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人容易被欺负?
1. 缺乏气场,不适当反击的人。
作为一种内在体现,气场强大的人一般不容易让人靠近,更不用说会被随意揉捏踩拉;气场较弱的人,别人也许就不会太在意你的感受,对你肆意妄为甚至恶意相向。
有的时候,要多接触其他人,能让他们感受到你不是好惹的,就像捍卫自己的家园和领土一样去捍卫自己的尊严和底线,原则在这个世界,必须能知进退,但是不能长期退让,因为当底线被踩踏崩溃需要重塑时,很可能已经被某个机遇淘汰,必须丢掉幻想。
2. 内心不够强大。
强大自我,才能减少受委屈的次数,才会有底气,老是在生活和职场当中遇到一点矛盾,往往就安慰自己算了吧,毕竟能忍让,可是时间久了,别人可能就会忽视或者轻视你的利益,因为你看起来像一个软柿子。
职场当中,越小的事,越要及时表态。写的太多了,大事可能就让你损失更多利益,生气就生气,不用压抑自己,该反击的时候也不必下手太慢,你可以不要,但他必须给你,你可以忍,他也不能过分嚣张,他也不能本就嚣张却更盛气凌人,否则你就要针对他。
3. 不懂心机,不懂设防。
把谁都当好人,对好人好当然得到好的回报的概率更大,但是你对坏人好,很可能会让你的好变成被伤害的工具,不要见谁都当朋友,再喜欢的人也会有想冷落自己的时候,他们只会更在意你的实力,不要在任何人的人情世故或者金钱利益上犯错太多。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职场哪有那么多知心朋友,开始表现很好的人,往往可能伤你越深,要及时止损;有人向你靠近,也不可以着急。
称为朋友的人必须先在意对方是什么类型的人,怀着什么心,没有人会平白无故对你好,永远更在乎的是你的实力,好好赚钱,别忘记重要的事。
4. 不懂拒绝,没有底线。
不懂得拒绝的人在别人面前付出再多都会显得廉价,你可以帮助别人,但是必须让他也付出一定的成本代价。比如,有人想让你做一份文件,你可以告诉他,诶,那你坐过来呗,我教你。不能是你心累又无奈,明明煞费苦心,却遇到一个不懂事的傻子。搞得自己好像一直悠哉悠哉的,其实累得半死不活。
比如大哥说,我开一下自己车,这时候你可以告诉他,那行啊,他不介意你可以顺便把车洗一下也行,这样一来,你有机会借他车的时候,他就可以不让你帮加满油了,不要不好意思,你帮他洗车他也怎么会不好意思,这年头利益面前谁不好意思受伤啊?
5. 心肠太软,不够果断。
一个人狠不下心就很可能平庸一生,宁可让别人嫉妒艳羡,也不要让别人觉得你弱得可怜。如果有朋友找你借钱,你借还是不借,你如果知道这个钱不该借,但是心肠软,对方一哭穷,你就触碰底线心肠软,连这都学不会拒绝,不要见怪,你去找他要还钱的时候,对方可能各种狡辩冷眼,搞得你焦头烂额还好心没好报。
6. 乱七八糟,没有逻辑。
如果别人伤害了你,很可能是因为误会造成了对方欺负你的机会,但是自己的原则还是要有的,不论对方怎么说,你自己心如磐石,不要同情心泛滥,这样很容易被别人的道义和道德绑架,拒绝掉那些破人烂事才是对自己最大的善良。
7. 忍气吞声,寻求安慰。
世界上没有可以感的同身受太少了,别人的安慰可能会让你一时振作,但是大多时候,不要希望在社会上会有人理解你,安慰你,那是小孩子才有的想法,现实的世界很少有公平,实力才是公平的权衡标准。别抱怨别人,你实力不够的时候,就不够格去制定规则,弱者和强者,卫衣的区别就是消除痛苦的能力不同
8. 不能正视自己。
如果可惜不懂与别人保持适当的距离,就会因为丛林法则受到很多影响。你要懂得适时虚张声势,在那些实力真的不如你的人面前,就会发挥应有的价值而提升了另一种能力心态,别人自然会觉得你真的不好欺负,人与人的相处要保持距离,他今天对你好,是因为你还不如他,或者跟他差不多,当你有一天升职加薪过得比他好了,他就会对你心生嫉妒,你曾与他说过的秘密,就会成为他攻击你的武器,有一个永恒的铁律:曾经要好的朋友,很可能是你未来发展最大的阻碍,有些话别说太早,有些人别信成熟不是学会表达,而是学会咽下。
1. 缺乏气场,不适当反击的人。
作为一种内在体现,气场强大的人一般不容易让人靠近,更不用说会被随意揉捏踩拉;气场较弱的人,别人也许就不会太在意你的感受,对你肆意妄为甚至恶意相向。
有的时候,要多接触其他人,能让他们感受到你不是好惹的,就像捍卫自己的家园和领土一样去捍卫自己的尊严和底线,原则在这个世界,必须能知进退,但是不能长期退让,因为当底线被踩踏崩溃需要重塑时,很可能已经被某个机遇淘汰,必须丢掉幻想。
2. 内心不够强大。
强大自我,才能减少受委屈的次数,才会有底气,老是在生活和职场当中遇到一点矛盾,往往就安慰自己算了吧,毕竟能忍让,可是时间久了,别人可能就会忽视或者轻视你的利益,因为你看起来像一个软柿子。
职场当中,越小的事,越要及时表态。写的太多了,大事可能就让你损失更多利益,生气就生气,不用压抑自己,该反击的时候也不必下手太慢,你可以不要,但他必须给你,你可以忍,他也不能过分嚣张,他也不能本就嚣张却更盛气凌人,否则你就要针对他。
3. 不懂心机,不懂设防。
把谁都当好人,对好人好当然得到好的回报的概率更大,但是你对坏人好,很可能会让你的好变成被伤害的工具,不要见谁都当朋友,再喜欢的人也会有想冷落自己的时候,他们只会更在意你的实力,不要在任何人的人情世故或者金钱利益上犯错太多。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职场哪有那么多知心朋友,开始表现很好的人,往往可能伤你越深,要及时止损;有人向你靠近,也不可以着急。
称为朋友的人必须先在意对方是什么类型的人,怀着什么心,没有人会平白无故对你好,永远更在乎的是你的实力,好好赚钱,别忘记重要的事。
4. 不懂拒绝,没有底线。
不懂得拒绝的人在别人面前付出再多都会显得廉价,你可以帮助别人,但是必须让他也付出一定的成本代价。比如,有人想让你做一份文件,你可以告诉他,诶,那你坐过来呗,我教你。不能是你心累又无奈,明明煞费苦心,却遇到一个不懂事的傻子。搞得自己好像一直悠哉悠哉的,其实累得半死不活。
比如大哥说,我开一下自己车,这时候你可以告诉他,那行啊,他不介意你可以顺便把车洗一下也行,这样一来,你有机会借他车的时候,他就可以不让你帮加满油了,不要不好意思,你帮他洗车他也怎么会不好意思,这年头利益面前谁不好意思受伤啊?
5. 心肠太软,不够果断。
