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企业捐赠1100个安全头盔 警企携手保安全】11月22日,罗平县通达驾校、民族驾校、齐星驾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4家爱心企业,来到罗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捐赠1100个安全头盔,用实际行动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和“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
当天上午11时30分,一辆装载1100个爱心头盔的货车停靠在交警大队门口,由4家爱心企业代表将这批爱心物资交到了大队后勤保障人员手中。在头盔捐赠交接仪式上,爱心企业代表表示:当前罗平正在紧锣密鼓全面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我们深知建设美好家园需要全县人民人人参与、共同努力。此次捐赠,出于对交警部门宣传、劝导佩戴安全头盔的行动所感染,主动行动起来贡献自己一份力量,希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摩托车驾驶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意识,出行自觉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随后,4家爱心企业代表分别拍摄了“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我代言”的倡议视频。
交警大队会将安全头盔通过122“全国交通安全日”等各类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发放给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摩托车驾驶人,进一步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文明交通意识。
当天上午11时30分,一辆装载1100个爱心头盔的货车停靠在交警大队门口,由4家爱心企业代表将这批爱心物资交到了大队后勤保障人员手中。在头盔捐赠交接仪式上,爱心企业代表表示:当前罗平正在紧锣密鼓全面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我们深知建设美好家园需要全县人民人人参与、共同努力。此次捐赠,出于对交警部门宣传、劝导佩戴安全头盔的行动所感染,主动行动起来贡献自己一份力量,希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摩托车驾驶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意识,出行自觉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随后,4家爱心企业代表分别拍摄了“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我代言”的倡议视频。
交警大队会将安全头盔通过122“全国交通安全日”等各类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发放给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摩托车驾驶人,进一步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文明交通意识。
【关注】罗平县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宣传教育活动
为做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宣传教育引导工作,进一步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互联网,2021年11月19日下午,在首届网络文明大会召开之际,罗平县卫生健康局邀请罗平县人民医院医生刘小金到腊峰小学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专题讲座,将“键对键”与“面对面”结合起来,努力帮助未成年塑造正确的网络意识。
专题讲座从网络安全的概念、网络的利弊、网瘾、网络诈骗、沉迷手机的危害等方面进行讲解,倡议其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网络游戏,不迷恋网络世界,积极参加有益的户外活动,引导学生关注和正确使用网络。学生们认识到沉迷网络的危害,以及增强自身网络安全防范意识,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和不法行为的重要性。刘小金医生讲解幽默风趣,同学们积极参与提问并抢答,现场互动气氛热烈。
讲座结束后,罗平县人民医院组织医生为学生们检测视力。此次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宣传教育活动,始终站在理想信念制高点上引领学生,帮助他们在斗争中提高鉴别力判断力。活动充分尊重他们,展现出 “汇聚向上向善力量,携手建设网络文明”的理念,进一步助力了罗平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
为做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宣传教育引导工作,进一步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互联网,2021年11月19日下午,在首届网络文明大会召开之际,罗平县卫生健康局邀请罗平县人民医院医生刘小金到腊峰小学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专题讲座,将“键对键”与“面对面”结合起来,努力帮助未成年塑造正确的网络意识。
专题讲座从网络安全的概念、网络的利弊、网瘾、网络诈骗、沉迷手机的危害等方面进行讲解,倡议其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网络游戏,不迷恋网络世界,积极参加有益的户外活动,引导学生关注和正确使用网络。学生们认识到沉迷网络的危害,以及增强自身网络安全防范意识,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和不法行为的重要性。刘小金医生讲解幽默风趣,同学们积极参与提问并抢答,现场互动气氛热烈。
讲座结束后,罗平县人民医院组织医生为学生们检测视力。此次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宣传教育活动,始终站在理想信念制高点上引领学生,帮助他们在斗争中提高鉴别力判断力。活动充分尊重他们,展现出 “汇聚向上向善力量,携手建设网络文明”的理念,进一步助力了罗平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
