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总公司降为项目主管后分公司负责人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1日,张某入职成都某物流公司担任贵阳分公司负责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自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止。
2020年12月16日,张某收到总公司发来的调岗降薪通知。通知以张某拒不执行总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导致贵阳分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为由,取消其经理职位待遇,并将其调整至重庆分公司任项目主管。同日,该公司关闭了贵阳分公司办公场所。张某认为总公司这是在变相逼自己辞职,于次日向总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函,并以总公司拖欠工资、强迫员工离职为由,提出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2月17日终止。
2021年1月13日,张某向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总公司支付其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17日被拖欠的工资28000元,经济补偿12000元,报销费用1622元。2021年6月7日,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该公司向张某支付工资 28000 元、经济补偿12000元、报销费用1622元。
不服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该公司随即向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无须向张某支付工资28000元、经济补偿金12000元、报销费用1622元,同时判决张某向该公司返还叉车及地牛,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被告张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但被法院裁定驳回。
2021年10月,龙泉驿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交锋
庭审中,该公司代理人表示,贵州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无事实依据。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时,被告同意原告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调整至其他工作岗位,被告负责贵阳分公司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且不服从总公司管理,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原告出具的员工工资表显示,被告2020年10至12月的实际工资应为17939.61元,原仲裁裁决认定数额错误。劳动合同还约定,“甲方的发薪日期为次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遇到节假日顺延发放,因甲方经营状况需要而无法按时发放时,乙方同意甲方可延迟不超过两个月予以发放”,延迟两个月也就意味着2020年10月份的工资最迟可于2021年1月31日发放,因此原告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被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
2020年12月16日,原告对被告张某进行职位调整,需要进行工作交接手续时,张某拒不配合,并挑动部分员工闹事,将公司叉车及地牛非法占有,给公司带来损失20000元。贵州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中遗漏了该事实,认定事实有误。
被告张某辩称,自己入职时,该公司行政财务人员就告知自己,工资组成为8400元(含130元的个税)+3600元替补发票,为每月12000元。自己2020年10月上班29天(包含加班2天),11月上班17天,12月上班15天,按理公司应支付自己3个月工资为33861元,但是自己在申请仲裁时只主张了28000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一直未及时支付自己工资,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020年12月16日,原告对自己撤职、降职、调岗至外省,属变相强制辞退。自己不得已才于次日向总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应支付自己经济补偿。张某还表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自己提交的报销申请经过了公司总裁、副总、财务的批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因此,原告应将报销费用给付自己。至于原告提出的侵占财物的问题,如属实,应属刑事犯罪,如属民事案件,则应另行起诉。
法院判决
龙泉驿区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原告应支付被告的工资金额,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书时,被告有双方签字确认的《薪酬确认书》,但原告未举出《薪酬确认书》。从被告与原告财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银行流水来看,可以认定被告的工资标准应为每月12000元(含个税130元),其中原告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8270元(已扣个税130元),被告提供3600元的发票给原告报销作为工资的一部分。而被告2020年10至12月分别出勤26天、16.5天、12天,按出勤天数折算,其应得工资为30620.7元。由于被告在申请仲裁时主张的工资为28000元,未超过其应得工资,原告主张的不应支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原告是否应当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确实存在未及时支付被告工资的情形,且其作出的调整被告工作岗位的通知,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变更劳动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在此情形下,被告以原告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不应支付被告经济补偿反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劳动关系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因此,原告应按一个月的工资支付被告经济补偿。
针对原告是否应支付被告报销费用,法院审理认为,即使被告有借款,双方也可另行协商处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另行解决。因此,原告应支付被告已审批的报销费用1622元。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返还叉车及地牛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如原告认为系双方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原告应按劳动争议程序另行处理。
最终,龙泉驿区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成都某物流公司支付拖欠被告张某工资的28000元、经济补偿12000元、报销费用1622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于2021年12月23日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因本案纠纷系由张某提起的劳动仲裁所引发,对上诉人成都某物流公司要求张某返还叉车及地牛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的主张,如确系双方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公司也应按劳动争议程序另行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今年1月21日,成都中院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公司对员工调岗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按照该规定,公司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才能变更。若公司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单方调岗降薪,员工有权拒绝。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1日,张某入职成都某物流公司担任贵阳分公司负责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自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止。
