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电梯井堵漏公司18118685668的宗旨是始终站在客户的角度去解决一切防水问题,您有困扰,我们一定视为自家问题去解决)
河池电梯井堵漏公司出现渗漏的原因大概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由于下管时基础没做实、地下结构变化,管线出现波浪型或上弧,下弧或不规则扭曲发生套接处脱离、半脱离、错位、不密实都会从套接管口处渗出地下水进入管道。由于管道质量自身问题(如养护不足,钢筋过细或钢筋间隔太大,管道混料不达强度)一般管道在地下6-7米的深度且受在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挤压,尤其来自地面的,如有大重型设备在上面碾压过,其后果很严重,则管道出现大面积坍塌或破损严重变形或裂缝,因而进入了沙土泥水,迫使管道堵塞甚至报废,其修复难度,危险系数随之上升。由于施工问题,在钩机下管作业时,配有顶管机械作业同时,由于顶力的作用不当,顶力过大则会使管道 裂或破损顶力过小则会脱节或接缝不密封,都是造成漏水的主要原因。井室渗漏:由于地下水压力遇上井室浇铸不力,也会出现渗漏,有时候很容易被忽略,以为此水来自于管道渗漏,故需细心排查。综上所述,管道堵漏是一个复杂且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施工工程,您需要一个专业的管道防水堵漏公司,目前的效果还是人工手工堵漏补漏。
地下工程防水包括哪些范围?
地下工程是指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工程、防护工程、市政隧道、山岭及水底隧道、洞库、地下铁道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防水是对地下工程进行防水设计、防水施工和维护管理等各项技术工作。
地 下工程防水设防的范围,除了我们通常理解的地表以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外,还包括如山岭隧道等在地面以上的构筑物。地下工程由于结构复杂,施工方法特殊, 受地表水、地下水、毛细管水等的渗透和侵蚀作用,以及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附近水文地质改变的影响,其防水设防、防水施工、维护管理的难度和要求更高,必须 通过工程规划、建筑结构设计、材料选择、施工工艺等全面系统地做好地下工程的防排水,使地下工程能合理正常地使用,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d.浇灌混凝土时,施工缝处未进行铺浆处理; 3、污水池渗漏水综合治理
房地产行业首先发生渗漏较为严得的非过于负一、二层三层的地下车库、地下停车场、连通口以及台阶,还有就是电梯井坑、内外墙的渗漏、消防管道穿墙渗漏。由于施工质量,地基周围环境变化,二者有一则会发渗漏。以往每个施工公司出现简单的小渗漏都会通过打针头来解决。不严重打针头也有效果,有些针对有水流,有水压,大面积麻峰窝,错位的沉降缝,针头注浆会束手无策。那就不得不考虑本公司的纳米高分子注浆了,对以上问题可一往打尽,具有能急堵,急收水,效果快好的神奇。对于沉降缝伸缩缝,因为该材料有弹性且高压填充到结构里内与结构体形成一体,所以允许一定范围的结构的沉降偏差偏移。使更具智慧性巧妙性。地下停车场车库渗漏水无非三个大面即顶、底、中层构造(墙和柱),顶部的漏水是,上面大。
河池堵漏公司质量保证措施:
1、严格把好材料质量关,使用的化学灌浆材料,具有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和技术报告,经现场抽样复试合格后方可施工,绝不使用伪劣产品。
2、严格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施工中不偷工减料。
