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质疑庭审还在质证阶段竟出判决
#河南# @嵩县法院 回应全程合法】 尚法新闻
2011年,河南省郑州市银基商贸城回迁商户因回迁房的经营管理权纠纷,与委托管理人发生冲突,因无犯罪事实,警方未予立案,矛盾双方以协商方式解决了损失问题,并通过诉讼程序重新认定合同关系。不曾想9年后,当事一方负责人李铁矿被突然逮捕,后以犯寻衅滋事罪获刑两年半。
李铁矿的辩护人蔺文财认为,公安机关于2011年6月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此外,案件审理中找不到能够证明李铁矿参与过寻衅滋事的直接证据,且一审法院在证据未质证完毕的情况下就作出判决的审判程序更是违法。对此,一审法官回复称,所有证据都已完成质证,整个审理程序合法。
合同期内“一女二嫁”起纷争
2021年8月6日,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嵩县法院)作出(2021)豫0325刑初68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铁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判决书显示,2001年5月18日,河南郑州市银基商贸城52户回迁商户因经营需要,共同签订《联合经营原则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产权人将回迁房参加统一经营,实行统一管理,时间从2001年5月30日起至2010年5月30日止,共10年。
签订《协议》当天,52户商户通过投票选举出李铁矿、马某花等六名管理人,由其对共有财产行使经营、管理权。
2007年11月16日,李铁矿、马某花(甲方)与闫某俊(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银基商贸城回迁区一层南侧西头的门面房(包含商户赵某聚、董某申、关某欣的商铺)出租给乙方,租赁时间从2008年1月15日起至2013年1月14日止。协议签订后,该门面房实际由李某祥(闫某俊表弟)承租,后李某祥将房屋转租给邹某国经营“飞龙道具”店使用。
2009年前后,52商户回迁户因利益分配发生矛盾,分成两派。其中32户委托王某娣等人管理房产,另外20户的房产仍由李铁矿、宋某伟、马某花等人管理。
《协议》到期后,赵某聚和董某申的商铺委托王某娣、王某生管理,关某欣的商铺依旧委托李铁矿、马某花管理。就此产生了同一店面两方参与管理的现象,纠纷随之而来。
判决书显示,邹某国陈述称,2010年12月份,王某娣告诉他,店面是李某祥向回迁区管委会租来的,现在李某祥与回迁区管委会的租房合同早已到期,且李某祥没有续租。
邹某国认为他从李某祥处租的店面因改造的原因,未能保证正常营业,已经使自己遭受到损失,所以他决定与王某娣签合同,并将租金交给了王某娣。
尚法新闻注意到,《协议》的期限时间直接关系管理人权力的行使变化,闫某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则是2013年1月14日才到期。2010年年底,邹某国将租金交给了王某娣。至此,双方就出租房的管理使用权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发生多次冲突。
当初不予立案如今已过追诉期
尚法新闻了解到,针对双方发生的冲突行为,当地公安机关在接警后多次出警。据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三分局(以下简称“管城第三分局”)在2011年6月16日向王某娣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认为李东辉、李某祥等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随后王某娣向该局提出复议。
同年6月28日,管城第三分局作出复议决定书,决定书显示,经审查,原不予立案决定正确,维持原决定。
尚法新闻了解到,期间某次冲突中,王某娣一方中的王某生及其儿子将李某详打致轻伤,后被警方拘留。
2012年8月7日,王某生及其儿子与李某详达成协议,两人愿意赔偿李某详医疗费等合计30万元,李某详也不再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房屋签订者闫某俊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生、王某娣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014年12月8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管城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王某生、王某娣存在阻扰原告使用租赁房屋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属于侵权行为,判决两人赔偿闫某俊24264.9元。
2015年,商户曹某莲、赵某英等五人就李铁矿、马某花、李某详、闫某俊等人租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管城法院认为,李铁矿、马某花与闫某俊2007年11月16日所签租赁协议的期限为五年,确实超过了其受托管理期限,但2009年6月26日马某花出具的收条显示,闫某俊交定金5万元,约定的租期为2009年8月21日至2010年8月20日,王某娣作为房产管理人在上述收条中作为证明人签字,由此可以得知王某娣的签字行为表明房屋产权人明知且认可房屋的租赁情况。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虽超过了受托期限,但并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其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曹某莲等人的诉讼。
随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曹某莲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就在双方冲突尘埃落定9年后,2020年8月28日,李铁矿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知情人士告诉尚法新闻,警方在9后仍对当年租房合同纠纷旧事重提,应该是受到原河南省政法委书记甘荣坤的指示,这才导致河南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集体关注一起纠纷案,采取异地管辖的模式起诉,最后指定由嵩县法院进行审理。
