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衰][衰] 【谁在草菅人命?谁在助纣为虐?谁在伤天害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法律本应承担的责任,而如今却成了我们的奢望!司法者毫无仁慈之心、道德沦丧、人性泯灭,把法律变成糊弄老百姓的工具! 由此可见“两院”这种最该讲理的地方,越是不讲理!只有无耻,沒有道理!这难道不是对法治中国最大的讽刺吗?
[衰][衰] 本人同样遭遇近乎荒谬的司法现实,“衙门法院”、“衙门检察院”在 强拆本人合法房屋且至今零补偿一案中的枉法裁决与违法办案,完全露骨的把法律变成糊弄老百姓的工具,造成“黑拆”泛滥成灾。这必将再一次成为中国“司法”永远的耻辱!!!
(一)“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俗话说的“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
(二)法律法规 规定了行政强拆有多条法定程序、其中有关拆迁补偿款(即资金提存)应在强拆前由开发商提供、是行政强拆中的一个法定程序。拆迁人南京市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提交补偿资金提存证明,也就是说这一法定程序根本没有得到履行。(从而造成了开发商拆迁资金还未给付、被拆迁人合法房屋就被“人民”的政府强拆了。)
(三)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却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见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司法人员不尊重法律、无视法律的存在,何来司法公正?
[衰][衰] 同样中央也要求检察机关:“把监督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加强对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然而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衰][衰] 一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就能明断是非的错案、一件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当事人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至今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失职、怂恿更是让这些穿法袍者有恃无恐,使得司法失去了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如此违法办案,亵渎的是法律尊严,毁灭的是社会公平,践踏的是百姓权利,失去的是人民信任!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 本人同样遭遇近乎荒谬的司法现实,“衙门法院”、“衙门检察院”在 强拆本人合法房屋且至今零补偿一案中的枉法裁决与违法办案,完全露骨的把法律变成糊弄老百姓的工具,造成“黑拆”泛滥成灾。这必将再一次成为中国“司法”永远的耻辱!!!
(一)“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俗话说的“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
(二)法律法规 规定了行政强拆有多条法定程序、其中有关拆迁补偿款(即资金提存)应在强拆前由开发商提供、是行政强拆中的一个法定程序。拆迁人南京市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提交补偿资金提存证明,也就是说这一法定程序根本没有得到履行。(从而造成了开发商拆迁资金还未给付、被拆迁人合法房屋就被“人民”的政府强拆了。)
(三)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却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见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司法人员不尊重法律、无视法律的存在,何来司法公正?
[衰][衰] 同样中央也要求检察机关:“把监督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加强对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然而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衰][衰] 一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就能明断是非的错案、一件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当事人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至今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失职、怂恿更是让这些穿法袍者有恃无恐,使得司法失去了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如此违法办案,亵渎的是法律尊严,毁灭的是社会公平,践踏的是百姓权利,失去的是人民信任!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 【谁在草菅人命?谁在助纣为虐?谁在伤天害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法律本应承担的责任,而如今却成了我们的奢望!司法者毫无仁慈之心、道德沦丧、人性泯灭,把法律变成糊弄老百姓的工具! 由此可见“两院”这种最该讲理的地方,越是不讲理!只有无耻,沒有道理!这难道不是对法治中国最大的讽刺吗?
[衰][衰] 本人同样遭遇近乎荒谬的司法现实,“衙门法院”、“衙门检察院”在 强拆本人合法房屋且至今零补偿一案中的枉法裁决与违法办案,完全露骨的把法律变成糊弄老百姓的工具,造成“黑拆”泛滥成灾。这必将再一次成为中国“司法”永远的耻辱!!!
(一)“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俗话说的“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
(二)法律法规 规定了行政强拆有多条法定程序、其中有关拆迁补偿款(即资金提存)应在强拆前由开发商提供、是行政强拆中的一个法定程序。拆迁人南京市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提交补偿资金提存证明,也就是说这一法定程序根本没有得到履行。(从而造成了开发商拆迁资金还未给付、被拆迁人合法房屋就被“人民”的政府强拆了。)
(三)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却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见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司法人员不尊重法律、无视法律的存在,何来司法公正?
[衰][衰] 同样中央也要求检察机关:“把监督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加强对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然而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衰][衰] 一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就能明断是非的错案、一件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当事人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至今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失职、怂恿更是让这些穿法袍者有恃无恐,使得司法失去了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如此违法办案,亵渎的是法律尊严,毁灭的是社会公平,践踏的是百姓权利,失去的是人民信任!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 本人同样遭遇近乎荒谬的司法现实,“衙门法院”、“衙门检察院”在 强拆本人合法房屋且至今零补偿一案中的枉法裁决与违法办案,完全露骨的把法律变成糊弄老百姓的工具,造成“黑拆”泛滥成灾。这必将再一次成为中国“司法”永远的耻辱!!!