3、坚持检查验收制度,坚持自检、互检和专检。
河池电梯井堵漏公司积累丰富的防水、堵漏、防潮等施工经验,根据建筑结构防水不同的设计、不同的要求,都能作出针对性的施工方法。本公司长期与兄弟单位保持技术交流,精心细研探讨。施工过许多国家、市、区级的重点工程,均得到用户的高度评赞及认可。在当今建筑市场的迅猛发展中,防水、防漏、防潮等已成为当今建筑市场中的重中之重。在这种背景下,辰恒堵漏公司将以力挽狂澜的信念、精的技术、 高效的管理、优质的服务,为现代的建筑防水市场做出应有的贡献。
电梯井渗漏水原因分析及维修:
1.渗漏原因
一是:引起接头处渗漏水是因为接头处结构错位本身的变化;
二是:混凝土长期浸泡在水中,使混凝土沉降变行引起漏水。
三是:由于温差,引起混凝土产生裂缝而渗漏。 计混凝土自防水本身漏水:实际工程中由于结构及施工情况复杂,如钢筋密集、地基沉降差异、砂石含泥量大、流动性劳动力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防水混凝土本身也可能产生漏渗水现象。所以,高水位地区设计防水堵漏防水采用多道防水线。 支模钢筋造成底板渗漏水:为支设外墙板模板,在底板上埋设支模钢筋,施工后在底板上表面切割钢筋,由于钢筋没有保护层,形成化学腐蚀,造成严重渗水。 蜂窝、麻面、沟洞未处理或处理不彻底导致渗漏:由于振捣混凝土不密实,出现蜂窝、麻面、沟洞而处理时,未剔松散混凝土没用掺外加剂的同比例细石砼修补即抹砂浆,且砂浆又不密实,导致混凝土疏松产生渗漏。 墙根与底板交界处漏水:墙根与地面交界处及周边部分有潮湿、滴水现象,二者交界处有漏水点。分析其渗漏原因,是由于振捣下一步底板混凝土时,前一步已振捣完的底板和墙根20~30厘米高混凝土受牵连振动,使砼振捣不密实,另外,墙根混凝土在模板支护下没有下沉,而底板混凝土受振动下沉,则在墙根处拉裂。防腐堵漏同时,该部位应力过于集中,养护不及时也易造成干裂引起渗漏。因此,在振捣下部底板混凝土时,不要将振捣棒插到上部混凝土内及两步混凝土交界处,要离开一定距离,且应大于振捣棒振幅距离,避免已振捣完的底板和墙根混凝土再次受振捣;浇筑高墙根混凝土时应在底板砼初凝后浇筑,同时注意振捣棒不要插入已初凝的底板混凝土内。 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够造成渗漏:外部地下水通过底板外侧面很薄的钢筋保护层进入底板钢筋周围,钢筋腐蚀使砼有缝隙,顺钢筋方向,向污水池内部渗水。因此建议设计污水池时,底板外侧、外墙外侧钢筋保护层应严格按规范规定设置保护层并适当加厚,施工翻样、加工、绑扎钢筋时应取负差,避免钢筋由于胀模造成几乎无保护层。
河池电梯井堵漏公司出现渗漏的原因大概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由于下管时基础没做实、地下结构变化,管线出现波浪型或上弧,下弧或不规则扭曲发生套接处脱离、半脱离、错位、不密实都会从套接管口处渗出地下水进入管道。由于管道质量自身问题(如养护不足,钢筋过细或钢筋间隔太大,管道混料不达强度)一般管道在地下6-7米的深度且受在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挤压,尤其来自地面的,如有大重型设备在上面碾压过,其后果很严重,则管道出现大面积坍塌或破损严重变形或裂缝,因而进入了沙土泥水,迫使管道堵塞甚至报废,其修复难度,危险系数随之上升。由于施工问题,在钩机下管作业时,配有顶管机械作业同时,由于顶力的作用不当,顶力过大则会使管道 裂或破损顶力过小则会脱节或接缝不密封,都是造成漏水的主要原因。井室渗漏:由于地下水压力遇上井室浇铸不力,也会出现渗漏,有时候很容易被忽略,以为此水来自于管道渗漏,故需细心排查。综上所述,管道堵漏是一个复杂且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施工工程,您需要一个专业的管道防水堵漏公司,目前的效果还是人工手工堵漏补漏。
地下工程防水包括哪些范围?
