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老美在加息,我们却敢降息?
先说大背景:
大家都知道,后疫情时代,老美抗疫不力,付出了差不多全国三分一人口感染和100万以上的死亡代价,掌控全球已经力不从心!
世界格局已经是三方博弈,目前老美带一众小弟树敌中俄的局面!
老美觉得俄更虚弱一些,于是挑起俄乌战争,想用战争拖垮老普政权,结果一头撞在石头上,折了欧洲一众小弟,反倒成全了俄的战略意图!
而对我们虽然没有挑战争,但是关税,贸易战,制裁,抹黑等手段一点不少,最后发觉我们也是稳如泰山!
这种情况下,国内通胀爆表,强行加息,想从内部把通胀降下来,一众美小弟又变成“填坑一族”,俄直接和美脱钩,而我们虽然和美还在继续贸易,但是我们反其道还在降息,让一众专家惊讶不了!
为什么我们敢顶住资金外逃压力降息?
原因很简单!
就是我们目前的经济体量,内循环和活力,最重要的是我们的通胀率2%左右!
一个温和通胀的成熟市场,保持稳定合理的经济增长,政策调整工具箱还很丰富,在经济下滑时再宽松一些,有何不可!
本轮美加息收割的是弹性汇率的国家,我们还是以自己为主!
一句话:自己强起来了,拳头够硬了,谁也左右不了你!
先说大背景:
大家都知道,后疫情时代,老美抗疫不力,付出了差不多全国三分一人口感染和100万以上的死亡代价,掌控全球已经力不从心!
世界格局已经是三方博弈,目前老美带一众小弟树敌中俄的局面!
老美觉得俄更虚弱一些,于是挑起俄乌战争,想用战争拖垮老普政权,结果一头撞在石头上,折了欧洲一众小弟,反倒成全了俄的战略意图!
而对我们虽然没有挑战争,但是关税,贸易战,制裁,抹黑等手段一点不少,最后发觉我们也是稳如泰山!
这种情况下,国内通胀爆表,强行加息,想从内部把通胀降下来,一众美小弟又变成“填坑一族”,俄直接和美脱钩,而我们虽然和美还在继续贸易,但是我们反其道还在降息,让一众专家惊讶不了!
为什么我们敢顶住资金外逃压力降息?
原因很简单!
就是我们目前的经济体量,内循环和活力,最重要的是我们的通胀率2%左右!
一个温和通胀的成熟市场,保持稳定合理的经济增长,政策调整工具箱还很丰富,在经济下滑时再宽松一些,有何不可!
本轮美加息收割的是弹性汇率的国家,我们还是以自己为主!
一句话:自己强起来了,拳头够硬了,谁也左右不了你!
#罗永浩# #罗永浩回应被股东申请执行# 针对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与罗永浩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京仲裁字第0742号裁决。该裁决生效后,罗永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永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2021年12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 执495号之二裁定书,裁定“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0742号裁决书的执行。”
针对浙江海宁嘉慧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罗永浩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京仲裁字第0793号裁决。该裁决生效后,罗永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浙江海宁嘉慧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4月13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19日立案执行。2021年12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执54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裁定终结执行。
近日,上述两个终结执行的案件恢复执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罗永浩本人出面澄清“这笔债务已经支付完了,法院恢复执行是为了结案程序”。为什么终结执行的案件,还可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具体有哪些结案方式?笔者给大家分析下执行阶段常见的几种结案方式。
一 结案方式总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六种结案方式。其中执行完毕指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就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如果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或者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这些案件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对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以上简单介绍了执行完毕、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四种结案方式,还剩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终结执行这两种结案方式,这两种结案方式需要详细分析。
二终结执行
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知,罗永浩一案当初之所以会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就是因为适用了本条款第一项,当事人双方达成了长期和解协议。如果罗永浩全部履行完毕,就应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如果经法院查控罗永浩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他本人也没达成分期履行的意愿及能力,应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只有在罗永浩被强制执行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他有意愿及能力分期履行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这种情况即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以这样方式结案,可以给申请执行人吃颗“定心丸”,因为一旦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罗永浩将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时,该案在法院内部系统已经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只能先以恢复执行案件立案,案件重启执行后再以“执行完毕”结案。
