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发布20条措施支持企业加快灾后重建#复工复产】8月24日消息,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支持企业加快灾后重建复工复产二十条措施,以帮助解决企业复工复产突出问题,支持纳入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登记的受灾企业渡过难关,快速有效恢复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社会灾后重建取得根本性成效。
1.支持企业维修生产设备。受灾企业对生产、检验、检测、内部供电等受淹设备组织维修的,按照实际发生维修费用的30%给予补助,规上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规下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该项保险赔付的企业,不享受上述补助政策,按获得保险赔付金额的5%给予救助,单户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实施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鼓励企业不断提升技术水平。
3.支持企业修复重建生产场所和建筑设施。企业生产场所及辅助建筑、设施受淹需要修复或重建的,按照修复或重建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助,规上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规下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该项保险赔付的企业,不享受上述补助政策,按获得保险赔付金额的5%给予救助。修复工作需在2021年10月31日前完工,重建工作需在2021年9月30日前开工,6个月内建成。
4.支持企业租用厂房仓储过渡生产经营。对规上企业厂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受淹损毁、短期难以恢复的,租用我市行政区域内厂房、仓库恢复生产经营的,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至2022年4月30日,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5.支持电力生产保障。加大电煤采购力度,鼓励市域电力生产企业发电,保障疫情防控和灾后重建,从8月12日起到9月1日,对燃煤统调电厂运行机组按照平均发电负荷,给予每千瓦5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启动运行机组按照平均发电负荷,给予每千瓦每天1元补助。
6.支持商贸流通文旅企业重建。对受灾害影响严重的大型商场超市和文旅企业,支持其更换或维修受损的仓储物流及娱乐等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实际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助,大型商场超市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文旅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7.支持农贸商贸市场恢复重建和改造。对于全市138家农贸市场和159家专业市场,按受灾情况和重建改扩建情况,分别给予50万、30万或10万补助资金。
8.支持连锁零售门店和个体工商户恢复经营。对因灾造成经营困难、停产停业的连锁零售门店及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成本(房租、水费、电费、气费)进行补助,支持其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9.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受灾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均不超过12个月。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完成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10.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对受灾严重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发放30万元以下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
11.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灾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停业期间房租按照“一免两减”执行,具体为全免8月份房租金,减半征收9月、10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一免两减”的,政府按免减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12.加快退税和依规缓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要应退尽退、应退快退。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退税款及时到位。允许确因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纳税的市场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缓缴相关税款,切实减轻企业灾后重建、复工复产压力。
13.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的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各类单位,符合缓缴条件的,可以申请缓缴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3个月。
14.延续部分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15.免收企业担保费用。全市所有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服务实行“一免两减”政策,具体为免收8月份担保费、减半征收9月和10月担保费,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减收担保费的,比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0〕52号)文件中相关担保费率标准,政府给予免减补助。
16.设立融资担保灾后重建代偿补偿资金。对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按规定进行补偿,带动全市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贷款担保。
17.增强企业主体融资增信。在《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设立郑州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周转资金的通知》(郑财办〔2020〕26号)基础上,郑州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周转资金使用时限延长一年,延长至2022年9月底截止。
18.加快清理政府欠款。对政府拖欠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款项,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等规定,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偿还进度,确保在2021年9月底前全部清偿到位。
19.顺延房地产项目交付期限。受灾情疫情影响,部分房地产项目不能按规定期限履行施工和商品房交付义务,施工方和开发商相应延期的,要采取措施切实维护购房者权益,顺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20.实行银行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受疫情灾情影响的企业采取延期还本付息措施,切实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维护正常征信记录,不按照逾期报送信息,不下调贷款分类,不进行诉讼。对2021年7月1日以来贷款到期还本困难的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2年12月31日。对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其受疫情灾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延期付息安排,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12月31日,并免收罚息。(大象新闻) #聚焦河南复工复产#
1.支持企业维修生产设备。受灾企业对生产、检验、检测、内部供电等受淹设备组织维修的,按照实际发生维修费用的30%给予补助,规上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规下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该项保险赔付的企业,不享受上述补助政策,按获得保险赔付金额的5%给予救助,单户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实施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鼓励企业不断提升技术水平。
3.支持企业修复重建生产场所和建筑设施。企业生产场所及辅助建筑、设施受淹需要修复或重建的,按照修复或重建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助,规上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规下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该项保险赔付的企业,不享受上述补助政策,按获得保险赔付金额的5%给予救助。修复工作需在2021年10月31日前完工,重建工作需在2021年9月30日前开工,6个月内建成。
