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关注:超大特大城市又添新成员 成都跻身超大城市行列】中国有哪些超大、特大城市?这些城市今年前三季度经济发展状况如何?11月25日,人民日报日报海外版发文《超大特大城市又添新成员》,文中提及国家统计局基于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发布了《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超大、特大城市人口基本情况》,显示中国超大特大城市“俱乐部”再次扩容,包括国内7个超大城市和14个特大城市。其中成都跻身超大城市行列,昆明、长沙、大连、哈尔滨成为特大城市。这些城市在经济发展方面也是可圈可点,今年以来纷纷交出亮眼答卷,其中多个城市地区生产总值超过1万亿元。
以下为报道原文:
超大特大城市俱乐部再扩容
什么样的城市才算“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国家统计局解释,“特大城市”“超大城市”城市规模按照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进行划分:城区常住人口在500万人以上、1000万人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在1000万人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各城市城区人口数为第七次人口普查标准时点(2020年11月1日零时)的人口数。
此前,根据住建部发布的《2019年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中国已有上海、北京、重庆、广州、深圳、天津等6座超大城市,东莞、武汉、成都、杭州、南京、郑州、西安、济南、沈阳、青岛等10座特大城市。
根据“七普”数据,此次特大城市“俱乐部”又添4位新成员:昆明、长沙、大连、哈尔滨等4座城市城区人口均超500万人。同时,成都以1334万人的城区人口跻身超大城市行列。此外,武汉以995万人的城区人口居超大特大城市榜单第8名,距超大城市“资格”仅差5万人。
超大特大城市“俱乐部”何以一再扩容?“梧桐树引来金凤凰”,人口迁徙是重要原因。“六普”到“七普”的10年间,大量年轻人涌入超大特大城市,为城市发展注入新鲜血液。近年来,各城市为吸引人才工作、定居,展开“抢人大战”,各种诱人的落户政策令人目不暇接。
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各类人才提供了更多发展机遇。不久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为成渝“双城记”谱写新篇章定下基调,也增强了许多年轻人在这里发展的信心。“古人说‘少不入蜀’,我倒认为成都这座城市也很适合奋斗。身边不少年轻人因喜欢这里的生活节奏和发展机会而来。”研究生毕业后回到家乡发展的27岁成都青年柴韵说。
“年轻人选择了这座城市,这座城市也会给选择她的年轻人带来惊喜。”柴韵相信,未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将迈上更高台阶。近年来,随着成渝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这对西部“双子星”人口规模、经济总量持续攀升。截至10月底,2021年川渝共建的67个、总投资1.57万亿元的重大项目已开工数量达64个,累计完成投资1866.8亿元。此次成都继重庆之后迈入超大城市行列,在多数人预料之中。
深圳东莞“年轻”,京沪老龄化程度较高
超大城市、特大城市不仅是一个头衔。
一方面,城区常住人口数量是城市发展建设的一个重要“门槛”。据了解,根据有关规定,目前申报建设地铁的城市市区常住人口应在300万人以上。同时,按照住建部、应急管理部规定,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另一方面,超大特大城市在推动中国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此前表示,改革开放以来,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一线城市及其他超大特大城市经济大幅增长、人口显著增加、开放不断扩大、社会事业蓬勃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对外开放的重要枢纽和国家治理的重要支撑。
超大特大城市的人口结构对城市未来发展影响深远,备受关注。
哪些城市最年轻?“七普”数据显示,深圳、东莞两城60岁以上人口比例在5%左右,明显低于其他超大特大城市。
哪些城市“银发族”最多?看60岁以上人口比例,北京、上海这两座一线城市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上海60岁以上人口占比达23.38%,在各超大特大城市中排名第二;北京60岁以上人口占比也接近两成。同时,60岁以上人口比例在20%以上的超大特大城市大多位于北方,其中东北地区的大连居首位,哈尔滨、沈阳60岁以上人口比例也均处于较高水平。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分析,生育率较低是导致超大特大城市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的首要因素。此外,超大特大城市较高的养老服务供给水平吸引了老年人随子女落户,劳动力人口流出也导致部分超大特大城市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
分析人士指出,超大特大城市有机会将人口老龄化转化为发展机遇。其中,一线城市需要注意成本和服务。宁吉喆介绍,当前各一线城市在养老、社保方面总体水平较高,人均期望寿命均在80岁以上,在各类城市中名列前茅,“需要改进的是控制成本、改善服务”。
