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第49期)| 检警联合·夜查出击:整治住宿业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现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扎实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娜荷芽未检办公室和第二检察部以涉未成年人案件为依托,结合办案实际,联合达拉特旗公安局对学校周边、重点商圈内的旅馆、宾馆、酒店进行专项排查,以促进旅馆行业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观念根植。
排查过程中,干警们首先对前期公安机关已告知的“五必须”制度进行回访,并对未树立标识的店铺重新发放告示牌。
同时,对于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很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的高发场所这一情况,组织住宿经营者签署强制报告责任告知书,要求经营者对未成年人入住进行细致查询,严格遵守“五必须”制度,并使之成为未成年人免受侵害的前置保护方式。
在排查中发现大多数经营者对未成年人入住需要登记、核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联系方式、身份信息等新规定有所了解,但仍存在个别旅馆未按规定登记情形。在对违规经营者进行训诫同时,向他们讲解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护未成人方面规定的关于宾馆、酒店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相应责任,并现场发放了未检宣传手册等资料,达到良好的整改宣传效果。
在此次专项排查过程中,要求经营者在未成年人住宿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使其尽早了解和掌握子女的活动等情况,提高保护意识,更有针对性地对其子女进行保护和教育;使不法分子产生畏惧心理,最大限度减少在宾馆等住宿场所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可能;以强制报告责任为依托,增强住宿经营者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从而进一步加强住宿业规范管理,从源头上有效遏制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今后,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大与各方的联动力度,绷紧未成年人保护之弦,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编织坚实安全防护网。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扎实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娜荷芽未检办公室和第二检察部以涉未成年人案件为依托,结合办案实际,联合达拉特旗公安局对学校周边、重点商圈内的旅馆、宾馆、酒店进行专项排查,以促进旅馆行业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观念根植。
排查过程中,干警们首先对前期公安机关已告知的“五必须”制度进行回访,并对未树立标识的店铺重新发放告示牌。
同时,对于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很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的高发场所这一情况,组织住宿经营者签署强制报告责任告知书,要求经营者对未成年人入住进行细致查询,严格遵守“五必须”制度,并使之成为未成年人免受侵害的前置保护方式。
在排查中发现大多数经营者对未成年人入住需要登记、核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联系方式、身份信息等新规定有所了解,但仍存在个别旅馆未按规定登记情形。在对违规经营者进行训诫同时,向他们讲解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护未成人方面规定的关于宾馆、酒店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相应责任,并现场发放了未检宣传手册等资料,达到良好的整改宣传效果。
在此次专项排查过程中,要求经营者在未成年人住宿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使其尽早了解和掌握子女的活动等情况,提高保护意识,更有针对性地对其子女进行保护和教育;使不法分子产生畏惧心理,最大限度减少在宾馆等住宿场所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可能;以强制报告责任为依托,增强住宿经营者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从而进一步加强住宿业规范管理,从源头上有效遏制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今后,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大与各方的联动力度,绷紧未成年人保护之弦,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编织坚实安全防护网。
我为群众办实事(第45期)|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助力母亲河行洪安全
案情简介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辖区黄河河道内存在种植阻碍行洪高杆作物的现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垦种植作物,一方面,长期施肥会导致水质污染,破坏环境;另一方面,开垦耕作还会造成土质疏松,在汛期水位上升时大量泥沙将被带入河道,影响行洪,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检察建议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干警奔赴各苏木镇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制发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黄河河道内种植高杆作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建议形成监督管理常态化,切实保障行洪安全。
跟踪沟通
检察建议书送达后,检察机关主动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充分交流,取得了行政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及时了解整改进展和存在的困难,促进检察建议整改落实到位。
整改落实
针对检察建议书提出的问题,行政单位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首先发出限期自行清除的通告,将清除的玉米秸秆现场加工成饲料后进行销售;同时依法对未自行清除的种植作物进行清理,并邀请检察机关参与现场监督;最后形成定期巡河的工作机制,实现长效管控,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同时注重相关法律宣传,杜绝围垦种植现象反弹。
效果意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针对黄河河道内种植高杆作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监督,是“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建立以来的又一次有益探索,并进一步密切了检察机关与河长制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形成了保护母亲河的工作合力,为达拉特旗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出了检察力量。
案情简介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辖区黄河河道内存在种植阻碍行洪高杆作物的现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垦种植作物,一方面,长期施肥会导致水质污染,破坏环境;另一方面,开垦耕作还会造成土质疏松,在汛期水位上升时大量泥沙将被带入河道,影响行洪,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检察建议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干警奔赴各苏木镇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制发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黄河河道内种植高杆作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建议形成监督管理常态化,切实保障行洪安全。
跟踪沟通
