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征拆维权##拆迁案例回放# 【征地维权 | 本村村民擅自以宅基地上房屋向非本村村民抵还借款的,协议无效!】
01
裁判要点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并非本村村民,其与该村村民签订的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基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而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
02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玲,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郭宗海,该县县长。
一审第三人:李文和,男,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再审申请人黄玲因诉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仪陇县政府)不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行终2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2年4月29日,李文和、王秀容(甲方)与黄玲以及黄仕琳、周军(乙方)签订了《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四川省仪陇县自建砖混结构的楼房划出约260平方米给乙方作偿还6万元借款;根据借款数额,乙方黄玲占有面积90平方米;楼房抵给乙方后,其产权证暂时保留在甲方,乙方可随时搬入居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乙方居住;所抵偿楼房四至界限以墙体外边缘为界。2002年8月2日,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大东村民委员会在该协议上盖章,并签属实。
2007年因四川省仪陇县新县城建设需要,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大东村的房屋纳入规划拆迁范围,并制定了《仪陇县新政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2008年5月18日,四川省仪陇县房地产管理局对李文和抵给黄玲等三人的房屋进行了审核,确定建筑面积244.79平方米,其中住宅砖混152.49平方米,土木92.30平方米,并在审核通知书上载明:经实地勘查,产权属实,可以发证。5月19日,四川省仪陇县新县城建设指挥部与黄玲等3人签订了《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由甲方在松海路区域内进行安置,其中安置房水电气户表工程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结算,建房过渡期为一年半,过渡期间,乙方投亲靠友自找房屋暂住,由甲方按《仪陇县新政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规定发给乙方搬家费734.37元/次和过渡费4406.22元/月等,四川省仪陇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甲方处盖章,黄仕琳在乙方处签字。该协议后附有两张表,附表一载明奖励补偿金额1468.37元,《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载明补偿4822元,同时黄玲等三人获取了四川省仪陇县新县城建设指挥部松海路还房安置区拆房顺序号0204。
因仪陇县政府发现黄玲和李文和有违规行为,于2012年8月20日,四川省仪陇县县城建设指挥部(甲方)与李文和(乙方)签订了《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约定:一、原《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的签订情况。乙方原房屋坐落在大东街1社,总建筑面积504.63平方米,其中住宅房504.63平方米,拟安置在松海路安置区。附:原拆迁协议合户汇总表中载明房主李文和,总建筑面积504.63平方米,分户李旭明安置序号205号住宅129.92平方米,李虎义安置序号206号住宅129.92平方米,出售黄玲等三人安置序号204号住宅244.79平方米。二、面积认定及处理(一)安置还房面积。甲乙双方共同认定安置还房建筑面积504.63平方米,其中住宅房504.63平方米,附安置还房建筑面积认定汇总表:家庭成员分户李旭明安置序号205号住宅202.32平方米,李虎义安置序号206号住宅302.31平方米。三、原拆迁协议涉及违规交易的处理。在房屋拆迁时,乙方将部分被拆迁房屋面积(包括违规修建面积)出售给第三方,并要求甲方与第三方黄仕琳、周军、黄玲签订了原拆迁协议。现乙方同意自行解除与第三方的买卖关系,并同意放弃安置还房,第三方与甲方签订的原拆迁协议作废,如乙方与第三人解除买卖协议有困难的,可由乙方向甲方申请,甲方协助乙方与第三人解除买卖关系。协议签订后,李文和与黄玲至今未解除《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
2013年11月15日,四川省仪陇县县城建设指挥部对李文和进行了安置还房,李文和在《松海路安置还房结算单》上签字。
该院另查明,黄玲不是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大东村村民。李文和与黄仕琳、周军解除了《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中关于黄仕琳和周军的权利义务。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玲不是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大东村村民,李文和与其签订《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协议》系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因其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故黄玲取得该房屋的行为不合法。其与仪陇县政府签订的《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主体资格不合法,该产权调换协议无效。黄玲要求仪陇县政府履行该协议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作出(2015)南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驳回黄玲的诉讼请求。