(一)“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俗话说的“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
(二)法律法规 规定了行政强拆有多条法定程序、其中有关拆迁补偿款(即资金提存)应在强拆前由开发商提供、是行政强拆中的一个法定程序。拆迁人南京市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提交补偿资金提存证明,也就是说这一法定程序根本没有得到履行。(从而造成了开发商拆迁资金还未给付、被拆迁人合法房屋就被“人民”的政府强拆了。)
(三)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却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见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司法人员不尊重法律、无视法律的存在,何来司法公正?
[衰][衰] 同样中央也要求检察机关:“把监督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加强对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然而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衰][衰] 一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就能明断是非的错案、一件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当事人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至今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失职、怂恿更是让这些穿法袍者有恃无恐,使得司法失去了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如此违法办案,亵渎的是法律尊严,毁灭的是社会公平,践踏的是百姓权利,失去的是人民信任!
申诉人:马景工
《如何对付“杠精”?老子在两千年前就给出了答案!》
《道德经》第二十二章说:“夫唯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这普通的十二个字,就是老子给我们应对“杠精”的方法。
为什么说“不争”是应对“杠精”的方法呢?
杠精这个名,是现代才出现的。但是这样的人,却不是某个时代,某个国家特有的。在每个时代,任何地方都有“杠精”的存在,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杠精”的意思就是喜欢抬杠的人,你想一想,在任何时代,不管在什么地方,是不是都有这种人存在呢?
杠精的特点,在《道德经》中也有提到,老子提笔写了四个字:“自见,自是。”
自见:自我表白,显露自己的意思。
自是:自以为是,这样的人很顽固。
网络对“杠精”的定义:通过抬杠获取快感,唱反调的人,争辩时故意持相反意见,不论他人说的是什么,是否正确。
把网络定义和《道德经》提到的四个字,两者结合在一起看,是不是觉得老子很有智慧?他用饱经风霜的慧眼,早已看穿了一切。
杠精的乐趣就是“争”,看穿一切的老子,在《道德经》中写到:“夫唯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同时,老子也对“杠精”的行为作了批判。
在第二十四章写到:“自见者不明,自是者不彰……其在道也,曰:余食赘形。物或恶之,故有道者不处。”大概意思是:这些自我显露,自以为是,不明断是非的人,从“道”的角度来看,这些行为,只能说像剩饭和赘瘤一样,大众也厌恶它,追求上进的人,有道的人绝不会这样做的。
所以说,不争就是应对“杠精”的方法。只有不争,才能让杠精有力无处使。只有不争,才能让“杠精”闭嘴。因为你有更重要的事做,和他们浪费时间没有意义,赢了又怎么样?平白影响了心情。
《道德经》第二十二章说:“夫唯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这普通的十二个字,就是老子给我们应对“杠精”的方法。
为什么说“不争”是应对“杠精”的方法呢?
杠精这个名,是现代才出现的。但是这样的人,却不是某个时代,某个国家特有的。在每个时代,任何地方都有“杠精”的存在,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杠精”的意思就是喜欢抬杠的人,你想一想,在任何时代,不管在什么地方,是不是都有这种人存在呢?
杠精的特点,在《道德经》中也有提到,老子提笔写了四个字:“自见,自是。”
自见:自我表白,显露自己的意思。
自是:自以为是,这样的人很顽固。
网络对“杠精”的定义:通过抬杠获取快感,唱反调的人,争辩时故意持相反意见,不论他人说的是什么,是否正确。
把网络定义和《道德经》提到的四个字,两者结合在一起看,是不是觉得老子很有智慧?他用饱经风霜的慧眼,早已看穿了一切。
杠精的乐趣就是“争”,看穿一切的老子,在《道德经》中写到:“夫唯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同时,老子也对“杠精”的行为作了批判。
在第二十四章写到:“自见者不明,自是者不彰……其在道也,曰:余食赘形。物或恶之,故有道者不处。”大概意思是:这些自我显露,自以为是,不明断是非的人,从“道”的角度来看,这些行为,只能说像剩饭和赘瘤一样,大众也厌恶它,追求上进的人,有道的人绝不会这样做的。
所以说,不争就是应对“杠精”的方法。只有不争,才能让杠精有力无处使。只有不争,才能让“杠精”闭嘴。因为你有更重要的事做,和他们浪费时间没有意义,赢了又怎么样?平白影响了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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