对此,蔺文财指出,2011年警方没有被立案的事件,却在近十年后再次被立案,该行为严重违法。
蔺文财强调,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关寻衅滋事行为的判刑和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以及李铁矿实际判处的刑期,他认为,李铁矿的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不应当再追诉。
判决书显示,嵩县法院认定被告人李铁柱、李东辉在托管郑州市银基商贸城回迁户商铺发生纠纷期间,指使、伙同他人采用滋扰、砸门等方式任意损毁无辜商户正在合法租赁经营的门店,严重影响房屋承租人的正常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决李铁柱、李东辉有期徒刑两年半、一年半。
法院回应审理全程合法
尚法新闻注意到,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铁矿、李东辉、李某祥等人在2011年为争夺"飞龙道具"店房产的租赁管理权,多次采取威胁、锁门、焊门、砸门、堵门等方式,阻碍门店正常经营。上述被告人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铁矿、李东辉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并没有参与"飞龙道具"店被打砸以及堵门等事件,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据蔺文财介绍,一审庭审期间,李铁矿在发问时提到,王某娣拍摄的短视频资料并非是案发现场,距离案发现场30米至50米距离。王某娣回复称,不到30米。“随后我立即向合议庭提出申请,要求王某娣向合议庭提供拍摄原手机核对,审判长接受该申请并要求王某娣依法提供原手机。随后宣布休庭。”
蔺文财告诉尚法新闻,审判长在庭审时明确告知他待拿到手机核对后再对视频资料发表质证意见,他认为庭审并没有结束,就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字。谁曾想,等来的不是开庭,而是李铁矿的判决书。
蔺文财认为,既然视频未经质证,就说明庭审还没结束,一审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作出判决,显然程序违法。
蔺文财强调,该案中找不到能够直接证明李铁矿参与过寻衅滋事的直接证据。“法院认定的证人证言中很多存在猜测性、评论性和推断性,根据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0月19日,尚法新闻就上述质疑联系采访了该案件审判员嵩县法院法官冯红干,他表示,当天开庭期间,所有证据都已完成质证,包括证人出庭,均是按照法律程序。至于辩护人蔺文财没有在笔录上签字并不影响案件。
“李铁矿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到的视频证据一事,该院已经核实过,且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也核实过。”冯红干强调,案件审理过程中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对于一审法官的上述说法,蔺文财并不认可,他表示,二审审理中,他在阅卷会见上诉人李铁矿后,发现一审法院未将一审庭审录像随卷移送到二审法院,随后立即与一审承办法官电话联系,法官拒绝按规定提供录像。在此情况之下,他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洛阳中院向嵩县法院调取录像,以此证明一审开庭没有结束,证据未质证完毕就作出刑事判决的审判程序存在违法行为。
#河南# @嵩县法院 回应全程合法】 尚法新闻
2011年,河南省郑州市银基商贸城回迁商户因回迁房的经营管理权纠纷,与委托管理人发生冲突,因无犯罪事实,警方未予立案,矛盾双方以协商方式解决了损失问题,并通过诉讼程序重新认定合同关系。不曾想9年后,当事一方负责人李铁矿被突然逮捕,后以犯寻衅滋事罪获刑两年半。
李铁矿的辩护人蔺文财认为,公安机关于2011年6月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此外,案件审理中找不到能够证明李铁矿参与过寻衅滋事的直接证据,且一审法院在证据未质证完毕的情况下就作出判决的审判程序更是违法。对此,一审法官回复称,所有证据都已完成质证,整个审理程序合法。
合同期内“一女二嫁”起纷争
2021年8月6日,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嵩县法院)作出(2021)豫0325刑初68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铁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判决书显示,2001年5月18日,河南郑州市银基商贸城52户回迁商户因经营需要,共同签订《联合经营原则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产权人将回迁房参加统一经营,实行统一管理,时间从2001年5月30日起至2010年5月30日止,共10年。
签订《协议》当天,52户商户通过投票选举出李铁矿、马某花等六名管理人,由其对共有财产行使经营、管理权。
2007年11月16日,李铁矿、马某花(甲方)与闫某俊(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银基商贸城回迁区一层南侧西头的门面房(包含商户赵某聚、董某申、关某欣的商铺)出租给乙方,租赁时间从2008年1月15日起至2013年1月14日止。协议签订后,该门面房实际由李某祥(闫某俊表弟)承租,后李某祥将房屋转租给邹某国经营“飞龙道具”店使用。
2009年前后,52商户回迁户因利益分配发生矛盾,分成两派。其中32户委托王某娣等人管理房产,另外20户的房产仍由李铁矿、宋某伟、马某花等人管理。
《协议》到期后,赵某聚和董某申的商铺委托王某娣、王某生管理,关某欣的商铺依旧委托李铁矿、马某花管理。就此产生了同一店面两方参与管理的现象,纠纷随之而来。