一个人狠不下心就很可能平庸一生,宁可让别人嫉妒艳羡,也不要让别人觉得你弱得可怜。如果有朋友找你借钱,你借还是不借,你如果知道这个钱不该借,但是心肠软,对方一哭穷,你就触碰底线心肠软,连这都学不会拒绝,不要见怪,你去找他要还钱的时候,对方可能各种狡辩冷眼,搞得你焦头烂额还好心没好报。
6. 乱七八糟,没有逻辑。
如果别人伤害了你,很可能是因为误会造成了对方欺负你的机会,但是自己的原则还是要有的,不论对方怎么说,你自己心如磐石,不要同情心泛滥,这样很容易被别人的道义和道德绑架,拒绝掉那些破人烂事才是对自己最大的善良。
7. 忍气吞声,寻求安慰。
世界上没有可以感的同身受太少了,别人的安慰可能会让你一时振作,但是大多时候,不要希望在社会上会有人理解你,安慰你,那是小孩子才有的想法,现实的世界很少有公平,实力才是公平的权衡标准。别抱怨别人,你实力不够的时候,就不够格去制定规则,弱者和强者,卫衣的区别就是消除痛苦的能力不同
8. 不能正视自己。
如果可惜不懂与别人保持适当的距离,就会因为丛林法则受到很多影响。你要懂得适时虚张声势,在那些实力真的不如你的人面前,就会发挥应有的价值而提升了另一种能力心态,别人自然会觉得你真的不好欺负,人与人的相处要保持距离,他今天对你好,是因为你还不如他,或者跟他差不多,当你有一天升职加薪过得比他好了,他就会对你心生嫉妒,你曾与他说过的秘密,就会成为他攻击你的武器,有一个永恒的铁律:曾经要好的朋友,很可能是你未来发展最大的阻碍,有些话别说太早,有些人别信成熟不是学会表达,而是学会咽下。
湖南变频生活水泵水泵异常震动是怎么回事
湖南变频生活水泵水泵异常震动是怎么回事使局部增压达到供水目的,其工作过程是水泵启动,将水通过止回阀注入罐体,从而使罐体内压力增大,当压力达到所设定压力上限时,压力自动控制器自动关闭水泵,使水泵停止运行。由于供水罐体内压力高于供水管网压力,所以能自动降压供水,当压力减小到设定压力下限时,自动控制水泵启动。
小周 1*3*7*5*5*1*8*0*5*5*1
湖南变频生活水泵水泵异常震动是怎么回事供水设备变频器根据工艺要求,建议配用ABB ACS系列变频器。ACS系列变频器是ABB公司采用直接转矩控制DTC技术,结合诸多先进的生产制造工艺推出的高性能变频器。它具有很宽的功率范围,优良的速度控制和转矩控制特性,完整的保护功能以及灵活的编程能力,较高的可靠性和较小的体积。
湖南变频生活水泵水泵异常震动是怎么回事无塔给水设备原理图,你好我好大家好,锦州变频供水设备爱心:爱心是一片照射在冬日的阳光,使贫病交迫的人感到人间的温暖;爱心是一泓出现在沙漠里的泉水,使濒临绝境的人重新看到生活的希望;爱心是一首飘荡在夜空的歌谣,使孤苦无依的人获得心灵的慰藉。中赢无塔供水设备新产品介绍传统无塔供水设备采用气压式供水,利用密封罐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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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时间#劳务关系中 员工工作受伤谁担责?
来源:中工网2022-05-04 08:22:00
劳动关系中,员工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务关系中,员工工作中受伤,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伤害的,需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本案情
工作中受伤 员工起诉要求赔偿
李某、李父、李母是一家三口。2019年,李某租赁一个车间,成立某拔丝厂,用于拔丝、制钉加工。该车间由李父、李母负责管理及人员招用。2019年7月,王某经人介绍,到该车间从事拔丝、制钉工作。工作至第六天,王某在工作时左臂被绞进拨丝机,致使其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120急救车送到医院救治,住院33天。经诊断,事故造成王某多处骨折并伴双肺挫伤、左臂神经损伤等。
此后,王某以某拔丝厂(已注销)、李父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被驳回。王某遂向法院起诉,以李某、李父、李母为共同被告,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诉,要求三人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1万余元。
在李某、李父、李母提交的答辩状中,三人辩称,王某在车间从事设备调试工作,并非拔丝、制钉工作,其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另外,三被告主张本案属于承揽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王某的受伤不应承担责任。但鉴于王某受伤的事实,三人愿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一审
个人间形成劳务关系 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司法鉴定所对王某进行了伤情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了3条鉴定意见:1.王某左侧骨丛神经损伤,遗留左上肢瘫痪,为八级伤残。左手毁损伤,遗留左手第1指末节缺失,第3~5指缺失,为八级伤残;多发肋骨骨折(6根),为十级伤残;2.误工期为受伤之日至本次伤残评定日前一日(2019年8月4日至2020年5月9日,计281日);护理期为120日,前期10日由2人轮流护理,其余为1人护理;营养期为120日;3.王某需择期行左肱骨、右尺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费用约需10000~13000元。
