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丨2022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
基本概念介绍
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非法性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一局”是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利诱性
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社会性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分类化行为介绍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条例》总结了以下几种形式: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四个常见手法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4.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典型非法集资活动“四部曲”
第一步:画饼
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
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
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
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非法集资常见套路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上当受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骗取群众信任。
►
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
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档豪华,或宣传国资背景,或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央视进行包装宣传,或在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
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
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
混淆投资概念,常人难以判断
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交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混淆是在纳斯达克上市;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
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
高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风险防范提示
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A. 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B. 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C. 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D. 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E. 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F. 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G. 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H. 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I. “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J. 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
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
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
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
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
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
“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谨慎投资,严防非法集资陷阱
一是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二是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三是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四是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https://t.cn/A6ah2CpR
基本概念介绍
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非法性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一局”是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利诱性
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社会性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分类化行为介绍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条例》总结了以下几种形式: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四个常见手法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4.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典型非法集资活动“四部曲”
第一步:画饼
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
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
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
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非法集资常见套路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上当受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骗取群众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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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档豪华,或宣传国资背景,或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央视进行包装宣传,或在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
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
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
混淆投资概念,常人难以判断
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交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混淆是在纳斯达克上市;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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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风险防范提示
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A. 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B. 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C. 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D. 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E. 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F. 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G. 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H. 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I. “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J. 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
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
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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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
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
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
“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谨慎投资,严防非法集资陷阱
一是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二是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三是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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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国际汽车城现大型垃圾场# 气味熏人!哈市容环卫中心:私自堆垃圾,违法!】 “一到大风天,周边商户就遭殃了,不敢开门开窗不说,门口堆的都是垃圾和灰尘,每次开门营业前都要清出去两大桶。”近日,多名来到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国际汽车城办理业务的市民和一些汽车城商户向生活报记者反映,国际汽车城161-1号店铺前的空地上已经形成了大型垃圾场,垃圾各式各样,天热的时候味道特别刺鼻,给环境造成了很大影响。
记者踏查 露天垃圾场 大到无法目测
21日,生活报记者第一次来到这个垃圾场,垃圾场正对着国际汽车城161-1号,旁边是一处无人收费岗亭,远远望去,垃圾场内白茫茫一片。往里走,剩饭、果皮、车辆包装纸、座椅垫、破旧的汽车用品应有尽有,有的垃圾看起来已经放置很长时间没有清理了,垃圾场的面积大到无法目测。垃圾场中间位置靠近路边一侧有一个面积不大的铁皮房,铁皮房外面已经锈迹斑斑,里面装满了垃圾,周围也堆放了很多垃圾。记者在此见到一个拾荒的人,他说这里平时没人看着,他随意进出,有时还能找到一些可以卖钱的废品。记者问这里平时有没有人清理,拾荒者摇了摇头。
23日,记者又一次来到这里,发现垃圾依旧如前,之前看到的一些垃圾,依然没有清理还在原有位置堆放。由于面积太大,在此期间是否有人清理也无从考究。
周边商家: 大风天垃圾堵门 夏天气味熏人
23日当天,记者走访了附近多名商家,一提到这个垃圾场,商家们都苦不堪言。“坑老人了,冬天还能强点,一到开春和夏天,可有的受了。大风天的时候,塑料袋、泡沫箱子都快把门堵死了,我早上来,哪次都得清理两桶出去。而天气一热,这些垃圾就会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关门关窗都不管用。”一名做车辆改装的商户对记者说。这名商户表示,一到大风天,他就会给汽车城打电话让人清理,但“治标不治本”。
另一名商家说,“我搬到这里一年多了,这个垃圾场一直存在,以前四周都用栅栏围着,还能好点,而且垃圾也没有这么多,就中间位置一大堆,现在垃圾越来越向门店靠拢了。今年不知道啥原因,栅栏还打开了,一刮风垃圾都能吹进屋。”这名商家告诉记者,他们平时把垃圾都扔在附近的垃圾桶内,然后有专人将垃圾倒入空地的垃圾场。
“偶尔能看到垃圾场内有车辆清理垃圾,但一次清理不多,清理的速度根本赶不上扔的速度。汽车城总说这里要改造了,马上就会变好,但迟迟也没见动静,这时间长太污染环境了。”一位商家说,“有时候店里有车辆进行维修或者改装,走的时候车主都抱怨‘这屋里咋的了,车上怎么这么多灰。’每次我们都要解释一番,其实都是这些垃圾惹的祸。”生活报记者又走访了周围多个店铺,每个商家的经历和感触都是相同的,苦不堪言。
国际汽车城: 空地是垃圾转运站
生活报记者当天来到哈尔滨宏达国际汽车城,行政部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接待。据工作人员介绍,空地实际是以垃圾转运站的形式存在的,最近一直在施工,已经存在三四年了,汽车城雇了一些外包人员,商家把垃圾放入垃圾桶,然后外包人员再把垃圾统一倒入那片空地上,然后垃圾转运车定期过来把垃圾清理掉,一周清理3次。“这片空地要规划建市场的三期,之前周边都是用栅栏封闭的,最近要施工了才把栅栏打开,而垃圾都是成袋装好卸入的,因为栅栏开了,有拾荒者进入,把垃圾袋全部打开了,所以造成了目前的局面。”
生活报记者询问:“21日和23日踏查时,没见到垃圾变少,这一周清3次是怎么清理的?”工作人员表示,“最近可能是工作人员清理的不及时,这边会尽快联系一下,抓紧清理,然后在周围尽可能遮挡一下。”记者又问道:“每次清理是把垃圾都清走吗?”“是的。”对方给予了肯定的回答。
