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无数次听闻有女孩说自己的前任变化很大,可就当自己准备再给前任一次机会时,前任却急流勇退不知所踪了。 男人都需要被认可,而女人则都擅长隐藏自己的心思,这就造成了挽回中的最大遗憾——明明女人已经愿意接受前任,男人却因迟迟没有得到被认可的信号而选择放弃。 如果你正在挽回前女友的过程中,注意要学会观察细节,女人嘴上说“不要”,可她的行为会比较诚实地反映她的内心。比如,你每次联系她,她都会及时回应你,在这种情况下,就算她的语言显得冷淡简练,也能充分说明她已经不再排斥你;你每次约她,她都会安排时间见你,就算她再一次当面拒绝了你推进关系的信号,你也应该学会从她的神态和语气中判断她对你的好感度。 如果女人无意跟你复合,或只想把你当备胎,你是不难观察出来的,很少有女人会在眼神和举止中完美地伪装自己,所以,不要让你的挽回行动败在自己的观察力上。#分手了怎么挽回前男友前女友异地恋异国恋同性恋坚决绝情分手怎么挽回婚姻修复感情#
#因为什么删掉了暗恋的人#在你的通讯录上可能总会出现那么一个不说话可能永远不会删除的人,我们称之为“前任”“爱过的人”“曾今喜欢”。也有人说:“喜欢过的人真的没有办法做朋友”。也许吧,也可能是你爱的很深了,时间是一把杀猪刀,不仅会在你的脸上刻画些什么,也会在你的记忆里抹去些什么。留着可能真的会偶尔看到,在唤起脑海中那深深的记忆!我还是很喜欢你,像风走了八千里,不问归期!
#惠州影响力早报# 【村民举报前村主任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这分明是前任村主任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非法转让、倒卖了我们村集体土地,犯了法也能事后补办合法手续?”……
2019年10月18日,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夏寮村的村民们,收到了博罗县自然资源局于前一天发出的《自然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其回复的内容却令村民们颇感意外:告知书中已经表明该村前村主任是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前提下,非法转让了村里45.1亩的集体土地,为什么这样的非法转让行为可以在事后补办合法手续?
村民举报:
前村主任非法转让集体土地
2019年8月,夏寮村村民向博罗县自然资源局递交了一封《实名举报信》,举报该村前村委会主任黄某阳在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前提下,用“瞒天过海”的方式非法转让了面积达45.1亩的村集体土地(含4.1亩回拨建设用地)。
相同内容的《实名举报信》也一并递交至了博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博罗县纪委等部门。
根据举报信提供的证据资料显示,被举报人黄某阳于2014年初担任博罗县龙溪镇夏寮村委会主任,2017年在换届选举中落选,2016年7月,黄某阳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也未经村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将村里45.1亩集体建设用地非法转让给了博罗县龙溪食品购销站,其行为严重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
“在签土地转让协议之前,他(黄某阳)虽然以分村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会议的形式组织了村民会议,但实际上会议决议的内容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并不一致。”夏寮村一位现任村干部介绍,村民会议决议的内容是同意龙溪镇政府组织土地征收,并非直接转让村集体土地。
对于该村干部的说法,笔者也在夏寮村村委会存档的相关会议记录资料中得到了证实。该村12个村民小组代表被分成5组进行了会谈,多份记录内容仅涉及“政府有规划征收40亩土地用于建设民生食品公司(即龙溪食品购销站),征求村民代表意见”,并不涉及如何征收、转让等具体事项。
2016年7月6日,在未经村民同意、也未经公开的前提下,黄某阳代表夏寮村委会与龙溪食品购销站签定了《土地转让协议书》,内容显示,乙方即龙溪食品购销站按照《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执行征地补偿,即征收土地补偿费每亩26867元。
部门回应:
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得建设
“这份转让协议是他(黄某阳)私自起草的!”、“公章在他手里,盖章、签字这些行为村民们完全不知情!”、“协议当时也没有在村委会公示!”
在夏寮村委会,多位现任村干部和各村民小组组长拿着事隔约2年后才看到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对于前任村委会主任黄某阳的行为表示了愤慨。
一位现任村干部透露,在签定《土地转让协议书》之前,前任村委会书记得知黄某阳计划以涉嫌非法的方式转让村集体土地,曾进行过阻挠,“当时他(黄某阳)直接拿起桌上的一杯水泼向了书记,说轮不到书记管!”
为了挽回村集体的损失,2019年8月22日,夏寮村村民代表向博罗县自然资源局递交了一封《实名举报信》,黄某阳在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未经村民同意的前提下,非法转让了45.1亩的村集体土地。
(食品购销站目前还未取得相关合法用地手续,协议所涉及的45.1亩的集体土地目前仍处在未开发状态)
大约2个月后的2019年10月17日,博罗县自然资源局针对村民的实名举报发出了《自然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只不过,在回复告知书中,并未将黄某阳的行为定性为“非法转让、变相卖地”,属于“预征补偿土地”,要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得建设。
对于博罗县自然资源局的回复,夏寮村村民们认为,回复中“要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得建设”的表述,已经认定黄某阳与龙溪食品购销站所签协议是非法的,更重要的是,“犯了法之后再补合法手续”,这本身就是非法的!
