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是从一家知名度公众号,复制粘贴转发的是不是属实,都是参考。

中国的法律个人看,都是法官玩法律文字游戏,相同的案件三种判决。

个人看社会保险是国家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员工和企业签订放弃都是无效的,好多企业在用工之前都叫员工签订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如果不签订,就用试用期不符合条件方式辞退。员工考虑要就业,养家糊口不得签订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


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的处理,法院有三种判法,怎么办。

导语:每月工资本不多,社保一扣,不少人觉得所剩不多了。要社保,每月多扣几百块;不要社保,每月多发几百块,我还是让老板给我发现金吧!做老板的,缴纳社会要严格按实际发放工资比例缴纳,没得商量;把社保现金发给职工,少发点还可以商量,也就“顺水推舟”了。为了防止空口无凭,企业让职工出具了书面的放弃社保缴纳申请,这种放弃申请有效吗?这样做有效吗?合法、合规吗?到了法院,究竟算谁的责任?有公众号收集了此类情况的法院三种判决结果,看的真让人捉急!(本文所涉案例据来自裁判文书网)

一、虽然职工社保的声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但劳动者以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相关案号: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6民终2428号

2014年5月5日,原告向被告公司提交申请,因个人的一些原因,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并表明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证不向公司追究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后张冉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邹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向公司提交申请,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提交该申请的法律后果。虽然双方的合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但张冉以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案经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于上诉人签署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声明的效力,应当从两个方面分别理解:一方面,从民事义务和社会义务的角度,缴纳社会保险也系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故无论劳动者是否声明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该义务均不能得到豁免。另一方面,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未办理社会保险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本案中,上诉人自愿作出不办理社会保险声明,结合魏桥集团各公司已普遍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的事实,应当认定上诉人未能办理社会保险的主要原因为其个人的意志,无论该声明是否为被上诉人预先制作,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时,应当对其签字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故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劳动合同中约定将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通过工资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本人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相关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申1596号

原告于1999年12月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劳动合同附件载明:“本人知晓公司核定的工资中包含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金的企业承担部分,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本人申请以自行缴纳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签字。2015年10月公司提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没有缴纳失业保险,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仲裁委不予支持后,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员工的意思或自愿与否,该义务不因员工与公司的协议得以免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故原被告约定应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在工资中现金发放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无效。对于无效约定而造成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本应根据过错原则,由原告自行分担部分,但考虑到部分年份被告公司支付给与原告的工资实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院对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不作调整。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公司不服,向省高院再审申诉。再审法院认为,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中约定将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通过工资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本人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判决认定该约定无效并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并无不当。被告公司提出不应向原告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以及原判决对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在认定时间、计算标准上均有错误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领取现金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属无效,劳动者因此获取的补贴应当返还给公司,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酌情认定劳动者、公司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部分按30%和70%承担为宜。

原告2008年1月到被告公司工作,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1月,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社会保险费以现金支付给原告。2016年8月,被告以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被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经济补偿、养老金损失费、带薪年休假工资等。

一审法院认为,以补偿协议的形式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领取补贴,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属无效。原告因此获取的补贴应当返还给被告。被告对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存在过错,应当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原告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存在一定的过错,故酌情认定原告、被告对于经济补偿部分按30%和70%承担为宜。故黄朝盛要求华鑫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原告以被告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以后,原告、被告均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属法定义务,用工单位与原告约定以社保补助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明显存在过错。现原告因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被告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但原告签署协议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亦有不当之处,故一审法院依照过错责任分担经济补偿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不服,向省高院再审申诉。再审法院认为,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本案中达成的不参保约定,免除了被告公司的法定义务,侵害了国家社会保障体制以及原告的合法权益,无论该约定是否出于原告自愿,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现原告因被告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被告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原告亦有不当之处,故原判依照过错责任分担经济补偿并无不当。

缴纳社会保险费究竟是谁的法定义务?是劳动者的,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可以双方协议免除吗?

《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以上这么明确的法律规定,怎么到了司法阶段,就会出现缴纳社会保险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又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的理解?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怎么还要区分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的例外那?

在司法阶段,为明确规定的法条额外加上例外情况,是不是一种“造法”行为那?各地法院这不同的“造法”行为,也就难怪出现不同的司法判决结果了! https://t.cn/Ryh9qHu

【17名领导级人物是谁?】甘肃省监察委员会抨击姜保红,透过情色交易捞取政治资本、经济利益,并谋取职务晋升与不当利益。姜保红曾经是甘肃武威市副市长,副厅级领导干部,按照最近曝光的消息,说是她从一个小科员攀升到副厅级领导干部,与40名官员睡觉,其中有17名领导级人物。说实话,有关市井闲言,早就有传说,在国内官场要想当官,男的必须是“提前进步”,女的只能是“日后提拨”。是否如此,不好说全部都是吧,总有个别的官员是经过这样的手段上位的。https://t.cn/AiOrhOGC

《瞭望》大起底:小心了,你的外卖餐具可能是用过的输液袋!