判决书显示,邹某国陈述称,2010年12月份,王某娣告诉他,店面是李某祥向回迁区管委会租来的,现在李某祥与回迁区管委会的租房合同早已到期,且李某祥没有续租。
邹某国认为他从李某祥处租的店面因改造的原因,未能保证正常营业,已经使自己遭受到损失,所以他决定与王某娣签合同,并将租金交给了王某娣。
尚法新闻注意到,《协议》的期限时间直接关系管理人权力的行使变化,闫某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则是2013年1月14日才到期。2010年年底,邹某国将租金交给了王某娣。至此,双方就出租房的管理使用权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发生多次冲突。
当初不予立案如今已过追诉期
尚法新闻了解到,针对双方发生的冲突行为,当地公安机关在接警后多次出警。据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三分局(以下简称“管城第三分局”)在2011年6月16日向王某娣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认为李东辉、李某祥等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随后王某娣向该局提出复议。
同年6月28日,管城第三分局作出复议决定书,决定书显示,经审查,原不予立案决定正确,维持原决定。
尚法新闻了解到,期间某次冲突中,王某娣一方中的王某生及其儿子将李某详打致轻伤,后被警方拘留。
2012年8月7日,王某生及其儿子与李某详达成协议,两人愿意赔偿李某详医疗费等合计30万元,李某详也不再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房屋签订者闫某俊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生、王某娣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014年12月8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管城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王某生、王某娣存在阻扰原告使用租赁房屋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属于侵权行为,判决两人赔偿闫某俊24264.9元。
2015年,商户曹某莲、赵某英等五人就李铁矿、马某花、李某详、闫某俊等人租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管城法院认为,李铁矿、马某花与闫某俊2007年11月16日所签租赁协议的期限为五年,确实超过了其受托管理期限,但2009年6月26日马某花出具的收条显示,闫某俊交定金5万元,约定的租期为2009年8月21日至2010年8月20日,王某娣作为房产管理人在上述收条中作为证明人签字,由此可以得知王某娣的签字行为表明房屋产权人明知且认可房屋的租赁情况。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虽超过了受托期限,但并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其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曹某莲等人的诉讼。
随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曹某莲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就在双方冲突尘埃落定9年后,2020年8月28日,李铁矿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知情人士告诉尚法新闻,警方在9后仍对当年租房合同纠纷旧事重提,应该是受到原河南省政法委书记甘荣坤的指示,这才导致河南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集体关注一起纠纷案,采取异地管辖的模式起诉,最后指定由嵩县法院进行审理。
对此,蔺文财指出,2011年警方没有被立案的事件,却在近十年后再次被立案,该行为严重违法。
蔺文财强调,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关寻衅滋事行为的判刑和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以及李铁矿实际判处的刑期,他认为,李铁矿的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不应当再追诉。
判决书显示,嵩县法院认定被告人李铁柱、李东辉在托管郑州市银基商贸城回迁户商铺发生纠纷期间,指使、伙同他人采用滋扰、砸门等方式任意损毁无辜商户正在合法租赁经营的门店,严重影响房屋承租人的正常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决李铁柱、李东辉有期徒刑两年半、一年半。
法院回应审理全程合法
尚法新闻注意到,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铁矿、李东辉、李某祥等人在2011年为争夺"飞龙道具"店房产的租赁管理权,多次采取威胁、锁门、焊门、砸门、堵门等方式,阻碍门店正常经营。上述被告人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铁矿、李东辉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并没有参与"飞龙道具"店被打砸以及堵门等事件,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据蔺文财介绍,一审庭审期间,李铁矿在发问时提到,王某娣拍摄的短视频资料并非是案发现场,距离案发现场30米至50米距离。王某娣回复称,不到30米。“随后我立即向合议庭提出申请,要求王某娣向合议庭提供拍摄原手机核对,审判长接受该申请并要求王某娣依法提供原手机。随后宣布休庭。”
蔺文财告诉尚法新闻,审判长在庭审时明确告知他待拿到手机核对后再对视频资料发表质证意见,他认为庭审并没有结束,就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字。谁曾想,等来的不是开庭,而是李铁矿的判决书。
