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推翻罗诉韦德案意味着什么#
#特朗普将美最高法院堕胎权裁决归功自己#
阿利托法官意见:
在美国,堕胎一直是一个深刻的道德问题,美国人民之间一直就此持有截然对立的观点。一些人坚持认为生命始于受孕,堕胎就是杀死一个无辜的生命;另一些人则同样坚定地认为,任何对堕胎的管控都侵犯了女性控制自己身体的权利,并且阻碍女性完全实现平等。还有一些人则认为,应当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堕胎,但是特定情况的范围一直存在争议。
在宪法通过后的185年内,每个州都可以根据其公民的意见处理堕胎问题。1973年,本院对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 410 U.S. 113.)做出裁决。尽管宪法没有提到堕胎权,但本院认为宪法赋予公民的广泛权利中包含这一权利。
1973年判决中确实没有声称美国法律或普通法曾经承认过所谓的“堕胎权”,并且其意见陈述了从认为堕胎与宪法无关(例如古代的堕胎问题),到认为完全不应当否定堕胎权(例如在普通法中堕胎可能从来都不构成犯罪)等各种观点。在罗列了大量与宪法无关的其他信息后,这份判决像立法机关制定法规一样以一连串规则作结。
根据罗伊案的方案,孕期以三个月为单位分成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不同规定,最关键的界限大约划定在第六个月的末尾,即认为胎儿具有在子宫外生存的“体外存活能力(viability)”。尽管本院承认国家有保护“潜在生命”的合法利益,但也认为这种利益不能证成对具备体外生存能力前(pre-viability)堕胎的限制。
本院并没有解释这种界限划定方式的依据,甚至堕胎的支持者们也很难为罗伊案的论证辩护。一位知名宪法学者写道,如果他是“立法者”,他“会投票支持类似此前本院判决的法规”,但他对罗伊案的评价却令人难忘并且十分残酷:罗伊案根本“不符合宪法”,并且“几乎不觉得合宪是一种义务”。
罗伊案时,美国有30个州仍然禁止在怀孕的任何阶段堕胎。在该裁决之前几年里,约有三分之一的州已经放宽了堕胎法律,但罗伊案以十分突然的方式结束了这一政治进程。该案给整个国家强加了严厉的约束,推翻了每个州的堕胎法。正如拜伦·怀特(Byron White)法官的反对意见中所说,这一裁决代表了“司法权力的粗放行使(exercise of raw judicial power)”(410 U. S., at 222),它引发了一场全国性的争论,这场争论困扰了我们的政治文化半个世纪之久。
最终,在宾夕法尼亚州东南部计划生育协会诉凯西案(505 U. S. 833 (1992))中,法院重新审视了罗伊案,九位法官分成了三派。两位大法官表示不希望以任何方式改变罗伊案判决。其他四位大法官希望完全推翻该判决。而剩下三位共同签署了多数意见,大法官则采纳了第三种立场。
他们并不赞同罗伊案的推理,甚至暗示其中一位或多位裁判法官可能对宪法是否保护堕胎权持 “保留意见”。但意见书的结论遵守了遵循先例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大多数情况下遵循先前的决定,也即凯西案要遵循罗伊案的“核心主张”——尚未具备“体外生存能力(viability)”的胎儿不受宪法保护——即使这一观点是错误的。意见书称,如果不这样做,就会破坏对本院先例和法治的尊重。
矛盾的是,凯西案的判决否定了很多东西。它全盘推翻了几个重要的堕胎判决,也部分推翻了罗伊案本身。凯西案放弃了罗伊案的三期分界法,代之以一条来源不明的新规则,据此各州不得通过任何对女性堕胎权造成“不当负担”。凯西案判决并未就什么是“适当的”和“不适当的”负担提供明确的指导。但是签署了多数意见的三位大法官“要求这一全国性争论的双方结束他们的全国性分歧”,将这一判决视为堕胎权宪法权利属性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
随后几年的情况越来越清楚地表明,凯西案并没有实现它的目标。美国人民仍然十分关注堕胎问题,而且分歧极大,各州的立法机构也采取了相应的行动。一些州最近立法允许在怀孕的各个阶段堕胎,限制很少。另一些州则严格限制堕胎,即使胎儿还远不具备体外生存能力(viability)。而在本案中,有26个州明确要求本院推翻罗伊案和凯西案,允许各州自行管理或禁止胎儿具备体外生存能力前的堕胎行为。
现在在我们面前的是这样一部州法律。密西西比州要求我们判决一条禁止在怀孕15周后堕胎的法律合宪,而依照现行观点,15周的胎儿再过几周才能具备体外生存能力。密西西比州的主要论点是,我们应该重新考虑并推翻罗伊案和凯西案,重新允许每个州按照其公民的意愿来管理堕胎问题。被告和副检察长则要求本院维持罗伊案和凯西案,认为依照先例,密西西比州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和副检察长还辩称,如果允许密西西比州禁止在怀孕15周后堕胎,“与完全推翻凯西案和罗伊案没有区别。”(被告意见摘要43)。他们认为“不存在折衷的办法”,我们只能维持或推翻罗伊案和凯西案。Id., at 50.