4.支持企业租用厂房仓储过渡生产经营。对规上企业厂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受淹损毁、短期难以恢复的,租用我市行政区域内厂房、仓库恢复生产经营的,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至2022年4月30日,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5.支持电力生产保障。加大电煤采购力度,鼓励市域电力生产企业发电,保障疫情防控和灾后重建,从8月12日起到9月1日,对燃煤统调电厂运行机组按照平均发电负荷,给予每千瓦5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启动运行机组按照平均发电负荷,给予每千瓦每天1元补助。
6.支持商贸流通文旅企业重建。对受灾害影响严重的大型商场超市和文旅企业,支持其更换或维修受损的仓储物流及娱乐等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实际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助,大型商场超市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文旅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7.支持农贸商贸市场恢复重建和改造。对于全市138家农贸市场和159家专业市场,按受灾情况和重建改扩建情况,分别给予50万、30万或10万补助资金。
8.支持连锁零售门店和个体工商户恢复经营。对因灾造成经营困难、停产停业的连锁零售门店及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成本(房租、水费、电费、气费)进行补助,支持其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9.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受灾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均不超过12个月。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完成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10.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对受灾严重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发放30万元以下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
11.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灾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停业期间房租按照“一免两减”执行,具体为全免8月份房租金,减半征收9月、10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一免两减”的,政府按免减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12.加快退税和依规缓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要应退尽退、应退快退。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退税款及时到位。允许确因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纳税的市场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缓缴相关税款,切实减轻企业灾后重建、复工复产压力。
13.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的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各类单位,符合缓缴条件的,可以申请缓缴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3个月。
14.延续部分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15.免收企业担保费用。全市所有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服务实行“一免两减”政策,具体为免收8月份担保费、减半征收9月和10月担保费,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减收担保费的,比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0〕52号)文件中相关担保费率标准,政府给予免减补助。
16.设立融资担保灾后重建代偿补偿资金。对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按规定进行补偿,带动全市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贷款担保。
17.增强企业主体融资增信。在《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设立郑州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周转资金的通知》(郑财办〔2020〕26号)基础上,郑州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周转资金使用时限延长一年,延长至2022年9月底截止。
18.加快清理政府欠款。对政府拖欠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款项,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等规定,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偿还进度,确保在2021年9月底前全部清偿到位。
19.顺延房地产项目交付期限。受灾情疫情影响,部分房地产项目不能按规定期限履行施工和商品房交付义务,施工方和开发商相应延期的,要采取措施切实维护购房者权益,顺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20.实行银行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受疫情灾情影响的企业采取延期还本付息措施,切实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维护正常征信记录,不按照逾期报送信息,不下调贷款分类,不进行诉讼。对2021年7月1日以来贷款到期还本困难的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2年12月31日。对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其受疫情灾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延期付息安排,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12月31日,并免收罚息。(大象新闻) #聚焦河南复工复产#
【#郑州发布20条措施支持企业加快灾后重建#复工复产】8月24日消息,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支持企业加快灾后重建复工复产二十条措施,以帮助解决企业复工复产突出问题,支持纳入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登记的受灾企业渡过难关,快速有效恢复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社会灾后重建取得根本性成效。
1.支持企业维修生产设备。受灾企业对生产、检验、检测、内部供电等受淹设备组织维修的,按照实际发生维修费用的30%给予补助,规上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规下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该项保险赔付的企业,不享受上述补助政策,按获得保险赔付金额的5%给予救助,单户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实施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鼓励企业不断提升技术水平。
3.支持企业修复重建生产场所和建筑设施。企业生产场所及辅助建筑、设施受淹需要修复或重建的,按照修复或重建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助,规上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规下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该项保险赔付的企业,不享受上述补助政策,按获得保险赔付金额的5%给予救助。修复工作需在2021年10月31日前完工,重建工作需在2021年9月30日前开工,6个月内建成。
4.支持企业租用厂房仓储过渡生产经营。对规上企业厂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受淹损毁、短期难以恢复的,租用我市行政区域内厂房、仓库恢复生产经营的,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至2022年4月30日,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5.支持电力生产保障。加大电煤采购力度,鼓励市域电力生产企业发电,保障疫情防控和灾后重建,从8月12日起到9月1日,对燃煤统调电厂运行机组按照平均发电负荷,给予每千瓦5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启动运行机组按照平均发电负荷,给予每千瓦每天1元补助。
6.支持商贸流通文旅企业重建。对受灾害影响严重的大型商场超市和文旅企业,支持其更换或维修受损的仓储物流及娱乐等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实际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助,大型商场超市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文旅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7.支持农贸商贸市场恢复重建和改造。对于全市138家农贸市场和159家专业市场,按受灾情况和重建改扩建情况,分别给予50万、30万或10万补助资金。
