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邀闺蜜来家里玩,随后就出门逛街了,由于女子下午要上班,闺蜜就先离开了,不料,等她下班回家,却发现家里出事了。自己房间里的黄金手镯、钻石戒指都不见了,她立马报了警,民警检查后,发现梁女士家的门锁是密码锁,门窗也是完好的,初步断定是熟人作案。
梁女士家住沙区土湾,丢失的东西价值2万多元,对于警方的怀疑,她却予以了否定,她认为不存在熟人作案的可能,家里除了她以外,就剩老人在家,她怕老人记不住密码,就将一把钥匙,藏在了大门口的鞋子里。
而对于这件事,除了她的家人知道以外,就只告诉过她的好闺蜜韩某,但是两人的关系非常好,她不认为对方会这样做。
虽然相信闺蜜,但是,她还是透露了一个细节。
事发当天,她邀请韩某来家里玩,期间她向韩某展示过黄金和钻戒,随后2人就出门逛街,得知梁女士下午要上班,韩某就先回家了。
难道韩某没有回家,而是折返回来实施了盗窃吗?
民警通过调取电梯监控,果然发现了韩某的身影,2人并不在一个小区,韩某在梁女士上班时,出现在小区,这样的情况本身就不正常。韩某也是胆大,在电梯里竟然直接拿出了梁女士的黄金手镯,在手上试戴。
这样情况就很明朗了,盗窃者就是梁女士的好闺蜜韩某。
很快民警就赶到其家中,将韩某抓获,面对证据她承认,这些确实是她偷的,并且已经销赃,卖了9000多元。
据她交代,当天梁女士将首饰给她看过后,她就动了歪念,再加上她知道门外的钥匙,所以,她趁梁女士上班之际,轻而易举的拿走了首饰。
得知是自己最好的闺蜜偷的,梁女士怎么也不敢相信,只能感叹自己遇人不淑。
韩某自以为凭借着梁女士的关系,对方绝对不会怀疑到自己头上,殊不知她的一系列举动,可谓是漏洞百出。
1、梁女士家里除了她之外,就只有婆婆等家人,根本没有偷她首饰的可能,所以警方在怀疑熟人作案时,她才会直接否认。
但是她不知道,警方所说的熟人,可不仅仅只有家人,门外放钥匙的事情,除了家人之外,梁女士只告诉了韩某,这样的怀疑范围就大大缩小了。
2、一般的小偷在盗得物品后,都会百般遮掩,害怕被别人发现。可韩某倒好,她在作案之后,竟然毫不避讳,直接坐电梯,还将偷得的东西,拿出来试戴。
失主报案后,警方会第一时间查看周围监控,韩某如此明目张胆的行为,这不一查就查到了吗?
那么,韩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韩某盗窃事实很清楚,但是若要构成盗窃罪,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盗窃罪是一种数额性的犯罪,所以,其盗窃所得数额是重要的参考。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梁女士说首饰价值2万多,这个金额可不是说说而已,而是需要拿出证据证明才行的,但是从韩某销赃金额(9000元)来看,其本来价值肯定是上万了。
由于各个地方的对于金额规定不一致,按照重庆地区的金额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以40万元为起点。
韩某所盗金额,超过2000,且不到60000,所以符合“数额较大”标准,她将面临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目前,韩某因盗窃罪,已经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这件事,让我想了一句网友的调侃:“防火防盗防闺蜜。”说白了韩某就是爱慕虚荣,且嫉妒心强,这种人往往会难以控制自己的欲望,随着欲望的不断膨胀,都会向自我毁灭的方向发展。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也提醒大家,不要为图省事,把自家钥匙藏在门口某个角落,你方便了自己,同时也方便了不法分子。就像梁女士这样,就算不被闺蜜盗窃,也会埋下安全隐患,给别有用心之人留下可乘之机。
梁女士家住沙区土湾,丢失的东西价值2万多元,对于警方的怀疑,她却予以了否定,她认为不存在熟人作案的可能,家里除了她以外,就剩老人在家,她怕老人记不住密码,就将一把钥匙,藏在了大门口的鞋子里。
而对于这件事,除了她的家人知道以外,就只告诉过她的好闺蜜韩某,但是两人的关系非常好,她不认为对方会这样做。
虽然相信闺蜜,但是,她还是透露了一个细节。
事发当天,她邀请韩某来家里玩,期间她向韩某展示过黄金和钻戒,随后2人就出门逛街,得知梁女士下午要上班,韩某就先回家了。
难道韩某没有回家,而是折返回来实施了盗窃吗?
