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学说八字命理:八字分析轻松的拥有房子的命格
中国人自古就有房子情结,大体有两种原因:一来,就是把房子当成安身立命之所。《汉书·元帝纪》说:“安土重迁,黎民之性;骨肉相附,人情所愿也。”有房才有家,家是庇护生命的基本需要。二来,就是房子也是最为安全的守财工具。著名史学家、文学家司马迁曾在《货殖列传》中把“财富”分成三种:本富、末富和奸富。
本富就是靠农田致富,末富就是以工商致富。谓之“本富为上,末富次之,奸富最下”。又说,“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绢文不如移市门。”
并接着说:“去就与时俯仰,获其赢利,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用今天的话说,就是跑到商海中大把赚钱,然后回头去买房子和田地,用房子和田地把赚来的钱牢牢守住。
这就说明,人们持有房子,其根本目的就是可以持续、永久的平安喜乐生活。房子就是生活的保障条件,也同样代表着钱财。
就命理而言,房子既是印星,人们的归宿、修养、生息的场所;同样,也是财星,一种可以长期持有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命理中的房子,就是印星和财星关系的总和。
故此,我们中国人会特别重视房子。如果一个人长期没有房子的话,就好像人没有根本,没有了依靠,寄托;生活就像飘起的。不少人一生之中,好像都在为房子奔波。
自然,也有人,一生之中根本不用为房子发愁,很轻松的就能拥有房产,不是因为意外收获,就是父母赠予与继承。
那么,就八字而言,什么样命格的人,可以轻松的拥有房子?不同命格的人,拥有房子的路径和方法又是怎样的呢?
1、命中土为喜用的人
所有的国家,都认为房子,属于土地的附着物。故此,八字中土,定然与房产有关。就是命局中的天干戊己,地支的“辰、戌、丑、未”为四库土。
故此,命局中以土为用,且土多又旺的人,定然一生中会拥有很多房子;而且获得房子的过程很是轻松。特别是运走土的刑、冲大运或流年之时置办产业房子就更是如此。
当然,如果命中土多又重,又为命中忌神的人,或许一生之中,也容易拥有不少的房子,但获得房子的过程,则显得很是辛苦,而且,要在制克土的大运,或者命中的土被喜用之神合化的岁运。
总之,无论命中的土是顺用,还是逆用,这种命格的人,大多一生中与房子缘分颇深。因为,他们总是乐此不疲的置办房产。
2、命中印星可用,而且有力的人
在命理中印星,无论正印、偏印,均代表房子、长辈、车子、场所、依靠、庇护。故此,印绶为喜用,且不受刑冲、害、克、破,属于天生拥有房产的人,买房子很轻松。
这类人买房子多数用不着自己操心,长辈们早已给他们置办好了房产。即便是自己买房,下手也早,属于轻松置办房产的人。
特别是在走印绶运,或者比劫帮扶的运时会轻松拥有房产。只不过,印绶运常常是父母赠予,或者单位分配;比劫运大体就是要自己拿钱买房,或者换房。
3、印重喜财的人
身旺见印,或者印为主导而又身强的命格,喜见财来破印,一生会有不错的房产运;并且,一有钱就容易向房产上投入。
从财格中,有印被财合化成财局,或者三会成方的人,尤其如此;另外,就是印星为土,或者从神财星为土,这样的八字,一生容易与土结缘,从农民到地主是这种人的典型人生。
当然,具有这种命格的人,本身也绝非芸芸之辈,会因自己的地位获得财富和不动产。当行运至财星或生旺财星的运程时,命主赚钱轻松,或意外得财,实现买房的愿望。
4、官印相生的人
命理中,官星代表社会地位与威望,印绶代表名誉和实权,若命中官能生印,印能流通到日干三围;或者即使印星不在日干三围,但能合入日时干支;
自然,拥有这种命格特征的人,也属于能够轻松获得房产的迹象。如果印在日干三围,会由于工作奖励,或者享受单位的福利,从而轻松置办房产,生活顺意。
这种命格的人,当运走官星生印绶的年份,或者印绶当值的年份;看谁是喜用,就是获得房产的机遇。
同时,这种命格的人,如果年月有印,能合入日时的人,往往可以轻松获得父母赠予或者继承的房产,不用自己辛苦赚钱获得房产;印在日时,大多要靠自己和子女。
5、官杀制劫的人
命中比劫多旺,定然身强;这种命格,大多以财星为喜、以官星制劫为用。因为,假如财星出干的话,定然遭遇比肩、劫财来克夺;