根据王某提交的相关的证据,法院查明,王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59万元。被告方曾为原告王某垫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共计8万元。
本案中,双方对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责任主体存在争议。法院认为,从被告方证人李父的证言可以认定,该加工厂由李某出面租赁车间场地,李父负责送货,李母负责生产和招录人员,故该加工厂系李某一家三人共同经营的个体加工厂。因未经登记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故在劳动仲裁时未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应认定王某系李某、李父、李母共同雇佣的工作人员。不论是三被告提出的雇佣王某从事调试设备工作,还是原告主张的从事拔丝制钉工作,王某与李某、李父、李母之间均形成个人提供劳务关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活动中自己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者与提供劳务者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庭审查明的情况看,被告方未经注册,也未办理任何合法经营证照就开始经营和生产,且被告方租赁的车间和拔丝设备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备、拔丝机长期未使用也没有检修,就直接投入生产,且用于添加润滑剂的小铲没有握把。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方未经注册非法开始经营和生产,而且提供的劳动场所、生产设备和生产工具本身就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王某作为熟练工,在操作拔丝机时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己的受伤承担较小的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由王某自行承担其损失的10%;由被告方承担原告损失的90%。扣除被告李某已支付的费用,三被告还应向原告王某支付赔偿款450250.43元。
二审
设备本身存在较高风险 接受劳务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判决后,李某等三人不服,提起上诉。
三人认为,一审认定上诉人对此次事故承担90%责任过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片面认为拔丝机年久失修,生产设备本身存在巨大隐患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严重背离。事实上,王某盲目自信,无视拔丝机操作规程,与滚筒零距离接触,且转身时也没尽到注意义务,任凭左手摆臂幅度过大,致使其左臂被绞入机器中受伤,才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事故中王某存在重大失误,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60%)。
李某提出,自己租赁的车间和机器在某公司车间内一直处于正常运转的状态,并没有任何问题。该车间之所以停工租赁给自己,是由于出租方个人原因所致,并非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也不存在车间内机器长期未使用年久失修的情况。
李某表示,王某一直在车间工作,对车间内的机器设备都了解,否则自己也不会请他当师傅调试机器。从庭审开始,王某都没有拿出证据证明机器存在重大隐患。车间内悬挂的拔丝机操作规程明确写明:操作时工作人员应站在滚筒的一侧,并与工作台保持50厘米的距离,禁止用手直接接触钢筋和滚筒。也就是说,即使是刚出厂没有任何隐患的新机器,只要违反操作规则与滚筒零距离接触,也存在发生危险的可能。本案就是因为王某的盲目自信,零距离接触滚筒,转身时也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任凭左手摆臂幅度过大,导致左臂被绞入机器中受伤,才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作为熟手,却犯了普通工人都不会犯的错误,说明了王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的重大过失,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李某提出,本案与李父、李母无关。一审法院仅以李父负责送货、李母负责安排生产,就主观认定属于三人共同经营,于法无据。李母和李父只是为李某帮忙照看,三者并非共同经营关系。车间机器是自己租的,来料加工的活儿是自己找的,雇佣费也是自己出的,与李母、李父没有任何关系。同时,对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也提出了异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上诉人王某在上诉人李某租赁的车间从事生产工作,上诉人李某的父母分别负责该车间送货、招人、生产等事宜。被上诉人王某在工作期间操作拔丝机器时左手绞入机器受伤,经评定为八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一处。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争议,法院予以确认。三上诉人均参与了案涉租赁车间的生产经营活动,该车间机器设备长期未使用,李某等三人未能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和生产工具,并且操作拔丝机设备本身就存在较高风险,三人未提交证据对被上诉人王某操作设备进行岗前风险培训,存在过错;王某在操作风险较高的拔丝机时也应时刻保持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对自己受伤也有一定过错,一审法院对责任主体、责任划分的认定并无不当,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用有相关票据支持、后续治疗费有鉴定意见支持,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及相关费用的认定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等三人的上诉。