“在控制成本、改善服务的同时,也应注意不同城市之间养老服务供给不均衡的问题。”陆杰华表示,在一线城市和其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的特大城市,养老金水平和老年人收入较高,年轻劳动人口流入很大程度上对冲了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影响,养老服务供给水平较高、互济性强。与此同时,以东北地区为代表的部分特大城市年轻人口流入较少,与前者相比“更老”、“老得更快”,养老服务供给水平与人口老龄化进程不相适应的问题突出。为此,应推动不同城市间的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更趋均衡。
优化提升超大特大城市核心竞争力
不仅吸引人口聚焦,超大特大城市在引领区域经济发展方面也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
今年前三季度,上海、北京、重庆、广州、深圳、天津、成都这7个超大城市GDP均超过1万亿元。其中,上海GDP率先突破3万亿元,为30866.73亿元。北京前三季度GDP为29753.0亿元。预计两地全年GDP都有望突破4万亿元。
14个特大城市,绝大多数前三季度GDP达到5000亿元以上,其中长沙市这一特大城市“新成员”前三季度GDP为9586.98亿元,已接近万亿元门槛。
“十四五”期间,如何完善城镇化空间布局,优化提升超大特大城市中心城区功能?宁吉喆介绍,相关规划部署有以下要点:
——促进超大特大城市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包括推动超大特大城市转变开发建设方式,加强城市治理风险防控;推动城市发展方式由规模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强化超大特大城市的中心辐射作用,更好带动乡村振兴、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等。
——合理降低超大特大城市开发强度和人口密度。有序疏解中心城区一般性制造业、区域性物流基地、专业市场等功能和设施以及过度集中的公共资源,加强城市治理中的风险防控。
——优化提升超大特大城市核心竞争力。增强全球资源配置、科技创新策源、高端产业引领功能,率先形成以现代服务业为主体、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的产业结构,提升综合能级与国际竞争力。
陆杰华认为:“超大特大城市发展的动力和活力,不仅源于规模扩张,也来自结构优化、内涵提升。”他表示,在促进超大特大城市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一方面要科学规划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优化各类设施和功能的空间分布,在合理降低人口密度的同时,着力提升人口素质;另一方面,要提供更优质的基本公共服务,扎实练好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城市发展“基本功”,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和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为居民安居乐业和幸福生活提供稳定保障。此外,要发挥好超大特大城市的集聚辐射作用,使之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空间格局优化和区域协调发展,驱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人民日报)
以下为报道原文:
超大特大城市俱乐部再扩容
什么样的城市才算“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国家统计局解释,“特大城市”“超大城市”城市规模按照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进行划分:城区常住人口在500万人以上、1000万人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在1000万人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各城市城区人口数为第七次人口普查标准时点(2020年11月1日零时)的人口数。
此前,根据住建部发布的《2019年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中国已有上海、北京、重庆、广州、深圳、天津等6座超大城市,东莞、武汉、成都、杭州、南京、郑州、西安、济南、沈阳、青岛等10座特大城市。
根据“七普”数据,此次特大城市“俱乐部”又添4位新成员:昆明、长沙、大连、哈尔滨等4座城市城区人口均超500万人。同时,成都以1334万人的城区人口跻身超大城市行列。此外,武汉以995万人的城区人口居超大特大城市榜单第8名,距超大城市“资格”仅差5万人。
超大特大城市“俱乐部”何以一再扩容?“梧桐树引来金凤凰”,人口迁徙是重要原因。“六普”到“七普”的10年间,大量年轻人涌入超大特大城市,为城市发展注入新鲜血液。近年来,各城市为吸引人才工作、定居,展开“抢人大战”,各种诱人的落户政策令人目不暇接。
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各类人才提供了更多发展机遇。不久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为成渝“双城记”谱写新篇章定下基调,也增强了许多年轻人在这里发展的信心。“古人说‘少不入蜀’,我倒认为成都这座城市也很适合奋斗。身边不少年轻人因喜欢这里的生活节奏和发展机会而来。”研究生毕业后回到家乡发展的27岁成都青年柴韵说。
“年轻人选择了这座城市,这座城市也会给选择她的年轻人带来惊喜。”柴韵相信,未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将迈上更高台阶。近年来,随着成渝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这对西部“双子星”人口规模、经济总量持续攀升。截至10月底,2021年川渝共建的67个、总投资1.57万亿元的重大项目已开工数量达64个,累计完成投资1866.8亿元。此次成都继重庆之后迈入超大城市行列,在多数人预料之中。
