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艺70年 # #幸存的经典# ——《蔡文姬》】
2001年,为了筹备转年即将到来的郭沫若诞辰110周年和北京人艺50周年,五幕历史剧《蔡文姬》恢复排练。这位东汉才女的故事已是耳熟能详的了:她通音律,善书法,因生于乱世,自幼随父亡命江海十二年;归汉时又生别自己的骨肉和丈夫左贤王,写下血泪凝成的《胡笳十八拍》;归汉后,凭着记忆写录了父亲遗著四百余篇。1959年,郭沫若将自我情感投射在“文姬归汉”的故事当中,用七天时间完成了《蔡文姬》。
“郭沫若作品中至今还在人艺上演的唯有《蔡文姬》”,在唐烨看来,这部剧对女演员来说有个特殊意义,就是“大青衣的确立”。继朱琳之后,徐帆成为北京人艺舞台上第二代蔡文姬。
在徐帆过往的舞台经历里,蔡文姬并不是她的最爱。她个人更喜欢也似乎更擅长情感细腻、“女人味”饱满的角色,比如阮玲玉,比如《风月无边》中的雪儿。相比之下,蔡文姬的线条有棱角,又被太多民族、文化和政治的大概念缠绕着。“初识”蔡文姬时,徐帆觉得跟角色之间不够亲近,“伟人”感的角色演起来不仅不讨巧,还相当费神。
由于剧中运用了大量的传统戏曲元素,《蔡文姬》极吃功夫,演员的一招一式都要有章法可依。当年焦菊隐主张“把戏曲的精神‘化’到话剧中来”。看到有些话剧演员的表演太“拖”,他恨不得给他们加进锣鼓点。排《虎符》时,焦菊隐真这么做了,演员的服装也加上了水袖。然而,效果并不理想,他曾表示过,“《虎符》在音乐方面试验是最少的也是最差的”。排同类历史题材的《蔡文姬》时,随着锣鼓、水袖的取消,表演“话剧化”了些,但演员需借鉴戏曲身段、做派的要求不变。
跟《茶馆》那类写实主义的戏比起来,《蔡文姬》特点鲜明——舞台多为写意的布景,演员形体夸张,大段大段的台词处理得亦说亦咏……徐帆把它称为一出“难啃”的戏。即便如此,她仍然是蔡文姬的不二人选。
“大家常说可遇不可求,大青衣既要能唱,又得有身段还要会演戏。老艺术家口中的‘会演戏’,那得有一定的演技。”唐烨说。凭借话剧《阮玲玉》,徐帆摘得中国戏剧表演艺术最高奖“梅花奖”。当年《蔡文姬》重排导演苏民看中徐帆,不光因为她各方面都相对成熟,还看中了她的技术优势。徐帆父母都是楚剧演员,从小耳濡目染的她12岁进入湖北省戏曲学校接受专业训练,而后转学话剧。用徐帆的话来说,“虽然转行了,幼功是时间抹不掉的”。
在话剧舞台上,对戏曲元素运用的要求之多,以《蔡文姬》为最。演员穿上宽袍大袖的古装戏服容易有“泄”的感觉,一边要提着一口气,一边要让服装成为身体的一部分。唐烨记得排练时,不仅要适应衣服还要适应整体的说话方式。前一版伊屠知牙师的演员叫“妈妈”时,用的是唱腔,徐帆听了开玩笑说,这不是火车拉鸣呢嘛。那句“妈妈”,唐烨当时怎么也叫不出口,“如果整体都像老艺术家们那样说,估计观众也受不了了。那时候,焦先生要求他们每天去看一出京剧,然后从中学出一个念白的方式,或者学一个动作,糅到角色中来”。
比如剧中,蔡文姬与董祀临别,二人互道“明天见”。这三个字要说三遍,每一遍节奏、韵律、走位各不相同,如果不用一些戏曲的程式化身段,不在台词上做一些戏曲化的处理,是不可能好看好听的。据说,朱琳在首版排练中,每一个步法和亮相都斟酌再三。她第一幕用青衣的碎步快速走了一个弧形调度到达舞台前,导演觉得这不符合人物性格,也没能表现人物情绪。几经琢磨,她试着在生活中的走路体态中,糅进青衣及扇子小生的步子来找感觉。
复排时,徐帆一直忍着没看朱琳的表演。在徐帆看来,复排近乎于把一盘菜回锅,搞好了有独特的色香味,搞不好就是剩菜。舞美、道具甚至舞台调度都可以还原,表演却是千人千面的。她希望自己的每一个角色都有些原发性。直到今年院庆版排练,徐帆才看了一遍电影版《蔡文姬》。“声台形表,单独哪一个好都没有用,必须要完整的好,它是一环扣一环的。我很庆幸自己能够在北京人艺一个以男人戏为主的剧院,能够接得住蔡文姬这样以女性为主的作品。”她在“70周年院庆经典剧目导赏”直播时说道。
本段解析选自《<蔡文姬>:不以故事动人,好看在哪里?》