三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法院穷尽财产查控手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自己也未申报财产,通过上述三种途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那么此类案件应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这样结案的好处是可以让执行法官缓解结案压力,还可以让此类案件以暂停方式存续,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法官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随时重启,使该案再次进入执行状态。
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需要法院必须穷尽财产查控手段。例如,法院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手段;如果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还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和执行法院所属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相应调查事项。
无财产可供执行可能好理解,但可能大家不太明白,为什么有些财产明明存在却无法执行,而最终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呢?执行实践中,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土地权属往往存在未登记或错登记或土地使用权证由村里统一保管,对于这类性质的房地产是否可以执行仍有争议。尽管申请执行人经常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辆信息,但机动车辆流动性大难以实际控制,法院只能查封车辆致其无法过户、年检,而有幸扣押的车辆变现率又极低。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时被执行人情绪容易激动,如果被执行人还有要扶养的家属更易引发信访,考虑社会稳定因素,执行法官往往只能查封却无法实际控制导致处置难,此类案件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四 中止执行与暂缓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等情况。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由此可见,中止执行是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特殊情况,将执行进程按下暂停键但并非结案方式,当中止事由消失后,还应当继续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终结执行均是暂时退出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帮助法院提升结案率指标。
所谓暂缓执行,即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暂缓执行是暂时拖延执行程序,是被执行人的缓兵之计,在保留之前的执行结果的前提下,提供一定的担保。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最长不有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律师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应明晰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六种结案方式的区分,当事人如果发现结案方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应及时提出执行异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针对浙江海宁嘉慧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罗永浩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京仲裁字第0793号裁决。该裁决生效后,罗永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浙江海宁嘉慧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4月13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19日立案执行。2021年12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执54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裁定终结执行。
近日,上述两个终结执行的案件恢复执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罗永浩本人出面澄清“这笔债务已经支付完了,法院恢复执行是为了结案程序”。为什么终结执行的案件,还可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具体有哪些结案方式?笔者给大家分析下执行阶段常见的几种结案方式。
一 结案方式总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六种结案方式。其中执行完毕指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就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如果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或者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这些案件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对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以上简单介绍了执行完毕、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四种结案方式,还剩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终结执行这两种结案方式,这两种结案方式需要详细分析。
