减少供应的虚假信息,通过增强预期大幅提高销售价格问题,设置了“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条款。针对部分企业在成本小幅增长情况下,通过自身较强议价能力,大幅提高销售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问题,设置了“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条款。这些条款的设置,为企业明确了法律边界,为基层执法明确了依据,为依法打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是将哄抬服务价格行为纳入监管范围。前期,经营者主要通过大幅提高商品价格牟取高额利润,而近期部分地区出现大幅提高配送费用牟利的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在疫情管控区域,部分经营者利用配送服务稀缺之机,大幅提高配送服务价格,借机牟取高额利润,群众反映强烈。考虑到一些重要服务已是当前人民群众生活不可缺少的服务项目,且此类行为在供需失衡条件下具有一定普遍性,《指导意见》专门规定哄抬服务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更符合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期间价格监管需要,有利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三是细化了从重处罚的内容。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社会各界本应齐心协力、共克时艰,但部分企业却趁机哄抬价格,发国难财。对此类行为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如对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或者被查处后再次哄抬价格等情节恶劣的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

问:如何把握和实施好《指导意见》?

答:把握和实施好《指导意见》,要在充分理解《指导意见》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做到因时制宜、因事制宜、因地制宜。

一是要严格掌握哄抬价格行为认定的前提条件。《指导意见》明确,认定哄抬价格有前提条件。一是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应急、涉疫物资以及重要民生商品服务价格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异常波动。二是国际国内市场供求严重失衡,导致大宗商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大幅上涨。在上述条件下,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依法查处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是要正确处理好保供和稳价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不应求的商品价格上涨,是价值规律的体现。保供稳价的关键是维护供应和价格的协调关系。稳价不是机械阻止价格上涨,而是打击通过扭曲预期、囤积居奇等行为加剧市场供需失衡,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价格的根本在于增加有效供给,满足市场需求。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同时,也要把握好保障供应与稳定价格的关系,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引导经营者增加生产、扩大供应。

三是认定哄抬价格行为要综合多种因素判定。价格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商品价格上涨不仅与自身成本变化有关。同一种商品在不同区域,竞争状况、供求关系不同。不同基准价格的商品,涨价幅度相同,造成的社会影响也不同。因此,哄抬价格行为中关于“大幅度提高”的认定标准不宜搞“一刀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经营者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意、商品种类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做到因时制宜、因事制宜、因地制宜,避免生搬硬套和机械执法,努力实现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市说新语

#增值税# #发票# #免税# 《小规模开专票能免税?5个常见免税误区答复来了!》

01、关于时效性问题

案例:有网友留言:“小师妹,咱们国家实施的增值税免征政策,是不是一直有效的呀?这两天,领导问我,这个规定是不是可以长期享受呢?不可以的话,免税范围到几时截止呀?

答:咱们国家的免税政策是从4月1日起,增值税免征的优惠政策是有时效性的,并非长期有效,其享受的优惠政策时间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免征福利截止到本年年底。

因此,符合免征政策的企业,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享受免税政策,但超过期限,就不能免税。咱们还是要在有效期限内做好财务工作,该免税就免税,不能免税的就做好缴税工作啦~

注:敲黑板!财务人员快记好小本本!不做大冤种!小规模企业发生的应税收入,纳税义务时间必须是2022年4月1之后,发生在3月31日之前的应税收入不享受该政策。

02、关于普通发票问题

案例:热心网友向师妹反映,公司是提供咨询业务类型的,在做账时对于相关业务的咨询费用,尤其是为客户提供的技术转让相关的费用,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免税字样,可不可以免增值税?

答: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对于提供的普票没有注明是免税发票的,也可以将其视为免税发票。

因此,师妹打包票,此种情形也在免税范围内哦,纳税人也不用担心,对这种业务是无需交税的哦~

注:企业在享受免税政策后,财务人员在开发票时,应当开具普通发票,普票不再受45万限制,但要在票面税率栏应体现"免税"字样,切勿开具成0税率,避免错过免税福利!

03、关于企业性质

案例:师妹曾经的工作单位是房地产开发的小规模企业,当时还没有推行该政策,企业还未能享受该福利。现在师妹想,房地产企业能不能满足免税政策呢,可以的话,是不是适用于所有征收率的企业呢?在做账时,可不可以免税呢?

答:师妹去查了下税务局的最新公告后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5%征收率的小规模企业,不属于免税政策范围,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但如果从事的行业是3%征收率的,就可以适用于征收率为3%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就可以免征增值税。

注:征收率为5%、0.5%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该免税政策,只使用于征收率为3%的小规模纳税人。并且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是不享受该政策的。

适用3%征收率的情形: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动产)以及销售自己未使用过的旧货;

2、小规模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

3、小规模纳税人从事酒店住宿业为他人提供住宿的。

以上三种常见情况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准予免征增值税,就可以享受国家的政策福利啦!因此,小师妹在这里提个醒,咱们财务人员对于不能免税的情形,在做账时,还是要老老实实计算好增值税,及时做好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04、关于征收对象

案例:网友问道:“我自己开了一家火锅店,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在做账的时候,发现小规模可以免增值税,因此,我产生了一个大胆的想法,既然小规模可以免增值税,那企业所得税是不是也可以一并免了呢?