黄玲不服上述一审行政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黄玲作为城镇居民,与李文和签订的《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黄玲并非案涉房屋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是四川省仪陇县新政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相对人,不具备仪陇县政府拆迁安置中的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认为其与仪陇县政府签订的《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无效,并无不当。黄玲在二审中申请调取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不予支持。该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黄玲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依法改判要求仪陇县政府依约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1.再审申请人合法取得房屋产权,且其与仪陇县政府签订《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是基于四川省仪陇县房地产管理所发出的仪房权审字(2008)第07号《仪陇县城镇房屋所有权审核通知书》,该产权认定的行政行为和协议至今未被撤销,具有既定的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要求履行该协议合理合法。2.一、二审法院以《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无效为由进而认定《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无效,混淆了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系黄玲请求仪陇县政府履行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的合法性问题。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黄玲并非四川省仪陇县村民,其与该村村民签订的《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黄玲基于《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而与四川省仪陇县新县城建设指挥部签订的《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黄玲请求仪陇县政府依约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黄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玲的再审申请。
03
京尹律师提醒
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权。
关键词:【土地征收】、【企业拆迁】、【危房改造】、【商铺拆迁】、【环保关停】、【棚户区改造】、【养殖场拆迁】、【水源地关停】、违法拆迁 、拆迁违建 、拆迁律师、拆迁投诉电话、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劳动纠纷、侵权诉讼、房地产纠纷、招标投标、知识产权纠纷、婚姻咨询、刑事辩护……
01
裁判要点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并非本村村民,其与该村村民签订的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基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而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
02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玲,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郭宗海,该县县长。
一审第三人:李文和,男,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再审申请人黄玲因诉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仪陇县政府)不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行终2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2年4月29日,李文和、王秀容(甲方)与黄玲以及黄仕琳、周军(乙方)签订了《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四川省仪陇县自建砖混结构的楼房划出约260平方米给乙方作偿还6万元借款;根据借款数额,乙方黄玲占有面积90平方米;楼房抵给乙方后,其产权证暂时保留在甲方,乙方可随时搬入居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乙方居住;所抵偿楼房四至界限以墙体外边缘为界。2002年8月2日,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大东村民委员会在该协议上盖章,并签属实。