瞭望智库
输液瓶、输液袋、一次性注射器、血包……这些本该被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医疗废物,竟被加工成菜篮子、洗脸盆、儿童吹泡泡的玩具行销全国。
更让人忧虑的是,在几番曝光、整治后,医疗废物黑色产业链仍然若隐若现。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具有污染空间、急性传染和潜伏性污染等特征,危害性明显高于普通生活垃圾,其病毒、病菌的危害性通常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几百甚至上千倍。
显然,医疗废物一旦处理不当,将可能严重污染环境,造成对水体、土壤和空气的污染,甚至成为疫病流行的源头,给人民群众带来极大的卫生健康隐患。
医疗废物处置的黑色产业链为何久禁难绝?
1
黑产业链日益完备日益隐蔽
医疗废物本应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这意味着,输液瓶、输液袋等医疗废物,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其中,输液管、一次性注射器等属于医疗废物,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采用集中焚烧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作为普通废物回收处理。
近年被曝光的黑作坊普遍没有相关资质。这些黑作坊偷偷将未经消毒的医疗废物加工成业内所说的“破碎料”卖给下游企业,下游企业再将这些“破碎料”生产成蔬菜网袋、塑料制品、洗脸盆、儿童玩具等物品,有的医疗废物甚至被制成塑料餐具堂而皇之登上百姓餐桌。一些黑作坊负责人表示,“不少外卖都用这种餐具”。

与此同时,上述违规医疗废物处理已然成为一条相对完备的产业链,并呈现日益隐蔽、跨省销售等新特点。据记者了解,为逃避检查处理,河南省濮阳市某黑作坊老板将加工医疗废物的地点分散到三四处,加工好的“破碎料”源源不断地被卖给下游企业。
湖南省高院2017年也曾通报一起案例,在湖南省汨罗市古培镇一个隐蔽的农家小院内,从多地不同医院流出的输液袋、尿袋,夹杂着医用手套、棉签甚至注射器和针头等医疗废物共计140多吨,被犯罪分子仇某等人碾碎后,销售给其在河北廊坊等地的“下线”,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回收、生产、销售一体的产业链。此案共有来自湖南、湖北、河北、江苏等地的12人因污染环境罪获刑。(详见→ 起底医疗废物跨省“黑金链”)
2
黑产业链四大成因
医疗废物黑色产业链的形成,首先是因为高额利润的诱惑。
河北保定某医疗废物黑作坊主直言“知道这样是违法的,但是一吨医疗废物处理完可赚4000元,一吨普通废物只不过1000多元,这个(医疗废物)利润高。”
其次,正规回收途径不畅。
我国医疗废物的处理率总体偏低。博思数据发布的《2017-2022年中国医疗垃圾处理市场竞争力分析及投资前景研究报告》显示,2015年全国医疗废物处置量为62.9万吨,医疗垃圾处置率从2008年的23.9%增长至2015年的31.3%,处理率仍然偏低。
医疗废物属危险品,焚烧是主流处理方式。但我国目前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处置规模和能力有限,往往连居民生活垃圾都处置不及,对医疗废物这种回收点多、回收分类处理要求较为专业的垃圾处理在人力和物力上都跟不上,心有余力不足。特别是与回收医疗垃圾再加工为塑料制品牟利不同,医疗废物的焚烧处理支出大、收益小,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
第三,医疗废物源头关没有把住。不少医院负责人表示,目前医疗废物回收存在现实困难。一方面,个别医院内部管理混乱,对医疗废物处置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比如一些医疗机构没有严格消毒处理医疗废物,医院相关管理部门也没有直接参与监督检查工作,只聘请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临时工专职或兼职负责处理医疗废物,导致医疗废物流出医院后被等同于一般垃圾。有的医疗机构将大量一次性输液瓶(袋)作为一般性废物由医院后勤处置,要么当作生活垃圾处理,要么按废品出售,这实际上给以输液袋为主体的违规医疗废物回收开了口子。
另一方面,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体系不够完善。医疗废物成分复杂,按照相关规定,医疗废物需分门别类进行处理,但医疗机构往往没有人力物力专门从事垃圾分类,大多将医疗废物的处置打包给第三方公司。而一些第三方公司由于利益驱动、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等原因,分拣工作做不到位,而是一股脑儿打包处理回收,让相关规定沦为一纸空文。
此外,相关法规和监管机制不健全。据本刊记者了解,我国目前主要由生态环境部、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共同管理医疗废物处理,但其分工上仍有模糊。比如,有关条例规定医院中的医疗废物收集由生态环境部门监管,但生态环境部门事实上“不好管”,因此,长期以来的不成文规矩是,医疗废物在医院由卫生健康部门管,出了医院才由生态环境部门管。

循环经济是方向
业内人士认为,长远来看,医疗废物处理的行业前景较为广阔,但必须解决法规监管不健全等诸多痛点。
针对监管薄弱点,多位医疗健康领域的专家建议,未来可在政策层面进一步加快医疗废物处理措施和处理标准的制定,加大强制实施力度,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同时公安等部门要主动出击,打掉黑色产业链,倒逼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此外,针对源头管理的问题,医疗机构当在第一时间将其及时分类,以便回收处理。
有卫健部门相关人士提出,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医疗废物的循环利用是未来的发展方向,需要加强循环利用的相关研究。不少医疗废物本质上是可以循环利用的,但需要经过完善的清洗、消毒、重塑等工序,这就需要研制、建设循环利用生产线,发展循环经济,从而实现医疗机构与废物处置机构的无缝对接,打通整个流程,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医疗废物。
一位环保管理部门负责人表示,医疗废物的处置还应遵循向规模要效益的原则,激发各主体积极性。尽量让大型国有公司或上市公司参与,通过成规模的回收处理增加效益。同时地方政府也要加大对医疗废物资质单位的政策支持,包括用地、税收方面的一些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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