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镇卫计开展走进校园世界艾滋病日专题讲座】 2019年12月1日是第32个“世界艾滋病日”。仓山区疾控中心联合仓山镇卫生院、卫计办在福建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校举办了防艾宣传专题讲座,并向广大师生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国家有关政策,强化大家自我防护意识,预防艾滋病传播蔓延。
今年我国的活动主题为“社区动员同防艾,健康中国我行动”,突出社区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的核心地位,有利于更好地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仓山区疾控中心讲师表示,开展这个活动旨在呼吁大家共同担负起预防艾滋病的责任,呼吁全社会参与防艾,不断提高艾滋病防治能力和水平,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出更大努力;同时也倡导社会各界应正确认识艾滋病,支持、关爱艾滋病患者,加强对有关艾滋病工作者的支持。 https://t.cn/AikLUp1X
今年我国的活动主题为“社区动员同防艾,健康中国我行动”,突出社区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的核心地位,有利于更好地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仓山区疾控中心讲师表示,开展这个活动旨在呼吁大家共同担负起预防艾滋病的责任,呼吁全社会参与防艾,不断提高艾滋病防治能力和水平,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出更大努力;同时也倡导社会各界应正确认识艾滋病,支持、关爱艾滋病患者,加强对有关艾滋病工作者的支持。 https://t.cn/AikLUp1X
【学办,干事】学办的小可爱们,大家好鸭~
我叫吴婧瑶,来自商学院工商管理类2①班。我是福建石狮人,石狮是一个服装之都,如果有来石狮玩的小伙伴,可以来找我哦~我带你们领略石狮的风采,品尝石狮的美食。我是一个特别阳光向上的女生,对事认真负责,特别容易与人相处,可以说我是像大白一样温暖的女孩纸~如果问我为什么想加入学办这个大家庭呢,我想应该是学办给我的第一感就是温暖、团结,还有超级有趣、人超级nice的学长学姐带领着我们。虽然现在我只是一个小干事,但是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会努力,秉承“学办无小事”的精神,以认真尊敬谦卑的态度,尽力将分配到的大小工作做到最好,做一颗小小的“零件”,工作中哪里需要我,我都会献出自己的一份力。未来,请多关照~学办冲鸭~
我叫吴婧瑶,来自商学院工商管理类2①班。我是福建石狮人,石狮是一个服装之都,如果有来石狮玩的小伙伴,可以来找我哦~我带你们领略石狮的风采,品尝石狮的美食。我是一个特别阳光向上的女生,对事认真负责,特别容易与人相处,可以说我是像大白一样温暖的女孩纸~如果问我为什么想加入学办这个大家庭呢,我想应该是学办给我的第一感就是温暖、团结,还有超级有趣、人超级nice的学长学姐带领着我们。虽然现在我只是一个小干事,但是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会努力,秉承“学办无小事”的精神,以认真尊敬谦卑的态度,尽力将分配到的大小工作做到最好,做一颗小小的“零件”,工作中哪里需要我,我都会献出自己的一份力。未来,请多关照~学办冲鸭~
#记录#
关于林礼国去年向福建省建瓯市瓯宁派出所现场治安报案和向福建省公安厅扫黑办刑事控告,简明扼要梳理林的逻辑,供大家讨论。
图片来自林礼国本人微博,绝无伪造。
1.林去年分别向瓯宁派出所报案和向福建省公安厅扫黑办刑事控告的,究竟是不是同一起案件?尽管两个不是同一受案单位,案件报案、控告性质也不同,一为治安件,一为刑事件,但从实际内容看,两案实际为同一内容案件。
2.图中第一自然段,福建省公安厅扫黑办“立转办案下达建瓯市公安局办理”,“嗣后,之前(派出所)现场报案(治安案件)被以刑事案件初查转刑侦大队”,这段内容也表明,两案为同一案件。
3.图中第二自然段,该案几个月后,建瓯市公安局已结案,但未给林任何结案书面正式函告。而省厅的刑事控告,林到目前为止一直在补充控告材料。
那么,问题来了。
一件从来就未被任何一级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且据控告人自己说早在半年多前就业已结案上报的控告案,控告人“直到目前一直在补充材料”,且控告人补充的所谓材料,与业已结案的原控告案并没有什么关联,这种“补充”的价值和意义,究竟在哪里呢?
关于林礼国去年向福建省建瓯市瓯宁派出所现场治安报案和向福建省公安厅扫黑办刑事控告,简明扼要梳理林的逻辑,供大家讨论。
图片来自林礼国本人微博,绝无伪造。
1.林去年分别向瓯宁派出所报案和向福建省公安厅扫黑办刑事控告的,究竟是不是同一起案件?尽管两个不是同一受案单位,案件报案、控告性质也不同,一为治安件,一为刑事件,但从实际内容看,两案实际为同一内容案件。
2.图中第一自然段,福建省公安厅扫黑办“立转办案下达建瓯市公安局办理”,“嗣后,之前(派出所)现场报案(治安案件)被以刑事案件初查转刑侦大队”,这段内容也表明,两案为同一案件。
3.图中第二自然段,该案几个月后,建瓯市公安局已结案,但未给林任何结案书面正式函告。而省厅的刑事控告,林到目前为止一直在补充控告材料。
那么,问题来了。
一件从来就未被任何一级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且据控告人自己说早在半年多前就业已结案上报的控告案,控告人“直到目前一直在补充材料”,且控告人补充的所谓材料,与业已结案的原控告案并没有什么关联,这种“补充”的价值和意义,究竟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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