2007年因四川省仪陇县新县城建设需要,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大东村的房屋纳入规划拆迁范围,并制定了《仪陇县新政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2008年5月18日,四川省仪陇县房地产管理局对李文和抵给黄玲等三人的房屋进行了审核,确定建筑面积244.79平方米,其中住宅砖混152.49平方米,土木92.30平方米,并在审核通知书上载明:经实地勘查,产权属实,可以发证。5月19日,四川省仪陇县新县城建设指挥部与黄玲等3人签订了《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由甲方在松海路区域内进行安置,其中安置房水电气户表工程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结算,建房过渡期为一年半,过渡期间,乙方投亲靠友自找房屋暂住,由甲方按《仪陇县新政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规定发给乙方搬家费734.37元/次和过渡费4406.22元/月等,四川省仪陇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甲方处盖章,黄仕琳在乙方处签字。该协议后附有两张表,附表一载明奖励补偿金额1468.37元,《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载明补偿4822元,同时黄玲等三人获取了四川省仪陇县新县城建设指挥部松海路还房安置区拆房顺序号0204。
因仪陇县政府发现黄玲和李文和有违规行为,于2012年8月20日,四川省仪陇县县城建设指挥部(甲方)与李文和(乙方)签订了《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约定:一、原《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的签订情况。乙方原房屋坐落在大东街1社,总建筑面积504.63平方米,其中住宅房504.63平方米,拟安置在松海路安置区。附:原拆迁协议合户汇总表中载明房主李文和,总建筑面积504.63平方米,分户李旭明安置序号205号住宅129.92平方米,李虎义安置序号206号住宅129.92平方米,出售黄玲等三人安置序号204号住宅244.79平方米。二、面积认定及处理(一)安置还房面积。甲乙双方共同认定安置还房建筑面积504.63平方米,其中住宅房504.63平方米,附安置还房建筑面积认定汇总表:家庭成员分户李旭明安置序号205号住宅202.32平方米,李虎义安置序号206号住宅302.31平方米。三、原拆迁协议涉及违规交易的处理。在房屋拆迁时,乙方将部分被拆迁房屋面积(包括违规修建面积)出售给第三方,并要求甲方与第三方黄仕琳、周军、黄玲签订了原拆迁协议。现乙方同意自行解除与第三方的买卖关系,并同意放弃安置还房,第三方与甲方签订的原拆迁协议作废,如乙方与第三人解除买卖协议有困难的,可由乙方向甲方申请,甲方协助乙方与第三人解除买卖关系。协议签订后,李文和与黄玲至今未解除《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
2013年11月15日,四川省仪陇县县城建设指挥部对李文和进行了安置还房,李文和在《松海路安置还房结算单》上签字。
该院另查明,黄玲不是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大东村村民。李文和与黄仕琳、周军解除了《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中关于黄仕琳和周军的权利义务。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玲不是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大东村村民,李文和与其签订《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协议》系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因其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故黄玲取得该房屋的行为不合法。其与仪陇县政府签订的《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主体资格不合法,该产权调换协议无效。黄玲要求仪陇县政府履行该协议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作出(2015)南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驳回黄玲的诉讼请求。
黄玲不服上述一审行政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黄玲作为城镇居民,与李文和签订的《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黄玲并非案涉房屋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是四川省仪陇县新政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相对人,不具备仪陇县政府拆迁安置中的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认为其与仪陇县政府签订的《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无效,并无不当。黄玲在二审中申请调取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不予支持。该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黄玲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依法改判要求仪陇县政府依约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1.再审申请人合法取得房屋产权,且其与仪陇县政府签订《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是基于四川省仪陇县房地产管理所发出的仪房权审字(2008)第07号《仪陇县城镇房屋所有权审核通知书》,该产权认定的行政行为和协议至今未被撤销,具有既定的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要求履行该协议合理合法。2.一、二审法院以《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无效为由进而认定《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无效,混淆了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系黄玲请求仪陇县政府履行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的合法性问题。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黄玲并非四川省仪陇县村民,其与该村村民签订的《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黄玲基于《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而与四川省仪陇县新县城建设指挥部签订的《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黄玲请求仪陇县政府依约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黄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玲的再审申请。