也主其人争强好胜,盲目冲动,容易上当受骗,或者急躁冒进,导致经营失败;又喜与人攀比,生怕别人看不见自己,有乱花钱的毛病。
故要专心投入事业和职业,用功名功业拥有房产;因为,官杀代表压力和事业与产业;同时,也代表功名和业绩。
这种命格的人,八字中有印,通常难以拥有房产,特别是祖产房子;即使拥有房子,也是自己不喜欢、看不上的房子;无印反而容易获得房子,且满意程度较高。
如果用官,官星在日干三围,那么,则很容易获得单位的奖励与分配;在它处,行运在官杀生旺岁运之时,方可轻松置办房产。
6、食伤泄秀的人
命中食神伤官泄秀,大多身旺,或者比劫旺,或者印枭旺,或者印比同旺;局中有食伤出干,或者食伤布局在日干三围,才有真正的吐秀的效能。
因为印枭为忌,主操劳、辛苦与付出,提前消费,劳碌奔波等。这类人买房一般都要靠自己辛苦打拼,要靠技能、技术、专业,努力奋斗而来,自我打拼的人。
此命格的人当行运至比劫疏通印星;或者食伤生起财星,以及财星破印的岁运时,就能轻松置办产业与房产。
7、财重损印的人
命中财星过重,定然威胁印星,日干也就定然偏弱,最好的救应,就是要用劫财夺财,救应印星。如果,命中无劫比,也喜官星泄财生印。
具有这种命格的人,对于钱财虽然看的很重,但是一生之中,也极易为钱财所累;即使拥有房子,大多也不会珍惜,事业和工作,也常常不能稳定,而且最喜瞎折腾。
故此,这种类型的命格,要想轻松拥有房产,定然要首先有个理想的职业和单位,这样才有一个好的基础,而且,最好不要瞎折腾,努力提升自己的职业威望。
行运在印星,当然亦有拥有父母赠予的机会;或者单位配给;自己买房,则往会在比劫克夺财星的岁运。
8、命中无印的人
命理中印星为保护场所,所以代表房子。是不是命中无印的人,就一定没有房子。只是说明其人一生之中,常常与房子缘分不深,心目中也不太在意房子。
如果命中印星为忌,没有印星,反而很容易轻松得到房子。但轻松拥有房子,常常需要事业发展,职业发展;获得房子的机遇,常常是引动了日柱的喜用岁运。
如果命中印星为用,命中无印,主事业家庭祖产难得,一切都要靠自己奋斗;轻松获得房产,往往是在印星引动财星、官星,或者合化了财星、官星的岁运。
9、专旺与从势的人
这种命格,相对说来,获得房子更轻松;特别是命中有印被反复克破,或者参与合化,则更是如此。拥有房产的机会,需要在从神生旺的岁运。
但这种命格的人,获得房产的机遇与路径,必须依靠事业、或者职业发展;父母的给予,除非是从财,从印的人;专旺和从儿、从官的人,大多都要靠自己。
以上论述,仅以定律而论,并非完全准确。具体个人命运如何,还需以自身命理八字而定。
中国人自古就有房子情结,大体有两种原因:一来,就是把房子当成安身立命之所。《汉书·元帝纪》说:“安土重迁,黎民之性;骨肉相附,人情所愿也。”有房才有家,家是庇护生命的基本需要。二来,就是房子也是最为安全的守财工具。著名史学家、文学家司马迁曾在《货殖列传》中把“财富”分成三种:本富、末富和奸富。
本富就是靠农田致富,末富就是以工商致富。谓之“本富为上,末富次之,奸富最下”。又说,“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绢文不如移市门。”
并接着说:“去就与时俯仰,获其赢利,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用今天的话说,就是跑到商海中大把赚钱,然后回头去买房子和田地,用房子和田地把赚来的钱牢牢守住。
这就说明,人们持有房子,其根本目的就是可以持续、永久的平安喜乐生活。房子就是生活的保障条件,也同样代表着钱财。
就命理而言,房子既是印星,人们的归宿、修养、生息的场所;同样,也是财星,一种可以长期持有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命理中的房子,就是印星和财星关系的总和。
故此,我们中国人会特别重视房子。如果一个人长期没有房子的话,就好像人没有根本,没有了依靠,寄托;生活就像飘起的。不少人一生之中,好像都在为房子奔波。
自然,也有人,一生之中根本不用为房子发愁,很轻松的就能拥有房产,不是因为意外收获,就是父母赠予与继承。
那么,就八字而言,什么样命格的人,可以轻松的拥有房子?不同命格的人,拥有房子的路径和方法又是怎样的呢?
