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花52万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但是因为房子没有满5年,所以不能过户,于是,他和原房主约定5年后再把房子过户到他的名下,后来,房子涨到了130万,而原房主居然瞒着男子,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而且已经完成了过户,这可把男子给气坏了。
这位男子姓苏,我们暂且称呼他为苏先生。
苏先生买的房子是拆迁安置房,因为没有满5年,所以不能直接过户,得等5年。
然而,谁也没想到,5年后,这套房子的房价居然翻了一倍,涨到了130万元。
原房主自觉卖亏了,于是,他就悄悄地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房价就是130万元,而且让苏先生无法接受的是,房子也已经过户到了第三人庞某名下。
这个庞某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恶意第三人,就成了本案的关键,因为庞某如果是善意第三人,而房子已经过户到了庞某名下,那么,苏先生就无法在要回房子了。
无奈之下,苏先生选择起诉原房主陈某和第三人庞某,那么,法院判决的结果又是如何呢?
我还是先从头说起。
2015年的时候,苏先生和妻子为了孩子的上学问题,决定在南京本地买一套房子,可是两人都是农村来城里打工的,本就没有多少积蓄,于是,他们决定买一套便宜点的房子,而他们的预算在50万左右。
后来,他们在中介的帮助下,找到了原房主陈某的房子,这套房子的性质比较特殊,因为他是陈某家里的拆迁安置房,也就是说,拆迁安置房不能在5年内过户交易,苏先生在5年内是拿不到房产证的。
不过,也正是因为这套房子是拆迁安置房,所以,他比周围同等面积的房子,要便宜十几万左右。
买房心切的苏先生,并没有想到日后会有买房风险,他和妻子商量后,便决定以52万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子。
到了2016年,苏先生把房子装修好后,便住了进去,能在南京有一个家,苏先生和妻子还是很开心的。
本来,苏先生以为,就这样一直到2020年,他就可以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了,然而,让他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有一天,七八个人却突然来找他。
为首的一人说,房子已经被他买下了,让苏先生赶紧搬走。
苏先生觉得莫名其妙,就给原房主陈某打电话,而这时,他已经联系不上陈某了,很快,他就得知了一个消息,原来,陈某在外面欠了别人很多钱,这套房子被陈某拿去抵债了。
想到这里,苏先生赶忙找了律师,而律师也向法院申请后查到,这套房子已经在2018年的9月1日,就被陈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并在后来过户到了庞某名下。
无奈之下,在2020年的1月份,苏先生开始起诉庞某和陈某两人,那么,庞某作为第三人,他真的是善意第三人吗?
很快,陈某和庞某出庭应诉,而两人给出了自己的证据。
1,原房主陈某说,他并没有把房子卖给苏先生,而是把房子抵押给了苏先生,并向苏先生借了一笔钱。这个说法和苏先生的说法完全不一样。
2,陈某说,他欠案外人戴某的钱,而戴某又欠庞某的钱,三人是三角债的关系。陈某提出把房子抵押给戴某,戴某不同意,于是,庞某就帮陈某清偿了债务,而房子自然就归庞某所有。
因此,陈某认为,他和庞某不存在恶意串通买房的事实。
3,庞某为了证明,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他还特意提供了两张看房时的照片。
那么,根据举证质证的原则,苏先生需要对陈某拿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而苏先生也发现了几个疑点。
1,庞某和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房价为74万元,然而,当时(2019年)的房价是130万元左右,这就说明,庞某没有支付房屋的对价,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买房,就是恶意购房。
2,庞某说,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而他在看到房子里有人居住后,就离开了。
苏先生认为,庞某的陈述本身就不符合常理,因为买房人发现要买的房子里,有人居住,又怎么可能不过问房子里居住的人是谁呢?