2020年12月16日,张某收到总公司发来的调岗降薪通知。通知以张某拒不执行总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导致贵阳分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为由,取消其经理职位待遇,并将其调整至重庆分公司任项目主管。同日,该公司关闭了贵阳分公司办公场所。张某认为总公司这是在变相逼自己辞职,于次日向总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函,并以总公司拖欠工资、强迫员工离职为由,提出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2月17日终止。
2021年1月13日,张某向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总公司支付其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17日被拖欠的工资28000元,经济补偿12000元,报销费用1622元。2021年6月7日,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该公司向张某支付工资 28000 元、经济补偿12000元、报销费用1622元。
不服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该公司随即向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无须向张某支付工资28000元、经济补偿金12000元、报销费用1622元,同时判决张某向该公司返还叉车及地牛,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被告张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但被法院裁定驳回。
2021年10月,龙泉驿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交锋
庭审中,该公司代理人表示,贵州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无事实依据。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时,被告同意原告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调整至其他工作岗位,被告负责贵阳分公司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且不服从总公司管理,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原告出具的员工工资表显示,被告2020年10至12月的实际工资应为17939.61元,原仲裁裁决认定数额错误。劳动合同还约定,“甲方的发薪日期为次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遇到节假日顺延发放,因甲方经营状况需要而无法按时发放时,乙方同意甲方可延迟不超过两个月予以发放”,延迟两个月也就意味着2020年10月份的工资最迟可于2021年1月31日发放,因此原告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被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
2020年12月16日,原告对被告张某进行职位调整,需要进行工作交接手续时,张某拒不配合,并挑动部分员工闹事,将公司叉车及地牛非法占有,给公司带来损失20000元。贵州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中遗漏了该事实,认定事实有误。
被告张某辩称,自己入职时,该公司行政财务人员就告知自己,工资组成为8400元(含130元的个税)+3600元替补发票,为每月12000元。自己2020年10月上班29天(包含加班2天),11月上班17天,12月上班15天,按理公司应支付自己3个月工资为33861元,但是自己在申请仲裁时只主张了28000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一直未及时支付自己工资,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020年12月16日,原告对自己撤职、降职、调岗至外省,属变相强制辞退。自己不得已才于次日向总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应支付自己经济补偿。张某还表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自己提交的报销申请经过了公司总裁、副总、财务的批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因此,原告应将报销费用给付自己。至于原告提出的侵占财物的问题,如属实,应属刑事犯罪,如属民事案件,则应另行起诉。
法院判决
龙泉驿区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原告应支付被告的工资金额,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书时,被告有双方签字确认的《薪酬确认书》,但原告未举出《薪酬确认书》。从被告与原告财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银行流水来看,可以认定被告的工资标准应为每月12000元(含个税130元),其中原告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8270元(已扣个税130元),被告提供3600元的发票给原告报销作为工资的一部分。而被告2020年10至12月分别出勤26天、16.5天、12天,按出勤天数折算,其应得工资为30620.7元。由于被告在申请仲裁时主张的工资为28000元,未超过其应得工资,原告主张的不应支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原告是否应当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确实存在未及时支付被告工资的情形,且其作出的调整被告工作岗位的通知,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变更劳动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在此情形下,被告以原告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不应支付被告经济补偿反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劳动关系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因此,原告应按一个月的工资支付被告经济补偿。
针对原告是否应支付被告报销费用,法院审理认为,即使被告有借款,双方也可另行协商处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另行解决。因此,原告应支付被告已审批的报销费用1622元。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返还叉车及地牛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如原告认为系双方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原告应按劳动争议程序另行处理。
最终,龙泉驿区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成都某物流公司支付拖欠被告张某工资的28000元、经济补偿12000元、报销费用1622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于2021年12月23日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因本案纠纷系由张某提起的劳动仲裁所引发,对上诉人成都某物流公司要求张某返还叉车及地牛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的主张,如确系双方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公司也应按劳动争议程序另行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今年1月21日,成都中院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公司对员工调岗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按照该规定,公司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才能变更。若公司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单方调岗降薪,员工有权拒绝。
我们只管让人类恢复那种由神所遗赠、为其所固有的对于自然的权利,并赋以一种权力;至于怎么运用,自有健全的理性和真正的宗教来加以控制.