1、命中土为喜用的人
所有的国家,都认为房子,属于土地的附着物。故此,八字中土,定然与房产有关。就是命局中的天干戊己,地支的“辰、戌、丑、未”为四库土。
故此,命局中以土为用,且土多又旺的人,定然一生中会拥有很多房子;而且获得房子的过程很是轻松。特别是运走土的刑、冲大运或流年之时置办产业房子就更是如此。
当然,如果命中土多又重,又为命中忌神的人,或许一生之中,也容易拥有不少的房子,但获得房子的过程,则显得很是辛苦,而且,要在制克土的大运,或者命中的土被喜用之神合化的岁运。
总之,无论命中的土是顺用,还是逆用,这种命格的人,大多一生中与房子缘分颇深。因为,他们总是乐此不疲的置办房产。
2、命中印星可用,而且有力的人
在命理中印星,无论正印、偏印,均代表房子、长辈、车子、场所、依靠、庇护。故此,印绶为喜用,且不受刑冲、害、克、破,属于天生拥有房产的人,买房子很轻松。
这类人买房子多数用不着自己操心,长辈们早已给他们置办好了房产。即便是自己买房,下手也早,属于轻松置办房产的人。
特别是在走印绶运,或者比劫帮扶的运时会轻松拥有房产。只不过,印绶运常常是父母赠予,或者单位分配;比劫运大体就是要自己拿钱买房,或者换房。
3、印重喜财的人
身旺见印,或者印为主导而又身强的命格,喜见财来破印,一生会有不错的房产运;并且,一有钱就容易向房产上投入。
从财格中,有印被财合化成财局,或者三会成方的人,尤其如此;另外,就是印星为土,或者从神财星为土,这样的八字,一生容易与土结缘,从农民到地主是这种人的典型人生。
当然,具有这种命格的人,本身也绝非芸芸之辈,会因自己的地位获得财富和不动产。当行运至财星或生旺财星的运程时,命主赚钱轻松,或意外得财,实现买房的愿望。
4、官印相生的人
命理中,官星代表社会地位与威望,印绶代表名誉和实权,若命中官能生印,印能流通到日干三围;或者即使印星不在日干三围,但能合入日时干支;
自然,拥有这种命格特征的人,也属于能够轻松获得房产的迹象。如果印在日干三围,会由于工作奖励,或者享受单位的福利,从而轻松置办房产,生活顺意。
这种命格的人,当运走官星生印绶的年份,或者印绶当值的年份;看谁是喜用,就是获得房产的机遇。
同时,这种命格的人,如果年月有印,能合入日时的人,往往可以轻松获得父母赠予或者继承的房产,不用自己辛苦赚钱获得房产;印在日时,大多要靠自己和子女。
5、官杀制劫的人
命中比劫多旺,定然身强;这种命格,大多以财星为喜、以官星制劫为用。因为,假如财星出干的话,定然遭遇比肩、劫财来克夺;
也主其人争强好胜,盲目冲动,容易上当受骗,或者急躁冒进,导致经营失败;又喜与人攀比,生怕别人看不见自己,有乱花钱的毛病。
故要专心投入事业和职业,用功名功业拥有房产;因为,官杀代表压力和事业与产业;同时,也代表功名和业绩。
这种命格的人,八字中有印,通常难以拥有房产,特别是祖产房子;即使拥有房子,也是自己不喜欢、看不上的房子;无印反而容易获得房子,且满意程度较高。
如果用官,官星在日干三围,那么,则很容易获得单位的奖励与分配;在它处,行运在官杀生旺岁运之时,方可轻松置办房产。
6、食伤泄秀的人
命中食神伤官泄秀,大多身旺,或者比劫旺,或者印枭旺,或者印比同旺;局中有食伤出干,或者食伤布局在日干三围,才有真正的吐秀的效能。
因为印枭为忌,主操劳、辛苦与付出,提前消费,劳碌奔波等。这类人买房一般都要靠自己辛苦打拼,要靠技能、技术、专业,努力奋斗而来,自我打拼的人。
此命格的人当行运至比劫疏通印星;或者食伤生起财星,以及财星破印的岁运时,就能轻松置办产业与房产。
