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个公司常见的法律问题,就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问题。
大家都知道,大多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都是实行认缴制的,无需股东将注册资本所需要的财产实际缴纳给公司,公司就可以进行生产经营了。
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很多,股东可以选择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作价出资。判定货币以外的财产能否作为出资财产,主要是看两个部分,一个是能不能用货币估价,另一个则是,可不可以依法转让,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财产,才可以作为出资财产。
之前有一个朋友问我,他作为公司股东能不能以劳务作价出资。根据上述标准,显然是不能的,一是在于,劳务本身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难以评估作价,另外劳务本身也不太好转让,不像其它财产一样,具有很强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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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未经许可直播游戏画面被判侵权#著作权[超话]#
主播未经许可直播游戏画面被判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牛鲨打假公司[超话]#
近两年,观看游戏直播已经成为不少人进行娱乐消费的重要方式。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发布的《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19)》曾预测,到2022年,游戏直播市场规模达300亿元左右。而这个百亿级别的新兴业态面临着不少版权问题的困扰。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号直播而引发纠纷的案件,游戏主播未获许可擅自直播、录播游戏《梦幻西游》画面,并在直播过程中为竞品游戏持续宣传导量,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不仅如此,为主播提供账号的账号出借者,同样被判需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频繁变更游戏账号直播或为逃避游戏权利人监管使用他人账号直播的行为并不鲜见,一经查实,主播及为其提供账号者均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是《梦幻西游》游戏权利人,其发现王某未经许可,在某直播平台上直播、录播《梦幻西游》画面,并在直播过程中为竞品游戏持续宣传导量,侵害网易公司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他权利。李某不仅为王某提供平台账号用以直播,还提供了多个游戏账号,并协助王某转移游戏角色以逃避网易公司处罚,构成帮助侵权。网易公司多次对王某、李某作出游戏账号封号处罚,并书面通知其直播违规,但二人仍变更账号持续侵权。
据此,网易公司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王某、李某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网易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万元,在直播平台首页醒目位置连续10日刊登声明,向网易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庭审中,王某辩称:游戏直播画面没有独创性,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被诉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所推广的第三方游戏不构成对案涉游戏的侵权,故推广行为本身亦不构成侵权。游戏直播已获网易公司许可,属于对原游戏作品的转换性使用,且客观上对网易公司游戏起到了正向的推广、宣传作用,游戏录播属于合理使用。
王某还提出,收到网易公司起诉材料前已经停止直播和上传案涉游戏短视频。并且,网易公司的索赔金额畸高。该案的另一名被告李某则辩称:游戏直播画面没有独创性,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案涉直播账号系王某借用自己的手机号进行注册,自己未参与或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裁决判定:
法院审理后归纳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三:其一,王某是否侵害网易公司对《梦幻西游》游戏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他权利;其二,李某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其三,若构成侵权,王某、李某应如何担责。法院审理查明,网易公司对《梦幻西游》游戏享有著作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案涉游戏《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及《玩家守则》中均明确,未经网易公司事先书面允许,玩家不得通过第三方软件直播游戏画面。网易公司多次因王某违规直播《梦幻西游》对其数个游戏账号作出封停处罚,通过电话及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王某未取得授权,不得进行游戏直播。王某也曾致电网易公司投诉另一玩家违反规则进行直播。
法院认为,王某使用直播平台账号上传《梦幻西游》游戏录播视频,使不特定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游戏画面内容,满足“交互式传播”要件,侵害网易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王某提出的转换性使用及合理使用等抗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法院同时指出,李某明知需要通过实名登记注册游戏账号及直播平台账号,仍允许王某使用其直播账号及游戏账号直播案涉游戏,可见其具有明显的直播合意。在两人多个游戏账号均因违规直播被网易公司封停后,李某明知王某未经允许进行的游戏直播被网易公司所禁止,还与王某通过网易公司藏宝阁指定交易的方式将王某直播常用角色从王某名下账号转移至李某名下账号,客观上实施了多项帮助行为,与王某构成共同侵权。
如何认定赔偿数额?广州互联网法院指出,该案中,王某、李某明知不得进行案涉游戏直播,在收到网易公司处罚通知后,却未停止侵权行为,而是通过实施指定交易方式转换游戏角色、更换游戏账号等方式继续进行案涉游戏直播。并且,侵权行为持续长达9个多月,直播次数接近500场,直播账号粉丝数最高时近34万,在部分游戏直播中同时推广其他游戏,且通过原告举证、被告披露以及法院调查,足以查实侵权行为所获取的收入巨大。