我们认为,罗伊案和凯西案必须被推翻。宪法没有提到堕胎权,并且任何宪法条款都无法解释出对这一权利的保护,包括罗伊和凯西的辩护人所依据的条款——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该条款可以保护宪法中没有提到的一些权利,但任何能够依此条款得到保护的权利必须“厚植于这个国家的历史和传统之中”,并且“隐含在井然有序的自由这一概念中”。华盛顿诉格鲁兹堡案(Washington v. Glucksberg,521 U. S. 702, 721(1997))(省略内部引号)。
堕胎权并不属于上述范畴。20世纪后半叶以前,美国法律中从未规定过堕胎权。事实上,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时,美国四分之三的州规定在怀孕的任何阶段堕胎都是犯罪。堕胎权也与本院认为的其他属于第十四修正案保护范围的“自由”存在重大差别。罗伊案的辩护人主张堕胎权与先例中所承认的亲密性关系、避孕和婚姻等权利具有同样特性,但堕胎权与这些权利的本质不同,因为正如罗伊案和凯西案所承认,堕胎权否定了先前判决认定的“胎儿生命”和本案中要处理的密西西比州法律所描述的“未出生的人类”。
凯西案中多数意见所坚持的遵循先例原则并不能消除对罗伊案滥用司法权力的质疑。罗伊案从一开始就异乎寻常地错误。它的推理十分薄弱,并且其判决产生了破坏性的后果。罗伊案和凯西案不仅未能给堕胎问题提供全国性的解决方案,反而激化了讨论,加深了分歧。
现在是时候听从宪法,并将堕胎问题交还给人民选出的代表了。“允许还是限制堕胎,应该像我们民主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一样来解决:由公民们相互说服,然后投票做出决定”。凯西案(Casey, 505 U. S., at 979)(斯卡利亚大法官对判决结果部分持协同意见部分持反对意见)。这就是宪法和法治的要求。
#特朗普将美最高法院堕胎权裁决归功自己#
阿利托法官意见:
在美国,堕胎一直是一个深刻的道德问题,美国人民之间一直就此持有截然对立的观点。一些人坚持认为生命始于受孕,堕胎就是杀死一个无辜的生命;另一些人则同样坚定地认为,任何对堕胎的管控都侵犯了女性控制自己身体的权利,并且阻碍女性完全实现平等。还有一些人则认为,应当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堕胎,但是特定情况的范围一直存在争议。
在宪法通过后的185年内,每个州都可以根据其公民的意见处理堕胎问题。1973年,本院对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 410 U.S. 113.)做出裁决。尽管宪法没有提到堕胎权,但本院认为宪法赋予公民的广泛权利中包含这一权利。
1973年判决中确实没有声称美国法律或普通法曾经承认过所谓的“堕胎权”,并且其意见陈述了从认为堕胎与宪法无关(例如古代的堕胎问题),到认为完全不应当否定堕胎权(例如在普通法中堕胎可能从来都不构成犯罪)等各种观点。在罗列了大量与宪法无关的其他信息后,这份判决像立法机关制定法规一样以一连串规则作结。
根据罗伊案的方案,孕期以三个月为单位分成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不同规定,最关键的界限大约划定在第六个月的末尾,即认为胎儿具有在子宫外生存的“体外存活能力(viability)”。尽管本院承认国家有保护“潜在生命”的合法利益,但也认为这种利益不能证成对具备体外生存能力前(pre-viability)堕胎的限制。