检察建议书送达后,检察机关主动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充分交流,取得了行政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及时了解整改进展和存在的困难,促进检察建议整改落实到位。
整改落实
针对检察建议书提出的问题,行政单位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首先发出限期自行清除的通告,将清除的玉米秸秆现场加工成饲料后进行销售;同时依法对未自行清除的种植作物进行清理,并邀请检察机关参与现场监督;最后形成定期巡河的工作机制,实现长效管控,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同时注重相关法律宣传,杜绝围垦种植现象反弹。
效果意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针对黄河河道内种植高杆作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监督,是“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建立以来的又一次有益探索,并进一步密切了检察机关与河长制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形成了保护母亲河的工作合力,为达拉特旗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出了检察力量。
我为群众办实事(第44期)| 达拉特旗设立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保证金专项资金账户并制定《生态损害赔偿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取得实际效果,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工作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推动作用,解决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的统一收取和管理,保障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专款专用,近日,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与相关单位积极沟通交流,与旗人民法院、林业和草原局、财政局联合致函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并取得政府支持,同意设立生态损害赔偿保证金账户并下发《生态损害赔偿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对生态损害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
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收取的生态损害赔偿保证金适用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来源主要包括(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商确认的赔偿保证金;(二)生态环境损害诉讼中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赔偿保证金;(三)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的赔偿保证金。
三、资金用途
该资金主要用于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造成损害的修复和相关支出,以及异地修复生态环境支出的费用。
四、接受监督
审计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收缴及支出情况进行审计。财政局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的支出进行监管。检察机关对社会公开资金的详细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委托修复生态环境
由林业和草原局根据专家意见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修复方案和相关法律规定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修复工作。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赔偿保证金的使用实施法律监督。
六、挤占挪用资金罚则
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该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生态损害赔偿保证金账户的设立,为进一步促进生态环境修复,实现公益诉讼的价值提供了有力保障。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积极落实《生态损害赔偿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生态损害赔偿保证金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公益诉讼“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为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取得实际效果,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工作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推动作用,解决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的统一收取和管理,保障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专款专用,近日,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与相关单位积极沟通交流,与旗人民法院、林业和草原局、财政局联合致函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并取得政府支持,同意设立生态损害赔偿保证金账户并下发《生态损害赔偿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对生态损害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
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收取的生态损害赔偿保证金适用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来源主要包括(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商确认的赔偿保证金;(二)生态环境损害诉讼中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赔偿保证金;(三)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的赔偿保证金。
三、资金用途
该资金主要用于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造成损害的修复和相关支出,以及异地修复生态环境支出的费用。
四、接受监督
审计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收缴及支出情况进行审计。财政局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的支出进行监管。检察机关对社会公开资金的详细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委托修复生态环境
由林业和草原局根据专家意见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修复方案和相关法律规定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修复工作。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赔偿保证金的使用实施法律监督。
六、挤占挪用资金罚则
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该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生态损害赔偿保证金账户的设立,为进一步促进生态环境修复,实现公益诉讼的价值提供了有力保障。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积极落实《生态损害赔偿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生态损害赔偿保证金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公益诉讼“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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