法院认为,王某、李某的行为已满足惩罚性赔偿各要件,本案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予以惩处。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侵权获利情况,扣除主播的个人贡献,以民法典施行日2021年1月1日为界进行分段计算,将之前的违法所得作为该案补偿性赔偿数额,之后的违法所得作为本案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并结合案情,酌情认定本案惩罚性赔偿倍数为4倍。“虽然游戏直播必然包含主播的个性化特征,但游戏整体画面的艺术价值功能在游戏直播中并未发生质的转变,仍是通过玩家或观众的视听体验得以实现。”该案主审法官戴瑾茹说,主播通过游戏直播获得观众打赏并与第三方直播平台进行分成,具有明显的商业性使用性质,无疑挤占游戏权利人在游戏直播市场的潜在市场份额,侵害游戏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对于网易公司提出的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其他诉请,法院表示:“本案中,王某、李某侵害网易公司案涉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并不涉及人身权,且直播中推广其他游戏的行为并无证据显示给网易公司的声誉或信誉造成损害,故网易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李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网易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541648.6元。驳回原告网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据悉,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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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著作权维权诉讼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牛鲨打假公司[超话]#
游戏著作权权利人、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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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是《梦幻西游》游戏权利人,其发现王某未经许可,在某直播平台上直播、录播《梦幻西游》画面,并在直播过程中为竞品游戏持续宣传导量,侵害网易公司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他权利。李某不仅为王某提供平台账号用以直播,还提供了多个游戏账号,并协助王某转移游戏角色以逃避网易公司处罚,构成帮助侵权。网易公司多次对王某、李某作出游戏账号封号处罚,并书面通知其直播违规,但二人仍变更账号持续侵权。
据此,网易公司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王某、李某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网易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万元,在直播平台首页醒目位置连续10日刊登声明,向网易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庭审中,王某辩称:游戏直播画面没有独创性,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被诉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所推广的第三方游戏不构成对案涉游戏的侵权,故推广行为本身亦不构成侵权。游戏直播已获网易公司许可,属于对原游戏作品的转换性使用,且客观上对网易公司游戏起到了正向的推广、宣传作用,游戏录播属于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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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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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王某使用直播平台账号上传《梦幻西游》游戏录播视频,使不特定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游戏画面内容,满足“交互式传播”要件,侵害网易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王某提出的转换性使用及合理使用等抗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法院同时指出,李某明知需要通过实名登记注册游戏账号及直播平台账号,仍允许王某使用其直播账号及游戏账号直播案涉游戏,可见其具有明显的直播合意。在两人多个游戏账号均因违规直播被网易公司封停后,李某明知王某未经允许进行的游戏直播被网易公司所禁止,还与王某通过网易公司藏宝阁指定交易的方式将王某直播常用角色从王某名下账号转移至李某名下账号,客观上实施了多项帮助行为,与王某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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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品牌状告前加盟商商标侵权#打假[超话]#
餐饮品牌状告前加盟商商标侵权,判决商标侵权成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第23153078号“香他她”图文商标由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饭店;快餐馆;酒吧服务等。
2019年7月16日,张林、李山两个人与原告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即建立加盟关系,合同期限三年,许可使用费3.8万元。随后,张林注册个体工商户即天心区××香快餐店,张林与李山用该快餐店开展餐饮加盟业务。
2021年6月9日,因疫情开始,营业额降低,处于亏损状态等原因,张林和李山向原告提交《解约申请》,申请自2021年6月9日起正式闭店,并承诺对门店招牌LOGO进行拆除,设备自行处理,以免影响品牌。2021年6月27日,原告同意张林、李山的闭店申请,并向李山退还加盟保证金。看到这里,双方是友好合作关系,明明好聚好散,又是什么原因让双方产生纠纷呢?