作者 | 杨聃 https://t.cn/A6avsIHj
2001年,为了筹备转年即将到来的郭沫若诞辰110周年和北京人艺50周年,五幕历史剧《蔡文姬》恢复排练。这位东汉才女的故事已是耳熟能详的了:她通音律,善书法,因生于乱世,自幼随父亡命江海十二年;归汉时又生别自己的骨肉和丈夫左贤王,写下血泪凝成的《胡笳十八拍》;归汉后,凭着记忆写录了父亲遗著四百余篇。1959年,郭沫若将自我情感投射在“文姬归汉”的故事当中,用七天时间完成了《蔡文姬》。
“郭沫若作品中至今还在人艺上演的唯有《蔡文姬》”,在唐烨看来,这部剧对女演员来说有个特殊意义,就是“大青衣的确立”。继朱琳之后,徐帆成为北京人艺舞台上第二代蔡文姬。
在徐帆过往的舞台经历里,蔡文姬并不是她的最爱。她个人更喜欢也似乎更擅长情感细腻、“女人味”饱满的角色,比如阮玲玉,比如《风月无边》中的雪儿。相比之下,蔡文姬的线条有棱角,又被太多民族、文化和政治的大概念缠绕着。“初识”蔡文姬时,徐帆觉得跟角色之间不够亲近,“伟人”感的角色演起来不仅不讨巧,还相当费神。
由于剧中运用了大量的传统戏曲元素,《蔡文姬》极吃功夫,演员的一招一式都要有章法可依。当年焦菊隐主张“把戏曲的精神‘化’到话剧中来”。看到有些话剧演员的表演太“拖”,他恨不得给他们加进锣鼓点。排《虎符》时,焦菊隐真这么做了,演员的服装也加上了水袖。然而,效果并不理想,他曾表示过,“《虎符》在音乐方面试验是最少的也是最差的”。排同类历史题材的《蔡文姬》时,随着锣鼓、水袖的取消,表演“话剧化”了些,但演员需借鉴戏曲身段、做派的要求不变。
跟《茶馆》那类写实主义的戏比起来,《蔡文姬》特点鲜明——舞台多为写意的布景,演员形体夸张,大段大段的台词处理得亦说亦咏……徐帆把它称为一出“难啃”的戏。即便如此,她仍然是蔡文姬的不二人选。
“大家常说可遇不可求,大青衣既要能唱,又得有身段还要会演戏。老艺术家口中的‘会演戏’,那得有一定的演技。”唐烨说。凭借话剧《阮玲玉》,徐帆摘得中国戏剧表演艺术最高奖“梅花奖”。当年《蔡文姬》重排导演苏民看中徐帆,不光因为她各方面都相对成熟,还看中了她的技术优势。徐帆父母都是楚剧演员,从小耳濡目染的她12岁进入湖北省戏曲学校接受专业训练,而后转学话剧。用徐帆的话来说,“虽然转行了,幼功是时间抹不掉的”。
在话剧舞台上,对戏曲元素运用的要求之多,以《蔡文姬》为最。演员穿上宽袍大袖的古装戏服容易有“泄”的感觉,一边要提着一口气,一边要让服装成为身体的一部分。唐烨记得排练时,不仅要适应衣服还要适应整体的说话方式。前一版伊屠知牙师的演员叫“妈妈”时,用的是唱腔,徐帆听了开玩笑说,这不是火车拉鸣呢嘛。那句“妈妈”,唐烨当时怎么也叫不出口,“如果整体都像老艺术家们那样说,估计观众也受不了了。那时候,焦先生要求他们每天去看一出京剧,然后从中学出一个念白的方式,或者学一个动作,糅到角色中来”。
比如剧中,蔡文姬与董祀临别,二人互道“明天见”。这三个字要说三遍,每一遍节奏、韵律、走位各不相同,如果不用一些戏曲的程式化身段,不在台词上做一些戏曲化的处理,是不可能好看好听的。据说,朱琳在首版排练中,每一个步法和亮相都斟酌再三。她第一幕用青衣的碎步快速走了一个弧形调度到达舞台前,导演觉得这不符合人物性格,也没能表现人物情绪。几经琢磨,她试着在生活中的走路体态中,糅进青衣及扇子小生的步子来找感觉。
复排时,徐帆一直忍着没看朱琳的表演。在徐帆看来,复排近乎于把一盘菜回锅,搞好了有独特的色香味,搞不好就是剩菜。舞美、道具甚至舞台调度都可以还原,表演却是千人千面的。她希望自己的每一个角色都有些原发性。直到今年院庆版排练,徐帆才看了一遍电影版《蔡文姬》。“声台形表,单独哪一个好都没有用,必须要完整的好,它是一环扣一环的。我很庆幸自己能够在北京人艺一个以男人戏为主的剧院,能够接得住蔡文姬这样以女性为主的作品。”她在“70周年院庆经典剧目导赏”直播时说道。
本段解析选自《<蔡文姬>:不以故事动人,好看在哪里?》
作者 | 杨聃 https://t.cn/A6avsIHj
20年交30万,以后保险账户可滚到几百万?