答:小规模是属于增值税的概念,并不是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如果您开的这家火锅店是小规模,同时也在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内,就可以两个都免!不然只能免增值税!

注: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2、资产总额≤5000万元

3、经营从业人数≤300人

记得是“同时满足”,缺一不可!记住哦~

05、关于专用发票问题

案例:师妹,我现在的工作单位为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今年5月份我司的销售额为18万元,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为12万元,那么请问一下该专票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福利呀?

答:巧了!我司也是小规模企业,我通过查找税务局免税规定了解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增值税免征的范围,无论是电子专票还是纸质专票,都是不能享受免税规定的。因此,该公司需要按照正常的交税流程进行纳税,财务人员要对12万元的专票销售额,进行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注:若小规模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其业务按照发票上对应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小规模企业未开具专用发票的,但符合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政策,那么将无需缴纳增值税啦~

对以上五种常见误区有一定了解后,免税企业对于无需缴纳增值税的业务应如何做账呢?我们继续往下看看吧~

06、免税企业如何做账

例:某公司为小规模企业,2022年5月,企业发生一定的销售额,其适用于免税政策,会计分录如下:

1、平时销售时,按照正常业务编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月底时,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最后,小师妹希望各位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合理享受优惠政策,对于不在免税规定范围内的企业,也要做好交税工作。以上就是免税常见纠正误区,大家有什么疑问的话欢迎留言哦~

本文为会计小师妹原创首发,作者:Kabe。如需引用或转载,请在后台留言授权。违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会计小师妹 保留所有权利。

#上海如闻律师事务所# 如闻“涉疫法律专辑”之《疫情期间复工复产法律问题解答》
2022年3月初,新冠肺炎疫情开始在上海出现反弹趋势,直到2022年3月28日上海市政府开始对上海以黄浦江为界限的分“浦东”、“浦西”分区严格封控。截至目前,上海的疫情防控已产生拐点,近几日在“上海发布”公布的新增确诊和无症状感染者数据也开始出现下降趋势。这无疑是一个振奋人心的好消息,表明现目前疫情防控具备初步成效,上海全域阶段性解封与复工复产已指日可待了。为了更好地解决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相关问题,在此分别从劳动者、用工企业角度出发,针对上海市复工复产期间大家关注度比较高的法律问题做一个简单解答。
一、劳动者问:疫情期间封控在家,公司以我没有到岗打卡上班为由不发工资,我没了工资收入,既要承担房贷车贷、全家还要吃饭,我该怎么办?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答: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社局于2022年4月28日印发的《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待此问题分三种情况考虑,第一种情况,属于居家办公的,则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工作,用人单位应正常发工资,不得拖欠;第二种情况,封控在家没有办公或无法办公的,优先使用带薪年假、公司自设福利假,按假期工资标准发工资;第三种情况,既不属于居家办公、也无剩余可使用假期额度的,参照停工停产工资支付规定,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照常付,所以一般来说,封控第一个月的工资是应依法照常发放的;超过一个月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也就是第二个月则发基础生活费,不再按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发放。
假如你属于居家办公的情况,则不论封控多久,期间公司不得拖欠工资,公司直接停发工资的,你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但须注意的是,关于经济补偿金,由于停工停产期间公司亦损失惨重,结合疫情的特殊背景,目前司法实践秉持审慎处理的原则,假如你据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要求解除合同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此外,对于疫情期间还房贷、车贷确实存在困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的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还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还款期限。也就是说,假如你确实因疫情影响导致失去收入的,可以首先向你所贷款的银行咨询该银行的疫情延期还贷相关政策,并申请延期还款。假如银行不予办理的,你可向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规范: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所涉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还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还款期限。”
二、用工企业问:公司响应政府疫情防控政策停工停产,没有经营收入,还要承担员工工资、房租等运营成本,我该怎么办?
答:因政府有关疫情防控政策而停工停产的公司,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公司的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缓解资金压力,如通过民主协商程序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采取延期支付工资,但延期支付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需要注意的是,有关措施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司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二是需要经过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同意。对于按照政府防疫要求已经关门歇业的公司,假如在互联网上仍可正常开展业务并获得经营收入的,如部分网络直播平台公司、电商企业等,则不属于此处的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情形。此外,存在困难的公司应积极和员工进行协商,通过积极协商的方式使工会或职工代表谅解公司目前的困境,同意延期支付工资。
此外,公司属于租赁房屋用于经营的情形,即商业租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简单来说,疫情期间的商业租赁租金减免政策分为两种情况,如租赁的房屋性质为国有,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减免一定期限内的租金,即疫情影响期间的租金直接免除,具体减免方案根据国资委于2022年3月23日发布的《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国资厅财评〔2022〕29号)要求,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内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年6个月租金(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如为非国有,则不具备减免的硬性要求,根据司法实践应调解优先,如调解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减免一部分,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有比如减半支付或延期支付等。
但此时须提醒公司注意的是,如在疫情影响之前就早已存在拖欠租金的,该部分不得适用疫情期间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及规定,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因素,对于其免除合同义务的具体认定同时应综合考虑疫情影响的程度,根据公司受到疫情影响程度的不同,严格区分履行不能、履行困难二者的区别,分具体情况据以认定。
相关法律规范:
1.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十、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
2.《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5.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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