8.支持连锁零售门店和个体工商户恢复经营。对因灾造成经营困难、停产停业的连锁零售门店及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成本(房租、水费、电费、气费)进行补助,支持其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9.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受灾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均不超过12个月。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完成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10.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对受灾严重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发放30万元以下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
11.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灾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停业期间房租按照“一免两减”执行,具体为全免8月份房租金,减半征收9月、10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一免两减”的,政府按免减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12.加快退税和依规缓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要应退尽退、应退快退。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退税款及时到位。允许确因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纳税的市场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缓缴相关税款,切实减轻企业灾后重建、复工复产压力。
13.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的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各类单位,符合缓缴条件的,可以申请缓缴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3个月。
14.延续部分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15.免收企业担保费用。全市所有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服务实行“一免两减”政策,具体为免收8月份担保费、减半征收9月和10月担保费,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减收担保费的,比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0〕52号)文件中相关担保费率标准,政府给予免减补助。
16.设立融资担保灾后重建代偿补偿资金。对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按规定进行补偿,带动全市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贷款担保。
17.增强企业主体融资增信。在《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设立郑州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周转资金的通知》(郑财办〔2020〕26号)基础上,郑州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周转资金使用时限延长一年,延长至2022年9月底截止。
18.加快清理政府欠款。对政府拖欠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款项,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等规定,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偿还进度,确保在2021年9月底前全部清偿到位。
19.顺延房地产项目交付期限。受灾情疫情影响,部分房地产项目不能按规定期限履行施工和商品房交付义务,施工方和开发商相应延期的,要采取措施切实维护购房者权益,顺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20.实行银行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受疫情灾情影响的企业采取延期还本付息措施,切实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维护正常征信记录,不按照逾期报送信息,不下调贷款分类,不进行诉讼。对2021年7月1日以来贷款到期还本困难的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2年12月31日。对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其受疫情灾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延期付息安排,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12月31日,并免收罚息。
1.支持企业维修生产设备。受灾企业对生产、检验、检测、内部供电等受淹设备组织维修的,按照实际发生维修费用的30%给予补助,规上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规下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该项保险赔付的企业,不享受上述补助政策,按获得保险赔付金额的5%给予救助,单户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实施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鼓励企业不断提升技术水平。
3.支持企业修复重建生产场所和建筑设施。企业生产场所及辅助建筑、设施受淹需要修复或重建的,按照修复或重建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助,规上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规下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该项保险赔付的企业,不享受上述补助政策,按获得保险赔付金额的5%给予救助。修复工作需在2021年10月31日前完工,重建工作需在2021年9月30日前开工,6个月内建成。
4.支持企业租用厂房仓储过渡生产经营。对规上企业厂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受淹损毁、短期难以恢复的,租用我市行政区域内厂房、仓库恢复生产经营的,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至2022年4月30日,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5.支持电力生产保障。加大电煤采购力度,鼓励市域电力生产企业发电,保障疫情防控和灾后重建,从8月12日起到9月1日,对燃煤统调电厂运行机组按照平均发电负荷,给予每千瓦5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启动运行机组按照平均发电负荷,给予每千瓦每天1元补助。
6.支持商贸流通文旅企业重建。对受灾害影响严重的大型商场超市和文旅企业,支持其更换或维修受损的仓储物流及娱乐等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实际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助,大型商场超市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文旅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7.支持农贸商贸市场恢复重建和改造。对于全市138家农贸市场和159家专业市场,按受灾情况和重建改扩建情况,分别给予50万、30万或10万补助资金。
8.支持连锁零售门店和个体工商户恢复经营。对因灾造成经营困难、停产停业的连锁零售门店及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成本(房租、水费、电费、气费)进行补助,支持其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9.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受灾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均不超过12个月。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完成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10.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对受灾严重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发放30万元以下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
11.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灾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停业期间房租按照“一免两减”执行,具体为全免8月份房租金,减半征收9月、10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一免两减”的,政府按免减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12.加快退税和依规缓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要应退尽退、应退快退。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退税款及时到位。允许确因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纳税的市场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缓缴相关税款,切实减轻企业灾后重建、复工复产压力。
13.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的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各类单位,符合缓缴条件的,可以申请缓缴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3个月。