03
京尹律师提醒
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权。
关键词:【土地征收】、【企业拆迁】、【危房改造】、【商铺拆迁】、【环保关停】、【棚户区改造】、【养殖场拆迁】、【水源地关停】、违法拆迁 、拆迁违建 、拆迁律师、拆迁投诉电话、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劳动纠纷、侵权诉讼、房地产纠纷、招标投标、知识产权纠纷、婚姻咨询、刑事辩护……
【转载】云南日报奇案
他把只有8分钱的公司盘活
却因350万转让费成阶下囚
《云南日报》2013年10月14日
记者 熊波
他将一个账户上只有8分钱的公司“变身”上千万元,到头来,他没有成为公司的功臣,反而成了有罪之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0年。他多次上诉、申诉,可7次审判来回折腾,11份法律文书仍无法改变他10年牢狱的命运。如今,因病监外就医的他,坚持认为他的案件只是股东之间的民事纠纷而已,不应该是刑事案件,他不应该被判刑。于是,他再一次申诉。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他的申诉,相关的申诉审理程序也在紧张进行中。同时,他还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相关材料,请求检察机关介入自己的案子。
A合伙失败—
他掏钱救公司导致和妻子离婚
2004年12月8日,湖北石首人张作新前往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县,与广东人傅卓江、傅杰父子在片马口岸合伙成立富宝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宝公司”)。按照双方的出资和约定,傅卓江父子任正副董事长兼正副经理,占90%股份,张作新占10%的股份任监事。仅仅5个月后,公司原本良好的发展势头急转直下,还欠下1000多万元债务。
张作新说,2006年1月,经历了半年多的困境后,他向朋友借来300万元资金用来“救急”,但到账5天后,公司账户上的300万元“救命钱”却被其他股东尽数转移。随后,傅卓江父子也离开了公司。“当时,我去查看公司的账户,上面只有8分钱。”张作新说。
股东一去不返,公司尚有1000多万元债务急需偿还,张作新只好一个人独自支撑公司的运转。2006年9月4日,张作新向怒江州和泸水县有关部门反映公司情况,请求当地政府派工作组来监管公司,但未被批准。在一直联系不到傅卓江父子的情况下,张作新只好自掏腰包,以解公司燃眉之急。他说:“因为我拿了家里太多的钱,我跟妻子吵了无数次的架,最终也因为这个公司离婚了。”
B 转让股权—
350万元转让费使他成阶下囚
2007年10月3日,张作新终于联系上了傅卓江父子,他带着账目远赴广东,与对方召开了股东大会。根据账目显示,3年来,富宝公司共负债约1600万元,公司评估值2000万元。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约定,傅卓江父子将其手中的90%股份以350万元转让给张作新,并约定“公司所有债务皆由张作新偿还”。
2007年12月10日,同在片马口岸开矿的林华商号有意收购富宝公司,张作新遂以1990万元的价格将公司转让给林华商号,并约定所有债务由张作新偿还。事后,林华商号先后支付了1100万元给张作新,用以处理债务和支付工人工资。
“支付完这些后,林华商号还有650万元的尾款,我提出从650万元尾款中支付350万元给傅卓江父子,但对方不同意。他们担心尾款会拖很长时间,想在1100万元中直接提走。现在650万元尾款已拿到,350万元转让费也支付给了傅卓江父子。”张作新说,正是这350万元转让费,让傅卓江父子找到了控告他的理由。
2009年,傅卓江父子向怒江州公安局以“张作新涉嫌职务侵占”报了案。侦查机关调查,张作新将公司转让后,没有履行股权转让等事宜,而将转让款私自挥霍,拿到湖北老家买车、买房。
同年,张作新以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6月19日被批准逮捕。2010年7月6日,泸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作新犯挪用资金罪,起诉到泸水县法院。
C 多次判决—
他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刑10年
2010年10月8日,泸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作新涉嫌犯挪用资金罪的罪名不成立。但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作新有期徒刑10年,追缴1092万元。
张作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9日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作新不服二审判决,提出申诉。
2011年7月,怒江州中院裁定:本案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同年9月,怒江州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了泸水县法院和该院之前作出的对张作新的有罪判决,本案发回泸水县法院重审。
长达3年的审判、上诉、申诉后,张作新的案件又被打回原点,从头再审。
2011年12月,泸水县法院一审重审后,维持了第一次的刑事判决结果。随后,张作新又提出上诉。2012年5月,怒江州中院同样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了一审重审判决书,再次发回重审。
2012年7月本案第三次重新审理一审中,泸水县法院仍然判处张作新10年有期徒刑,追缴1092万元侵占款。同年9月,怒江州中院维持原判。张作新不服,继续申诉。随后,怒江州中院驳回了张作新的申诉。
至此,3年内7次审判,11份法律文书中,怒江州中院最后的这次判决成为张作新案的生效判决书。
D 最新进展—
省高院正式受理申诉
对于张作新来说,这一路折腾下来,多次审判,他仍然还是一个有罪之人。