深圳东莞“年轻”,京沪老龄化程度较高
超大城市、特大城市不仅是一个头衔。
一方面,城区常住人口数量是城市发展建设的一个重要“门槛”。据了解,根据有关规定,目前申报建设地铁的城市市区常住人口应在300万人以上。同时,按照住建部、应急管理部规定,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另一方面,超大特大城市在推动中国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此前表示,改革开放以来,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一线城市及其他超大特大城市经济大幅增长、人口显著增加、开放不断扩大、社会事业蓬勃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对外开放的重要枢纽和国家治理的重要支撑。
超大特大城市的人口结构对城市未来发展影响深远,备受关注。
哪些城市最年轻?“七普”数据显示,深圳、东莞两城60岁以上人口比例在5%左右,明显低于其他超大特大城市。
哪些城市“银发族”最多?看60岁以上人口比例,北京、上海这两座一线城市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上海60岁以上人口占比达23.38%,在各超大特大城市中排名第二;北京60岁以上人口占比也接近两成。同时,60岁以上人口比例在20%以上的超大特大城市大多位于北方,其中东北地区的大连居首位,哈尔滨、沈阳60岁以上人口比例也均处于较高水平。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分析,生育率较低是导致超大特大城市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的首要因素。此外,超大特大城市较高的养老服务供给水平吸引了老年人随子女落户,劳动力人口流出也导致部分超大特大城市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
分析人士指出,超大特大城市有机会将人口老龄化转化为发展机遇。其中,一线城市需要注意成本和服务。宁吉喆介绍,当前各一线城市在养老、社保方面总体水平较高,人均期望寿命均在80岁以上,在各类城市中名列前茅,“需要改进的是控制成本、改善服务”。
“在控制成本、改善服务的同时,也应注意不同城市之间养老服务供给不均衡的问题。”陆杰华表示,在一线城市和其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的特大城市,养老金水平和老年人收入较高,年轻劳动人口流入很大程度上对冲了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影响,养老服务供给水平较高、互济性强。与此同时,以东北地区为代表的部分特大城市年轻人口流入较少,与前者相比“更老”、“老得更快”,养老服务供给水平与人口老龄化进程不相适应的问题突出。为此,应推动不同城市间的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更趋均衡。
优化提升超大特大城市核心竞争力
不仅吸引人口聚焦,超大特大城市在引领区域经济发展方面也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
今年前三季度,上海、北京、重庆、广州、深圳、天津、成都这7个超大城市GDP均超过1万亿元。其中,上海GDP率先突破3万亿元,为30866.73亿元。北京前三季度GDP为29753.0亿元。预计两地全年GDP都有望突破4万亿元。
14个特大城市,绝大多数前三季度GDP达到5000亿元以上,其中长沙市这一特大城市“新成员”前三季度GDP为9586.98亿元,已接近万亿元门槛。
“十四五”期间,如何完善城镇化空间布局,优化提升超大特大城市中心城区功能?宁吉喆介绍,相关规划部署有以下要点:
——促进超大特大城市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包括推动超大特大城市转变开发建设方式,加强城市治理风险防控;推动城市发展方式由规模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强化超大特大城市的中心辐射作用,更好带动乡村振兴、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等。
——合理降低超大特大城市开发强度和人口密度。有序疏解中心城区一般性制造业、区域性物流基地、专业市场等功能和设施以及过度集中的公共资源,加强城市治理中的风险防控。
——优化提升超大特大城市核心竞争力。增强全球资源配置、科技创新策源、高端产业引领功能,率先形成以现代服务业为主体、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的产业结构,提升综合能级与国际竞争力。
陆杰华认为:“超大特大城市发展的动力和活力,不仅源于规模扩张,也来自结构优化、内涵提升。”他表示,在促进超大特大城市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一方面要科学规划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优化各类设施和功能的空间分布,在合理降低人口密度的同时,着力提升人口素质;另一方面,要提供更优质的基本公共服务,扎实练好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城市发展“基本功”,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和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为居民安居乐业和幸福生活提供稳定保障。此外,要发挥好超大特大城市的集聚辐射作用,使之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空间格局优化和区域协调发展,驱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人民日报)
中药配方颗粒各省标准不同,省级标准互认如何开展?
