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枫桥式公安派出所”丨“一针一线一梭”打造中央商务区“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猎德派出所于2000年7月成立,2011年9月被公安部命名为一级派出所。辖区地处广州中央商务区,最突出的特点是一多一高一大。领馆多,猎德派出所是全国辖内领事馆数量最多的派出所,占全国领事馆数量的16%;高层超高层建筑多,猎德是天河CBD所在地,高层建筑194栋,超高层建筑44栋。花城广场占地面积56万平方米,是全国十大城市广场之一,每年活动200多场次,年人流量超1000万,是广东省安保任务最重的派出所。近年来,猎德派出所坚持党建统领,树牢“借力、嵌入、融合”理念,党务警务一体推进,积极创建国家级中央商务区“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创建工作受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充分肯定。https://t.cn/AiF274Qb
今年是我们祖国母亲70周年的生日,也正值2019级萌新们踏入无锡外国语学校这一新的台阶,锡外在这一美好时刻,向祖国母亲和萌新们发来祝福:2019,我们乐颂中国,永恒礼赞,等待如约而至的你,共话梦想,一同启航!
2019年12月25日下午,无锡外国语学校“乐颂中国·永恒礼赞”文艺汇演初二、高一专场大幕开启。
时间在追赶未来,脚步随梦想加快,今日,理想的乐章在学子心中激荡,今日,青春的梦想在锡外扬帆起航,告别昨天,我们将站在新的起点,展望明天,我们将塑造最美的篇章。虎兮虎兮,添翼飞兮;大风起兮,风云际会;归去来兮,相约今朝!愿国家繁荣富强,愿学校美好辉煌。
2019年12月25日下午,无锡外国语学校“乐颂中国·永恒礼赞”文艺汇演初二、高一专场大幕开启。
时间在追赶未来,脚步随梦想加快,今日,理想的乐章在学子心中激荡,今日,青春的梦想在锡外扬帆起航,告别昨天,我们将站在新的起点,展望明天,我们将塑造最美的篇章。虎兮虎兮,添翼飞兮;大风起兮,风云际会;归去来兮,相约今朝!愿国家繁荣富强,愿学校美好辉煌。
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非法集资案的法律关系分析
根据非法集资案所涉购房人的不同缴款形式,其中的法律关系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以现金、转账或购买“纸飞飞”形式向集资人交付房款且没有收取任何利息或资金占用费以及交付首付款并办理剩余贷款手续且没有收取任何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的购房人。根据2019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这些人的合法购房人的法律身份很明确,也很好理解,在此无需赘述。
二是前期交付意向金或诚意金的购房人并收取一定资金占用费的购房人。这些人与集资人之间属于纯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至于其中的资金占用费,如果购房人已交付意向金或诚意金,而集资人又不按期交付房屋,其理应为长期占用这些购房人的资金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对价,否则显失公平。在具备交房条件后,既然集资人和这些购房人通过订立协议把意向金、诚意金转为房款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就应当尽快依照购房合同交房。这些都是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2019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在上述民事法律关系中,购房人交付购房意向金、购房诚意金的根本目的纯粹是为了购房,而不是为了收取资金占用费,更不是为了收取利息。即使中途收取集资人支付的一部分资金占用费,也不能因此而否定这些人的购房目的。如果认为购房人和集资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收取占用费,显然不符合他们的初衷,也不符合当地政府当初为了支持集资人而发文呼吁市民购房的事实。既然如此,这些购房人在本质上就是合法的房屋买受方。
需要指出的是,资金占用费和利息虽然同属于孳息,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利息收取的依据是借贷合同;资金占用费依据的是预订合同。这些购房人和集资人之间签订的是房屋预售合同,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
三是先向集资人提供借款并收取一定利息而后又用返款与其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人。这部分购房人与集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1.借贷法律关系
在这个法律关系中,集资人是债务人,购房人是债权人。即使集资人涉嫌非法集资,在追究其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之余,法律并不免除其向购房人返还其非法吸收的资金的义务,对此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得非常明确。而事实上,集资人在2014年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也已经陆续向部分购房人返还了前已收取的借款,返还的形式是把借款转为购房款并已被集资人以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就此而言,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已经履行完毕。即使双方存在非法集资或集资参与的问题,也应当针对这个阶段的非法集资或集资参与进行处理,该偿付本金就依法偿付本金,该追缴利息就依法追缴利息。
2.购房合同关系