14.延续部分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15.免收企业担保费用。全市所有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服务实行“一免两减”政策,具体为免收8月份担保费、减半征收9月和10月担保费,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减收担保费的,比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0〕52号)文件中相关担保费率标准,政府给予免减补助。
16.设立融资担保灾后重建代偿补偿资金。对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按规定进行补偿,带动全市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贷款担保。
17.增强企业主体融资增信。在《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设立郑州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周转资金的通知》(郑财办〔2020〕26号)基础上,郑州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周转资金使用时限延长一年,延长至2022年9月底截止。
18.加快清理政府欠款。对政府拖欠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款项,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等规定,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偿还进度,确保在2021年9月底前全部清偿到位。
19.顺延房地产项目交付期限。受灾情疫情影响,部分房地产项目不能按规定期限履行施工和商品房交付义务,施工方和开发商相应延期的,要采取措施切实维护购房者权益,顺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20.实行银行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受疫情灾情影响的企业采取延期还本付息措施,切实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维护正常征信记录,不按照逾期报送信息,不下调贷款分类,不进行诉讼。对2021年7月1日以来贷款到期还本困难的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2年12月31日。对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其受疫情灾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延期付息安排,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12月31日,并免收罚息。
【关于对拟任干部进行公示的公告】 经自治区党委研究,决定对以下52名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干部进行公示。
一、公示名单
庞辉,1974年7月生,研究生,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拟任盟市党委副书记;
吕贵和,1969年8月生,内蒙古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呼伦贝尔市副市长,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白海林,1973年12月生,蒙古族,内蒙古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呼伦贝尔市副市长,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云鹏刚,1976年2月生,蒙古族,研究生,工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乌兰察布市副市长,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冯爱霞,女,1971年1月生,大学,中共党员,现任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李春晓,1967年1月生,大学,工程硕士,工程师,中共党员,现任乌海市副市长,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孟和,1971年9月生,蒙古族,大学,中共党员,现任自治区政府驻东风航天城办事处主任,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魏红军,1972年1月生,蒙古族,大学,中共党员,现任土默特左旗旗委书记、一级调研员,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刘继英,1977年5月生,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呼和浩特市委副秘书长(正处级),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刘建国,1973年5月生,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张永文,1972年9月生,蒙古族,大学,经济师,中共党员,现任呼和浩特市政府副秘书长、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杨二喜,1971年9月生,蒙古族,内蒙古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包头市东河区委书记、一级调研员,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刘海泉,1975年11月生,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中学一级教师,中共党员,现任包头市九原区委书记,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雷殿军,1973年9月生,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局长,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张传华,1973年6月生,大学,中共党员,现任呼伦贝尔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一级调研员,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梁劲松,1970年10月生,研究生,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一级调研员,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韩丽萍,女,1976年12月生,中央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乌海市乌达区委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杨子江,1974年8月生,蒙古族,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民建会员,现任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处长,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杨冀鹏,1971年3月生,蒙古族,内蒙古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乌兰浩特市委书记,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梁彦君,1969年2月生,内蒙古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书记、主任,盟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赵田喜,1965年11月生,蒙古族,省委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扎赉特旗旗委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盟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赵航,1972年5月生,内蒙古党校研究生,主任编辑,中共党员,现任通辽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党组书记、局长、文物局局长,市委宣传部部务委员,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于会涛,1975年6月生,蒙古族,内蒙古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通辽市科尔沁区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孙乐,女,1985年2月生,回族,大学,法律硕士,中级经济师,中共党员,现任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蒙通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董事长,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宋建波,1973年11月生,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现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三级高级法官,拟提名为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
孟和巴特尔,1970年5月生,蒙古族,大学,中共党员,现任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一级调研员,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孟晓冰,1971年10月生,蒙古族,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阿鲁科尔沁旗政府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李浩楠,1968年5月生,大学,中共党员,现任巴林左旗二级巡视员,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苏鹏,1965年10月生,内蒙古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正镶白旗政府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盟人大工委副主任人选;