地下工程是指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工程、防护工程、市政隧道、山岭及水底隧道、洞库、地下铁道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防水是对地下工程进行防水设计、防水施工和维护管理等各项技术工作。
地 下工程防水设防的范围,除了我们通常理解的地表以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外,还包括如山岭隧道等在地面以上的构筑物。地下工程由于结构复杂,施工方法特殊, 受地表水、地下水、毛细管水等的渗透和侵蚀作用,以及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附近水文地质改变的影响,其防水设防、防水施工、维护管理的难度和要求更高,必须 通过工程规划、建筑结构设计、材料选择、施工工艺等全面系统地做好地下工程的防排水,使地下工程能合理正常地使用,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d.浇灌混凝土时,施工缝处未进行铺浆处理; 3、污水池渗漏水综合治理
房地产行业首先发生渗漏较为严得的非过于负一、二层三层的地下车库、地下停车场、连通口以及台阶,还有就是电梯井坑、内外墙的渗漏、消防管道穿墙渗漏。由于施工质量,地基周围环境变化,二者有一则会发渗漏。以往每个施工公司出现简单的小渗漏都会通过打针头来解决。不严重打针头也有效果,有些针对有水流,有水压,大面积麻峰窝,错位的沉降缝,针头注浆会束手无策。那就不得不考虑本公司的纳米高分子注浆了,对以上问题可一往打尽,具有能急堵,急收水,效果快好的神奇。对于沉降缝伸缩缝,因为该材料有弹性且高压填充到结构里内与结构体形成一体,所以允许一定范围的结构的沉降偏差偏移。使更具智慧性巧妙性。地下停车场车库渗漏水无非三个大面即顶、底、中层构造(墙和柱),顶部的漏水是,上面大。
河池堵漏公司质量保证措施:
1、严格把好材料质量关,使用的化学灌浆材料,具有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和技术报告,经现场抽样复试合格后方可施工,绝不使用伪劣产品。
2、严格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施工中不偷工减料。
3、坚持检查验收制度,坚持自检、互检和专检。
河池电梯井堵漏公司积累丰富的防水、堵漏、防潮等施工经验,根据建筑结构防水不同的设计、不同的要求,都能作出针对性的施工方法。本公司长期与兄弟单位保持技术交流,精心细研探讨。施工过许多国家、市、区级的重点工程,均得到用户的高度评赞及认可。在当今建筑市场的迅猛发展中,防水、防漏、防潮等已成为当今建筑市场中的重中之重。在这种背景下,辰恒堵漏公司将以力挽狂澜的信念、精的技术、 高效的管理、优质的服务,为现代的建筑防水市场做出应有的贡献。
电梯井渗漏水原因分析及维修:
1.渗漏原因
一是:引起接头处渗漏水是因为接头处结构错位本身的变化;
二是:混凝土长期浸泡在水中,使混凝土沉降变行引起漏水。
三是:由于温差,引起混凝土产生裂缝而渗漏。 计混凝土自防水本身漏水:实际工程中由于结构及施工情况复杂,如钢筋密集、地基沉降差异、砂石含泥量大、流动性劳动力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防水混凝土本身也可能产生漏渗水现象。所以,高水位地区设计防水堵漏防水采用多道防水线。 支模钢筋造成底板渗漏水:为支设外墙板模板,在底板上埋设支模钢筋,施工后在底板上表面切割钢筋,由于钢筋没有保护层,形成化学腐蚀,造成严重渗水。 蜂窝、麻面、沟洞未处理或处理不彻底导致渗漏:由于振捣混凝土不密实,出现蜂窝、麻面、沟洞而处理时,未剔松散混凝土没用掺外加剂的同比例细石砼修补即抹砂浆,且砂浆又不密实,导致混凝土疏松产生渗漏。 墙根与底板交界处漏水:墙根与地面交界处及周边部分有潮湿、滴水现象,二者交界处有漏水点。分析其渗漏原因,是由于振捣下一步底板混凝土时,前一步已振捣完的底板和墙根20~30厘米高混凝土受牵连振动,使砼振捣不密实,另外,墙根混凝土在模板支护下没有下沉,而底板混凝土受振动下沉,则在墙根处拉裂。防腐堵漏同时,该部位应力过于集中,养护不及时也易造成干裂引起渗漏。因此,在振捣下部底板混凝土时,不要将振捣棒插到上部混凝土内及两步混凝土交界处,要离开一定距离,且应大于振捣棒振幅距离,避免已振捣完的底板和墙根混凝土再次受振捣;浇筑高墙根混凝土时应在底板砼初凝后浇筑,同时注意振捣棒不要插入已初凝的底板混凝土内。 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够造成渗漏:外部地下水通过底板外侧面很薄的钢筋保护层进入底板钢筋周围,钢筋腐蚀使砼有缝隙,顺钢筋方向,向污水池内部渗水。因此建议设计污水池时,底板外侧、外墙外侧钢筋保护层应严格按规范规定设置保护层并适当加厚,施工翻样、加工、绑扎钢筋时应取负差,避免钢筋由于胀模造成几乎无保护层。