2020年2月初,国家药监局等四部门联合发文对配方颗粒品种实施备案管理。目前多省陆续出台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以及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中药配方颗粒省级标准互认工作也正在进行中。而标准统一将导致准入门槛提高,4-5年之内,外行企业很难一窝蜂进入该领域,中药配方颗粒迎来巨大市场机会。
近日,湖北、云南、安徽陆续发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细则),明确对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实施备案管理,在本省销售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无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使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或认可的中药配方颗粒标准。
同时要求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医保部门对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实施挂网采购、阳光交易。
对具有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或认可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其对应的中药饮片品种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可经专家评审纳入医保支付,参照乙类管理。
而在监管方面,各省也出台了相关细则。其中云南要求,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监管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配方颗粒生产企业要列入年度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符合性检查。对中药材来源及异地车间开展延伸检查,加大飞行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处罚结果。
安徽要求每年对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进行全 覆盖监督检查,每季度进行巡查,必要时开展专项检查。对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列入到重点检查计划中,必要时开展专项检查。
湖北明确要求对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和储配企业以及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开展专项检查。对在湖北省生产与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到省级年度药品监督抽检范围。
同时明确存在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由省药监局取消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备案资料不真实,与生产、销售实际不一致;
经上市后评价,临床应用风险大于临床获益;
生产企业不具有相应生产条件或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注销、撤销、吊销的;
备案人申请取消备案的;
质量标准已废止或生产备案号已取消的;
备案后审查未通过的;
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取消备案的情形。
试点20年,中药配方颗粒迎来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省级标准或实现互认
一直以来国家层面都在关注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的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控制与标准研究。
在20年前,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325号),开启了国家层面组织、系统监管下的中药配方颗粒产品科研、生产、使用试点工作,基于严谨、科学、审慎的原则,这一试点政策一试就是20年时间之久。
经过了漫长的20年严谨试点、科学研究,在国家相关部门、6家国家试点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的不懈努力及大量中医医院临床应用基础上,终于迎来了发展中药配方颗粒的统一政策。
2020年2月初,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决定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对配方颗粒品种实施备案管理,其质量监管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同时对配方颗粒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作出规范。
此次公告也释放出了几点信号:
中药配方颗粒试点20年,从试点走向标准统一且门槛提高;
由于门槛提高,在4-5年之内,外行企业很难一窝蜂涌入中药配方颗粒行业;
中药配方颗粒迎来巨大市场机会,现有各省配方颗粒企业抢先领跑,将成本省产业霸主和资本追逐目标。
2020年2月24日,国家药典委员会发布《有关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制定的通知》,将进一步加快组织中药配方颗粒药品国家标准审核的步伐,明确鼓励企业参与国家药品标准的制修订。
《通知》显示目前已经形成160个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已完成公示,近期将按程序报国家药品监管局审批颁布。此外,还有39个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正在审评过程中,另有246个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已有企业正在开展标准研究。
《通知》要求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应当符合《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规定。各省局应当积极开展省级标准的制定工作,共同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中医临床需求。
2021年4月,经国家药监局批准,首批160个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正式颁布,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另自实施之日起,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应标准即行废止。
2021年4月30日,国家药典委员会发布《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第二批)公示》,共涉及36个中药配方颗粒,公示期为三个月。
目前,各省陆续印发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省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积极落实《公告》要求。据蒲公英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21年9月19日,共15个省市发布1206个省级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公示/征求意见稿。另外广东、四川两省发布136个省级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公告。
随着各省标准逐步出炉,省级标准实现互认也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2021年9月16日,中药配方颗粒省级标准互认研讨会在定西市陇西县举行。会议初步达成四项意向共识:
一是加快建立省级标准共建共享工作机制,制定中药配方颗粒省级标准互认指南,加快推进中药配方颗粒省级标准建设和互认工作。
二是积极探索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集团内共用前处理及提取车间的方式,是保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安全的积极举措,是落实各省监管责任和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有利措施。
三是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严格、完善的集团内共用前处理及提取车间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确保中药配方颗粒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
四是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监管机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切实落实监管各方责任,及时通报检查结果,提高监管效率,保证共用前处理及提取车间责任清晰、监管措施到位。
随中药配方颗粒的统一,对企业硬件条件和技术条件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对于一个从未发展过中药配方颗粒业务的“外行企业”如果想进入配方颗粒领域,单就时间成本上至少需要4、5年时间,中药配方颗粒市场虽然面临巨大的市场机会。