本院并没有解释这种界限划定方式的依据,甚至堕胎的支持者们也很难为罗伊案的论证辩护。一位知名宪法学者写道,如果他是“立法者”,他“会投票支持类似此前本院判决的法规”,但他对罗伊案的评价却令人难忘并且十分残酷:罗伊案根本“不符合宪法”,并且“几乎不觉得合宪是一种义务”。
罗伊案时,美国有30个州仍然禁止在怀孕的任何阶段堕胎。在该裁决之前几年里,约有三分之一的州已经放宽了堕胎法律,但罗伊案以十分突然的方式结束了这一政治进程。该案给整个国家强加了严厉的约束,推翻了每个州的堕胎法。正如拜伦·怀特(Byron White)法官的反对意见中所说,这一裁决代表了“司法权力的粗放行使(exercise of raw judicial power)”(410 U. S., at 222),它引发了一场全国性的争论,这场争论困扰了我们的政治文化半个世纪之久。
最终,在宾夕法尼亚州东南部计划生育协会诉凯西案(505 U. S. 833 (1992))中,法院重新审视了罗伊案,九位法官分成了三派。两位大法官表示不希望以任何方式改变罗伊案判决。其他四位大法官希望完全推翻该判决。而剩下三位共同签署了多数意见,大法官则采纳了第三种立场。
他们并不赞同罗伊案的推理,甚至暗示其中一位或多位裁判法官可能对宪法是否保护堕胎权持 “保留意见”。但意见书的结论遵守了遵循先例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大多数情况下遵循先前的决定,也即凯西案要遵循罗伊案的“核心主张”——尚未具备“体外生存能力(viability)”的胎儿不受宪法保护——即使这一观点是错误的。意见书称,如果不这样做,就会破坏对本院先例和法治的尊重。
矛盾的是,凯西案的判决否定了很多东西。它全盘推翻了几个重要的堕胎判决,也部分推翻了罗伊案本身。凯西案放弃了罗伊案的三期分界法,代之以一条来源不明的新规则,据此各州不得通过任何对女性堕胎权造成“不当负担”。凯西案判决并未就什么是“适当的”和“不适当的”负担提供明确的指导。但是签署了多数意见的三位大法官“要求这一全国性争论的双方结束他们的全国性分歧”,将这一判决视为堕胎权宪法权利属性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
随后几年的情况越来越清楚地表明,凯西案并没有实现它的目标。美国人民仍然十分关注堕胎问题,而且分歧极大,各州的立法机构也采取了相应的行动。一些州最近立法允许在怀孕的各个阶段堕胎,限制很少。另一些州则严格限制堕胎,即使胎儿还远不具备体外生存能力(viability)。而在本案中,有26个州明确要求本院推翻罗伊案和凯西案,允许各州自行管理或禁止胎儿具备体外生存能力前的堕胎行为。
现在在我们面前的是这样一部州法律。密西西比州要求我们判决一条禁止在怀孕15周后堕胎的法律合宪,而依照现行观点,15周的胎儿再过几周才能具备体外生存能力。密西西比州的主要论点是,我们应该重新考虑并推翻罗伊案和凯西案,重新允许每个州按照其公民的意愿来管理堕胎问题。被告和副检察长则要求本院维持罗伊案和凯西案,认为依照先例,密西西比州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和副检察长还辩称,如果允许密西西比州禁止在怀孕15周后堕胎,“与完全推翻凯西案和罗伊案没有区别。”(被告意见摘要43)。他们认为“不存在折衷的办法”,我们只能维持或推翻罗伊案和凯西案。Id., at 50.