在这个法律关系中,甲方集资人是房屋出售方,乙方购房人是买受方。如上所述,既然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已经履行完毕,并且作为债务人的集资人也把返还给债权人(购房人)的资金转化为购房款并开具收据予以确认,购房人就完成了付款义务,在此基础上签订的购房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集资人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无论如何都不应因为前一阶段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否定这一阶段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更不能因为前一阶段的集资参与人身份而否定这一阶段合法的购房人身份。
综上可见,对第三种情况的处理应当区别对待。如果因为前一阶段的法律关系和集资参与人身份而否定后一阶段的法律关系和合法购房人身份,则集资人可以其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为借口而拒绝向这购房人交付房屋,这势必在实际上违背“任何人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益”这一基本的法治原则。 https://t.cn/RzYJZnc
根据非法集资案所涉购房人的不同缴款形式,其中的法律关系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以现金、转账或购买“纸飞飞”形式向集资人交付房款且没有收取任何利息或资金占用费以及交付首付款并办理剩余贷款手续且没有收取任何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的购房人。根据2019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这些人的合法购房人的法律身份很明确,也很好理解,在此无需赘述。
二是前期交付意向金或诚意金的购房人并收取一定资金占用费的购房人。这些人与集资人之间属于纯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至于其中的资金占用费,如果购房人已交付意向金或诚意金,而集资人又不按期交付房屋,其理应为长期占用这些购房人的资金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对价,否则显失公平。在具备交房条件后,既然集资人和这些购房人通过订立协议把意向金、诚意金转为房款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就应当尽快依照购房合同交房。这些都是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2019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在上述民事法律关系中,购房人交付购房意向金、购房诚意金的根本目的纯粹是为了购房,而不是为了收取资金占用费,更不是为了收取利息。即使中途收取集资人支付的一部分资金占用费,也不能因此而否定这些人的购房目的。如果认为购房人和集资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收取占用费,显然不符合他们的初衷,也不符合当地政府当初为了支持集资人而发文呼吁市民购房的事实。既然如此,这些购房人在本质上就是合法的房屋买受方。
需要指出的是,资金占用费和利息虽然同属于孳息,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利息收取的依据是借贷合同;资金占用费依据的是预订合同。这些购房人和集资人之间签订的是房屋预售合同,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
三是先向集资人提供借款并收取一定利息而后又用返款与其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人。这部分购房人与集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1.借贷法律关系
在这个法律关系中,集资人是债务人,购房人是债权人。即使集资人涉嫌非法集资,在追究其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之余,法律并不免除其向购房人返还其非法吸收的资金的义务,对此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得非常明确。而事实上,集资人在2014年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也已经陆续向部分购房人返还了前已收取的借款,返还的形式是把借款转为购房款并已被集资人以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就此而言,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已经履行完毕。即使双方存在非法集资或集资参与的问题,也应当针对这个阶段的非法集资或集资参与进行处理,该偿付本金就依法偿付本金,该追缴利息就依法追缴利息。
2.购房合同关系
在这个法律关系中,甲方集资人是房屋出售方,乙方购房人是买受方。如上所述,既然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已经履行完毕,并且作为债务人的集资人也把返还给债权人(购房人)的资金转化为购房款并开具收据予以确认,购房人就完成了付款义务,在此基础上签订的购房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集资人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无论如何都不应因为前一阶段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否定这一阶段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更不能因为前一阶段的集资参与人身份而否定这一阶段合法的购房人身份。
综上可见,对第三种情况的处理应当区别对待。如果因为前一阶段的法律关系和集资参与人身份而否定后一阶段的法律关系和合法购房人身份,则集资人可以其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为借口而拒绝向这购房人交付房屋,这势必在实际上违背“任何人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益”这一基本的法治原则。 https://t.cn/RzYJZ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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