去年9月,怒江州中院最后一次判决他有罪的判决书生效后,张作新开始履行法律义务,走上了服刑的道路。如今,张作新因病被允许监外服刑。这些年,拖着有罪身躯的张作新一直不服判决,一家人一直坚持申诉。近日,云南省高院已经正式受理了张作新的申诉,相关的申诉审理也正在紧张进行中。
依据侦查机关在2009年3月31日的询问笔录,警察问傅卓江为何要控告张作新涉嫌经济犯罪时,傅卓江回答:“他把公司卖了,没有履行《意向书》的规定,没有把我转让给他的90%股份转让费汇过来,他的行为已经涉嫌经济犯罪。”
而在张作新看来,他与傅父子之间存在股权转让争议,也只是民事纠纷官司而已,此案被定性为刑事案件,至今他也想不通。
为了讨说法,张作新在武汉大学读书的儿子休学一年,从湖北赶到云南,替父亲四处奔走申诉。大学毕业的女儿也前往北京,寻找为父亲翻案的机会。张作新和老母亲频繁前往省检察院、省高院申诉和请求检察机关抗诉。
E 合伙人称—
不给转让费所以才告他
对于张作新的说法,傅卓江在2009年3月31日的笔录中说:“我知道他把公司转让以后,向他索要350万元转让费,他(指张作新)说要等从林华商号的尾款中支付给我,但我坚持不同意,直到现在张作新也没有履行约定,这就是我们要控告他涉嫌经济犯罪的原因之一。”
F专家观点—
本案只是股东经济纠纷
在张作新案被7次审理的3年内,张作新的辩护律师先后找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等10多位国内著名法学专家,对本案进行“会诊”。专家们也为此出具了意见书,意见书认为,本案只是一起普通的股东经济纠纷案,而并非是刑事案件。
张作新本人也认为,在傅卓江父子离开公司后他独自支撑公司,把一个只有8分钱的公司变成了一个上千万元的公司,这些年,他把自己的钱垫进了公司,如今,他不但没有功劳,反而成了一个有罪之人。
张作新说,2007年10月3日,傅卓江父子将其90%的股份以350万元转给他,股份转让意向书上,并没有明确约定支付转让款的具体时间。再者,意向书签订后,整个公司被卖了,他一直都安排人员在当地处理债权债务,他并没有卷款逃跑。为证明自己的说法,张作新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林华商号公司的证明。在张作新看来,公司卖了后,这笔35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他不是不给,他曾经向傅卓江父子表示过,35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要等到林华商号收购他们公司的尾款到账后再支付。 https://t.cn/R2WxQOQ
他把只有8分钱的公司盘活
却因350万转让费成阶下囚
《云南日报》2013年10月14日
记者 熊波
他将一个账户上只有8分钱的公司“变身”上千万元,到头来,他没有成为公司的功臣,反而成了有罪之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0年。他多次上诉、申诉,可7次审判来回折腾,11份法律文书仍无法改变他10年牢狱的命运。如今,因病监外就医的他,坚持认为他的案件只是股东之间的民事纠纷而已,不应该是刑事案件,他不应该被判刑。于是,他再一次申诉。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他的申诉,相关的申诉审理程序也在紧张进行中。同时,他还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相关材料,请求检察机关介入自己的案子。
A合伙失败—
他掏钱救公司导致和妻子离婚
2004年12月8日,湖北石首人张作新前往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县,与广东人傅卓江、傅杰父子在片马口岸合伙成立富宝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宝公司”)。按照双方的出资和约定,傅卓江父子任正副董事长兼正副经理,占90%股份,张作新占10%的股份任监事。仅仅5个月后,公司原本良好的发展势头急转直下,还欠下1000多万元债务。
张作新说,2006年1月,经历了半年多的困境后,他向朋友借来300万元资金用来“救急”,但到账5天后,公司账户上的300万元“救命钱”却被其他股东尽数转移。随后,傅卓江父子也离开了公司。“当时,我去查看公司的账户,上面只有8分钱。”张作新说。
股东一去不返,公司尚有1000多万元债务急需偿还,张作新只好一个人独自支撑公司的运转。2006年9月4日,张作新向怒江州和泸水县有关部门反映公司情况,请求当地政府派工作组来监管公司,但未被批准。在一直联系不到傅卓江父子的情况下,张作新只好自掏腰包,以解公司燃眉之急。他说:“因为我拿了家里太多的钱,我跟妻子吵了无数次的架,最终也因为这个公司离婚了。”
B 转让股权—
350万元转让费使他成阶下囚
2007年10月3日,张作新终于联系上了傅卓江父子,他带着账目远赴广东,与对方召开了股东大会。根据账目显示,3年来,富宝公司共负债约1600万元,公司评估值2000万元。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约定,傅卓江父子将其手中的90%股份以350万元转让给张作新,并约定“公司所有债务皆由张作新偿还”。
2007年12月10日,同在片马口岸开矿的林华商号有意收购富宝公司,张作新遂以1990万元的价格将公司转让给林华商号,并约定所有债务由张作新偿还。事后,林华商号先后支付了1100万元给张作新,用以处理债务和支付工人工资。
“支付完这些后,林华商号还有650万元的尾款,我提出从650万元尾款中支付350万元给傅卓江父子,但对方不同意。他们担心尾款会拖很长时间,想在1100万元中直接提走。现在650万元尾款已拿到,350万元转让费也支付给了傅卓江父子。”张作新说,正是这350万元转让费,让傅卓江父子找到了控告他的理由。
2009年,傅卓江父子向怒江州公安局以“张作新涉嫌职务侵占”报了案。侦查机关调查,张作新将公司转让后,没有履行股权转让等事宜,而将转让款私自挥霍,拿到湖北老家买车、买房。
同年,张作新以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6月19日被批准逮捕。2010年7月6日,泸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作新犯挪用资金罪,起诉到泸水县法院。
C 多次判决—
他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刑10年
2010年10月8日,泸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作新涉嫌犯挪用资金罪的罪名不成立。但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作新有期徒刑10年,追缴1092万元。