3,庞某提供的两张看房时的照片,与苏先生正在居住的房子,根本不是同一个房子,因为地砖的颜色不一样,墙上的支架也不一样,所以庞某提供了虚假的证明。
4,庞某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明,他在交易的当天,支付给了陈某卖房款。
由此看来,庞某和陈某前后陈述,互相矛盾,且两人早就认识,而且庞某明知道房子已经被卖给了苏先生,他还执意要购买这套房子,并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他就是恶意第三人。
因此,最后法院判决庞某和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责令把房子恢复到陈某名下。
后来在2020年12月,陈某和庞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选择上诉,被南京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此,压在苏先生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下了,接下来,他只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这件事就算结束了。
而所谓的恶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
恶意第三人是与善意第三人相对应的说法,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恶意第三人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这位男子姓苏,我们暂且称呼他为苏先生。
苏先生买的房子是拆迁安置房,因为没有满5年,所以不能直接过户,得等5年。
然而,谁也没想到,5年后,这套房子的房价居然翻了一倍,涨到了130万元。
原房主自觉卖亏了,于是,他就悄悄地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房价就是130万元,而且让苏先生无法接受的是,房子也已经过户到了第三人庞某名下。
这个庞某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恶意第三人,就成了本案的关键,因为庞某如果是善意第三人,而房子已经过户到了庞某名下,那么,苏先生就无法在要回房子了。
无奈之下,苏先生选择起诉原房主陈某和第三人庞某,那么,法院判决的结果又是如何呢?
我还是先从头说起。
2015年的时候,苏先生和妻子为了孩子的上学问题,决定在南京本地买一套房子,可是两人都是农村来城里打工的,本就没有多少积蓄,于是,他们决定买一套便宜点的房子,而他们的预算在50万左右。
后来,他们在中介的帮助下,找到了原房主陈某的房子,这套房子的性质比较特殊,因为他是陈某家里的拆迁安置房,也就是说,拆迁安置房不能在5年内过户交易,苏先生在5年内是拿不到房产证的。
不过,也正是因为这套房子是拆迁安置房,所以,他比周围同等面积的房子,要便宜十几万左右。
买房心切的苏先生,并没有想到日后会有买房风险,他和妻子商量后,便决定以52万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子。
到了2016年,苏先生把房子装修好后,便住了进去,能在南京有一个家,苏先生和妻子还是很开心的。
本来,苏先生以为,就这样一直到2020年,他就可以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了,然而,让他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有一天,七八个人却突然来找他。
为首的一人说,房子已经被他买下了,让苏先生赶紧搬走。
苏先生觉得莫名其妙,就给原房主陈某打电话,而这时,他已经联系不上陈某了,很快,他就得知了一个消息,原来,陈某在外面欠了别人很多钱,这套房子被陈某拿去抵债了。
想到这里,苏先生赶忙找了律师,而律师也向法院申请后查到,这套房子已经在2018年的9月1日,就被陈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并在后来过户到了庞某名下。
无奈之下,在2020年的1月份,苏先生开始起诉庞某和陈某两人,那么,庞某作为第三人,他真的是善意第三人吗?
很快,陈某和庞某出庭应诉,而两人给出了自己的证据。
1,原房主陈某说,他并没有把房子卖给苏先生,而是把房子抵押给了苏先生,并向苏先生借了一笔钱。这个说法和苏先生的说法完全不一样。
2,陈某说,他欠案外人戴某的钱,而戴某又欠庞某的钱,三人是三角债的关系。陈某提出把房子抵押给戴某,戴某不同意,于是,庞某就帮陈某清偿了债务,而房子自然就归庞某所有。
因此,陈某认为,他和庞某不存在恶意串通买房的事实。
3,庞某为了证明,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他还特意提供了两张看房时的照片。
那么,根据举证质证的原则,苏先生需要对陈某拿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而苏先生也发现了几个疑点。
1,庞某和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房价为74万元,然而,当时(2019年)的房价是130万元左右,这就说明,庞某没有支付房屋的对价,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买房,就是恶意购房。
2,庞某说,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而他在看到房子里有人居住后,就离开了。
苏先生认为,庞某的陈述本身就不符合常理,因为买房人发现要买的房子里,有人居住,又怎么可能不过问房子里居住的人是谁呢?