7、财重损印的人
命中财星过重,定然威胁印星,日干也就定然偏弱,最好的救应,就是要用劫财夺财,救应印星。如果,命中无劫比,也喜官星泄财生印。
具有这种命格的人,对于钱财虽然看的很重,但是一生之中,也极易为钱财所累;即使拥有房子,大多也不会珍惜,事业和工作,也常常不能稳定,而且最喜瞎折腾。
故此,这种类型的命格,要想轻松拥有房产,定然要首先有个理想的职业和单位,这样才有一个好的基础,而且,最好不要瞎折腾,努力提升自己的职业威望。
行运在印星,当然亦有拥有父母赠予的机会;或者单位配给;自己买房,则往会在比劫克夺财星的岁运。
8、命中无印的人
命理中印星为保护场所,所以代表房子。是不是命中无印的人,就一定没有房子。只是说明其人一生之中,常常与房子缘分不深,心目中也不太在意房子。
如果命中印星为忌,没有印星,反而很容易轻松得到房子。但轻松拥有房子,常常需要事业发展,职业发展;获得房子的机遇,常常是引动了日柱的喜用岁运。
如果命中印星为用,命中无印,主事业家庭祖产难得,一切都要靠自己奋斗;轻松获得房产,往往是在印星引动财星、官星,或者合化了财星、官星的岁运。
9、专旺与从势的人
这种命格,相对说来,获得房子更轻松;特别是命中有印被反复克破,或者参与合化,则更是如此。拥有房产的机会,需要在从神生旺的岁运。
但这种命格的人,获得房产的机遇与路径,必须依靠事业、或者职业发展;父母的给予,除非是从财,从印的人;专旺和从儿、从官的人,大多都要靠自己。
以上论述,仅以定律而论,并非完全准确。具体个人命运如何,还需以自身命理八字而定。
太宗以弓喻人
#通鉴录#1179
唐太宗贞观元年(丁亥,公元六二七年)
壬申,上谓太子少师萧瑀曰:“朕少好弓矢,得良弓十数,自谓无以加,近以示弓工,乃曰‘皆非良材’。朕问其故,工曰:‘木心不直,则脉理皆邪,弓虽劲而发矢不直。’朕始寤向者辨之未精也。朕以弓矢定四方,识之犹未能尽,况天下之务,其能遍知乎!”乃命京官五品以上更宿中书内省,数延见,问以民间疾苦,政事得失。
#通鉴录#1179
唐太宗贞观元年(丁亥,公元六二七年)
壬申,上谓太子少师萧瑀曰:“朕少好弓矢,得良弓十数,自谓无以加,近以示弓工,乃曰‘皆非良材’。朕问其故,工曰:‘木心不直,则脉理皆邪,弓虽劲而发矢不直。’朕始寤向者辨之未精也。朕以弓矢定四方,识之犹未能尽,况天下之务,其能遍知乎!”乃命京官五品以上更宿中书内省,数延见,问以民间疾苦,政事得失。
“管材检测不合格,你要赔偿我568万!”广东广州,男子购买了一批价值70万的管材,并用于施工后,因管材检验不合格,遂拒不付20万元尾款,并将厂家告上法庭,主张厂家退回货款50万元、赔偿568万元。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事情比较清楚的,包工头李某因工地赶工,急需购买一批大直径管材用于工程施工。通过朋友介绍,李某从黄某处购买了一批价值70万元的大直径管材。
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李某先支付20万元预付款给黄某,黄某必须在十五天内将管材保质保量,运送至工地指定位置,装车费、运费、卸车费由黄某承担,黄某需提供出厂检测报告。黄某按照约定完成供货后,李某需三天内支付黄某30万元货款。其余20万元尾款,李某需在45天内支付完成。