#曲靖爆料# 【退一赔三!曲靖一对夫妻7万多买到“问题汽车”被判获赔17万多】日前,曲靖市罗平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销售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曲靖某汽车销售公司对机动车购买人袁某某、赵某某夫妻履行“退一赔三”。
据悉,2021年3月14日,原告袁某某、赵某某夫妇向代销商第一被告,罗平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以76800元(车价58200元+购置税、保险等费用)购买了一辆解放牌霸铃轻型货车。后来得知,该车真正的所有人为第二被告云南利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4月13日,在办理完付款等手续后,车辆交付给原告。在使用中,原告发现该车方向盘间隙较大,雨刮会卡、副驾驶的车窗玻璃升降异响等问题而向被告反映,被告罗平某某经贸有限公司告知属新车的正常情况,之后左边大灯及刹车又出现问题,原告到罗平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指定的服务站进行更换。
2021年6月19日,原告驾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原告送车到修理厂维修,维修人员告诉原告车辆前围中板有修复换件痕迹,多处焊点、刷漆,右前大梁变形。原告找到被告反映,公司告知原告前围中板是厂家更换的。为此,原告投诉至罗平县消费者协会,经调解未果。原告认为,被告以肇事车辆作为新车出售给原告,属欺诈行为,为此将销售商和代销商作为第一第二被告诉至罗平县人民法院。
该争议车辆交付前存在拆装换前围中板、中网、中标、中国一汽标、解放标的情形,被告罗平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以及第二被告云南利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销售单位,将修理过的车辆以新车交付原告,不符合消费者对“新车”的认知标准,且该事实已经消保单位予以证实。
按照规定,“新车”指的是全新、未经使用、未经维修的车辆。被告罗平某某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利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争议的车辆负有主动告知的义务,在案证据并无法证明被告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进而侵犯了选择权,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故意隐瞒争议车辆交付前即被维修的事实,构成消费欺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撤销2021年3月14日原告袁某某、赵某某与被告罗平某某经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由第一第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及赔偿原告袁某某、赵某某购车款76800元,由原告袁某某、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争议车辆给二被告公司;同时由二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袁某某、赵某某车价58200元的三倍174600元。有力的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2021年3月14日,原告袁某某、赵某某夫妇向代销商第一被告,罗平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以76800元(车价58200元+购置税、保险等费用)购买了一辆解放牌霸铃轻型货车。后来得知,该车真正的所有人为第二被告云南利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4月13日,在办理完付款等手续后,车辆交付给原告。在使用中,原告发现该车方向盘间隙较大,雨刮会卡、副驾驶的车窗玻璃升降异响等问题而向被告反映,被告罗平某某经贸有限公司告知属新车的正常情况,之后左边大灯及刹车又出现问题,原告到罗平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指定的服务站进行更换。
2021年6月19日,原告驾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原告送车到修理厂维修,维修人员告诉原告车辆前围中板有修复换件痕迹,多处焊点、刷漆,右前大梁变形。原告找到被告反映,公司告知原告前围中板是厂家更换的。为此,原告投诉至罗平县消费者协会,经调解未果。原告认为,被告以肇事车辆作为新车出售给原告,属欺诈行为,为此将销售商和代销商作为第一第二被告诉至罗平县人民法院。
该争议车辆交付前存在拆装换前围中板、中网、中标、中国一汽标、解放标的情形,被告罗平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以及第二被告云南利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销售单位,将修理过的车辆以新车交付原告,不符合消费者对“新车”的认知标准,且该事实已经消保单位予以证实。
按照规定,“新车”指的是全新、未经使用、未经维修的车辆。被告罗平某某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利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争议的车辆负有主动告知的义务,在案证据并无法证明被告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进而侵犯了选择权,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故意隐瞒争议车辆交付前即被维修的事实,构成消费欺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撤销2021年3月14日原告袁某某、赵某某与被告罗平某某经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由第一第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及赔偿原告袁某某、赵某某购车款76800元,由原告袁某某、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争议车辆给二被告公司;同时由二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袁某某、赵某某车价58200元的三倍174600元。有力的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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