3,庞某提供的两张看房时的照片,与苏先生正在居住的房子,根本不是同一个房子,因为地砖的颜色不一样,墙上的支架也不一样,所以庞某提供了虚假的证明。
4,庞某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明,他在交易的当天,支付给了陈某卖房款。
由此看来,庞某和陈某前后陈述,互相矛盾,且两人早就认识,而且庞某明知道房子已经被卖给了苏先生,他还执意要购买这套房子,并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他就是恶意第三人。
因此,最后法院判决庞某和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责令把房子恢复到陈某名下。
后来在2020年12月,陈某和庞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选择上诉,被南京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此,压在苏先生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下了,接下来,他只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这件事就算结束了。
而所谓的恶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
恶意第三人是与善意第三人相对应的说法,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恶意第三人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江苏南京,男子花52万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但是因为房子没有满5年,所以不能过户,于是,他和原房主约定5年后再把房子过户到他的名下,后来,房子涨到了130万,而原房主居然瞒着男子,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而且已经完成了过户,这可把男子给气坏了。
这位男子姓苏,我们暂且称呼他为苏先生。
苏先生买的房子是拆迁安置房,因为没有满5年,所以不能直接过户,得等5年。
然而,谁也没想到,5年后,这套房子的房价居然翻了一倍,涨到了130万元。
原房主自觉卖亏了,于是,他就悄悄地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房价就是130万元,而且让苏先生无法接受的是,房子也已经过户到了第三人庞某名下。
这个庞某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恶意第三人,就成了本案的关键,因为庞某如果是善意第三人,而房子已经过户到了庞某名下,那么,苏先生就无法在要回房子了。
无奈之下,苏先生选择起诉原房主陈某和第三人庞某,那么,法院判决的结果又是如何呢?
我还是先从头说起。
2015年的时候,苏先生和妻子为了孩子的上学问题,决定在南京本地买一套房子,可是两人都是农村来城里打工的,本就没有多少积蓄,于是,他们决定买一套便宜点的房子,而他们的预算在50万左右。
后来,他们在中介的帮助下,找到了原房主陈某的房子,这套房子的性质比较特殊,因为他是陈某家里的拆迁安置房,也就是说,拆迁安置房不能在5年内过户交易,苏先生在5年内是拿不到房产证的。
不过,也正是因为这套房子是拆迁安置房,所以,他比周围同等面积的房子,要便宜十几万左右。
买房心切的苏先生,并没有想到日后会有买房风险,他和妻子商量后,便决定以52万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子。
到了2016年,苏先生把房子装修好后,便住了进去,能在南京有一个家,苏先生和妻子还是很开心的。
本来,苏先生以为,就这样一直到2020年,他就可以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了,然而,让他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有一天,七八个人却突然来找他。
为首的一人说,房子已经被他买下了,让苏先生赶紧搬走。
苏先生觉得莫名其妙,就给原房主陈某打电话,而这时,他已经联系不上陈某了,很快,他就得知了一个消息,原来,陈某在外面欠了别人很多钱,这套房子被陈某拿去抵债了。
想到这里,苏先生赶忙找了律师,而律师也向法院申请后查到,这套房子已经在2018年的9月1日,就被陈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并在后来过户到了庞某名下。
无奈之下,在2020年的1月份,苏先生开始起诉庞某和陈某两人,那么,庞某作为第三人,他真的是善意第三人吗?
很快,陈某和庞某出庭应诉,而两人给出了自己的证据。
1,原房主陈某说,他并没有把房子卖给苏先生,而是把房子抵押给了苏先生,并向苏先生借了一笔钱。这个说法和苏先生的说法完全不一样。
2,陈某说,他欠案外人戴某的钱,而戴某又欠庞某的钱,三人是三角债的关系。陈某提出把房子抵押给戴某,戴某不同意,于是,庞某就帮陈某清偿了债务,而房子自然就归庞某所有。
因此,陈某认为,他和庞某不存在恶意串通买房的事实。
3,庞某为了证明,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他还特意提供了两张看房时的照片。
那么,根据举证质证的原则,苏先生需要对陈某拿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而苏先生也发现了几个疑点。
1,庞某和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房价为74万元,然而,当时(2019年)的房价是130万元左右,这就说明,庞某没有支付房屋的对价,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买房,就是恶意购房。
2,庞某说,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而他在看到房子里有人居住后,就离开了。
苏先生认为,庞某的陈述本身就不符合常理,因为买房人发现要买的房子里,有人居住,又怎么可能不过问房子里居住的人是谁呢?