现在已到我来讲到这解释自然的方术本身的时候了. 在这一方术中,虽然我觉得我已经提出了真确的亦是最有用的条规,可我却既不说它是绝对必要的(好象没有它就什么事都不能做的样子),也不说它是尽善尽美的. 因为我以为,人们只要手边备有一部准确的自然史和经验史而辛勤地致力于此;
现在已到我来讲到这解释自然的方术本身的时候了. 在这一方术中,虽然我觉得我已经提出了真确的亦是最有用的条规,可我却既不说它是绝对必要的(好象没有它就什么事都不能做的样子),也不说它是尽善尽美的. 因为我以为,人们只要手边备有一部准确的自然史和经验史而辛勤地致力于此;
#两公布一提示# 【花溪交警发布春节长假安全提示】#平安春运交警同行#
春运是一年中公路客货流量最集中、人员流动最频繁的时期,也是道路交通事故易发高发期。为确保广大群众节日出行安全,花溪交警发布春节期间“两公布一提示”,请广大交通参与者合理选择出行时间、线路和方式,避开高峰时段和拥堵路段,谨慎驾驶,安全出行。
春节放假时间: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9日(星期六)、1月30日(星期日)上班。
高速通行免费政策:
高速免费通行时间:https://t.cn/A6iVhtKN ,共7天,免费时段从春节假日的第一天00:00开始,节假日最后一天24:00结束。
免费车型:7座(含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
通行规则:入/出口收费站的ETC专用车道保持“一车一杆”模式,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时间为准,普通收费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天气:春节期间天气以低温伴随降雪为主,花溪部分道路和桥梁可能会出现凝冻现象,面对低温凝冻天气,特别是花溪最高区域——高坡景区,我们会根据天气和道路情况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花溪区在高坡乡距离高坡加油站约200米处新建一条道路,前往高坡滑雪场方向的车辆可从该路段通行,避免拥堵,高坡在雨天会出现浓雾,能见度底,请驾驶人降低车速,不要随意超车,小心谨慎驾驶。
重点施工路段:
大寨路口:花溪区甲秀南路与贵筑路交叉口节点改造工程仍在施工中,预计2022年7月30日完工。对施工区域及周边道路交通组织进行了调整。
一、甲秀南路(贵筑路交叉口至花冠路交叉口)将占用道路进行封闭施工,行经该路段的车辆请从便道通行。
二、甲秀南路与贵筑路交叉口将由路口通行方式调整为路段通行方式,甲秀南路(金竹立交方向)驶入路口的车辆全天禁止往贵筑路方向左转;从贵筑路驶入路口的车辆全天禁止往大学城方向左转。
三、从甲秀南路(金竹立交方向)往贵筑路方向左转的车辆请从溪北路或明珠大道通行。从贵筑路往大学城方向左转的车辆请从田园北路通行。
四、从大学城方向往返观山湖区方向的车辆请从环城高速通行,从大学城方向往返云岩、南明两城区方向的车辆请从孟溪路、花冠路通行。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施工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组织进行局部调整,请广大驾驶人注意交通标志、标线的变化,有序行车,谨慎驾驶。
公交线路及站点调整情况:
202路:洛平公交枢纽——煤矿村
调整后去向:洛平公交枢纽—(尖山路口调头行驶明珠大道)—明珠大道——花溪行政中心——香椿路口——阳光水乡——贵筑路口——明秀宾馆——(中途站点不变)——省公安厅——旭东路口——煤矿村
调整后回向:煤矿村——旭东路口——(中途站点不变)——花溪公园站——贵筑路口——阳光水乡——香椿路口——花溪行政中心——明珠大道——洛平公交枢纽
810路:大学城——师大
调整后去向:不变。
调整后回向:师大——喷水池——(中途站点不变)——花溪公园站——碧桂园花溪1号——(中途站点不变)——栋青南路口——花燕路—大学城
223路:金阳客站——花溪平桥
调整后去向:金阳客站——十三公里——玉林关——(中途站点不变)——养牛坡——贵州省职工医院—(行驶溪北路)——花溪(溪北路)
调整后回向:花溪(溪北路)——贵筑路口——花溪平桥——贵州省职工医院——养牛坡——(中途站点不变)——十三公里——站前广场——金阳客站
停车提示:
停车场:花溪大道花溪往贵阳方向有“节假日、双休日”停车指示牌,十里河滩景区麦翁村寨有停车位。城区有指示停车场,请广大市民文明出行、文明停车,勿停在公共道路上以免造成交通拥堵。
易堵路段:
1、因轻轨3号线施工,清溪路易堵;
2、因改造施工,大寨路口易堵。
请经过此路段的驾驶人及时掌握路况信息,合理安排行程,提前规划路线或错峰出行。
春节交通安全提示:
1.减少人员流动,非必要不聚集,公共场所多执行“限量、预约、错峰”等要求,有出行计划的游客,需提前做好出行准备,严格落实佩戴口罩、遵守一米线、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行程码等疫情防控措施。
2.自驾出行,应做好充足准备,提前掌握车况、路况、天气情况,合理安排行程,不要超员载客、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避免夜间行车。
3.乘坐长途客车出行,要到客运站选择正规运营车辆,不要站外上车,坚决抵制超员客车。乘坐客车时要系好安全带,发现客车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可通过拨打122、110电话等途径进行举报。
4.遇冰雪雨雾恶劣天气,要减少驾车出行,尽量选择合适的出行方式、时间和路线,确需驾车时要尽量避开早晨和午夜雾气、暗冰多发时段。途中遇到恶劣天气,要降低车速、注意观察,减少变道超车。