二终结执行
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知,罗永浩一案当初之所以会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就是因为适用了本条款第一项,当事人双方达成了长期和解协议。如果罗永浩全部履行完毕,就应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如果经法院查控罗永浩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他本人也没达成分期履行的意愿及能力,应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只有在罗永浩被强制执行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他有意愿及能力分期履行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这种情况即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以这样方式结案,可以给申请执行人吃颗“定心丸”,因为一旦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罗永浩将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时,该案在法院内部系统已经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只能先以恢复执行案件立案,案件重启执行后再以“执行完毕”结案。
三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法院穷尽财产查控手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自己也未申报财产,通过上述三种途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那么此类案件应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这样结案的好处是可以让执行法官缓解结案压力,还可以让此类案件以暂停方式存续,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法官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随时重启,使该案再次进入执行状态。
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需要法院必须穷尽财产查控手段。例如,法院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手段;如果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还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和执行法院所属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相应调查事项。
无财产可供执行可能好理解,但可能大家不太明白,为什么有些财产明明存在却无法执行,而最终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呢?执行实践中,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土地权属往往存在未登记或错登记或土地使用权证由村里统一保管,对于这类性质的房地产是否可以执行仍有争议。尽管申请执行人经常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辆信息,但机动车辆流动性大难以实际控制,法院只能查封车辆致其无法过户、年检,而有幸扣押的车辆变现率又极低。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时被执行人情绪容易激动,如果被执行人还有要扶养的家属更易引发信访,考虑社会稳定因素,执行法官往往只能查封却无法实际控制导致处置难,此类案件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四 中止执行与暂缓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等情况。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由此可见,中止执行是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特殊情况,将执行进程按下暂停键但并非结案方式,当中止事由消失后,还应当继续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终结执行均是暂时退出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帮助法院提升结案率指标。
所谓暂缓执行,即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暂缓执行是暂时拖延执行程序,是被执行人的缓兵之计,在保留之前的执行结果的前提下,提供一定的担保。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最长不有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律师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应明晰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六种结案方式的区分,当事人如果发现结案方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应及时提出执行异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天道承负,你的善恶可能在左右着他人的报应
#上海[超话]#
一、中国宗教的教化作用:强调劝人为善。
在中国文化氛围中,宗教强调的是教化的作用,即用宗教的理念去对社会生活推动正面积极的影响,从而与官学教育形成相互补充。与某些一神性的排他宗教所秉持的教理教义不同,受到中国本土文化滋养的宗教与文化思潮,都非常强调劝人为善的主题。