3,庞某提供的两张看房时的照片,与苏先生正在居住的房子,根本不是同一个房子,因为地砖的颜色不一样,墙上的支架也不一样,所以庞某提供了虚假的证明。
4,庞某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明,他在交易的当天,支付给了陈某卖房款。
由此看来,庞某和陈某前后陈述,互相矛盾,且两人早就认识,而且庞某明知道房子已经被卖给了苏先生,他还执意要购买这套房子,并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他就是恶意第三人。
因此,最后法院判决庞某和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责令把房子恢复到陈某名下。
后来在2020年12月,陈某和庞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选择上诉,被南京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此,压在苏先生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下了,接下来,他只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这件事就算结束了。
而所谓的恶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
恶意第三人是与善意第三人相对应的说法,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恶意第三人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这位男子姓苏,我们暂且称呼他为苏先生。
苏先生买的房子是拆迁安置房,因为没有满5年,所以不能直接过户,得等5年。
然而,谁也没想到,5年后,这套房子的房价居然翻了一倍,涨到了130万元。
原房主自觉卖亏了,于是,他就悄悄地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房价就是130万元,而且让苏先生无法接受的是,房子也已经过户到了第三人庞某名下。
这个庞某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恶意第三人,就成了本案的关键,因为庞某如果是善意第三人,而房子已经过户到了庞某名下,那么,苏先生就无法在要回房子了。
无奈之下,苏先生选择起诉原房主陈某和第三人庞某,那么,法院判决的结果又是如何呢?
我还是先从头说起。
2015年的时候,苏先生和妻子为了孩子的上学问题,决定在南京本地买一套房子,可是两人都是农村来城里打工的,本就没有多少积蓄,于是,他们决定买一套便宜点的房子,而他们的预算在50万左右。
后来,他们在中介的帮助下,找到了原房主陈某的房子,这套房子的性质比较特殊,因为他是陈某家里的拆迁安置房,也就是说,拆迁安置房不能在5年内过户交易,苏先生在5年内是拿不到房产证的。
不过,也正是因为这套房子是拆迁安置房,所以,他比周围同等面积的房子,要便宜十几万左右。
买房心切的苏先生,并没有想到日后会有买房风险,他和妻子商量后,便决定以52万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子。
到了2016年,苏先生把房子装修好后,便住了进去,能在南京有一个家,苏先生和妻子还是很开心的。
本来,苏先生以为,就这样一直到2020年,他就可以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了,然而,让他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有一天,七八个人却突然来找他。
为首的一人说,房子已经被他买下了,让苏先生赶紧搬走。
苏先生觉得莫名其妙,就给原房主陈某打电话,而这时,他已经联系不上陈某了,很快,他就得知了一个消息,原来,陈某在外面欠了别人很多钱,这套房子被陈某拿去抵债了。
想到这里,苏先生赶忙找了律师,而律师也向法院申请后查到,这套房子已经在2018年的9月1日,就被陈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并在后来过户到了庞某名下。
无奈之下,在2020年的1月份,苏先生开始起诉庞某和陈某两人,那么,庞某作为第三人,他真的是善意第三人吗?
很快,陈某和庞某出庭应诉,而两人给出了自己的证据。
1,原房主陈某说,他并没有把房子卖给苏先生,而是把房子抵押给了苏先生,并向苏先生借了一笔钱。这个说法和苏先生的说法完全不一样。
2,陈某说,他欠案外人戴某的钱,而戴某又欠庞某的钱,三人是三角债的关系。陈某提出把房子抵押给戴某,戴某不同意,于是,庞某就帮陈某清偿了债务,而房子自然就归庞某所有。
因此,陈某认为,他和庞某不存在恶意串通买房的事实。
3,庞某为了证明,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他还特意提供了两张看房时的照片。
那么,根据举证质证的原则,苏先生需要对陈某拿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而苏先生也发现了几个疑点。
1,庞某和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房价为74万元,然而,当时(2019年)的房价是130万元左右,这就说明,庞某没有支付房屋的对价,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买房,就是恶意购房。
2,庞某说,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而他在看到房子里有人居住后,就离开了。
苏先生认为,庞某的陈述本身就不符合常理,因为买房人发现要买的房子里,有人居住,又怎么可能不过问房子里居住的人是谁呢?