于细微处见知著,从小案中显正义。一桩桩与群众利益切身相关、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连、看似很“小”的案件,却寄寓着公平正义的诸多“大道理”。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栏目,带您体会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担当与决心,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传递出的法治正能量。
“20年交30万,到娃儿五六十岁
保险账户里面可以滚到几百万……”
在为其子女投保人身保险时
胡某被保险公司销售的一番宣传所吸引
购买保险,由此引发一场官司
近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销售存在一定销售误导行为,投保人胡某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时,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依法酌定保险公司按照50%比例承担责任,向投保人胡某返还相应保费。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10月20日,胡某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提交投保书载明,投保主险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间终身,交费年期20年,期交保费13750元;附加险期交保费15967.25元,交费频次为年交,一年期主险/附加险自动申请续保。主险合同同时约定,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解除主险合同,并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后,胡某向保险公司支付8期保险费12万余元。2018年12月26日,胡某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仅依据合同约定核算并返还保单现金价值。
但是,胡某认为当初的销售人员艾某存在误导销售行为,遂通过微信与艾某联系,询问艾某销售保险时承诺的“20年交30万,到我娃儿五六十岁保险账户里面可以滚到几百万,是不是”,艾某回答说当时是根据公司打印出来的收益表给客户讲的,后来才发现不靠谱。当胡某问及买保险时未告诉她退保险会有损失时,艾某回答“退保险有损失我也是后来才知道的......我后来发现退保险只能退现金价值,拿不回本钱的,保险公司猫腻多啊,业务员也有难处,如果给客户讲第一年交1万保费进去,第三年只能退3千,哪个还得买嘛”。
后胡某向重庆银保监局投诉举报,重庆银保监局于2021年4月9日作出调查意见书,认定该销售人员在销售上述保险过程中存在一定销售误导行为。胡某据此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已经支付的保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保险合同已因胡某行使任意解除权而解除,故胡某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实质是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重庆银保监局作为保险行业的监管部门,具有专业、权威的判断能力,其根据相关证据材料作出的认定,系履行监管职能的体现,故应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销售误导行为。
但是,保险法并未规定当保险人或其业务人员存在销售误导行为时,保险合同解除后应如何处理。此时,在特别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为公平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适用一般法即合同法或者民法总则的规定。
本案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销售人员艾某存在向投保人夸大保险收益等行为,对于投保人订立合同会产生一定的误导,即便在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保险人也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同时,投保人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阅读并签署投保单、提示书以及接受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后仍轻信保险销售人员的宣传,其自身也存在较大过错,故法院酌情确定保险公司承担50%的责任比例,其他损失后果由胡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本案的一审法官肖明明介绍说,实践中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为推广保险产品,多采取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等方式招徕客户,诱导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存在销售误导行为的,监管部门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因销售人员的误导行为,保险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本案中,从胡某所主张的具体责任内容来看,其系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即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用。因此,在保险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一般法的规定作出裁判。保险公司存在一定销售误导行为,理应承担合同解除后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鉴于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时对保险内容及相关后果没有尽可能多地去了解,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依法酌定保险人和投保人各承担50%的责任。
近年来,保险销售误导行为是我国保险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直接侵害了广大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并可能引发社会公众对于保险业的信任危机。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既教育引导保险公司诚信经营,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又有力警醒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树立正确理性的保险消费观,相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同时全面了解所选保险产品的内容及不利后果,不能轻信误导性销售宣传。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于细微处见知著,从小案中显正义。一桩桩与群众利益切身相关、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连、看似很“小”的案件,却寄寓着公平正义的诸多“大道理”。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栏目,带您体会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担当与决心,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传递出的法治正能量。