如儒道二家共同尊奉的《易传》中提到“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指出修善积德的个人和家庭,必然有更多的吉庆,作恶坏德的人家,也必然会多出更多的祸殃。同时,本土化的佛教也讲因果,认为种善因得善果、种恶因得恶果。民间老百姓亦有非常朴素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的因果报应理念。
由此便可知,强调善念、善行是根植于我们日常的身、心、意、行之中的,并且被文化教育所传承,成为传世的瑰宝。毫无疑问,“善有善报”的人生理念具有莫大的积极意义。但在现实生活中却经常会遇到相反的情况,即真正行善的人并不一定能够得长生福寿果,相反那些为恶的人们却有可能福寿延年。
关汉卿在《窦娥冤》中便借窦娥之口发问,曰:“有日月朝暮悬,有鬼神掌著生死权。天地也,只合把清浊分辨,可怎生糊突了盗跖、颜渊。为善的受贫穷更命短,造恶的享富贵又寿延。”面对这一现实状况,人们不禁要问,难道天地神明真的是不辨人间善恶吗?若果真如此,那为什么还要强调善因善果、恶因恶果呢?
二、本土的因果报应思想:道教“承负”理论。
这两个问题的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中国本土的因果报应思想并不是简单的“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而是道教所秉持的“承负”理论。
“承负”的思想源出于道教经典《太平经》,其对“承负”的解释可分为两个方面:
其一,承负是建立在先人与今人、今人与后人之间跨越时间范围的报应手段。
经曰:“承者为前,负者为后。承者,乃谓先人本承天心而行,小小过失,不自知,用日积久,相聚为多,今后生人,反无辜蒙其过谪,连传被其灾。负者,乃先人负于后生者也。”意思是说,先人因小过而不自知,于是遗衍于子孙,前者“负”,后者“承”,这是“承负”思想的基本内容。
翟灏《通俗编·卷一》写了一句俗语“今年种竹,来年吃笋;前人种树,后人乘凉”,体现的便是道教的承负思想。以此可知,承负不仅包含个人行为的因果,更把此理论延伸到了家族系统中。
其二,究其本质,承负强调的是自然循环之理,是建立在物极必反基础上的育人之方。
经中又云:“三统共生,长养凡物名为财,财共生欲,欲共生邪,邪共生奸,奸共生猾,猾共生害,而不止则乱败,败而不止,不可复理,因究还反其本,故名承负。”意即天地人三统共生,长养财物,欲多则生奸邪,以至不可复理,直到财物穷尽才知还返回虚无之源本。
这段其实是在叙述承负产生的缘由,细读会发现其仍然不离阴阳互化的道理,这乃是道教哲学的根本。今世有罪未遭罪,只是因为尚未达到极点,若不知悔改,便会将报应体现在子孙身上。
不可否认的是,“承负”中包含着很明显的因果报应思想,但却又不能把目光仅仅限制在个人自身的善恶报应上。在“承负”理论中,一个人的善行、恶行不但会影响到个人的人生,更会近报子孙,远及整个社会生活体系。
这便如同祖辈积财后辈享受、祖辈欠债后辈还钱的通俗道理,其实是把个人行为的因果扩展到了更长的时间范围和更广的空间范围中。受此影响,善恶的报应也就不一定会在现世出现了。
用比较流行的话来理解,“承负”所阐述的哲理非常类似于蝴蝶效应,前辈行善之荫可以庇佑今人福祉,今人行恶之罪则可以跨越时间与空间造成后代人的受祸,个人的善恶之行会波及到与己相关的更多的人和事,并且祸福的结果还可以超越人类种族,会对其他物种及整个自然界造成影响。因此,“承负”不仅仅是人生指导观,其中更蕴含着中国人所独有的自然宇宙观,隐含的仍然是“道法自然”的终极命题。
三、道家“承负”思想强调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因果强调的主题是个人,承负则把施受对象扩展到了同一个文化话语体系下的每一个人。之所以会有此种区别,与中国社会体系的乡土性基础密不可分。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出,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乡土社会,“乡土社会的一个特点就是,这种社会的人是在熟人里长大的”,各个社会成员之间具有或多或少的联系,这种细微的联系所造成的牵一发动全身的效果正是承负想要传达的理念。因为任何一个人的善恶所能造成的结果,往往都会超越自我个人所受的范围,从而对子孙、家族乃至其他社会成员产生影响。由此,才会诞生出“诸恶莫作,诸善奉行”的圣训。
与儒家所强调的“慎独”思想类似,道家“承负”思想是在强调每个人都应该对自我不断进行完善,唯有积功累德、好善利人,才能逐步实现《太平经》中所设想的顺天地之法的太平理想。在此前提下,“承负”又强调为善、为恶将不再是某个人一人的修行,而是将一个家族、一个社会群体的利益融合在一起,实现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图景。
因为个人所背负的不仅是自我造就的祸福,个人之“应”往往会来自于他人之“施”,所以往往就会出现现世为善而不得善果、现世为恶却不得恶报的情况。处于复杂社会关系链条中的人们,每一个人随时都会承担起他人行为可能造成的果报。
为了避免出现“一损俱损”的情况,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善恶观与集体荣誉感、责任感都会被着重强调。从社会学观点来看,“承负”文化其实可以非常有效率地增加集体凝聚力,提升整个社会群体的道德水准。
作为一种宗教,对善行的强调是其基本母题,劝善则直接体现出了宗教的社会教化作用,其教化的每一个信徒都是社会中活生生的一份子。如果能够通过信仰和规诫的力量,使之达到完善个人道德的目的,那么宗教所具有的积极社会意义也将会在更大范围内传播。而这才是劝善的最高追求。 https://t.cn/RxRVH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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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宗教的教化作用:强调劝人为善。
在中国文化氛围中,宗教强调的是教化的作用,即用宗教的理念去对社会生活推动正面积极的影响,从而与官学教育形成相互补充。与某些一神性的排他宗教所秉持的教理教义不同,受到中国本土文化滋养的宗教与文化思潮,都非常强调劝人为善的主题。
如儒道二家共同尊奉的《易传》中提到“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指出修善积德的个人和家庭,必然有更多的吉庆,作恶坏德的人家,也必然会多出更多的祸殃。同时,本土化的佛教也讲因果,认为种善因得善果、种恶因得恶果。民间老百姓亦有非常朴素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的因果报应理念。
由此便可知,强调善念、善行是根植于我们日常的身、心、意、行之中的,并且被文化教育所传承,成为传世的瑰宝。毫无疑问,“善有善报”的人生理念具有莫大的积极意义。但在现实生活中却经常会遇到相反的情况,即真正行善的人并不一定能够得长生福寿果,相反那些为恶的人们却有可能福寿延年。
关汉卿在《窦娥冤》中便借窦娥之口发问,曰:“有日月朝暮悬,有鬼神掌著生死权。天地也,只合把清浊分辨,可怎生糊突了盗跖、颜渊。为善的受贫穷更命短,造恶的享富贵又寿延。”面对这一现实状况,人们不禁要问,难道天地神明真的是不辨人间善恶吗?若果真如此,那为什么还要强调善因善果、恶因恶果呢?