3,庞某提供的两张看房时的照片,与苏先生正在居住的房子,根本不是同一个房子,因为地砖的颜色不一样,墙上的支架也不一样,所以庞某提供了虚假的证明。
4,庞某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明,他在交易的当天,支付给了陈某卖房款。
由此看来,庞某和陈某前后陈述,互相矛盾,且两人早就认识,而且庞某明知道房子已经被卖给了苏先生,他还执意要购买这套房子,并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他就是恶意第三人。
因此,最后法院判决庞某和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责令把房子恢复到陈某名下。
后来在2020年12月,陈某和庞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选择上诉,被南京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此,压在苏先生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下了,接下来,他只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这件事就算结束了。
而所谓的恶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
恶意第三人是与善意第三人相对应的说法,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恶意第三人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情感#
[米奇比心][米奇比心]
有哪些第一次读到便直击内心的句子?[伤心]
1、我抓不住这世间的美好,只能装作万事顺遂的模样。
2、人的一生是万里河山,来往无数过客。有人给山河添色,有人使日月无光,有人改他江流,有人塑他梁骨。大限到时,不过是立在山巅,江河回望。
3、你所谓的迷茫,不过是清醒地看着自己沉沦。
4、年岁有加并非垂老,理想丢弃方坠暮年。岁月悠悠衰微只及肌肤,热忱抛却颓废必至灵魂。
5、希望我的方向是通往自己想去的地方,而不是所谓对的地方;希望我的力量来自内心,而不是别人的赞扬。
6、碰到一点压力就把自己变成不堪重负的样子,碰到一点不确定性就把前途描摹成黯淡无光的样子,碰到一点不开心就把它搞得似乎是自己这辈子最黑暗的时候,大概都只是为了自己不去走而干脆放弃明天找的最拙劣的借口。
7、我还是得不动声色地走下去,说这天气真好,风又轻柔,还能在斜阳里疲倦的微笑,说人生极平凡也没有什么波折和忧愁。
8、我亦好歌亦好酒,唱与佳人饮与友。
9、既然没温柔,就该留住这点英勇。
10、所谓的花季,就是所有生命没有高低之分,偶然间因缘际会发生了互动关系,可它们又各自离去,它们是知己,它们也是陌路。
11、若能避开猛烈的狂喜,自然也不会有悲痛的来袭。
12、“我们仍需生命的慷慨与繁华相爱,即使岁月以刻薄和荒芜相欺。”
13、我们必须接受失望,因为它是有限的,但千万不可失去希望,因为它是无穷的。——马丁·路德·金
14、所谓现在活着,是鸟儿展翅,是海涛汹涌,是蜗牛爬行,是人在相爱,是你的手温,是生命。——谷川俊太郎《二十亿光年的孤独》
15、每个人一生中都至少应该获得一次全场起立鼓掌的机会,因为我们都胜过这个世界。
16、哀痛和忧伤不是为了倾诉和哭泣,而是为了对抗遗忘。
17、一定要爱着点儿什么,恰似草木对光阴的钟情。
18、任何时候,都有太多东西要学,太多东西要抛弃,太多东西要参与和对抗。
19、杂乱无章的天空下有大片麦田,我没有必要表达悲伤与孤独。——梵高
20、祝这世界继续热闹,祝我仍是我。
21、我步步回头,却也只能往前走。
22、“当你不能够再拥有,你唯一能做的,就是令自己不要忘记。”——《东邪西毒》
23、I like the night,without the dark,we’d never see the stars.