因不服前述告知书回复的处理内容,夏寮村村民们在收到告知书后又提请了行政复议。
法律声音:
前村主任所签协议无效
2019年12月13日,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发回了新的《自然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其中明确显示,“由于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征用报批,夏寮村与龙溪食品购销站所签的土地转让协议不符合法定程序。
不过,与前一次的回复结果颇为一致,“要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得建设”。
那么,如村民所表达的主张,“犯了法之后再补合法手续”是否合法呢?
对此,笔者咨询了惠州相关法律界人士。
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是法律明令禁止任何人进行非法转让和买卖的,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综合多位法律界人士意见,依据夏寮村村民反映的情况和提供证据资料,发生在夏寮村委会与龙溪食品购销站之间土地转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夏寮村委会与龙溪食品购销站所签协议是无效的!
文/网易新闻惠州原创
2019年10月18日,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夏寮村的村民们,收到了博罗县自然资源局于前一天发出的《自然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其回复的内容却令村民们颇感意外:告知书中已经表明该村前村主任是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前提下,非法转让了村里45.1亩的集体土地,为什么这样的非法转让行为可以在事后补办合法手续?
村民举报:
前村主任非法转让集体土地
2019年8月,夏寮村村民向博罗县自然资源局递交了一封《实名举报信》,举报该村前村委会主任黄某阳在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前提下,用“瞒天过海”的方式非法转让了面积达45.1亩的村集体土地(含4.1亩回拨建设用地)。
相同内容的《实名举报信》也一并递交至了博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博罗县纪委等部门。
根据举报信提供的证据资料显示,被举报人黄某阳于2014年初担任博罗县龙溪镇夏寮村委会主任,2017年在换届选举中落选,2016年7月,黄某阳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也未经村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将村里45.1亩集体建设用地非法转让给了博罗县龙溪食品购销站,其行为严重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
“在签土地转让协议之前,他(黄某阳)虽然以分村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会议的形式组织了村民会议,但实际上会议决议的内容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并不一致。”夏寮村一位现任村干部介绍,村民会议决议的内容是同意龙溪镇政府组织土地征收,并非直接转让村集体土地。
对于该村干部的说法,笔者也在夏寮村村委会存档的相关会议记录资料中得到了证实。该村12个村民小组代表被分成5组进行了会谈,多份记录内容仅涉及“政府有规划征收40亩土地用于建设民生食品公司(即龙溪食品购销站),征求村民代表意见”,并不涉及如何征收、转让等具体事项。
2016年7月6日,在未经村民同意、也未经公开的前提下,黄某阳代表夏寮村委会与龙溪食品购销站签定了《土地转让协议书》,内容显示,乙方即龙溪食品购销站按照《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执行征地补偿,即征收土地补偿费每亩26867元。
部门回应:
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得建设
“这份转让协议是他(黄某阳)私自起草的!”、“公章在他手里,盖章、签字这些行为村民们完全不知情!”、“协议当时也没有在村委会公示!”
在夏寮村委会,多位现任村干部和各村民小组组长拿着事隔约2年后才看到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对于前任村委会主任黄某阳的行为表示了愤慨。
一位现任村干部透露,在签定《土地转让协议书》之前,前任村委会书记得知黄某阳计划以涉嫌非法的方式转让村集体土地,曾进行过阻挠,“当时他(黄某阳)直接拿起桌上的一杯水泼向了书记,说轮不到书记管!”
为了挽回村集体的损失,2019年8月22日,夏寮村村民代表向博罗县自然资源局递交了一封《实名举报信》,黄某阳在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未经村民同意的前提下,非法转让了45.1亩的村集体土地。
(食品购销站目前还未取得相关合法用地手续,协议所涉及的45.1亩的集体土地目前仍处在未开发状态)
大约2个月后的2019年10月17日,博罗县自然资源局针对村民的实名举报发出了《自然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只不过,在回复告知书中,并未将黄某阳的行为定性为“非法转让、变相卖地”,属于“预征补偿土地”,要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得建设。
对于博罗县自然资源局的回复,夏寮村村民们认为,回复中“要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得建设”的表述,已经认定黄某阳与龙溪食品购销站所签协议是非法的,更重要的是,“犯了法之后再补合法手续”,这本身就是非法的!
因不服前述告知书回复的处理内容,夏寮村村民们在收到告知书后又提请了行政复议。
法律声音:
前村主任所签协议无效
2019年12月13日,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发回了新的《自然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其中明确显示,“由于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征用报批,夏寮村与龙溪食品购销站所签的土地转让协议不符合法定程序。
不过,与前一次的回复结果颇为一致,“要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得建设”。
那么,如村民所表达的主张,“犯了法之后再补合法手续”是否合法呢?
对此,笔者咨询了惠州相关法律界人士。
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是法律明令禁止任何人进行非法转让和买卖的,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综合多位法律界人士意见,依据夏寮村村民反映的情况和提供证据资料,发生在夏寮村委会与龙溪食品购销站之间土地转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夏寮村委会与龙溪食品购销站所签协议是无效的!
文/网易新闻惠州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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