5.春节长假期间,探亲访友、聚餐聚会活动增多,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有酒不劝驾驶人,主动抵制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贵阳交警)
春运是一年中公路客货流量最集中、人员流动最频繁的时期,也是道路交通事故易发高发期。为确保广大群众节日出行安全,花溪交警发布春节期间“两公布一提示”,请广大交通参与者合理选择出行时间、线路和方式,避开高峰时段和拥堵路段,谨慎驾驶,安全出行。
春节放假时间: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9日(星期六)、1月30日(星期日)上班。
高速通行免费政策:
高速免费通行时间:https://t.cn/A6iVhtKN ,共7天,免费时段从春节假日的第一天00:00开始,节假日最后一天24:00结束。
免费车型:7座(含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
通行规则:入/出口收费站的ETC专用车道保持“一车一杆”模式,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时间为准,普通收费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天气:春节期间天气以低温伴随降雪为主,花溪部分道路和桥梁可能会出现凝冻现象,面对低温凝冻天气,特别是花溪最高区域——高坡景区,我们会根据天气和道路情况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花溪区在高坡乡距离高坡加油站约200米处新建一条道路,前往高坡滑雪场方向的车辆可从该路段通行,避免拥堵,高坡在雨天会出现浓雾,能见度底,请驾驶人降低车速,不要随意超车,小心谨慎驾驶。
重点施工路段:
大寨路口:花溪区甲秀南路与贵筑路交叉口节点改造工程仍在施工中,预计2022年7月30日完工。对施工区域及周边道路交通组织进行了调整。
一、甲秀南路(贵筑路交叉口至花冠路交叉口)将占用道路进行封闭施工,行经该路段的车辆请从便道通行。
二、甲秀南路与贵筑路交叉口将由路口通行方式调整为路段通行方式,甲秀南路(金竹立交方向)驶入路口的车辆全天禁止往贵筑路方向左转;从贵筑路驶入路口的车辆全天禁止往大学城方向左转。
三、从甲秀南路(金竹立交方向)往贵筑路方向左转的车辆请从溪北路或明珠大道通行。从贵筑路往大学城方向左转的车辆请从田园北路通行。
四、从大学城方向往返观山湖区方向的车辆请从环城高速通行,从大学城方向往返云岩、南明两城区方向的车辆请从孟溪路、花冠路通行。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施工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组织进行局部调整,请广大驾驶人注意交通标志、标线的变化,有序行车,谨慎驾驶。
公交线路及站点调整情况:
202路:洛平公交枢纽——煤矿村
调整后去向:洛平公交枢纽—(尖山路口调头行驶明珠大道)—明珠大道——花溪行政中心——香椿路口——阳光水乡——贵筑路口——明秀宾馆——(中途站点不变)——省公安厅——旭东路口——煤矿村
调整后回向:煤矿村——旭东路口——(中途站点不变)——花溪公园站——贵筑路口——阳光水乡——香椿路口——花溪行政中心——明珠大道——洛平公交枢纽
810路:大学城——师大
调整后去向:不变。
调整后回向:师大——喷水池——(中途站点不变)——花溪公园站——碧桂园花溪1号——(中途站点不变)——栋青南路口——花燕路—大学城
223路:金阳客站——花溪平桥
调整后去向:金阳客站——十三公里——玉林关——(中途站点不变)——养牛坡——贵州省职工医院—(行驶溪北路)——花溪(溪北路)
调整后回向:花溪(溪北路)——贵筑路口——花溪平桥——贵州省职工医院——养牛坡——(中途站点不变)——十三公里——站前广场——金阳客站
停车提示:
停车场:花溪大道花溪往贵阳方向有“节假日、双休日”停车指示牌,十里河滩景区麦翁村寨有停车位。城区有指示停车场,请广大市民文明出行、文明停车,勿停在公共道路上以免造成交通拥堵。
易堵路段:
1、因轻轨3号线施工,清溪路易堵;
2、因改造施工,大寨路口易堵。
请经过此路段的驾驶人及时掌握路况信息,合理安排行程,提前规划路线或错峰出行。
春节交通安全提示:
1.减少人员流动,非必要不聚集,公共场所多执行“限量、预约、错峰”等要求,有出行计划的游客,需提前做好出行准备,严格落实佩戴口罩、遵守一米线、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行程码等疫情防控措施。
2.自驾出行,应做好充足准备,提前掌握车况、路况、天气情况,合理安排行程,不要超员载客、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避免夜间行车。
3.乘坐长途客车出行,要到客运站选择正规运营车辆,不要站外上车,坚决抵制超员客车。乘坐客车时要系好安全带,发现客车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可通过拨打122、110电话等途径进行举报。
4.遇冰雪雨雾恶劣天气,要减少驾车出行,尽量选择合适的出行方式、时间和路线,确需驾车时要尽量避开早晨和午夜雾气、暗冰多发时段。途中遇到恶劣天气,要降低车速、注意观察,减少变道超车。
5.春节长假期间,探亲访友、聚餐聚会活动增多,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有酒不劝驾驶人,主动抵制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贵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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