24、向前走吧,沿着你的道路,鲜花将不断开放。——泰戈尔
25、“放弃很可惜,但是有些事坚持下去本就没有意义。”
26、后来,我不再热情似火,也懒得幽默。
27、“迷失的人就迷失了,相遇的人就会再相遇。”——村上春树
28、一腔热血,不知归途。
29、如果有些失去是注定发生的,那就好好走完,这条注定会失去的路。
30、更效清都山水郎,一笑此生开心颜。
31、一样的东西破碎了就是破碎了。我宁愿记住它最好时的模样,而不想把它修补好,然后终生看着那些碎了的地方。——《飘》
32、“你看那天上的云聚了又散,散了又聚,人生离合,亦复如斯,你又何必悲伤。”——金庸
33、可能时光漫长,但旅程的终点还是如约而至,那些与你错开的人群,就像一颗颗流星划过,璀璨了整个回忆。
34、“倘若真的无从避免,倒不如先享受那顽固的欢喜。”
35、永远不要靠得太近 这就是高贵
36、什么事都可以努力,除了喜欢。
37、要单枪匹马的杀出一片光明38、你将用你的余生写一部长诗,只是诗中再不可提及那人一字。——《Lost》
39、“可能时光漫长,但旅程的终点还是如约而至,那些与你错开的人群,就像一颗颗流星划过,璀璨了整个回忆。”
40、顾城先生曾说:你不愿意种花。你说,我不愿看见它,一点点凋落。是的,为了避免结束,你避免了一切开始。
41、“深夜是打开冰箱透出的光亮,是起一罐啤酒清脆的声响,是音响里深沉的嗓音。孤独没有形状,却是无数个你白日的模样。”
42、“我喜爱一切不彻底的事物。细雨中的日光,春天的冷;琥珀里的时间,微暗的火。”
43、我喜欢的少年打天上来,他无意掀翻烛火,点燃我双眸盛满的暮色。
44、你要不顾一切让自己变得漂亮,即使是在那些糟糕的日子里。
45、不是所有人都能功成名就,我们中有些人,注定要在日常生活的点滴中寻找生命的意义。
46、这很寻常,我们相遇,然后分开;兴趣在变化,生活也马不停蹄,于是人群总是匆匆而来再四散而去,就像四季的更迭那般顺理成章。
47、我们这一生,注定看落日多于朝阳,呆在原地多于闯世界。在浑浑噩噩之间,循着一丝光明前行。
48、当你为错过太阳而哭泣的时候,你也要再错过群星了。
49、我在黄昏写下一封书信,载着落日的余辉和银河的浪漫,寄给你,寄给温柔本身。
50、宇宙山河浪漫,生活点滴温暖,都值得你前进。
51、我喜欢田野,而我愚笨。只能植荒十年,换得一时春生。
52、一个人只拥有此生此世是不够的,他还应该拥有诗意的世界。
53、雪沫乳花浮午盏,蓼茸蒿笋试春盘,人间有味是清欢。
54、“我富有天下名山大川,想起来也没什么稀奇的,不过就是一堆烂石头,野河水,浑身上下,大概也就只有这几分真心能上秤卖上二两,你要?拿去。”——Priest《镇魂》
55、“许多夜晚重叠,悄然形成黑暗,玫瑰吸收光芒,大地按捺清香,为了寻找你,我搬进鸟的眼睛,经常盯着路过的风。”
#理想生活季# https://t.cn/A6xfNIj7
[米奇比心][米奇比心]
有哪些第一次读到便直击内心的句子?[伤心]
1、我抓不住这世间的美好,只能装作万事顺遂的模样。
2、人的一生是万里河山,来往无数过客。有人给山河添色,有人使日月无光,有人改他江流,有人塑他梁骨。大限到时,不过是立在山巅,江河回望。
3、你所谓的迷茫,不过是清醒地看着自己沉沦。
4、年岁有加并非垂老,理想丢弃方坠暮年。岁月悠悠衰微只及肌肤,热忱抛却颓废必至灵魂。
5、希望我的方向是通往自己想去的地方,而不是所谓对的地方;希望我的力量来自内心,而不是别人的赞扬。
6、碰到一点压力就把自己变成不堪重负的样子,碰到一点不确定性就把前途描摹成黯淡无光的样子,碰到一点不开心就把它搞得似乎是自己这辈子最黑暗的时候,大概都只是为了自己不去走而干脆放弃明天找的最拙劣的借口。
7、我还是得不动声色地走下去,说这天气真好,风又轻柔,还能在斜阳里疲倦的微笑,说人生极平凡也没有什么波折和忧愁。
8、我亦好歌亦好酒,唱与佳人饮与友。
9、既然没温柔,就该留住这点英勇。
10、所谓的花季,就是所有生命没有高低之分,偶然间因缘际会发生了互动关系,可它们又各自离去,它们是知己,它们也是陌路。
11、若能避开猛烈的狂喜,自然也不会有悲痛的来袭。
12、“我们仍需生命的慷慨与繁华相爱,即使岁月以刻薄和荒芜相欺。”
13、我们必须接受失望,因为它是有限的,但千万不可失去希望,因为它是无穷的。——马丁·路德·金
14、所谓现在活着,是鸟儿展翅,是海涛汹涌,是蜗牛爬行,是人在相爱,是你的手温,是生命。——谷川俊太郎《二十亿光年的孤独》
15、每个人一生中都至少应该获得一次全场起立鼓掌的机会,因为我们都胜过这个世界。
16、哀痛和忧伤不是为了倾诉和哭泣,而是为了对抗遗忘。
17、一定要爱着点儿什么,恰似草木对光阴的钟情。
18、任何时候,都有太多东西要学,太多东西要抛弃,太多东西要参与和对抗。
19、杂乱无章的天空下有大片麦田,我没有必要表达悲伤与孤独。——梵高
20、祝这世界继续热闹,祝我仍是我。
21、我步步回头,却也只能往前走。
22、“当你不能够再拥有,你唯一能做的,就是令自己不要忘记。”——《东邪西毒》
23、I like the night,without the dark,we’d never see the stars.