25日,记者再次来到国际汽车城,5天的时间,这个所谓的“垃圾转运站”里面的垃圾没有明显变化,上次记者特意留意了一碗吃了一半的面条依然散落在垃圾场内的地面上。
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中心环境科:不是转运站 私自堆放垃圾或负刑责
对于国际汽车城工作人员私自定义的“垃圾转运站”,记者咨询了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中心环境科科长李一,其介绍,“想成立垃圾转运站是要通过相应审批的,需是密闭空间,并且要防渗、防漏、防扩散,商户反映的地方不属于垃圾转运站。”
随后,生活报记者查阅《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了解到,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操作应实现封闭、减容、压缩、设备力求先进。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转运站绿化率不应大于30%。此外, 垃圾转运站内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对进站的垃圾车进行称重,大中型转运站还应设置监控系统。
该负责人表示,上诉地方就是一个“非正规点”,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如果经过相关部门调查取证,严重的情况下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记者:史天一;摄影:史天一
记者踏查 露天垃圾场 大到无法目测
21日,生活报记者第一次来到这个垃圾场,垃圾场正对着国际汽车城161-1号,旁边是一处无人收费岗亭,远远望去,垃圾场内白茫茫一片。往里走,剩饭、果皮、车辆包装纸、座椅垫、破旧的汽车用品应有尽有,有的垃圾看起来已经放置很长时间没有清理了,垃圾场的面积大到无法目测。垃圾场中间位置靠近路边一侧有一个面积不大的铁皮房,铁皮房外面已经锈迹斑斑,里面装满了垃圾,周围也堆放了很多垃圾。记者在此见到一个拾荒的人,他说这里平时没人看着,他随意进出,有时还能找到一些可以卖钱的废品。记者问这里平时有没有人清理,拾荒者摇了摇头。
23日,记者又一次来到这里,发现垃圾依旧如前,之前看到的一些垃圾,依然没有清理还在原有位置堆放。由于面积太大,在此期间是否有人清理也无从考究。
周边商家: 大风天垃圾堵门 夏天气味熏人
23日当天,记者走访了附近多名商家,一提到这个垃圾场,商家们都苦不堪言。“坑老人了,冬天还能强点,一到开春和夏天,可有的受了。大风天的时候,塑料袋、泡沫箱子都快把门堵死了,我早上来,哪次都得清理两桶出去。而天气一热,这些垃圾就会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关门关窗都不管用。”一名做车辆改装的商户对记者说。这名商户表示,一到大风天,他就会给汽车城打电话让人清理,但“治标不治本”。
另一名商家说,“我搬到这里一年多了,这个垃圾场一直存在,以前四周都用栅栏围着,还能好点,而且垃圾也没有这么多,就中间位置一大堆,现在垃圾越来越向门店靠拢了。今年不知道啥原因,栅栏还打开了,一刮风垃圾都能吹进屋。”这名商家告诉记者,他们平时把垃圾都扔在附近的垃圾桶内,然后有专人将垃圾倒入空地的垃圾场。
“偶尔能看到垃圾场内有车辆清理垃圾,但一次清理不多,清理的速度根本赶不上扔的速度。汽车城总说这里要改造了,马上就会变好,但迟迟也没见动静,这时间长太污染环境了。”一位商家说,“有时候店里有车辆进行维修或者改装,走的时候车主都抱怨‘这屋里咋的了,车上怎么这么多灰。’每次我们都要解释一番,其实都是这些垃圾惹的祸。”生活报记者又走访了周围多个店铺,每个商家的经历和感触都是相同的,苦不堪言。
国际汽车城: 空地是垃圾转运站
生活报记者当天来到哈尔滨宏达国际汽车城,行政部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接待。据工作人员介绍,空地实际是以垃圾转运站的形式存在的,最近一直在施工,已经存在三四年了,汽车城雇了一些外包人员,商家把垃圾放入垃圾桶,然后外包人员再把垃圾统一倒入那片空地上,然后垃圾转运车定期过来把垃圾清理掉,一周清理3次。“这片空地要规划建市场的三期,之前周边都是用栅栏封闭的,最近要施工了才把栅栏打开,而垃圾都是成袋装好卸入的,因为栅栏开了,有拾荒者进入,把垃圾袋全部打开了,所以造成了目前的局面。”
生活报记者询问:“21日和23日踏查时,没见到垃圾变少,这一周清3次是怎么清理的?”工作人员表示,“最近可能是工作人员清理的不及时,这边会尽快联系一下,抓紧清理,然后在周围尽可能遮挡一下。”记者又问道:“每次清理是把垃圾都清走吗?”“是的。”对方给予了肯定的回答。
25日,记者再次来到国际汽车城,5天的时间,这个所谓的“垃圾转运站”里面的垃圾没有明显变化,上次记者特意留意了一碗吃了一半的面条依然散落在垃圾场内的地面上。
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中心环境科:不是转运站 私自堆放垃圾或负刑责
对于国际汽车城工作人员私自定义的“垃圾转运站”,记者咨询了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中心环境科科长李一,其介绍,“想成立垃圾转运站是要通过相应审批的,需是密闭空间,并且要防渗、防漏、防扩散,商户反映的地方不属于垃圾转运站。”
随后,生活报记者查阅《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了解到,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操作应实现封闭、减容、压缩、设备力求先进。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转运站绿化率不应大于30%。此外, 垃圾转运站内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对进站的垃圾车进行称重,大中型转运站还应设置监控系统。
该负责人表示,上诉地方就是一个“非正规点”,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如果经过相关部门调查取证,严重的情况下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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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史天一;摄影:史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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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到银行的正规网点办理存款业务。从监管部门的表态来看,这些村镇银行线下的存取款业务仍然是可以正常展开的,不出意外,只要网友通过正规的渠道购买了正规的银行存款,最终这些钱都是可以拿回来的,只是看什么时候能能拿回来而已。
二,要正常办理业务,对银行里的工作人员或其他推销人员的推荐或者说明保持足够的警惕,在不能做出判断的情况下不要盲目办理相关业务。
三,要保证账户密码的安全,不能让其他无关人员知悉,最好在办理完相关业务之后进行更改或者定期更改。
四,要保持理性,对银行工作人员提出的有关要求或者推荐,要向其索要相关文件并予以保留,同时可以向该银行的其他网点咨询核实,确保万无一失。
五,如果大家想保证存款绝对安全,不会出现什么节外生枝,那就不要去考虑收益的问题,就老老实实将钱存入六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12家股份制银行,那基本上就没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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