胡成东,1971年10月生,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太仆寺旗二级巡视员,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李永胜,1968年9月生,蒙古族,内蒙古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东乌珠穆沁旗旗委原书记,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刘飞明,1965年8月生,大学,中共党员,现任察哈尔右翼前旗二级巡视员,拟提名为地级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
王文,1972年11月生,中央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凉城县二级巡视员,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李建军,1976年10月生,内蒙古党校研究生,经济师,中共党员,现任乌兰察布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李建文,1973年8月生,大学,工程师,无党派人士,现任乌兰察布市工商业联合会主席,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赵利国,1964年3月生,中央党校大学,中共党员,现任四子王旗二级巡视员,拟提名为盟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华瑞锋,1969年8月生,蒙古族,中央党校大学,中共党员,现任伊金霍洛旗旗委书记、成吉思汗陵旅游区党工委书记、一级调研员,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布仁其木格,女,1971年3月生,蒙古族,中央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鄂托克前旗旗委原书记,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额登毕力格,1968年8月生,蒙古族,大学,中共党员,现任乌审旗旗委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刘凤云,1974年10月生,内蒙古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陈功明,1970年6月生,大学,工程硕士,中共党员,现任乌拉特前旗二级巡视员,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赵峻岭,1971年7月生,内蒙古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书记,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王继平,1970年3月生,中央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张明明,女,1976年7月生,达斡尔族,大学,中共党员,现任呼伦贝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成员、主任、市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主任,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杨海,1968年5月生,中央党校大学,经济师、工程师,中共党员,现任阿拉善右旗二级巡视员,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刘志强,1974年8月生,中央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阿拉善左旗旗委书记、一级调研员,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魏治国,1970年12月生,区委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阿拉善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孔德贵,1970年7月生,中央党校大学,公共管理硕士,电力工程师,中共党员,现任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党工委书记、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孙晓亮,1967年12月生,大学,中共党员,现任根河市委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副地级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
凌云,女,1972年5月生,鄂伦春族,中央党校大学,中共党员,现任满洲里市委副书记、宣传部部长,市文明办主任、外宣办(政府新闻办)主任、版权局局长,拟提名为副地级市政协主席候选人;
闫红,1966年12月生,中央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二连浩特市委常委、政法委员会书记,拟提名为副地级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
朝格,1966年11月生,蒙古族,内蒙古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二连浩特市副市长,拟提名为副地级市政协主席候选人。
二、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从2021年8月14日至2021年8月20日。
三、受理方式
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来访、来函、电话等形式反映上述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为便于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请在反映问题时提供有关线索,以及本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或工作单位等信息,我们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及时反馈核实情况。
公示办公室设在内蒙古党政机关办公楼401房间。
受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受理电话:(0471)12380
特 此 公 告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2021年8月13日 #内蒙古新闻# #巴彦淖尔身边事#
一、公示名单
庞辉,1974年7月生,研究生,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拟任盟市党委副书记;
吕贵和,1969年8月生,内蒙古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呼伦贝尔市副市长,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白海林,1973年12月生,蒙古族,内蒙古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呼伦贝尔市副市长,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云鹏刚,1976年2月生,蒙古族,研究生,工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乌兰察布市副市长,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冯爱霞,女,1971年1月生,大学,中共党员,现任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李春晓,1967年1月生,大学,工程硕士,工程师,中共党员,现任乌海市副市长,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孟和,1971年9月生,蒙古族,大学,中共党员,现任自治区政府驻东风航天城办事处主任,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魏红军,1972年1月生,蒙古族,大学,中共党员,现任土默特左旗旗委书记、一级调研员,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刘继英,1977年5月生,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呼和浩特市委副秘书长(正处级),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刘建国,1973年5月生,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张永文,1972年9月生,蒙古族,大学,经济师,中共党员,现任呼和浩特市政府副秘书长、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杨二喜,1971年9月生,蒙古族,内蒙古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包头市东河区委书记、一级调研员,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刘海泉,1975年11月生,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中学一级教师,中共党员,现任包头市九原区委书记,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雷殿军,1973年9月生,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局长,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张传华,1973年6月生,大学,中共党员,现任呼伦贝尔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一级调研员,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梁劲松,1970年10月生,研究生,法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一级调研员,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韩丽萍,女,1976年12月生,中央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乌海市乌达区委