“20年交30万,到娃儿五六十岁
保险账户里面可以滚到几百万……”
在为其子女投保人身保险时
胡某被保险公司销售的一番宣传所吸引
购买保险,由此引发一场官司
近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销售存在一定销售误导行为,投保人胡某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时,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依法酌定保险公司按照50%比例承担责任,向投保人胡某返还相应保费。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10月20日,胡某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提交投保书载明,投保主险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间终身,交费年期20年,期交保费13750元;附加险期交保费15967.25元,交费频次为年交,一年期主险/附加险自动申请续保。主险合同同时约定,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解除主险合同,并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后,胡某向保险公司支付8期保险费12万余元。2018年12月26日,胡某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仅依据合同约定核算并返还保单现金价值。
但是,胡某认为当初的销售人员艾某存在误导销售行为,遂通过微信与艾某联系,询问艾某销售保险时承诺的“20年交30万,到我娃儿五六十岁保险账户里面可以滚到几百万,是不是”,艾某回答说当时是根据公司打印出来的收益表给客户讲的,后来才发现不靠谱。当胡某问及买保险时未告诉她退保险会有损失时,艾某回答“退保险有损失我也是后来才知道的......我后来发现退保险只能退现金价值,拿不回本钱的,保险公司猫腻多啊,业务员也有难处,如果给客户讲第一年交1万保费进去,第三年只能退3千,哪个还得买嘛”。
后胡某向重庆银保监局投诉举报,重庆银保监局于2021年4月9日作出调查意见书,认定该销售人员在销售上述保险过程中存在一定销售误导行为。胡某据此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已经支付的保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保险合同已因胡某行使任意解除权而解除,故胡某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实质是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重庆银保监局作为保险行业的监管部门,具有专业、权威的判断能力,其根据相关证据材料作出的认定,系履行监管职能的体现,故应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销售误导行为。
但是,保险法并未规定当保险人或其业务人员存在销售误导行为时,保险合同解除后应如何处理。此时,在特别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为公平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适用一般法即合同法或者民法总则的规定。
本案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销售人员艾某存在向投保人夸大保险收益等行为,对于投保人订立合同会产生一定的误导,即便在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保险人也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同时,投保人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阅读并签署投保单、提示书以及接受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后仍轻信保险销售人员的宣传,其自身也存在较大过错,故法院酌情确定保险公司承担50%的责任比例,其他损失后果由胡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本案的一审法官肖明明介绍说,实践中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为推广保险产品,多采取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等方式招徕客户,诱导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存在销售误导行为的,监管部门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因销售人员的误导行为,保险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本案中,从胡某所主张的具体责任内容来看,其系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即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用。因此,在保险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一般法的规定作出裁判。保险公司存在一定销售误导行为,理应承担合同解除后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鉴于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时对保险内容及相关后果没有尽可能多地去了解,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依法酌定保险人和投保人各承担50%的责任。
近年来,保险销售误导行为是我国保险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直接侵害了广大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并可能引发社会公众对于保险业的信任危机。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既教育引导保险公司诚信经营,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又有力警醒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树立正确理性的保险消费观,相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同时全面了解所选保险产品的内容及不利后果,不能轻信误导性销售宣传。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智利裔美国男高音乔纳森·特泰尔曼Jonathan Tetelman去年秋天与 DG厂牌签署独家协议后,录制了他的首张专辑 《Arias》,即将于今年8月5日正式发行。首支单曲“勇士啊,不要诅咒我”选自威尔第歌剧《两个福斯卡里》https://t.cn/A6aPesfS已上线[赞啊][赞啊][赞啊]
乔纳森被歌剧界赞誉为敬业独特且多元的艺术家。纽约时报评价他为“十足的明星”。乔纳森解释说“这张专辑将咏叹调和二重唱中一些鲜为人知的作品与浪漫的男高音相结合,描绘了我的艺术道路。”
乔纳森被歌剧界赞誉为敬业独特且多元的艺术家。纽约时报评价他为“十足的明星”。乔纳森解释说“这张专辑将咏叹调和二重唱中一些鲜为人知的作品与浪漫的男高音相结合,描绘了我的艺术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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