有业内人士分析,接下来,可以预见和看见的是,中药配方颗粒企业将迎来新一轮资本兼并、重组,资本推动全国市场布局,这将是配方颗粒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现有省级试点企业估值、溢价将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北京、上海等存在一定程度产业疏整促政策,但中医药医院市场份额巨大的省区,将是资本追逐争抢的热点区域。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2020年2月初,国家药监局等四部门联合发文对配方颗粒品种实施备案管理。目前多省陆续出台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以及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中药配方颗粒省级标准互认工作也正在进行中。而标准统一将导致准入门槛提高,4-5年之内,外行企业很难一窝蜂进入该领域,中药配方颗粒迎来巨大市场机会。
近日,湖北、云南、安徽陆续发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细则),明确对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实施备案管理,在本省销售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无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使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或认可的中药配方颗粒标准。
同时要求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医保部门对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实施挂网采购、阳光交易。
对具有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或认可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其对应的中药饮片品种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可经专家评审纳入医保支付,参照乙类管理。
而在监管方面,各省也出台了相关细则。其中云南要求,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监管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配方颗粒生产企业要列入年度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符合性检查。对中药材来源及异地车间开展延伸检查,加大飞行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处罚结果。
安徽要求每年对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进行全 覆盖监督检查,每季度进行巡查,必要时开展专项检查。对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列入到重点检查计划中,必要时开展专项检查。
湖北明确要求对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和储配企业以及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开展专项检查。对在湖北省生产与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到省级年度药品监督抽检范围。
同时明确存在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由省药监局取消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备案资料不真实,与生产、销售实际不一致;
经上市后评价,临床应用风险大于临床获益;
生产企业不具有相应生产条件或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注销、撤销、吊销的;
备案人申请取消备案的;
质量标准已废止或生产备案号已取消的;
备案后审查未通过的;
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取消备案的情形。
试点20年,中药配方颗粒迎来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省级标准或实现互认
一直以来国家层面都在关注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的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控制与标准研究。
在20年前,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325号),开启了国家层面组织、系统监管下的中药配方颗粒产品科研、生产、使用试点工作,基于严谨、科学、审慎的原则,这一试点政策一试就是20年时间之久。
经过了漫长的20年严谨试点、科学研究,在国家相关部门、6家国家试点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的不懈努力及大量中医医院临床应用基础上,终于迎来了发展中药配方颗粒的统一政策。
2020年2月初,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决定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对配方颗粒品种实施备案管理,其质量监管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同时对配方颗粒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作出规范。
此次公告也释放出了几点信号:
中药配方颗粒试点20年,从试点走向标准统一且门槛提高;
由于门槛提高,在4-5年之内,外行企业很难一窝蜂涌入中药配方颗粒行业;
中药配方颗粒迎来巨大市场机会,现有各省配方颗粒企业抢先领跑,将成本省产业霸主和资本追逐目标。
2020年2月24日,国家药典委员会发布《有关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制定的通知》,将进一步加快组织中药配方颗粒药品国家标准审核的步伐,明确鼓励企业参与国家药品标准的制修订。
《通知》显示目前已经形成160个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已完成公示,近期将按程序报国家药品监管局审批颁布。此外,还有39个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正在审评过程中,另有246个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已有企业正在开展标准研究。
《通知》要求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应当符合《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规定。各省局应当积极开展省级标准的制定工作,共同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中医临床需求。
2021年4月,经国家药监局批准,首批160个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正式颁布,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另自实施之日起,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应标准即行废止。
2021年4月30日,国家药典委员会发布《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第二批)公示》,共涉及36个中药配方颗粒,公示期为三个月。
目前,各省陆续印发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省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积极落实《公告》要求。据蒲公英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21年9月19日,共15个省市发布1206个省级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公示/征求意见稿。另外广东、四川两省发布136个省级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公告。
随着各省标准逐步出炉,省级标准实现互认也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2021年9月16日,中药配方颗粒省级标准互认研讨会在定西市陇西县举行。会议初步达成四项意向共识:
一是加快建立省级标准共建共享工作机制,制定中药配方颗粒省级标准互认指南,加快推进中药配方颗粒省级标准建设和互认工作。
二是积极探索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集团内共用前处理及提取车间的方式,是保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安全的积极举措,是落实各省监管责任和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有利措施。
三是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严格、完善的集团内共用前处理及提取车间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确保中药配方颗粒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
四是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监管机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切实落实监管各方责任,及时通报检查结果,提高监管效率,保证共用前处理及提取车间责任清晰、监管措施到位。
随中药配方颗粒的统一,对企业硬件条件和技术条件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对于一个从未发展过中药配方颗粒业务的“外行企业”如果想进入配方颗粒领域,单就时间成本上至少需要4、5年时间,中药配方颗粒市场虽然面临巨大的市场机会。