民警通过调取电梯监控,果然发现了韩某的身影,2人并不在一个小区,韩某在梁女士上班时,出现在小区,这样的情况本身就不正常。韩某也是胆大,在电梯里竟然直接拿出了梁女士的黄金手镯,在手上试戴。
这样情况就很明朗了,盗窃者就是梁女士的好闺蜜韩某。
很快民警就赶到其家中,将韩某抓获,面对证据她承认,这些确实是她偷的,并且已经销赃,卖了9000多元。
据她交代,当天梁女士将首饰给她看过后,她就动了歪念,再加上她知道门外的钥匙,所以,她趁梁女士上班之际,轻而易举的拿走了首饰。
得知是自己最好的闺蜜偷的,梁女士怎么也不敢相信,只能感叹自己遇人不淑。
韩某自以为凭借着梁女士的关系,对方绝对不会怀疑到自己头上,殊不知她的一系列举动,可谓是漏洞百出。
1、梁女士家里除了她之外,就只有婆婆等家人,根本没有偷她首饰的可能,所以警方在怀疑熟人作案时,她才会直接否认。
但是她不知道,警方所说的熟人,可不仅仅只有家人,门外放钥匙的事情,除了家人之外,梁女士只告诉了韩某,这样的怀疑范围就大大缩小了。
2、一般的小偷在盗得物品后,都会百般遮掩,害怕被别人发现。可韩某倒好,她在作案之后,竟然毫不避讳,直接坐电梯,还将偷得的东西,拿出来试戴。
失主报案后,警方会第一时间查看周围监控,韩某如此明目张胆的行为,这不一查就查到了吗?
那么,韩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韩某盗窃事实很清楚,但是若要构成盗窃罪,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盗窃罪是一种数额性的犯罪,所以,其盗窃所得数额是重要的参考。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梁女士说首饰价值2万多,这个金额可不是说说而已,而是需要拿出证据证明才行的,但是从韩某销赃金额(9000元)来看,其本来价值肯定是上万了。
由于各个地方的对于金额规定不一致,按照重庆地区的金额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以40万元为起点。
韩某所盗金额,超过2000,且不到60000,所以符合“数额较大”标准,她将面临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目前,韩某因盗窃罪,已经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这件事,让我想了一句网友的调侃:“防火防盗防闺蜜。”说白了韩某就是爱慕虚荣,且嫉妒心强,这种人往往会难以控制自己的欲望,随着欲望的不断膨胀,都会向自我毁灭的方向发展。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也提醒大家,不要为图省事,把自家钥匙藏在门口某个角落,你方便了自己,同时也方便了不法分子。就像梁女士这样,就算不被闺蜜盗窃,也会埋下安全隐患,给别有用心之人留下可乘之机。
#法治政府建##百日行动#牛场派出所开展行业场所安全检查
为切实维护辖区社会治安持续稳定,进一步提升社会面治安巡控水平和应急处突能力,根据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安排部署,7月14日,牛场派出所深入辖区重点行业场所开展安全检查。
检查中,检查员重点检查了行业场所的值班、消防安全设施、疫情防控、视频监控系统等情况,并对在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业场所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完毕。同时,检查员要求场所负责人一是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克服麻痹大意思想,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二是要及时查找整改存在的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堵塞安全漏洞,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要进一步提高责任安全意识,做好防火、防盗、防安全事故、防电信诈骗等各项工作。