蔺文财认为,既然视频未经质证,就说明庭审还没结束,一审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作出判决,显然程序违法。
蔺文财强调,该案中找不到能够直接证明李铁矿参与过寻衅滋事的直接证据。“法院认定的证人证言中很多存在猜测性、评论性和推断性,根据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0月19日,尚法新闻就上述质疑联系采访了该案件审判员嵩县法院法官冯红干,他表示,当天开庭期间,所有证据都已完成质证,包括证人出庭,均是按照法律程序。至于辩护人蔺文财没有在笔录上签字并不影响案件。
“李铁矿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到的视频证据一事,该院已经核实过,且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也核实过。”冯红干强调,案件审理过程中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对于一审法官的上述说法,蔺文财并不认可,他表示,二审审理中,他在阅卷会见上诉人李铁矿后,发现一审法院未将一审庭审录像随卷移送到二审法院,随后立即与一审承办法官电话联系,法官拒绝按规定提供录像。在此情况之下,他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洛阳中院向嵩县法院调取录像,以此证明一审开庭没有结束,证据未质证完毕就作出刑事判决的审判程序存在违法行为。
#小庄说法# 【私了的工伤协议是否有效】2018年4月,王某在某公司承包的项目中从事木工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4月12日,王某在工作中使用电钻时,不慎将钻头卡死,由于惯性导致受伤,而后,王某到医院治疗。2018年8月初,某公司在多次与王某协商赔偿事宜后,与王某签订了工伤赔偿私了协议,双方约定:“某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工伤医疗费用、伤残赔偿费等各项伤残赔偿费用共计10000元。从达成协议之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履行后,王某不得再以此为由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起诉,也不再向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私了协议签署当日,某公司就依约支付王某工伤赔偿款10000元。事后,王某觉得赔偿金额过低,便申请工伤认定。2018年12月10日,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为工伤。2020年8月22日,承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6.5个月。
2020年12月17日,王某向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仲裁: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王某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等工伤待遇合计10万余元。
某公司不服该仲裁,向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不予支付王某的工伤赔偿。某公司认为其与王某已经签订了私了协议,对该起事故做了完全处理,一切纠纷应自此画上句号,但王某违反协议约定,再次就已经了结的事项提出仲裁,违反了双方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解决该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案件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某公司不支付王某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说法
在实践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以后,用人单位私下与工伤职工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处理方式的优点在于便捷、高效,能够使工伤职工尽快得到工伤赔偿,但赔偿的金额大多数情况下会低于工伤保险条例所确定的赔付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规定,职工遭受工伤后可以依法获得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护理费;工伤致残后,能够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述工伤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则大部分款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发生后,常抓住职工急于拿到赔偿的心理,与劳动者签订明显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私了协议”。此时,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对该协议行使撤销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协议被法院撤销后,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的工伤赔偿标准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一般而言,在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时签订的工伤私了协议,如果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定标准时,一般会认定为构成重大误解;在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所签订的工伤私了协议,如果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一般会认定为构成显失公平,但后者在实践中掌握更加严格。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显失公平”标准的把握,常以常见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协议确定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70%作为认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的标准。
