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馆观天下#【 网络安全为人民 网络安全靠人民】2022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五周年。作为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在信息时代,网络安全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福祉。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国将全面加强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不断打造网络安全工作新格局。
【市经济信息化局督导金口河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按照国家及省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夯实工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为省第十二次党代会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5月26日,市经济信息化局二级调研员刘建明带队赴金口河区督导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现场检查了2户工业企业和2座水电站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重点工作推动、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开展、问题和隐患整改等情况。
刘建明对金口河区当前工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给予肯定并强调,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及早将问题隐患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工业行业(领域)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为党的二十大和省十二次党代会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按照国家及省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夯实工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为省第十二次党代会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5月26日,市经济信息化局二级调研员刘建明带队赴金口河区督导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现场检查了2户工业企业和2座水电站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重点工作推动、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开展、问题和隐患整改等情况。
刘建明对金口河区当前工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给予肯定并强调,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及早将问题隐患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工业行业(领域)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为党的二十大和省十二次党代会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公布!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处罚!
5月31日讯,近日,北京市平谷区财政局公布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据悉,北京市平谷区财政局接到举报,对“2020年平谷区一区一品宣传活动项目”(项目编号:0686-2141Q11L1063Z,以下简称“本项目”)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经查,该单位编制的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评分表”的以下内容:技术服务部分“安
全保障措施”的评分标准为“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须提供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商务部分“管理体系”的评分标准为“1、投标人提供企业符合本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个证书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2、投标人具备安全生产化证书的或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商务部分“企业实力”的评分标准为“投标人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
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上述事实有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公告更正公告、举报材料及附件集、《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2020年平谷区一区一品宣传活动项目的说明》及附件、《2020年平谷区一区一品宣传活动项目相关问题的回复》《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机关于2022年2月21日向该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平财会文【2022】74号)。2月24日,该单位向本机关提交《关于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申辩意见》。经研究,本机关对该单位关于“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不再给予处罚;对该单位关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并于3月2日再次向该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平财会文【2022】98号)。3月7日,该单位向北京市平谷区财政局提交《关于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申辩意见》。经研究,本机关对该单位的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本机关认为,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其他因素设定。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招标,评分项目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本项目磋商文件的“评分表”中,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并非采购需求“安全保障措施”的量化指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能够体现采购需求“管理体系”的量化指标。“安全生产化证书”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当设置为评分指标。根据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向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发放,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亦并非本项目采购需求“企业实力”的量化指标。前述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于2022年3月16日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据启信宝显示,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法定代表人为李某。主要经营范围为销售汽车零配件、汽车、工艺品、服装、纺织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食用农产品、II类医疗器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运输代理服务;包装服务;代理报关;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建筑招投标代理;国际招标及采购业务;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工程咨询;工程管理服务;医疗仪器设备及医疗器械专业修理;汽车租赁;预包装冷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批发Ⅲ类医疗器械:2002年版分类目录:6825,6828,6830,6832,6833,6840(诊断试剂除外),6845,6854,6863,6865,6870,6823,6824,6821,6822(仅限销售软性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2017年版分类目录:01,02,03,05,06,07,08,10,12,13,21。(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多方查询获悉,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件串联为2起,涉诉关系为3起,开庭公告3份,法院公告2份。
信息来源:北京市平谷区财政局、启信宝
5月31日讯,近日,北京市平谷区财政局公布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据悉,北京市平谷区财政局接到举报,对“2020年平谷区一区一品宣传活动项目”(项目编号:0686-2141Q11L1063Z,以下简称“本项目”)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经查,该单位编制的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评分表”的以下内容:技术服务部分“安
全保障措施”的评分标准为“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须提供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商务部分“管理体系”的评分标准为“1、投标人提供企业符合本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个证书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2、投标人具备安全生产化证书的或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商务部分“企业实力”的评分标准为“投标人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
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上述事实有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公告更正公告、举报材料及附件集、《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2020年平谷区一区一品宣传活动项目的说明》及附件、《2020年平谷区一区一品宣传活动项目相关问题的回复》《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机关于2022年2月21日向该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平财会文【2022】74号)。2月24日,该单位向本机关提交《关于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申辩意见》。经研究,本机关对该单位关于“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不再给予处罚;对该单位关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并于3月2日再次向该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平财会文【2022】98号)。3月7日,该单位向北京市平谷区财政局提交《关于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申辩意见》。经研究,本机关对该单位的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本机关认为,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其他因素设定。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招标,评分项目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本项目磋商文件的“评分表”中,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并非采购需求“安全保障措施”的量化指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能够体现采购需求“管理体系”的量化指标。“安全生产化证书”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当设置为评分指标。根据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向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发放,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亦并非本项目采购需求“企业实力”的量化指标。前述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于2022年3月16日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据启信宝显示,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法定代表人为李某。主要经营范围为销售汽车零配件、汽车、工艺品、服装、纺织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食用农产品、II类医疗器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运输代理服务;包装服务;代理报关;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建筑招投标代理;国际招标及采购业务;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工程咨询;工程管理服务;医疗仪器设备及医疗器械专业修理;汽车租赁;预包装冷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批发Ⅲ类医疗器械:2002年版分类目录:6825,6828,6830,6832,6833,6840(诊断试剂除外),6845,6854,6863,6865,6870,6823,6824,6821,6822(仅限销售软性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2017年版分类目录:01,02,03,05,06,07,08,10,12,13,21。(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多方查询获悉,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件串联为2起,涉诉关系为3起,开庭公告3份,法院公告2份。
信息来源:北京市平谷区财政局、启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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