我们认为,罗伊案和凯西案必须被推翻。宪法没有提到堕胎权,并且任何宪法条款都无法解释出对这一权利的保护,包括罗伊和凯西的辩护人所依据的条款——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该条款可以保护宪法中没有提到的一些权利,但任何能够依此条款得到保护的权利必须“厚植于这个国家的历史和传统之中”,并且“隐含在井然有序的自由这一概念中”。华盛顿诉格鲁兹堡案(Washington v. Glucksberg,521 U. S. 702, 721(1997))(省略内部引号)。
堕胎权并不属于上述范畴。20世纪后半叶以前,美国法律中从未规定过堕胎权。事实上,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时,美国四分之三的州规定在怀孕的任何阶段堕胎都是犯罪。堕胎权也与本院认为的其他属于第十四修正案保护范围的“自由”存在重大差别。罗伊案的辩护人主张堕胎权与先例中所承认的亲密性关系、避孕和婚姻等权利具有同样特性,但堕胎权与这些权利的本质不同,因为正如罗伊案和凯西案所承认,堕胎权否定了先前判决认定的“胎儿生命”和本案中要处理的密西西比州法律所描述的“未出生的人类”。
凯西案中多数意见所坚持的遵循先例原则并不能消除对罗伊案滥用司法权力的质疑。罗伊案从一开始就异乎寻常地错误。它的推理十分薄弱,并且其判决产生了破坏性的后果。罗伊案和凯西案不仅未能给堕胎问题提供全国性的解决方案,反而激化了讨论,加深了分歧。
现在是时候听从宪法,并将堕胎问题交还给人民选出的代表了。“允许还是限制堕胎,应该像我们民主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一样来解决:由公民们相互说服,然后投票做出决定”。凯西案(Casey, 505 U. S., at 979)(斯卡利亚大法官对判决结果部分持协同意见部分持反对意见)。这就是宪法和法治的要求。
汤唯难得谈论韩籍丈夫金泰勇,大赞对方英文说得好,夫妻沟通无障碍
汤唯主演的韩国电影《分手的决心》一直处于宣传期,汤唯带着影片出席完戛纳影展,又马不停蹄到韩国宣传,亮相多个活动。
43岁的汤唯极受韩国观众欢迎,除了因为她拥有极高的影坛地位之外,也跟她嫁给了韩国导演金泰勇有关。
每次亮相,汤唯的清新秀雅都能赢得一片掌声。
汤唯与男主角朴海日出席影片活动时,曾被韩国媒体问到韩文水平如何,汤唯老实承认,自己在片中讲的韩语都是死记硬背,现实生活中的她,无法使用韩文沟通。
网友开始提出疑问,汤唯跟金泰勇导演结婚八年,两人平常都说什么语言?
汤唯曾在英国留学,她的英语相当流利,一口英腔曾被外国网友大赞说得地道。
而在很多人的印象中,韩国导演都不太会外语,那汤唯跟丈夫要沟通,就剩下韩语这个选择了。
结果出乎意外,汤唯在6月24日晚播出的访谈节目中,罕见谈及老公金泰勇,她透露丈夫曾在澳大利亚留学,所以英文说得非常好,他们夫妻俩私下就是说英文。
汤唯在2011年到韩国拍摄电影,与韩国男神玄彬合演《晚秋》,当时两人一度传出绯闻,汤唯澄清两人只是朋友,玄彬真人很害羞,她喜欢在片场捉弄对方。
后来,汤唯与《晚秋》导演金泰勇的恋情曝光,外界才明白,汤唯确实心有所属,但对象不是玄彬。
原来,汤唯与金泰勇拍摄《晚秋》时,就有传言指两人语言不通,甚至有报道称两人见面不久即默契十足,通过眼神交流,不用翻译帮忙。
汤唯在节目中否认这些美丽传言,她笑言,“导演英文讲得很好,是我提议直接用英文沟通,他曾经在澳洲留学,怎么可能英语不好,大家都受骗了,对不起。”
汤唯与金泰勇从恋爱到结婚都非常低调,两人也极少的社交网公开合影,现在大家报道汤唯的婚姻,大多使用她与金泰勇的结婚照,因为两人实在太少新合照。
2016年,女儿Summer出生后,汤唯与金泰勇在韩国生活了很长时间,两人甚至搬到只有70多户人家的小乡村居住,享受田园风光。
2020年4月,汤唯与金泰勇合作新片《Wonderland》,两人才被拍到了同框照。
去年,汤唯突然带着女儿回国定居,出席多个活动,与身处韩国的金泰勇分开接近半年,因而惹来婚变传闻。
