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晚间,全球碘造影剂领域龙头企业司太立(603520.SH)发布2021年度报告及2022年一季报。在原料药产能爬坡及制剂产品受益集采开始放量的双重推动下,公司业绩恢复高速增长。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0.00亿元,同比增长46.29%,归母净利润3.24亿元,同比增长35.62%。延续增长态势,2022年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5.17亿元,同比增长42.08%,归母净利润8024.02万元,同比增长24.27%。
公司同步公告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以高分红回报投资者。
产能爬坡夯实原料药龙头实力,一体化建设稳步推进
司太立专注研发生产X-CT非离子型碘造影剂系列和喹诺酮原料药及中间体,在国内造影剂仿制药领域,是业内公认规模最大、品种最全的碘造影剂原料药厂商。截止2021年12月,公司碘海醇原料药产能及产量均居国内首位,碘帕醇、碘克沙醇原料药产能国内领先,同时公司在左氧氟沙星系列产品杂质分离及合成领域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产量居全国前列。
通过多年发展,公司已形成了以碘海醇、碘帕醇、碘克沙醇为主要品种的X射线非离子型碘造影剂系列产品,并持续发力碘佛醇、碘美普尔、碘普罗胺等其他第二代碘造影剂,布局核磁造影剂和超声造影剂,完成造影剂领域产品大满贯,持续打造公司在放射科领域的品牌影响力。
2021年,公司造影剂系列产品营业收入17.43亿元,同比增长43.63%,实现毛利率38.91%。近几年来,公司持续推动核心产品产能建设,自2016年来碘造影剂产量稳步增长,已从2016年644.7吨持续提升至2021年2361.6吨。据浙商证券估算,2022年公司碘造影剂原料药总产能将达2500-3000吨,在夯实原料药龙头地位的同时,也能充分满足自有制剂放量对原料药的需求。
产能提升筑牢原料药龙头地位的同时,公司继续稳步推进“中间体-原料药-制剂”一体化产业布局,强化产业链韧性。据年报披露,公司旗下钆贝葡胺注射液及碘海醇注射液分别于2021年12月及2022年1月提交注册资料,现已处于技术审评阶段,钆布醇注射液已进入中试放大阶段,制剂产品研发稳步推进。与此同时,中间体API领域公司也正持续投入研发,报告期内公司继续加强该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力度,API相关研发项目投入金额达1.00亿元,同比增长52.95%。#财经# #股票#
公司同步公告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以高分红回报投资者。
产能爬坡夯实原料药龙头实力,一体化建设稳步推进
司太立专注研发生产X-CT非离子型碘造影剂系列和喹诺酮原料药及中间体,在国内造影剂仿制药领域,是业内公认规模最大、品种最全的碘造影剂原料药厂商。截止2021年12月,公司碘海醇原料药产能及产量均居国内首位,碘帕醇、碘克沙醇原料药产能国内领先,同时公司在左氧氟沙星系列产品杂质分离及合成领域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产量居全国前列。
通过多年发展,公司已形成了以碘海醇、碘帕醇、碘克沙醇为主要品种的X射线非离子型碘造影剂系列产品,并持续发力碘佛醇、碘美普尔、碘普罗胺等其他第二代碘造影剂,布局核磁造影剂和超声造影剂,完成造影剂领域产品大满贯,持续打造公司在放射科领域的品牌影响力。
2021年,公司造影剂系列产品营业收入17.43亿元,同比增长43.63%,实现毛利率38.91%。近几年来,公司持续推动核心产品产能建设,自2016年来碘造影剂产量稳步增长,已从2016年644.7吨持续提升至2021年2361.6吨。据浙商证券估算,2022年公司碘造影剂原料药总产能将达2500-3000吨,在夯实原料药龙头地位的同时,也能充分满足自有制剂放量对原料药的需求。
产能提升筑牢原料药龙头地位的同时,公司继续稳步推进“中间体-原料药-制剂”一体化产业布局,强化产业链韧性。据年报披露,公司旗下钆贝葡胺注射液及碘海醇注射液分别于2021年12月及2022年1月提交注册资料,现已处于技术审评阶段,钆布醇注射液已进入中试放大阶段,制剂产品研发稳步推进。与此同时,中间体API领域公司也正持续投入研发,报告期内公司继续加强该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力度,API相关研发项目投入金额达1.00亿元,同比增长52.95%。#财经# #股票#
【良筑说法:控股股东滥用控股权利地以多数表决方式通过缩短出资期限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某公司召开股东会,控股股东A(持股80%)提议并要求表决将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由5年缩短为2年,投票结果是A股东赞成,小股东B、C反对,但根据该公司章程的议决规则最终形成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B、C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能否主张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为了衡平代表三分之一以下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还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以此限制控股股东的权利滥用。
我们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岀资期限利益。即出资虽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但也是股东间对包括岀资期限在内的岀资约定,出资期限利益往往对股东是否参与投资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股东岀资的期限利益不得损害。
前述大股东A强行以代表权多数表决原则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在本质上是违反当事人岀资约定的违约行为,实质性损害了小股东B、C的岀资期限利益,构成权利滥用,所以无效!
(参考案例:【2019】沪02民终8024号)
良筑律师团
良筑律师团(ECL)【Excellent Construction Lawyers】:实干家、实力派,精良的法律服务筑起公正的法治大厦
法务联系:季女士|手机号:13018017497
某公司召开股东会,控股股东A(持股80%)提议并要求表决将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由5年缩短为2年,投票结果是A股东赞成,小股东B、C反对,但根据该公司章程的议决规则最终形成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B、C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能否主张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为了衡平代表三分之一以下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还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以此限制控股股东的权利滥用。
我们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岀资期限利益。即出资虽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但也是股东间对包括岀资期限在内的岀资约定,出资期限利益往往对股东是否参与投资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股东岀资的期限利益不得损害。
前述大股东A强行以代表权多数表决原则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在本质上是违反当事人岀资约定的违约行为,实质性损害了小股东B、C的岀资期限利益,构成权利滥用,所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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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为了衡平代表三分之一以下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还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以此限制控股股东的权利滥用。
我们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岀资期限利益。即出资虽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但也是股东间对包括岀资期限在内的岀资约定,出资期限利益往往对股东是否参与投资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股东岀资的期限利益不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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