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杨子江,1974年8月生,蒙古族,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民建会员,现任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处长,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杨冀鹏,1971年3月生,蒙古族,内蒙古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乌兰浩特市委书记,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梁彦君,1969年2月生,内蒙古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书记、主任,盟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赵田喜,1965年11月生,蒙古族,省委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扎赉特旗旗委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盟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赵航,1972年5月生,内蒙古党校研究生,主任编辑,中共党员,现任通辽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党组书记、局长、文物局局长,市委宣传部部务委员,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于会涛,1975年6月生,蒙古族,内蒙古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通辽市科尔沁区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孙乐,女,1985年2月生,回族,大学,法律硕士,中级经济师,中共党员,现任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蒙通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董事长,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宋建波,1973年11月生,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现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三级高级法官,拟提名为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
孟和巴特尔,1970年5月生,蒙古族,大学,中共党员,现任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一级调研员,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孟晓冰,1971年10月生,蒙古族,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阿鲁科尔沁旗政府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李浩楠,1968年5月生,大学,中共党员,现任巴林左旗二级巡视员,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苏鹏,1965年10月生,内蒙古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正镶白旗政府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盟人大工委副主任人选;
胡成东,1971年10月生,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太仆寺旗二级巡视员,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李永胜,1968年9月生,蒙古族,内蒙古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东乌珠穆沁旗旗委原书记,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刘飞明,1965年8月生,大学,中共党员,现任察哈尔右翼前旗二级巡视员,拟提名为地级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
王文,1972年11月生,中央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凉城县二级巡视员,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李建军,1976年10月生,内蒙古党校研究生,经济师,中共党员,现任乌兰察布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李建文,1973年8月生,大学,工程师,无党派人士,现任乌兰察布市工商业联合会主席,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赵利国,1964年3月生,中央党校大学,中共党员,现任四子王旗二级巡视员,拟提名为盟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华瑞锋,1969年8月生,蒙古族,中央党校大学,中共党员,现任伊金霍洛旗旗委书记、成吉思汗陵旅游区党工委书记、一级调研员,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布仁其木格,女,1971年3月生,蒙古族,中央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鄂托克前旗旗委原书记,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额登毕力格,1968年8月生,蒙古族,大学,中共党员,现任乌审旗旗委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刘凤云,1974年10月生,内蒙古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陈功明,1970年6月生,大学,工程硕士,中共党员,现任乌拉特前旗二级巡视员,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赵峻岭,1971年7月生,内蒙古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书记,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王继平,1970年3月生,中央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张明明,女,1976年7月生,达斡尔族,大学,中共党员,现任呼伦贝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成员、主任、市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主任,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杨海,1968年5月生,中央党校大学,经济师、工程师,中共党员,现任阿拉善右旗二级巡视员,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刘志强,1974年8月生,中央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阿拉善左旗旗委书记、一级调研员,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魏治国,1970年12月生,区委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阿拉善盟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拟任盟市党委班子副职;
孔德贵,1970年7月生,中央党校大学,公共管理硕士,电力工程师,中共党员,现任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党工委书记、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盟市政府(行署)班子副职人选;
孙晓亮,1967年12月生,大学,中共党员,现任根河市委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副地级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
凌云,女,1972年5月生,鄂伦春族,中央党校大学,中共党员,现任满洲里市委副书记、宣传部部长,市文明办主任、外宣办(政府新闻办)主任、版权局局长,拟提名为副地级市政协主席候选人;
闫红,1966年12月生,中央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二连浩特市委常委、政法委员会书记,拟提名为副地级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
朝格,1966年11月生,蒙古族,内蒙古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二连浩特市副市长,拟提名为副地级市政协主席候选人。
二、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从2021年8月14日至2021年8月20日。
三、受理方式
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来访、来函、电话等形式反映上述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为便于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请在反映问题时提供有关线索,以及本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或工作单位等信息,我们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及时反馈核实情况。
公示办公室设在内蒙古党政机关办公楼401房间。
受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受理电话:(0471)12380
特 此 公 告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2021年8月13日 #内蒙古新闻# #巴彦淖尔身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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