汤唯还在出席活动时表示,自己打算在北京安一个舒服的家,全程绝口不提老公金泰勇,更令网友浮想联翩。
当时,有记者致电汤唯的经纪人公司求证,对方回复,“她和老公非常幸福,现在还为老公电影配音,一家人好好的。”
至于汤唯说要在北京安家,公司则表示“没有回应”,而汤唯就发布“一家三口”的合照,否认婚变。
如今,汤唯在访谈节目中很自然地谈及丈夫金泰勇,更加证实了夫妻关系稳定,婚姻依旧幸福。
谈到接拍《分》片的原因,汤唯指第一次看到男主角朴海日的照片便很喜欢,她坦言要用韩文演戏的确很难,但她觉得导演和演员的眼神很温暖,“让我觉得我可以不用害怕,尽管去演”。
拍摄期间,汤唯一家还是住在韩国小乡村,她笑言,因为要花时间学韩文,所以她没时间管理农作物,“没有人浇水,杂草丛生了”。
现在,汤唯到韩国宣传电影,工作量并不大,她又可以继续照顾农作物了。
#星闻杂志##汤唯##金泰勇#
汤唯主演的韩国电影《分手的决心》一直处于宣传期,汤唯带着影片出席完戛纳影展,又马不停蹄到韩国宣传,亮相多个活动。
43岁的汤唯极受韩国观众欢迎,除了因为她拥有极高的影坛地位之外,也跟她嫁给了韩国导演金泰勇有关。
每次亮相,汤唯的清新秀雅都能赢得一片掌声。
汤唯与男主角朴海日出席影片活动时,曾被韩国媒体问到韩文水平如何,汤唯老实承认,自己在片中讲的韩语都是死记硬背,现实生活中的她,无法使用韩文沟通。
网友开始提出疑问,汤唯跟金泰勇导演结婚八年,两人平常都说什么语言?
汤唯曾在英国留学,她的英语相当流利,一口英腔曾被外国网友大赞说得地道。
而在很多人的印象中,韩国导演都不太会外语,那汤唯跟丈夫要沟通,就剩下韩语这个选择了。
结果出乎意外,汤唯在6月24日晚播出的访谈节目中,罕见谈及老公金泰勇,她透露丈夫曾在澳大利亚留学,所以英文说得非常好,他们夫妻俩私下就是说英文。
汤唯在2011年到韩国拍摄电影,与韩国男神玄彬合演《晚秋》,当时两人一度传出绯闻,汤唯澄清两人只是朋友,玄彬真人很害羞,她喜欢在片场捉弄对方。
后来,汤唯与《晚秋》导演金泰勇的恋情曝光,外界才明白,汤唯确实心有所属,但对象不是玄彬。
原来,汤唯与金泰勇拍摄《晚秋》时,就有传言指两人语言不通,甚至有报道称两人见面不久即默契十足,通过眼神交流,不用翻译帮忙。
汤唯在节目中否认这些美丽传言,她笑言,“导演英文讲得很好,是我提议直接用英文沟通,他曾经在澳洲留学,怎么可能英语不好,大家都受骗了,对不起。”
汤唯与金泰勇从恋爱到结婚都非常低调,两人也极少的社交网公开合影,现在大家报道汤唯的婚姻,大多使用她与金泰勇的结婚照,因为两人实在太少新合照。
2016年,女儿Summer出生后,汤唯与金泰勇在韩国生活了很长时间,两人甚至搬到只有70多户人家的小乡村居住,享受田园风光。
2020年4月,汤唯与金泰勇合作新片《Wonderland》,两人才被拍到了同框照。
去年,汤唯突然带着女儿回国定居,出席多个活动,与身处韩国的金泰勇分开接近半年,因而惹来婚变传闻。
汤唯还在出席活动时表示,自己打算在北京安一个舒服的家,全程绝口不提老公金泰勇,更令网友浮想联翩。
当时,有记者致电汤唯的经纪人公司求证,对方回复,“她和老公非常幸福,现在还为老公电影配音,一家人好好的。”
至于汤唯说要在北京安家,公司则表示“没有回应”,而汤唯就发布“一家三口”的合照,否认婚变。
如今,汤唯在访谈节目中很自然地谈及丈夫金泰勇,更加证实了夫妻关系稳定,婚姻依旧幸福。
谈到接拍《分》片的原因,汤唯指第一次看到男主角朴海日的照片便很喜欢,她坦言要用韩文演戏的确很难,但她觉得导演和演员的眼神很温暖,“让我觉得我可以不用害怕,尽管去演”。
拍摄期间,汤唯一家还是住在韩国小乡村,她笑言,因为要花时间学韩文,所以她没时间管理农作物,“没有人浇水,杂草丛生了”。
现在,汤唯到韩国宣传电影,工作量并不大,她又可以继续照顾农作物了。
#星闻杂志##汤唯##金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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