张作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9日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作新不服二审判决,提出申诉。
2011年7月,怒江州中院裁定:本案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同年9月,怒江州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了泸水县法院和该院之前作出的对张作新的有罪判决,本案发回泸水县法院重审。
长达3年的审判、上诉、申诉后,张作新的案件又被打回原点,从头再审。
2011年12月,泸水县法院一审重审后,维持了第一次的刑事判决结果。随后,张作新又提出上诉。2012年5月,怒江州中院同样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了一审重审判决书,再次发回重审。
2012年7月本案第三次重新审理一审中,泸水县法院仍然判处张作新10年有期徒刑,追缴1092万元侵占款。同年9月,怒江州中院维持原判。张作新不服,继续申诉。随后,怒江州中院驳回了张作新的申诉。
至此,3年内7次审判,11份法律文书中,怒江州中院最后的这次判决成为张作新案的生效判决书。
D 最新进展—
省高院正式受理申诉
对于张作新来说,这一路折腾下来,多次审判,他仍然还是一个有罪之人。
去年9月,怒江州中院最后一次判决他有罪的判决书生效后,张作新开始履行法律义务,走上了服刑的道路。如今,张作新因病被允许监外服刑。这些年,拖着有罪身躯的张作新一直不服判决,一家人一直坚持申诉。近日,云南省高院已经正式受理了张作新的申诉,相关的申诉审理也正在紧张进行中。
依据侦查机关在2009年3月31日的询问笔录,警察问傅卓江为何要控告张作新涉嫌经济犯罪时,傅卓江回答:“他把公司卖了,没有履行《意向书》的规定,没有把我转让给他的90%股份转让费汇过来,他的行为已经涉嫌经济犯罪。”
而在张作新看来,他与傅父子之间存在股权转让争议,也只是民事纠纷官司而已,此案被定性为刑事案件,至今他也想不通。
为了讨说法,张作新在武汉大学读书的儿子休学一年,从湖北赶到云南,替父亲四处奔走申诉。大学毕业的女儿也前往北京,寻找为父亲翻案的机会。张作新和老母亲频繁前往省检察院、省高院申诉和请求检察机关抗诉。
E 合伙人称—
不给转让费所以才告他
对于张作新的说法,傅卓江在2009年3月31日的笔录中说:“我知道他把公司转让以后,向他索要350万元转让费,他(指张作新)说要等从林华商号的尾款中支付给我,但我坚持不同意,直到现在张作新也没有履行约定,这就是我们要控告他涉嫌经济犯罪的原因之一。”
F专家观点—
本案只是股东经济纠纷
在张作新案被7次审理的3年内,张作新的辩护律师先后找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等10多位国内著名法学专家,对本案进行“会诊”。专家们也为此出具了意见书,意见书认为,本案只是一起普通的股东经济纠纷案,而并非是刑事案件。
张作新本人也认为,在傅卓江父子离开公司后他独自支撑公司,把一个只有8分钱的公司变成了一个上千万元的公司,这些年,他把自己的钱垫进了公司,如今,他不但没有功劳,反而成了一个有罪之人。
张作新说,2007年10月3日,傅卓江父子将其90%的股份以350万元转给他,股份转让意向书上,并没有明确约定支付转让款的具体时间。再者,意向书签订后,整个公司被卖了,他一直都安排人员在当地处理债权债务,他并没有卷款逃跑。为证明自己的说法,张作新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林华商号公司的证明。在张作新看来,公司卖了后,这笔35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他不是不给,他曾经向傅卓江父子表示过,35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要等到林华商号收购他们公司的尾款到账后再支付。 https://t.cn/R2WxQOQ
【转载】云南日报
奇案 |
他把只有8分钱的公司盘活
却因350万转让费成阶下囚
《云南日报》2013年10月14日
记者 熊波
他将一个账户上只有8分钱的公司“变身”上千万元,到头来,他没有成为公司的功臣,反而成了有罪之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0年。他多次上诉、申诉,可7次审判来回折腾,11份法律文书仍无法改变他10年牢狱的命运。如今,因病监外就医的他,坚持认为他的案件只是股东之间的民事纠纷而已,不应该是刑事案件,他不应该被判刑。于是,他再一次申诉。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他的申诉,相关的申诉审理程序也在紧张进行中。同时,他还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相关材料,请求检察机关介入自己的案子。
A合伙失败—
他掏钱救公司导致和妻子离婚
2004年12月8日,湖北石首人张作新前往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县,与广东人傅卓江、傅杰父子在片马口岸合伙成立富宝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宝公司”)。按照双方的出资和约定,傅卓江父子任正副董事长兼正副经理,占90%股份,张作新占10%的股份任监事。仅仅5个月后,公司原本良好的发展势头急转直下,还欠下1000多万元债务。
张作新说,2006年1月,经历了半年多的困境后,他向朋友借来300万元资金用来“救急”,但到账5天后,公司账户上的300万元“救命钱”却被其他股东尽数转移。随后,傅卓江父子也离开了公司。“当时,我去查看公司的账户,上面只有8分钱。”张作新说。
股东一去不返,公司尚有1000多万元债务急需偿还,张作新只好一个人独自支撑公司的运转。2006年9月4日,张作新向怒江州和泸水县有关部门反映公司情况,请求当地政府派工作组来监管公司,但未被批准。在一直联系不到傅卓江父子的情况下,张作新只好自掏腰包,以解公司燃眉之急。他说:“因为我拿了家里太多的钱,我跟妻子吵了无数次的架,最终也因为这个公司离婚了。”
B 转让股权—
350万元转让费使他成阶下囚
2007年10月3日,张作新终于联系上了傅卓江父子,他带着账目远赴广东,与对方召开了股东大会。根据账目显示,3年来,富宝公司共负债约1600万元,公司评估值2000万元。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约定,傅卓江父子将其手中的90%股份以350万元转让给张作新,并约定“公司所有债务皆由张作新偿还”。
2007年12月10日,同在片马口岸开矿的林华商号有意收购富宝公司,张作新遂以1990万元的价格将公司转让给林华商号,并约定所有债务由张作新偿还。事后,林华商号先后支付了1100万元给张作新,用以处理债务和支付工人工资。