此次检查中,共检查了5家重点行业场所,不仅有效消除了安全隐患,进一步净化了辖区治安环境,同时还提高了重点场所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为切实维护辖区社会治安持续稳定,进一步提升社会面治安巡控水平和应急处突能力,根据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安排部署,7月14日,牛场派出所深入辖区重点行业场所开展安全检查。
检查中,检查员重点检查了行业场所的值班、消防安全设施、疫情防控、视频监控系统等情况,并对在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业场所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完毕。同时,检查员要求场所负责人一是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克服麻痹大意思想,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二是要及时查找整改存在的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堵塞安全漏洞,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要进一步提高责任安全意识,做好防火、防盗、防安全事故、防电信诈骗等各项工作。
此次检查中,共检查了5家重点行业场所,不仅有效消除了安全隐患,进一步净化了辖区治安环境,同时还提高了重点场所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重庆,一女子邀闺蜜来家里玩,随后就出门逛街了,由于女子下午要上班,闺蜜就先离开了,不料,等她下班回家,却发现家里出事了。自己房间里的黄金手镯、钻石戒指都不见了,她立马报了警,民警检查后,发现梁女士家的门锁是密码锁,门窗也是完好的,初步断定是熟人作案。
梁女士家住沙区土湾,丢失的东西价值2万多元,对于警方的怀疑,她却予以了否定,她认为不存在熟人作案的可能,家里除了她以外,就剩老人在家,她怕老人记不住密码,就将一把钥匙,藏在了大门口的鞋子里。
而对于这件事,除了她的家人知道以外,就只告诉过她的好闺蜜韩某,但是两人的关系非常好,她不认为对方会这样做。
虽然相信闺蜜,但是,她还是透露了一个细节。
事发当天,她邀请韩某来家里玩,期间她向韩某展示过黄金和钻戒,随后2人就出门逛街,得知梁女士下午要上班,韩某就先回家了。
难道韩某没有回家,而是折返回来实施了盗窃吗?
民警通过调取电梯监控,果然发现了韩某的身影,2人并不在一个小区,韩某在梁女士上班时,出现在小区,这样的情况本身就不正常。韩某也是胆大,在电梯里竟然直接拿出了梁女士的黄金手镯,在手上试戴。
这样情况就很明朗了,盗窃者就是梁女士的好闺蜜韩某。
很快民警就赶到其家中,将韩某抓获,面对证据她承认,这些确实是她偷的,并且已经销赃,卖了9000多元。
据她交代,当天梁女士将首饰给她看过后,她就动了歪念,再加上她知道门外的钥匙,所以,她趁梁女士上班之际,轻而易举的拿走了首饰。
得知是自己最好的闺蜜偷的,梁女士怎么也不敢相信,只能感叹自己遇人不淑。
韩某自以为凭借着梁女士的关系,对方绝对不会怀疑到自己头上,殊不知她的一系列举动,可谓是漏洞百出。
1、梁女士家里除了她之外,就只有婆婆等家人,根本没有偷她首饰的可能,所以警方在怀疑熟人作案时,她才会直接否认。
但是她不知道,警方所说的熟人,可不仅仅只有家人,门外放钥匙的事情,除了家人之外,梁女士只告诉了韩某,这样的怀疑范围就大大缩小了。
2、一般的小偷在盗得物品后,都会百般遮掩,害怕被别人发现。可韩某倒好,她在作案之后,竟然毫不避讳,直接坐电梯,还将偷得的东西,拿出来试戴。
失主报案后,警方会第一时间查看周围监控,韩某如此明目张胆的行为,这不一查就查到了吗?