评析
民法典明确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责任承担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一个法律术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方多系为自身利益或家庭事务雇佣劳务人员,接受劳务方的经济实力和风险负担能力亦有限度,完全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必然使其承担过大的风险。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此外,提供劳务遭受人身损害要求接受劳务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符合几个条件:需符合形成劳务关系,人身依附关系较强,这种劳务关系不包括加工承揽关系;提供劳务的受害人自己遭受损失,要根据双方的过错进行区分,主要审查提供劳务方谨慎注意义务是否履行,是否按照操作规范操作,接受劳务方提供的劳动保护是否适当、工作场所是否符合一般安全标准,指示是否得当等方面考虑甄别;提供劳务的受害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求接受劳务的承担责任,需要损害的发生不是提供劳务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否则提供劳务的也要承担责任。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
来源:中工网2022-05-04 08:22:00
劳动关系中,员工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务关系中,员工工作中受伤,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伤害的,需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本案情
工作中受伤 员工起诉要求赔偿
李某、李父、李母是一家三口。2019年,李某租赁一个车间,成立某拔丝厂,用于拔丝、制钉加工。该车间由李父、李母负责管理及人员招用。2019年7月,王某经人介绍,到该车间从事拔丝、制钉工作。工作至第六天,王某在工作时左臂被绞进拨丝机,致使其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120急救车送到医院救治,住院33天。经诊断,事故造成王某多处骨折并伴双肺挫伤、左臂神经损伤等。
此后,王某以某拔丝厂(已注销)、李父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被驳回。王某遂向法院起诉,以李某、李父、李母为共同被告,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诉,要求三人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1万余元。
在李某、李父、李母提交的答辩状中,三人辩称,王某在车间从事设备调试工作,并非拔丝、制钉工作,其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另外,三被告主张本案属于承揽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王某的受伤不应承担责任。但鉴于王某受伤的事实,三人愿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一审
个人间形成劳务关系 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司法鉴定所对王某进行了伤情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了3条鉴定意见:1.王某左侧骨丛神经损伤,遗留左上肢瘫痪,为八级伤残。左手毁损伤,遗留左手第1指末节缺失,第3~5指缺失,为八级伤残;多发肋骨骨折(6根),为十级伤残;2.误工期为受伤之日至本次伤残评定日前一日(2019年8月4日至2020年5月9日,计281日);护理期为120日,前期10日由2人轮流护理,其余为1人护理;营养期为120日;3.王某需择期行左肱骨、右尺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费用约需10000~13000元。
根据王某提交的相关的证据,法院查明,王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59万元。被告方曾为原告王某垫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共计8万元。