“支付完这些后,林华商号还有650万元的尾款,我提出从650万元尾款中支付350万元给傅卓江父子,但对方不同意。他们担心尾款会拖很长时间,想在1100万元中直接提走。现在650万元尾款已拿到,350万元转让费也支付给了傅卓江父子。”张作新说,正是这350万元转让费,让傅卓江父子找到了控告他的理由。
2009年,傅卓江父子向怒江州公安局以“张作新涉嫌职务侵占”报了案。侦查机关调查,张作新将公司转让后,没有履行股权转让等事宜,而将转让款私自挥霍,拿到湖北老家买车、买房。
同年,张作新以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6月19日被批准逮捕。2010年7月6日,泸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作新犯挪用资金罪,起诉到泸水县法院。
C 多次判决—
他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刑10年
2010年10月8日,泸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作新涉嫌犯挪用资金罪的罪名不成立。但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作新有期徒刑10年,追缴1092万元。
张作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9日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作新不服二审判决,提出申诉。
2011年7月,怒江州中院裁定:本案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同年9月,怒江州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了泸水县法院和该院之前作出的对张作新的有罪判决,本案发回泸水县法院重审。
长达3年的审判、上诉、申诉后,张作新的案件又被打回原点,从头再审。
2011年12月,泸水县法院一审重审后,维持了第一次的刑事判决结果。随后,张作新又提出上诉。2012年5月,怒江州中院同样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了一审重审判决书,再次发回重审。
2012年7月本案第三次重新审理一审中,泸水县法院仍然判处张作新10年有期徒刑,追缴1092万元侵占款。同年9月,怒江州中院维持原判。张作新不服,继续申诉。随后,怒江州中院驳回了张作新的申诉。
至此,3年内7次审判,11份法律文书中,怒江州中院最后的这次判决成为张作新案的生效判决书。
D 最新进展—
省高院正式受理申诉
对于张作新来说,这一路折腾下来,多次审判,他仍然还是一个有罪之人。
去年9月,怒江州中院最后一次判决他有罪的判决书生效后,张作新开始履行法律义务,走上了服刑的道路。如今,张作新因病被允许监外服刑。这些年,拖着有罪身躯的张作新一直不服判决,一家人一直坚持申诉。近日,云南省高院已经正式受理了张作新的申诉,相关的申诉审理也正在紧张进行中。
依据侦查机关在2009年3月31日的询问笔录,警察问傅卓江为何要控告张作新涉嫌经济犯罪时,傅卓江回答:“他把公司卖了,没有履行《意向书》的规定,没有把我转让给他的90%股份转让费汇过来,他的行为已经涉嫌经济犯罪。”
而在张作新看来,他与傅父子之间存在股权转让争议,也只是民事纠纷官司而已,此案被定性为刑事案件,至今他也想不通。
为了讨说法,张作新在武汉大学读书的儿子休学一年,从湖北赶到云南,替父亲四处奔走申诉。大学毕业的女儿也前往北京,寻找为父亲翻案的机会。张作新和老母亲频繁前往省检察院、省高院申诉和请求检察机关抗诉。
E 合伙人称—
不给转让费所以才告他
对于张作新的说法,傅卓江在2009年3月31日的笔录中说:“我知道他把公司转让以后,向他索要350万元转让费,他(指张作新)说要等从林华商号的尾款中支付给我,但我坚持不同意,直到现在张作新也没有履行约定,这就是我们要控告他涉嫌经济犯罪的原因之一。”
F专家观点—
本案只是股东经济纠纷
在张作新案被7次审理的3年内,张作新的辩护律师先后找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等10多位国内著名法学专家,对本案进行“会诊”。专家们也为此出具了意见书,意见书认为,本案只是一起普通的股东经济纠纷案,而并非是刑事案件。
张作新本人也认为,在傅卓江父子离开公司后他独自支撑公司,把一个只有8分钱的公司变成了一个上千万元的公司,这些年,他把自己的钱垫进了公司,如今,他不但没有功劳,反而成了一个有罪之人。
张作新说,2007年10月3日,傅卓江父子将其90%的股份以350万元转给他,股份转让意向书上,并没有明确约定支付转让款的具体时间。再者,意向书签订后,整个公司被卖了,他一直都安排人员在当地处理债权债务,他并没有卷款逃跑。为证明自己的说法,张作新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林华商号公司的证明。在张作新看来,公司卖了后,这笔35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他不是不给,他曾经向傅卓江父子表示过,35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要等到林华商号收购他们公司的尾款到账后再支付。 https://t.cn/R2WxQOQ
奇案 |
他把只有8分钱的公司盘活
却因350万转让费成阶下囚
《云南日报》2013年10月14日
记者 熊波
他将一个账户上只有8分钱的公司“变身”上千万元,到头来,他没有成为公司的功臣,反而成了有罪之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0年。他多次上诉、申诉,可7次审判来回折腾,11份法律文书仍无法改变他10年牢狱的命运。如今,因病监外就医的他,坚持认为他的案件只是股东之间的民事纠纷而已,不应该是刑事案件,他不应该被判刑。于是,他再一次申诉。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他的申诉,相关的申诉审理程序也在紧张进行中。同时,他还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相关材料,请求检察机关介入自己的案子。
A合伙失败—
他掏钱救公司导致和妻子离婚
2004年12月8日,湖北石首人张作新前往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县,与广东人傅卓江、傅杰父子在片马口岸合伙成立富宝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宝公司”)。按照双方的出资和约定,傅卓江父子任正副董事长兼正副经理,占90%股份,张作新占10%的股份任监事。仅仅5个月后,公司原本良好的发展势头急转直下,还欠下1000多万元债务。