那么,韩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韩某盗窃事实很清楚,但是若要构成盗窃罪,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盗窃罪是一种数额性的犯罪,所以,其盗窃所得数额是重要的参考。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梁女士说首饰价值2万多,这个金额可不是说说而已,而是需要拿出证据证明才行的,但是从韩某销赃金额(9000元)来看,其本来价值肯定是上万了。
由于各个地方的对于金额规定不一致,按照重庆地区的金额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以40万元为起点。
韩某所盗金额,超过2000,且不到60000,所以符合“数额较大”标准,她将面临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目前,韩某因盗窃罪,已经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这件事,让我想了一句网友的调侃:“防火防盗防闺蜜。”说白了韩某就是爱慕虚荣,且嫉妒心强,这种人往往会难以控制自己的欲望,随着欲望的不断膨胀,都会向自我毁灭的方向发展。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也提醒大家,不要为图省事,把自家钥匙藏在门口某个角落,你方便了自己,同时也方便了不法分子。就像梁女士这样,就算不被闺蜜盗窃,也会埋下安全隐患,给别有用心之人留下可乘之机。
梁女士家住沙区土湾,丢失的东西价值2万多元,对于警方的怀疑,她却予以了否定,她认为不存在熟人作案的可能,家里除了她以外,就剩老人在家,她怕老人记不住密码,就将一把钥匙,藏在了大门口的鞋子里。
而对于这件事,除了她的家人知道以外,就只告诉过她的好闺蜜韩某,但是两人的关系非常好,她不认为对方会这样做。
虽然相信闺蜜,但是,她还是透露了一个细节。
事发当天,她邀请韩某来家里玩,期间她向韩某展示过黄金和钻戒,随后2人就出门逛街,得知梁女士下午要上班,韩某就先回家了。
难道韩某没有回家,而是折返回来实施了盗窃吗?
民警通过调取电梯监控,果然发现了韩某的身影,2人并不在一个小区,韩某在梁女士上班时,出现在小区,这样的情况本身就不正常。韩某也是胆大,在电梯里竟然直接拿出了梁女士的黄金手镯,在手上试戴。
这样情况就很明朗了,盗窃者就是梁女士的好闺蜜韩某。
很快民警就赶到其家中,将韩某抓获,面对证据她承认,这些确实是她偷的,并且已经销赃,卖了9000多元。
据她交代,当天梁女士将首饰给她看过后,她就动了歪念,再加上她知道门外的钥匙,所以,她趁梁女士上班之际,轻而易举的拿走了首饰。
得知是自己最好的闺蜜偷的,梁女士怎么也不敢相信,只能感叹自己遇人不淑。
韩某自以为凭借着梁女士的关系,对方绝对不会怀疑到自己头上,殊不知她的一系列举动,可谓是漏洞百出。
1、梁女士家里除了她之外,就只有婆婆等家人,根本没有偷她首饰的可能,所以警方在怀疑熟人作案时,她才会直接否认。
但是她不知道,警方所说的熟人,可不仅仅只有家人,门外放钥匙的事情,除了家人之外,梁女士只告诉了韩某,这样的怀疑范围就大大缩小了。
2、一般的小偷在盗得物品后,都会百般遮掩,害怕被别人发现。可韩某倒好,她在作案之后,竟然毫不避讳,直接坐电梯,还将偷得的东西,拿出来试戴。
失主报案后,警方会第一时间查看周围监控,韩某如此明目张胆的行为,这不一查就查到了吗?
那么,韩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韩某盗窃事实很清楚,但是若要构成盗窃罪,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盗窃罪是一种数额性的犯罪,所以,其盗窃所得数额是重要的参考。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梁女士说首饰价值2万多,这个金额可不是说说而已,而是需要拿出证据证明才行的,但是从韩某销赃金额(9000元)来看,其本来价值肯定是上万了。
由于各个地方的对于金额规定不一致,按照重庆地区的金额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以40万元为起点。
韩某所盗金额,超过2000,且不到60000,所以符合“数额较大”标准,她将面临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目前,韩某因盗窃罪,已经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这件事,让我想了一句网友的调侃:“防火防盗防闺蜜。”说白了韩某就是爱慕虚荣,且嫉妒心强,这种人往往会难以控制自己的欲望,随着欲望的不断膨胀,都会向自我毁灭的方向发展。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也提醒大家,不要为图省事,把自家钥匙藏在门口某个角落,你方便了自己,同时也方便了不法分子。就像梁女士这样,就算不被闺蜜盗窃,也会埋下安全隐患,给别有用心之人留下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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