工伤私了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在什么情形下作出。如果私了协议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前提下作出,工伤职工对自己能够获得的利益有所认识,双方进行协商,各自综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预期的风险都应当有预判能力。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则双方不可以反悔。
综上,判断工伤“私了协议”效力最主要的标准是协议赔偿金是否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导致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须注意,行使撤销权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将导致实体权利的消灭。
(来源于河北法制报)
2020年12月17日,王某向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仲裁: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王某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等工伤待遇合计10万余元。
某公司不服该仲裁,向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不予支付王某的工伤赔偿。某公司认为其与王某已经签订了私了协议,对该起事故做了完全处理,一切纠纷应自此画上句号,但王某违反协议约定,再次就已经了结的事项提出仲裁,违反了双方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解决该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案件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某公司不支付王某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说法
在实践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以后,用人单位私下与工伤职工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处理方式的优点在于便捷、高效,能够使工伤职工尽快得到工伤赔偿,但赔偿的金额大多数情况下会低于工伤保险条例所确定的赔付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规定,职工遭受工伤后可以依法获得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护理费;工伤致残后,能够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述工伤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则大部分款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发生后,常抓住职工急于拿到赔偿的心理,与劳动者签订明显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私了协议”。此时,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对该协议行使撤销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协议被法院撤销后,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的工伤赔偿标准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一般而言,在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时签订的工伤私了协议,如果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定标准时,一般会认定为构成重大误解;在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所签订的工伤私了协议,如果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一般会认定为构成显失公平,但后者在实践中掌握更加严格。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显失公平”标准的把握,常以常见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协议确定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70%作为认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的标准。
工伤私了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在什么情形下作出。如果私了协议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前提下作出,工伤职工对自己能够获得的利益有所认识,双方进行协商,各自综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预期的风险都应当有预判能力。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则双方不可以反悔。