#买150份扣肉打假人再发声##百乐有说法#
“150份熟肉案”,你想了解的全部要点都在这儿了
前天晚上,我、@邓高静律师 @Legal诗睿 @即将成为做饭大师 和@任韧 ,一起连麦直播聊了最近这个热议的案件,应该算是聊透了。直播回放入口:https://t.cn/A6Xv06kV
1、“售卖150份熟肉被要求反赔五万元案”,归根到底并不是说商家是完全合法合理的,该退钱退钱,这个事情的关键是:应不应该要求商家赔偿十倍?
2、“退一赔十”的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3、所以,“150份熟肉案”主要聚焦在两个问题上:
第一,“职业打假人”算不算“消费者”?这个问题引起大家最多的关注,也是这个案子最有社会意义的地方;
第二,“毛妈妈土特产网店”到底有没有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从而需要赔十倍?这个问题更琐碎,但其实更有趣。
4、“职业打假人”算不算“消费者”?这个问题只能怪法律和司法解释有点儿没说清楚,各地法官判得千奇百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倒是说得很清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简单说,你要是为了正常生活消费,买东西上当了,可以按消法走;但如果你一口气买好几百、好几千份儿,就是图商家多倍赔偿的,对不起,消法不保护这种行为。
5、“150份熟肉案”的争议出在另一部法律和另一份司法解释上。因为熟肉属于食品,所以在《消法》外,它最对口的法律,是《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也用到了”消费者“这个概念,但它并没有像《消法》一样,专门规定“消费者”只能进行生活消费。有的朋友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解释原则,认为《食品安全法》与《消法》不同,是保护“职业打假人”的。
6、让这事儿更复杂的是,2021年,最高法院出了一份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听起来,更像支持“职业打假人”的了。
7、所以本案中的职业打假人,一定受法律保护吗?
在前天晚上的直播里,我们并不这么看。因为《食品安全法》里虽然没提消费者必须是生活消费,但也没有排斥这个定义——它压根儿就没定义什么是“消费者”。所以,可以理解它是直接引用了《消法》的“消费者”定义的。
8、关于食品、药品案件司法解释里,“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去购买食品,仍然受法律保护。那么就要看,“150份熟肉案”里,这个商品到底存在不存在质量问题了。
9、大家看这个新闻,有可能都标题党了,以为这个商家没有生产经营资质,卖的食品也假冒伪劣。其实,根据判决书,我们可以知道,这个“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是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
它在本案中的唯一问题是,虽然在微店上标明了品名等信息,但在发货时,卖的扣肉、烧白、回锅肉等食品,都是拿小碗儿装的,蒙了一层包装薄膜,但没有在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生产者等标签。
那么,这种不贴标签的行为,算不算《食品安全法》里的“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一定可以赔十倍呢?