当时李某很开心,因为他觉得黄某帮了他大忙,解了燃眉之急,所以李某付款也很爽快,黄某供完货当天,李某就安排财务把30万元转给黄某。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黄某在供货完成后的第10天,被告知其供的管材,经检测不合格。
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请来律师将黄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黄某退还货款50万元,并赔偿其因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共计568万元(注:包括重新开挖、重新施工、延误工期、被处罚等因返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看到李某的诉求,直接把黄某惊呆了,做个70万元的生意,不仅货款不能收,还要倒赔568万,他无法接受,于是黄某请来律师与其一起应诉。
本案是民事诉讼,即民事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李某是原告,其负有举证责任,如若不能举证自己的主张,李某将承担举证不利所带来的后果。
在法庭上,李某提交了质监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拟证明黄某供应的管材质量有问题。双方合同有明确约定,黄某需要保证他供应管材的质量。因此黄某需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损失并退回货款。
《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或质量问题,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粗看之下,李某的诉求似乎很合理,管材质量有问题,作为供货商的黄某,自然要承担责任。
但是,黄某反驳称:
1、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筑工地在使用包括管材在内的建筑材料时,务必要遵循“先检后用”的原则。因此李某在未拿到检测报告就先行施工,属于违规操作行为,即存在重大过错。
2、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
黄某的意思就是说,我有检验合格的出厂报告,李某有检测不合格的报告。在这种情况下,按照规定,应对现场管材扩大检验数量,重新再检测。
可现在的情况是,管材已被全部使用完毕,无法重新检测,因此李某需为其违规操作的过错行为,承担所有责任。
综上所述,黄某的意见是,其不应该为李某的过错买单,且要求李某必须把尾款20万元结清。
通过双方的质证与辩论,我们可以看出,其实这是一起合同纠纷。李某的主张是管材不合格,即黄某违约,因此其需承担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所有责任,证据是合同与管材的检验报告。
然而黄某的主张是,李某违规在先,导致无法复检,因此不能证明管材一定是不合格的。即黄某认为李某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
这下可就真的说不清楚了,管材已经全部用完,就算现在挖出来重新检测,也会因已经使用过而引发争议。怎么办呢?