综上,判断工伤“私了协议”效力最主要的标准是协议赔偿金是否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导致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须注意,行使撤销权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将导致实体权利的消灭。
(来源于河北法制报)
行业分析师标出FDA研究:“接种辉瑞疫苗,将使您更可能被感染”
FDA简报文件地址:https://t.cn/A6MxBZRE
辉瑞前雇员凯伦·金斯顿说:“因此,当他们没有注射时,他们的感染率是1.3%,当他们注射时,感染率是4.34%。这一数字上升了300%以上。当他们没有保护措施时,他们的感染较少。所以,这就是问题。”
2021年9月30日-美东时间上午6:29
(据LifeSiteNews)
前辉瑞雇员现为行业分析师的凯伦·金斯顿提供了一份文件表明,辉瑞新冠肺炎疫苗已经被注射近2.25亿次,它们流入了美国人的手臂。然而研究可能表明,注射这些疫苗会使接受者变得更容易感染新冠肺炎。
周六,制药营销专家、生物技术分析师、辉瑞(Pfizer)前雇员凯伦·金斯顿(Karen Kingston)与医疗自由权利律师托马斯·伦兹一起出席了一次公开会议。
这位俄亥俄州的律师在过去的19个月里参与了几起针对联邦机构的重大案件,涉及欺诈和侵犯医疗自由权。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9月17日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咨询委员会会议上使用的一份“简报文件”。
题为“新冠肺炎(COMIRNATY)加强剂许可申请”,其中包括辉瑞公司进行的一项研究的报告,该研究测试了他们的提供的产品伴随时间的免疫持久性。
这项主要研究,涉及36K多名参与者,研究显示,较早注射该疫苗的人比较晚注射的人更有可能感染病毒。
这表明注射可能会导致免疫力减弱。先注射的那组实验者,在实验时间内感染的几率是7%,而后接种者这组感染率只有5.16%,这相当于前者比后者高36%的感染几率。
此外,由于两组的测量时间相同,后者在注射前涉及一段重要的安慰剂期(平均5.1个月),因此安慰剂组异乎寻常地未受影响。
正如金斯顿在接受LifeSiteNews的电话采访时所说的那样,“安慰剂组应该有更多的人受到感染,因为他们在没有任何保护的情况下存活的时间更长。”
她认为,这似乎表明,那些接种疫苗者感染新冠肺炎的几率甚至比这部分研究显示的36%的几率还要高。
该文件进一步扩展了这一结论,“一项额外的分析似乎表明,随着第 2 剂给药后时间的增加,每组研究参与者的 COVID-19 发病率普遍增加。”
换句话说,金斯顿说,“如果你接种了两剂辉瑞,你感染的几率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
“所以,当他们没有注射时,他们的感染率为 1.3%,而当他们注射时,感染率为 4.34%。上涨了 300% 以上,”金斯顿说。
“当他们没有保护措施时,他们的感染较少。所以,这是个问题。”
伦兹 向他的大量直播和流媒体观众总结了这项由辉瑞自己监督的研究结果,他说:“如果你接种了辉瑞的疫苗,你就更有可能感染 COVID。”
“这真的令人难以置信,”他说。
FDA简报文件地址:https://t.cn/A6MxBZRE
辉瑞前雇员凯伦·金斯顿说:“因此,当他们没有注射时,他们的感染率是1.3%,当他们注射时,感染率是4.34%。这一数字上升了300%以上。当他们没有保护措施时,他们的感染较少。所以,这就是问题。”
2021年9月30日-美东时间上午6:29
(据LifeSiteNews)
前辉瑞雇员现为行业分析师的凯伦·金斯顿提供了一份文件表明,辉瑞新冠肺炎疫苗已经被注射近2.25亿次,它们流入了美国人的手臂。然而研究可能表明,注射这些疫苗会使接受者变得更容易感染新冠肺炎。
周六,制药营销专家、生物技术分析师、辉瑞(Pfizer)前雇员凯伦·金斯顿(Karen Kingston)与医疗自由权利律师托马斯·伦兹一起出席了一次公开会议。
这位俄亥俄州的律师在过去的19个月里参与了几起针对联邦机构的重大案件,涉及欺诈和侵犯医疗自由权。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9月17日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咨询委员会会议上使用的一份“简报文件”。
题为“新冠肺炎(COMIRNATY)加强剂许可申请”,其中包括辉瑞公司进行的一项研究的报告,该研究测试了他们的提供的产品伴随时间的免疫持久性。
这项主要研究,涉及36K多名参与者,研究显示,较早注射该疫苗的人比较晚注射的人更有可能感染病毒。
这表明注射可能会导致免疫力减弱。先注射的那组实验者,在实验时间内感染的几率是7%,而后接种者这组感染率只有5.16%,这相当于前者比后者高36%的感染几率。
此外,由于两组的测量时间相同,后者在注射前涉及一段重要的安慰剂期(平均5.1个月),因此安慰剂组异乎寻常地未受影响。
正如金斯顿在接受LifeSiteNews的电话采访时所说的那样,“安慰剂组应该有更多的人受到感染,因为他们在没有任何保护的情况下存活的时间更长。”
她认为,这似乎表明,那些接种疫苗者感染新冠肺炎的几率甚至比这部分研究显示的36%的几率还要高。
该文件进一步扩展了这一结论,“一项额外的分析似乎表明,随着第 2 剂给药后时间的增加,每组研究参与者的 COVID-19 发病率普遍增加。”
换句话说,金斯顿说,“如果你接种了两剂辉瑞,你感染的几率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
“所以,当他们没有注射时,他们的感染率为 1.3%,而当他们注射时,感染率为 4.34%。上涨了 300% 以上,”金斯顿说。
“当他们没有保护措施时,他们的感染较少。所以,这是个问题。”
伦兹 向他的大量直播和流媒体观众总结了这项由辉瑞自己监督的研究结果,他说:“如果你接种了辉瑞的疫苗,你就更有可能感染 COVID。”
“这真的令人难以置信,”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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