个人看法是——不一定。
10、《食品安全法》里,对售卖的食品,是做“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区分的。预包装食品,比如我们从网上买月饼,一个月饼包一个袋子,上面写清楚各种信息;但有时,我们也去稻香村买散装月饼,从大盘子里往外夹,然后用塑料袋装上提走。这时,《食品安全法》仍然要求在包装上标签相关信息,但要求的是在“贮存位置”标签,也就是柜台里那个大月饼盒子上标注,但每个顾客买走的塑料袋上,是可以不用标注这么详细的。
11、“150份熟肉案”判决书里,明确将那些熟肉认定为“散装食品”。
12、好吧,即便是散装食品,难道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就标注了吗?这是个网购诶,我从哪儿看它的柜台呢?
13、这就涉及到另一个有意思的案例。杭州互联网法院前不久有一个判决,认为由于网购已经非常普及,网站上对于商品的信息标注,可以视为商品已经进行标签。所以,如果毛妈妈网店对相关商品信息已经做了相应标注,虽然杭州法院管不到重庆,但至少可以作为一个庭辩参考,声称电子标签有同样的效力。
14、那么,散装食品如果标签有问题,法院会怎么认定呢?赔不赔十倍?最后,要给大家讲一个最有意思的案例,因为这个案例的原告,就是“150份熟肉案”的原告邵先生。
15、2021年1月25日,邵先生在重庆一个“小黑子副食超市”,发现里面卖的散装排骨面容器上写的生产日期是2020年7月16日,而保质期只有六个月,所以看起来排骨面已经过期一个多星期了。一如既往地,邵先生买了一袋排骨面,拍下了购买的视频,反手将小黑子副食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十倍赔偿。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这个排骨面不是一袋一袋包装好的预包装食品,而是放在一个容器里的散装食品;对于散装食品,因为经常往里续新的,商家有可能会忘了更新之前贴的标签。所以,不能仅仅认为,标签有瑕疵,食品质量就一定有问题。法院在视频里也没有看到排骨面变质的情况,所以不支持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只用退货还钱就行了。
16、关于职业打假人,引用一段广东省徐闻县法院的判词吧:
“牟利目的的购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为牟利而购买及索赔的行为亦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如此类索赔诉求得到支持,将会给社会造成错误的导向,导致该类诉讼泛滥,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最终有损真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
#微博电台计划#
“150份熟肉案”,你想了解的全部要点都在这儿了
前天晚上,我、@邓高静律师 @Legal诗睿 @即将成为做饭大师 和@任韧 ,一起连麦直播聊了最近这个热议的案件,应该算是聊透了。直播回放入口:https://t.cn/A6Xv06kV
1、“售卖150份熟肉被要求反赔五万元案”,归根到底并不是说商家是完全合法合理的,该退钱退钱,这个事情的关键是:应不应该要求商家赔偿十倍?
2、“退一赔十”的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3、所以,“150份熟肉案”主要聚焦在两个问题上:
第一,“职业打假人”算不算“消费者”?这个问题引起大家最多的关注,也是这个案子最有社会意义的地方;
第二,“毛妈妈土特产网店”到底有没有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从而需要赔十倍?这个问题更琐碎,但其实更有趣。
4、“职业打假人”算不算“消费者”?这个问题只能怪法律和司法解释有点儿没说清楚,各地法官判得千奇百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倒是说得很清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简单说,你要是为了正常生活消费,买东西上当了,可以按消法走;但如果你一口气买好几百、好几千份儿,就是图商家多倍赔偿的,对不起,消法不保护这种行为。
5、“150份熟肉案”的争议出在另一部法律和另一份司法解释上。因为熟肉属于食品,所以在《消法》外,它最对口的法律,是《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也用到了”消费者“这个概念,但它并没有像《消法》一样,专门规定“消费者”只能进行生活消费。有的朋友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解释原则,认为《食品安全法》与《消法》不同,是保护“职业打假人”的。
6、让这事儿更复杂的是,2021年,最高法院出了一份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听起来,更像支持“职业打假人”的了。
7、所以本案中的职业打假人,一定受法律保护吗?