有业内人士分析,接下来,可以预见和看见的是,中药配方颗粒企业将迎来新一轮资本兼并、重组,资本推动全国市场布局,这将是配方颗粒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现有省级试点企业估值、溢价将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北京、上海等存在一定程度产业疏整促政策,但中医药医院市场份额巨大的省区,将是资本追逐争抢的热点区域。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天津DIP,官方解答20条
随着DRG、DIP试点的不断推进,药企应从单一产品售卖延伸到健康服务链,深耕单病种的整合型服务体系,同时还需要研发创新。
8月12日,天津市医保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管理办法》共分8章49条,对购买总额、付费单元、付费点数、总额分配、费用结算、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如需全文,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阅)。
《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1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涉及定点医疗机构的内容过渡执行至2021年9月30日,涉及定点零售药店的内容过渡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天津是DRG/DIP双重试点城市 ,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DIP试点也将走向更为规范化,制度化,同时也将进一步助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促进健康中国战略实施。
近年来,国家医保局持续推进符合不同医疗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改革,并多次发文全面推行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提到未来医疗服务将“以按病种付费”为主。
2020年10月19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以地级市统筹区为单位开展试点工作,用1-2年的时间,将统筹地区医保总额预算与点数法相结合,实现住院以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到2021年年底前,全部试点地区进入实际付费阶段。这也意味着,DIP试点正式开启。
2020年11月4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DIP试点城市名单,包括上海、天津2个直辖市,厦门、广州、深圳3个副省级城市,以及66个地级市,共71个城市入围。其中,天津为DRG/DIP双重试点城市,三级医院试点DRG,二级医院试点DIP。
不管是DRG还是DIP,这是中国在付费机制改革中的一次颠覆性尝试。业内人士认为,如果DRG和DIP能成功施行,它将扭转医疗付费体系的激励机制,让医院和医生转变成患者医疗费用的“守门人”,而医保基金将摆脱既往被动的“出纳”角色,整体医疗费用将得到控制。
也有专家认为,药企需要深刻洞察DRG、DIP等付费机制对医疗机构成本结构乃至服务定价的影响,更注重从单一产品售卖延伸到健康服务链,深耕单病种的整合型服务体系。同时需要研发具有更突出疗效、更小治疗风险的创新医药产品。
天津医保局也就此次文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为什么出台《天津市医疗保障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管理办法(试行)》?
答:出台《天津市医疗保障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关于“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办法”的改革要求,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全面推行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区域医疗费用总额增长与医保基金收入增长相适应的调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更好地平衡医疗事业发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更好地适应患者就医流动和医药价格变动,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二、推行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后,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是否会受到影响?
答:推行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是对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间医保基金支付方式的改革,改革前后,参保人员各项医保待遇不受任何影响。对此,《办法》明确提出,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诊疗用药服务后,应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继续按照我市现行价格收费政策和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待遇标准计算。
三、什么是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
答:《办法》所称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将病种(病组)、床日、项目等各种付费单元以点数形式体现相对比价关系,以各定点医疗机构所提供服务的总点数作为分配权重,将统筹区域内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向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服务的年度总额预算,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分配至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方式。
四、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与以往实施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相比,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和以往实施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其总体管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结合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总额增长与医保基金收入增长相适应的调控机制。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三个方面:
(一)总额预算管理的对象不同。
以往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是通过对单家定点医药机构实行总额预算管理,实现对全市医保基金支出总额的控制;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是从宏观角度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总额进行预算管理,不再从微观层面控制单家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总额。
(二)总额预算分配的方法不同。
以往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主要是以既往年度的患者就医分布和既往年度的医药服务价格作为权重,于年初将全市医保总额预算分配至各定点医药机构,年度中间或年终清算时再根据当年实际运行情况,对年初分配的预算额度进行适当调整;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则是以当年的患者就医流向和当年医药服务价格的相对比价关系作为权重,按月将全市医保总额预算分配至各定点医疗机构,年终只需对每个月结算点值不一致的情形进行清算平衡,无需再对每家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三)分配总额预算的主体不同。
以往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是由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与各级各类定点医药机构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年度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方案,并具体负责对每家定点医药机构的预算分配、预算调整等工作;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主要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钱随人走”的总额分配机制和“量价挂钩”的医保购买机制,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不再具体负责对每家定点医疗机构的预算分配、预算调整等工作,而是重点负责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考核等工作。
五、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与以往实施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相比,主要优势是什么?