24、向前走吧,沿着你的道路,鲜花将不断开放。——泰戈尔
25、“放弃很可惜,但是有些事坚持下去本就没有意义。”
26、后来,我不再热情似火,也懒得幽默。
27、“迷失的人就迷失了,相遇的人就会再相遇。”——村上春树
28、一腔热血,不知归途。
29、如果有些失去是注定发生的,那就好好走完,这条注定会失去的路。
30、更效清都山水郎,一笑此生开心颜。
31、一样的东西破碎了就是破碎了。我宁愿记住它最好时的模样,而不想把它修补好,然后终生看着那些碎了的地方。——《飘》
32、“你看那天上的云聚了又散,散了又聚,人生离合,亦复如斯,你又何必悲伤。”——金庸
33、可能时光漫长,但旅程的终点还是如约而至,那些与你错开的人群,就像一颗颗流星划过,璀璨了整个回忆。
34、“倘若真的无从避免,倒不如先享受那顽固的欢喜。”
35、永远不要靠得太近 这就是高贵
36、什么事都可以努力,除了喜欢。
37、要单枪匹马的杀出一片光明38、你将用你的余生写一部长诗,只是诗中再不可提及那人一字。——《Lost》
39、“可能时光漫长,但旅程的终点还是如约而至,那些与你错开的人群,就像一颗颗流星划过,璀璨了整个回忆。”
40、顾城先生曾说:你不愿意种花。你说,我不愿看见它,一点点凋落。是的,为了避免结束,你避免了一切开始。
41、“深夜是打开冰箱透出的光亮,是起一罐啤酒清脆的声响,是音响里深沉的嗓音。孤独没有形状,却是无数个你白日的模样。”
42、“我喜爱一切不彻底的事物。细雨中的日光,春天的冷;琥珀里的时间,微暗的火。”
43、我喜欢的少年打天上来,他无意掀翻烛火,点燃我双眸盛满的暮色。
44、你要不顾一切让自己变得漂亮,即使是在那些糟糕的日子里。
45、不是所有人都能功成名就,我们中有些人,注定要在日常生活的点滴中寻找生命的意义。
46、这很寻常,我们相遇,然后分开;兴趣在变化,生活也马不停蹄,于是人群总是匆匆而来再四散而去,就像四季的更迭那般顺理成章。
47、我们这一生,注定看落日多于朝阳,呆在原地多于闯世界。在浑浑噩噩之间,循着一丝光明前行。
48、当你为错过太阳而哭泣的时候,你也要再错过群星了。
49、我在黄昏写下一封书信,载着落日的余辉和银河的浪漫,寄给你,寄给温柔本身。
50、宇宙山河浪漫,生活点滴温暖,都值得你前进。
51、我喜欢田野,而我愚笨。只能植荒十年,换得一时春生。
52、一个人只拥有此生此世是不够的,他还应该拥有诗意的世界。
53、雪沫乳花浮午盏,蓼茸蒿笋试春盘,人间有味是清欢。
54、“我富有天下名山大川,想起来也没什么稀奇的,不过就是一堆烂石头,野河水,浑身上下,大概也就只有这几分真心能上秤卖上二两,你要?拿去。”——Priest《镇魂》
55、“许多夜晚重叠,悄然形成黑暗,玫瑰吸收光芒,大地按捺清香,为了寻找你,我搬进鸟的眼睛,经常盯着路过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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