在前天晚上的直播里,我们并不这么看。因为《食品安全法》里虽然没提消费者必须是生活消费,但也没有排斥这个定义——它压根儿就没定义什么是“消费者”。所以,可以理解它是直接引用了《消法》的“消费者”定义的。
8、关于食品、药品案件司法解释里,“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去购买食品,仍然受法律保护。那么就要看,“150份熟肉案”里,这个商品到底存在不存在质量问题了。
9、大家看这个新闻,有可能都标题党了,以为这个商家没有生产经营资质,卖的食品也假冒伪劣。其实,根据判决书,我们可以知道,这个“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是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
它在本案中的唯一问题是,虽然在微店上标明了品名等信息,但在发货时,卖的扣肉、烧白、回锅肉等食品,都是拿小碗儿装的,蒙了一层包装薄膜,但没有在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生产者等标签。
那么,这种不贴标签的行为,算不算《食品安全法》里的“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一定可以赔十倍呢?
个人看法是——不一定。
10、《食品安全法》里,对售卖的食品,是做“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区分的。预包装食品,比如我们从网上买月饼,一个月饼包一个袋子,上面写清楚各种信息;但有时,我们也去稻香村买散装月饼,从大盘子里往外夹,然后用塑料袋装上提走。这时,《食品安全法》仍然要求在包装上标签相关信息,但要求的是在“贮存位置”标签,也就是柜台里那个大月饼盒子上标注,但每个顾客买走的塑料袋上,是可以不用标注这么详细的。
11、“150份熟肉案”判决书里,明确将那些熟肉认定为“散装食品”。
12、好吧,即便是散装食品,难道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就标注了吗?这是个网购诶,我从哪儿看它的柜台呢?
13、这就涉及到另一个有意思的案例。杭州互联网法院前不久有一个判决,认为由于网购已经非常普及,网站上对于商品的信息标注,可以视为商品已经进行标签。所以,如果毛妈妈网店对相关商品信息已经做了相应标注,虽然杭州法院管不到重庆,但至少可以作为一个庭辩参考,声称电子标签有同样的效力。
14、那么,散装食品如果标签有问题,法院会怎么认定呢?赔不赔十倍?最后,要给大家讲一个最有意思的案例,因为这个案例的原告,就是“150份熟肉案”的原告邵先生。
15、2021年1月25日,邵先生在重庆一个“小黑子副食超市”,发现里面卖的散装排骨面容器上写的生产日期是2020年7月16日,而保质期只有六个月,所以看起来排骨面已经过期一个多星期了。一如既往地,邵先生买了一袋排骨面,拍下了购买的视频,反手将小黑子副食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十倍赔偿。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这个排骨面不是一袋一袋包装好的预包装食品,而是放在一个容器里的散装食品;对于散装食品,因为经常往里续新的,商家有可能会忘了更新之前贴的标签。所以,不能仅仅认为,标签有瑕疵,食品质量就一定有问题。法院在视频里也没有看到排骨面变质的情况,所以不支持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只用退货还钱就行了。
16、关于职业打假人,引用一段广东省徐闻县法院的判词吧:
“牟利目的的购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为牟利而购买及索赔的行为亦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如此类索赔诉求得到支持,将会给社会造成错误的导向,导致该类诉讼泛滥,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最终有损真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
#微博电台计划#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印发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科技局、民政局、文化旅游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行政审批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2022年3月7日
小编就其中重点内容进行了摘编
一起来看
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
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以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学科类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二)本标准所称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以中小学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及与其升学考试相关的延伸类项目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三)本标准所称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实施体育类(相关专项运动技能)、艺术类(音乐、舞蹈、戏剧戏曲、美术等)、科技类(编程、机器人、创客等)等有助于中小学生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机构名称
(一)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应与市场监管、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
(二)培训机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1.行政区划:一般市辖区采用“设区市+市辖区”结构(如“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旗(县、市)采用“旗(县、市)”结构。
2.字号:由两个以上规范汉字组成 ,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3.行业表述: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学校或中心”。表述中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如“英语培训”“围棋培训”“舞蹈培训”等。
4.组织形式:一般称“学校”“中心”“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按照具体登记类型选取使用,不得使用“总”字。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办学场所(地)
(一)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地)(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
(二)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地)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三)培训机构场所(地)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办学场所(地)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医院太平间、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1.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的2/3。体育类(除棋牌)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舞蹈、戏剧戏曲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其他类培训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2.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4层及以下;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5层及以下,舞蹈、戏剧戏曲类培训教室层高不低于3.5米。
3.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等不得作为培训办学场地。
4.招收寄宿学员的,要具备满足需要的住宿条件,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读、生活与活动场所,学员人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5.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6.所有教学及生活场所应符合国家关于消防、食品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应合格证明材料。
7.教学场地等公共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五)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地)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能共同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培训项目内容及时间
(一)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五育并举,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二)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项目,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和自治区教育厅《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定指引(试行)》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三)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超纲、超范围开展培训,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旗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四)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五)线下培训机构严禁开展线上培训活动。
(六)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收费
培训机构收费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要求。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
其他
(一)培训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学科类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体育类培训机构由体育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艺术类培训机构由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科技类培训机构由科技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暂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