本案中,双方对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责任主体存在争议。法院认为,从被告方证人李父的证言可以认定,该加工厂由李某出面租赁车间场地,李父负责送货,李母负责生产和招录人员,故该加工厂系李某一家三人共同经营的个体加工厂。因未经登记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故在劳动仲裁时未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应认定王某系李某、李父、李母共同雇佣的工作人员。不论是三被告提出的雇佣王某从事调试设备工作,还是原告主张的从事拔丝制钉工作,王某与李某、李父、李母之间均形成个人提供劳务关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活动中自己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者与提供劳务者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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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设备本身存在较高风险 接受劳务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判决后,李某等三人不服,提起上诉。
三人认为,一审认定上诉人对此次事故承担90%责任过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片面认为拔丝机年久失修,生产设备本身存在巨大隐患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严重背离。事实上,王某盲目自信,无视拔丝机操作规程,与滚筒零距离接触,且转身时也没尽到注意义务,任凭左手摆臂幅度过大,致使其左臂被绞入机器中受伤,才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事故中王某存在重大失误,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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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李某提出,本案与李父、李母无关。一审法院仅以李父负责送货、李母负责安排生产,就主观认定属于三人共同经营,于法无据。李母和李父只是为李某帮忙照看,三者并非共同经营关系。车间机器是自己租的,来料加工的活儿是自己找的,雇佣费也是自己出的,与李母、李父没有任何关系。同时,对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也提出了异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上诉人王某在上诉人李某租赁的车间从事生产工作,上诉人李某的父母分别负责该车间送货、招人、生产等事宜。被上诉人王某在工作期间操作拔丝机器时左手绞入机器受伤,经评定为八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一处。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争议,法院予以确认。三上诉人均参与了案涉租赁车间的生产经营活动,该车间机器设备长期未使用,李某等三人未能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和生产工具,并且操作拔丝机设备本身就存在较高风险,三人未提交证据对被上诉人王某操作设备进行岗前风险培训,存在过错;王某在操作风险较高的拔丝机时也应时刻保持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对自己受伤也有一定过错,一审法院对责任主体、责任划分的认定并无不当,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用有相关票据支持、后续治疗费有鉴定意见支持,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及相关费用的认定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等三人的上诉。
评析
民法典明确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责任承担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一个法律术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方多系为自身利益或家庭事务雇佣劳务人员,接受劳务方的经济实力和风险负担能力亦有限度,完全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必然使其承担过大的风险。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此外,提供劳务遭受人身损害要求接受劳务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符合几个条件:需符合形成劳务关系,人身依附关系较强,这种劳务关系不包括加工承揽关系;提供劳务的受害人自己遭受损失,要根据双方的过错进行区分,主要审查提供劳务方谨慎注意义务是否履行,是否按照操作规范操作,接受劳务方提供的劳动保护是否适当、工作场所是否符合一般安全标准,指示是否得当等方面考虑甄别;提供劳务的受害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求接受劳务的承担责任,需要损害的发生不是提供劳务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否则提供劳务的也要承担责任。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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