这个时候法官就会适用民事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来判断了。
高度盖然性是指就算事情没有达到非常清楚的程度,但如果按照大众生活普遍认知来判断哪种情况可能性是更大的,法官就可以根据可能性更大的来认定为事实。
具体到本案中,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的单位是业主委托当地质监站,在监理的见证下,检测出来的结论。然而出具合格报告的是黄某自行在厂里检测的。
显然,根据社会大众普遍认知来判断,都会认可与管材质量没有利害关系一方,质监站所出具的报告。
综上而言,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可以认定黄某的管材是不合格的。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意思就是说,如果李某按照“先检后用”,发现管材不合格后,不使用这批管材,那么李某就没有过错,可以追究黄某的全部责任。
但是由于李某对黄某的同一损害行为造成扩大结果发生的。即由于李某的违规操作而导致损害结果的扩大,其自身存在过错,因此李某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判定黄某退回货款50元,并承担李某经济损失10%的责任,即赔偿李某56.8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的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本案例告诫我们,无论从事哪个行业,都务必要依法依规办事,否则将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事情比较清楚的,包工头李某因工地赶工,急需购买一批大直径管材用于工程施工。通过朋友介绍,李某从黄某处购买了一批价值70万元的大直径管材。
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李某先支付20万元预付款给黄某,黄某必须在十五天内将管材保质保量,运送至工地指定位置,装车费、运费、卸车费由黄某承担,黄某需提供出厂检测报告。黄某按照约定完成供货后,李某需三天内支付黄某30万元货款。其余20万元尾款,李某需在45天内支付完成。
当时李某很开心,因为他觉得黄某帮了他大忙,解了燃眉之急,所以李某付款也很爽快,黄某供完货当天,李某就安排财务把30万元转给黄某。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黄某在供货完成后的第10天,被告知其供的管材,经检测不合格。
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请来律师将黄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黄某退还货款50万元,并赔偿其因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共计568万元(注:包括重新开挖、重新施工、延误工期、被处罚等因返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看到李某的诉求,直接把黄某惊呆了,做个70万元的生意,不仅货款不能收,还要倒赔568万,他无法接受,于是黄某请来律师与其一起应诉。
本案是民事诉讼,即民事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李某是原告,其负有举证责任,如若不能举证自己的主张,李某将承担举证不利所带来的后果。
在法庭上,李某提交了质监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拟证明黄某供应的管材质量有问题。双方合同有明确约定,黄某需要保证他供应管材的质量。因此黄某需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损失并退回货款。
《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或质量问题,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粗看之下,李某的诉求似乎很合理,管材质量有问题,作为供货商的黄某,自然要承担责任。
但是,黄某反驳称:
1、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筑工地在使用包括管材在内的建筑材料时,务必要遵循“先检后用”的原则。因此李某在未拿到检测报告就先行施工,属于违规操作行为,即存在重大过错。
2、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
黄某的意思就是说,我有检验合格的出厂报告,李某有检测不合格的报告。在这种情况下,按照规定,应对现场管材扩大检验数量,重新再检测。
可现在的情况是,管材已被全部使用完毕,无法重新检测,因此李某需为其违规操作的过错行为,承担所有责任。
综上所述,黄某的意见是,其不应该为李某的过错买单,且要求李某必须把尾款20万元结清。
通过双方的质证与辩论,我们可以看出,其实这是一起合同纠纷。李某的主张是管材不合格,即黄某违约,因此其需承担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所有责任,证据是合同与管材的检验报告。
然而黄某的主张是,李某违规在先,导致无法复检,因此不能证明管材一定是不合格的。即黄某认为李某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
这下可就真的说不清楚了,管材已经全部用完,就算现在挖出来重新检测,也会因已经使用过而引发争议。怎么办呢?
这个时候法官就会适用民事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来判断了。
高度盖然性是指就算事情没有达到非常清楚的程度,但如果按照大众生活普遍认知来判断哪种情况可能性是更大的,法官就可以根据可能性更大的来认定为事实。
具体到本案中,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的单位是业主委托当地质监站,在监理的见证下,检测出来的结论。然而出具合格报告的是黄某自行在厂里检测的。
显然,根据社会大众普遍认知来判断,都会认可与管材质量没有利害关系一方,质监站所出具的报告。
综上而言,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可以认定黄某的管材是不合格的。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意思就是说,如果李某按照“先检后用”,发现管材不合格后,不使用这批管材,那么李某就没有过错,可以追究黄某的全部责任。
但是由于李某对黄某的同一损害行为造成扩大结果发生的。即由于李某的违规操作而导致损害结果的扩大,其自身存在过错,因此李某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判定黄某退回货款50元,并承担李某经济损失10%的责任,即赔偿李某56.8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的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本案例告诫我们,无论从事哪个行业,都务必要依法依规办事,否则将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