(二)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盟市可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设置标准,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指导所属旗县(市、区)组织实施。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批和监管办法。
(三)面向各类人群(包括中小学生)提供体育、文化、科技等服务的申办者,按照原有管理体制申请设立。
(四)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滑雪等)培训的机构,须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五)本标准实施前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必须在2年内按照本标准要求,重新进行审核登记。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对培训机构上一年度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年检结果及时向社会通报。
(六)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七)面向学龄前儿童、普通高中学生的培训机构设置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内教办发〔2018〕276号)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网站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科技局、民政局、文化旅游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行政审批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2022年3月7日
小编就其中重点内容进行了摘编
一起来看
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
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以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学科类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二)本标准所称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以中小学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及与其升学考试相关的延伸类项目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三)本标准所称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实施体育类(相关专项运动技能)、艺术类(音乐、舞蹈、戏剧戏曲、美术等)、科技类(编程、机器人、创客等)等有助于中小学生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机构名称
(一)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应与市场监管、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
(二)培训机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1.行政区划:一般市辖区采用“设区市+市辖区”结构(如“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旗(县、市)采用“旗(县、市)”结构。
2.字号:由两个以上规范汉字组成 ,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3.行业表述: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学校或中心”。表述中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如“英语培训”“围棋培训”“舞蹈培训”等。
4.组织形式:一般称“学校”“中心”“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按照具体登记类型选取使用,不得使用“总”字。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办学场所(地)
(一)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地)(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
(二)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地)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三)培训机构场所(地)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办学场所(地)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医院太平间、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1.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的2/3。体育类(除棋牌)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舞蹈、戏剧戏曲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其他类培训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2.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4层及以下;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5层及以下,舞蹈、戏剧戏曲类培训教室层高不低于3.5米。
3.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等不得作为培训办学场地。
4.招收寄宿学员的,要具备满足需要的住宿条件,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读、生活与活动场所,学员人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5.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6.所有教学及生活场所应符合国家关于消防、食品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应合格证明材料。
7.教学场地等公共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五)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地)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能共同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培训项目内容及时间
(一)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五育并举,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二)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项目,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和自治区教育厅《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定指引(试行)》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三)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超纲、超范围开展培训,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旗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四)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五)线下培训机构严禁开展线上培训活动。
(六)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收费
培训机构收费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要求。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
其他
(一)培训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学科类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体育类培训机构由体育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艺术类培训机构由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科技类培训机构由科技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暂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
(二)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盟市可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设置标准,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指导所属旗县(市、区)组织实施。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批和监管办法。
(三)面向各类人群(包括中小学生)提供体育、文化、科技等服务的申办者,按照原有管理体制申请设立。
(四)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滑雪等)培训的机构,须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五)本标准实施前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必须在2年内按照本标准要求,重新进行审核登记。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对培训机构上一年度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年检结果及时向社会通报。
(六)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七)面向学龄前儿童、普通高中学生的培训机构设置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内教办发〔2018〕276号)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网站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