来啊,张林、李山与原告解除加盟合同后,发现张林、李山承诺处理的含有“香他她”标识的经营设备以及张林个人名义注册的天心区××香快餐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出现在了另一场所用于经营快餐,该店的实际经营者为王兵。2021年12月2日,原告将该三人作为被告向天心区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张林、李山、王兵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招牌、菜单、店内广告牌、装饰物、桌牌、消费小票上使用原告第23153078号“香他她”图文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且多处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和具有影响力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讼请求为:1、判令确认三被告侵犯了原告第23153078号“香他她”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立即停止侵权;2、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和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
张林辩称:我与本案无关,现在的快餐店是李山在经营。
李山辩称:1、张林所述属实,但现在快餐店经营者并非我李山;2、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明显过高,因为商标使用权三年是38 000元,实际上终止合同之后使用商标的时间也就三个月。
王兵辩称:天心区××香快餐店最初经营者是我本人,张林和李山是股东。张林和李山与原告解除合同后,考虑到经营设施是花钱购置的,遂将经营设施搬至另一场所开展快餐经营。
被诉侵权店铺在招牌、菜单、店内广告牌、门帘、桌子、小票、餐具上使用的“香他她”标识与本案权利商标“香他她”的文字部分构成相同;被诉侵权店铺系快餐店,与原告第23153078号“香他她”图文商标核定范围相同,且上述经营设施均来源于原告曾授权加盟的经营场所,相关公众会认为被诉侵权店铺提供的快餐制售来源于原告或经原告授权,侵犯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诉侵权店铺使用的标识为“香他她煲仔饭”“香他她”标识,并非“长沙市香他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原告公司简称,对于使用上述标识行为,本院已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二)原告未提供其权利装潢样式图以及权利装潢投入使用的证据,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兵自认其是被诉侵权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李山尽管辩称其未参与侵权店铺的经营,但是在加盟关系解除后,将含有侵犯原告商标权标识的设备设施交由王兵在侵权店铺使用,属于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的行为,应该承担商标侵权责任。(三)张林除了与李山有上述第2点相同行为之外,还将天心区××香快餐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交予王兵使用的行为,诉讼时天心区××香快餐店已注销,作为天心区××香快餐店的经营者张林,亦要为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原告未能提供其自身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的证据,故要求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经综合考虑原告品牌知名度及影响力、加盟费收取标准(3年3.8万元)、被告的主观过错及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侵权持续时间(实际经营只3个月)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9000元。
裁决判定:
被告张林、李山、王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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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第23153078号“香他她”图文商标由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饭店;快餐馆;酒吧服务等。
2019年7月16日,张林、李山两个人与原告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即建立加盟关系,合同期限三年,许可使用费3.8万元。随后,张林注册个体工商户即天心区××香快餐店,张林与李山用该快餐店开展餐饮加盟业务。
2021年6月9日,因疫情开始,营业额降低,处于亏损状态等原因,张林和李山向原告提交《解约申请》,申请自2021年6月9日起正式闭店,并承诺对门店招牌LOGO进行拆除,设备自行处理,以免影响品牌。2021年6月27日,原告同意张林、李山的闭店申请,并向李山退还加盟保证金。看到这里,双方是友好合作关系,明明好聚好散,又是什么原因让双方产生纠纷呢?
来啊,张林、李山与原告解除加盟合同后,发现张林、李山承诺处理的含有“香他她”标识的经营设备以及张林个人名义注册的天心区××香快餐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出现在了另一场所用于经营快餐,该店的实际经营者为王兵。2021年12月2日,原告将该三人作为被告向天心区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张林、李山、王兵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招牌、菜单、店内广告牌、装饰物、桌牌、消费小票上使用原告第23153078号“香他她”图文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且多处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和具有影响力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讼请求为:1、判令确认三被告侵犯了原告第23153078号“香他她”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立即停止侵权;2、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和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
张林辩称:我与本案无关,现在的快餐店是李山在经营。
李山辩称:1、张林所述属实,但现在快餐店经营者并非我李山;2、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明显过高,因为商标使用权三年是38 000元,实际上终止合同之后使用商标的时间也就三个月。
王兵辩称:天心区××香快餐店最初经营者是我本人,张林和李山是股东。张林和李山与原告解除合同后,考虑到经营设施是花钱购置的,遂将经营设施搬至另一场所开展快餐经营。
被诉侵权店铺在招牌、菜单、店内广告牌、门帘、桌子、小票、餐具上使用的“香他她”标识与本案权利商标“香他她”的文字部分构成相同;被诉侵权店铺系快餐店,与原告第23153078号“香他她”图文商标核定范围相同,且上述经营设施均来源于原告曾授权加盟的经营场所,相关公众会认为被诉侵权店铺提供的快餐制售来源于原告或经原告授权,侵犯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诉侵权店铺使用的标识为“香他她煲仔饭”“香他她”标识,并非“长沙市香他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原告公司简称,对于使用上述标识行为,本院已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二)原告未提供其权利装潢样式图以及权利装潢投入使用的证据,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兵自认其是被诉侵权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李山尽管辩称其未参与侵权店铺的经营,但是在加盟关系解除后,将含有侵犯原告商标权标识的设备设施交由王兵在侵权店铺使用,属于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的行为,应该承担商标侵权责任。(三)张林除了与李山有上述第2点相同行为之外,还将天心区××香快餐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交予王兵使用的行为,诉讼时天心区××香快餐店已注销,作为天心区××香快餐店的经营者张林,亦要为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原告未能提供其自身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的证据,故要求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经综合考虑原告品牌知名度及影响力、加盟费收取标准(3年3.8万元)、被告的主观过错及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侵权持续时间(实际经营只3个月)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9000元。
裁决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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