二、本土的因果报应思想:道教“承负”理论。
这两个问题的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中国本土的因果报应思想并不是简单的“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而是道教所秉持的“承负”理论。
“承负”的思想源出于道教经典《太平经》,其对“承负”的解释可分为两个方面:
其一,承负是建立在先人与今人、今人与后人之间跨越时间范围的报应手段。
经曰:“承者为前,负者为后。承者,乃谓先人本承天心而行,小小过失,不自知,用日积久,相聚为多,今后生人,反无辜蒙其过谪,连传被其灾。负者,乃先人负于后生者也。”意思是说,先人因小过而不自知,于是遗衍于子孙,前者“负”,后者“承”,这是“承负”思想的基本内容。
翟灏《通俗编·卷一》写了一句俗语“今年种竹,来年吃笋;前人种树,后人乘凉”,体现的便是道教的承负思想。以此可知,承负不仅包含个人行为的因果,更把此理论延伸到了家族系统中。
其二,究其本质,承负强调的是自然循环之理,是建立在物极必反基础上的育人之方。
经中又云:“三统共生,长养凡物名为财,财共生欲,欲共生邪,邪共生奸,奸共生猾,猾共生害,而不止则乱败,败而不止,不可复理,因究还反其本,故名承负。”意即天地人三统共生,长养财物,欲多则生奸邪,以至不可复理,直到财物穷尽才知还返回虚无之源本。
这段其实是在叙述承负产生的缘由,细读会发现其仍然不离阴阳互化的道理,这乃是道教哲学的根本。今世有罪未遭罪,只是因为尚未达到极点,若不知悔改,便会将报应体现在子孙身上。
不可否认的是,“承负”中包含着很明显的因果报应思想,但却又不能把目光仅仅限制在个人自身的善恶报应上。在“承负”理论中,一个人的善行、恶行不但会影响到个人的人生,更会近报子孙,远及整个社会生活体系。
这便如同祖辈积财后辈享受、祖辈欠债后辈还钱的通俗道理,其实是把个人行为的因果扩展到了更长的时间范围和更广的空间范围中。受此影响,善恶的报应也就不一定会在现世出现了。
用比较流行的话来理解,“承负”所阐述的哲理非常类似于蝴蝶效应,前辈行善之荫可以庇佑今人福祉,今人行恶之罪则可以跨越时间与空间造成后代人的受祸,个人的善恶之行会波及到与己相关的更多的人和事,并且祸福的结果还可以超越人类种族,会对其他物种及整个自然界造成影响。因此,“承负”不仅仅是人生指导观,其中更蕴含着中国人所独有的自然宇宙观,隐含的仍然是“道法自然”的终极命题。
三、道家“承负”思想强调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因果强调的主题是个人,承负则把施受对象扩展到了同一个文化话语体系下的每一个人。之所以会有此种区别,与中国社会体系的乡土性基础密不可分。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出,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乡土社会,“乡土社会的一个特点就是,这种社会的人是在熟人里长大的”,各个社会成员之间具有或多或少的联系,这种细微的联系所造成的牵一发动全身的效果正是承负想要传达的理念。因为任何一个人的善恶所能造成的结果,往往都会超越自我个人所受的范围,从而对子孙、家族乃至其他社会成员产生影响。由此,才会诞生出“诸恶莫作,诸善奉行”的圣训。
与儒家所强调的“慎独”思想类似,道家“承负”思想是在强调每个人都应该对自我不断进行完善,唯有积功累德、好善利人,才能逐步实现《太平经》中所设想的顺天地之法的太平理想。在此前提下,“承负”又强调为善、为恶将不再是某个人一人的修行,而是将一个家族、一个社会群体的利益融合在一起,实现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图景。
因为个人所背负的不仅是自我造就的祸福,个人之“应”往往会来自于他人之“施”,所以往往就会出现现世为善而不得善果、现世为恶却不得恶报的情况。处于复杂社会关系链条中的人们,每一个人随时都会承担起他人行为可能造成的果报。
为了避免出现“一损俱损”的情况,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善恶观与集体荣誉感、责任感都会被着重强调。从社会学观点来看,“承负”文化其实可以非常有效率地增加集体凝聚力,提升整个社会群体的道德水准。
作为一种宗教,对善行的强调是其基本母题,劝善则直接体现出了宗教的社会教化作用,其教化的每一个信徒都是社会中活生生的一份子。如果能够通过信仰和规诫的力量,使之达到完善个人道德的目的,那么宗教所具有的积极社会意义也将会在更大范围内传播。而这才是劝善的最高追求。 https://t.cn/RxRVH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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