张作新说,2006年1月,经历了半年多的困境后,他向朋友借来300万元资金用来“救急”,但到账5天后,公司账户上的300万元“救命钱”却被其他股东尽数转移。随后,傅卓江父子也离开了公司。“当时,我去查看公司的账户,上面只有8分钱。”张作新说。
股东一去不返,公司尚有1000多万元债务急需偿还,张作新只好一个人独自支撑公司的运转。2006年9月4日,张作新向怒江州和泸水县有关部门反映公司情况,请求当地政府派工作组来监管公司,但未被批准。在一直联系不到傅卓江父子的情况下,张作新只好自掏腰包,以解公司燃眉之急。他说:“因为我拿了家里太多的钱,我跟妻子吵了无数次的架,最终也因为这个公司离婚了。”
B 转让股权—
350万元转让费使他成阶下囚
2007年10月3日,张作新终于联系上了傅卓江父子,他带着账目远赴广东,与对方召开了股东大会。根据账目显示,3年来,富宝公司共负债约1600万元,公司评估值2000万元。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约定,傅卓江父子将其手中的90%股份以350万元转让给张作新,并约定“公司所有债务皆由张作新偿还”。
2007年12月10日,同在片马口岸开矿的林华商号有意收购富宝公司,张作新遂以1990万元的价格将公司转让给林华商号,并约定所有债务由张作新偿还。事后,林华商号先后支付了1100万元给张作新,用以处理债务和支付工人工资。
“支付完这些后,林华商号还有650万元的尾款,我提出从650万元尾款中支付350万元给傅卓江父子,但对方不同意。他们担心尾款会拖很长时间,想在1100万元中直接提走。现在650万元尾款已拿到,350万元转让费也支付给了傅卓江父子。”张作新说,正是这350万元转让费,让傅卓江父子找到了控告他的理由。
2009年,傅卓江父子向怒江州公安局以“张作新涉嫌职务侵占”报了案。侦查机关调查,张作新将公司转让后,没有履行股权转让等事宜,而将转让款私自挥霍,拿到湖北老家买车、买房。
同年,张作新以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6月19日被批准逮捕。2010年7月6日,泸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作新犯挪用资金罪,起诉到泸水县法院。
C 多次判决—
他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刑10年
2010年10月8日,泸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作新涉嫌犯挪用资金罪的罪名不成立。但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作新有期徒刑10年,追缴1092万元。
张作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9日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作新不服二审判决,提出申诉。
2011年7月,怒江州中院裁定:本案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同年9月,怒江州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了泸水县法院和该院之前作出的对张作新的有罪判决,本案发回泸水县法院重审。
长达3年的审判、上诉、申诉后,张作新的案件又被打回原点,从头再审。
2011年12月,泸水县法院一审重审后,维持了第一次的刑事判决结果。随后,张作新又提出上诉。2012年5月,怒江州中院同样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裁定撤销了一审重审判决书,再次发回重审。
2012年7月本案第三次重新审理一审中,泸水县法院仍然判处张作新10年有期徒刑,追缴1092万元侵占款。同年9月,怒江州中院维持原判。张作新不服,继续申诉。随后,怒江州中院驳回了张作新的申诉。
至此,3年内7次审判,11份法律文书中,怒江州中院最后的这次判决成为张作新案的生效判决书。
D 最新进展—
省高院正式受理申诉
对于张作新来说,这一路折腾下来,多次审判,他仍然还是一个有罪之人。
去年9月,怒江州中院最后一次判决他有罪的判决书生效后,张作新开始履行法律义务,走上了服刑的道路。如今,张作新因病被允许监外服刑。这些年,拖着有罪身躯的张作新一直不服判决,一家人一直坚持申诉。近日,云南省高院已经正式受理了张作新的申诉,相关的申诉审理也正在紧张进行中。
依据侦查机关在2009年3月31日的询问笔录,警察问傅卓江为何要控告张作新涉嫌经济犯罪时,傅卓江回答:“他把公司卖了,没有履行《意向书》的规定,没有把我转让给他的90%股份转让费汇过来,他的行为已经涉嫌经济犯罪。”
而在张作新看来,他与傅父子之间存在股权转让争议,也只是民事纠纷官司而已,此案被定性为刑事案件,至今他也想不通。
为了讨说法,张作新在武汉大学读书的儿子休学一年,从湖北赶到云南,替父亲四处奔走申诉。大学毕业的女儿也前往北京,寻找为父亲翻案的机会。张作新和老母亲频繁前往省检察院、省高院申诉和请求检察机关抗诉。
E 合伙人称—
不给转让费所以才告他
对于张作新的说法,傅卓江在2009年3月31日的笔录中说:“我知道他把公司转让以后,向他索要350万元转让费,他(指张作新)说要等从林华商号的尾款中支付给我,但我坚持不同意,直到现在张作新也没有履行约定,这就是我们要控告他涉嫌经济犯罪的原因之一。”
F专家观点—
本案只是股东经济纠纷
在张作新案被7次审理的3年内,张作新的辩护律师先后找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等10多位国内著名法学专家,对本案进行“会诊”。专家们也为此出具了意见书,意见书认为,本案只是一起普通的股东经济纠纷案,而并非是刑事案件。
张作新本人也认为,在傅卓江父子离开公司后他独自支撑公司,把一个只有8分钱的公司变成了一个上千万元的公司,这些年,他把自己的钱垫进了公司,如今,他不但没有功劳,反而成了一个有罪之人。
张作新说,2007年10月3日,傅卓江父子将其90%的股份以350万元转给他,股份转让意向书上,并没有明确约定支付转让款的具体时间。再者,意向书签订后,整个公司被卖了,他一直都安排人员在当地处理债权债务,他并没有卷款逃跑。为证明自己的说法,张作新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林华商号公司的证明。在张作新看来,公司卖了后,这笔35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他不是不给,他曾经向傅卓江父子表示过,35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要等到林华商号收购他们公司的尾款到账后再支付。 https://t.cn/R2WxQ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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