答:与以往实施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相比,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能够更好地适应患者就医用药流向变化,更好地适应医药服务价格调整变动,更好地适应付费方式改革的渐进性,有助于增强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答:为及时落实国家和我市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医保激励机制,《办法》提出对于国家和我市组织集中采购的中选药品,市医保局可在中选价格基础上,结合集采降价空间和医保激励机制确定中选药品付费点数,供定点医药机构申报中选药品时使用,通过提高中选药品在区域总额预算分配中的权重,为落实结余留用激励机制奠定基础。
其中,集采降价空间,根据集采前同一通用名下药品平均采购价格与中选价格的差额确定;医保激励机制,主要是我市规定的集采药品按项目付费结余留用比例。
实际执行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因使用集采中选药品降低成本,按病种定额付费所产生的结余,继续按照现行做法在月度结算、年度清算过程中及时落实结余留用激励机制;按项目付费所产生的结余,待集采考核周期结束后,可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落实结余留用激励机制,无需再等到医保协议年度结束时拨付。其中,集采考核周期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所覆盖的医保基金范围有哪些?如何确定各类医保基金各自的支付比例?
答:2018年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后,将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列为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进一步明确要“科学编制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督”。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我市推行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要实现对各类医疗保障基金的全覆盖。
对此,《办法》明确提出,对于按照《办法》核定的各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基金(不含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下同)应付金额,由各类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各类医保基金具体支付比例,根据该定点医药机构实际发生医药费用中,各类医保基金各自支付金额与总体支付总额的比值确定,并按照不同支付类别分别核算。
其中,涉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部分,由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向定点医药机构拨付。
此外,《办法》还明确提出,对于按规定应由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的个人负担医药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月据实结算。
二十、《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办法》同时明确,《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1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涉及定点医疗机构的内容过渡执行至2021年9月30日,涉及定点零售药店的内容过渡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随着DRG、DIP试点的不断推进,药企应从单一产品售卖延伸到健康服务链,深耕单病种的整合型服务体系,同时还需要研发创新。
8月12日,天津市医保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管理办法》共分8章49条,对购买总额、付费单元、付费点数、总额分配、费用结算、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如需全文,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阅)。
《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1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涉及定点医疗机构的内容过渡执行至2021年9月30日,涉及定点零售药店的内容过渡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天津是DRG/DIP双重试点城市 ,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DIP试点也将走向更为规范化,制度化,同时也将进一步助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促进健康中国战略实施。
近年来,国家医保局持续推进符合不同医疗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改革,并多次发文全面推行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提到未来医疗服务将“以按病种付费”为主。
2020年10月19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以地级市统筹区为单位开展试点工作,用1-2年的时间,将统筹地区医保总额预算与点数法相结合,实现住院以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到2021年年底前,全部试点地区进入实际付费阶段。这也意味着,DIP试点正式开启。
2020年11月4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DIP试点城市名单,包括上海、天津2个直辖市,厦门、广州、深圳3个副省级城市,以及66个地级市,共71个城市入围。其中,天津为DRG/DIP双重试点城市,三级医院试点DRG,二级医院试点DIP。
不管是DRG还是DIP,这是中国在付费机制改革中的一次颠覆性尝试。业内人士认为,如果DRG和DIP能成功施行,它将扭转医疗付费体系的激励机制,让医院和医生转变成患者医疗费用的“守门人”,而医保基金将摆脱既往被动的“出纳”角色,整体医疗费用将得到控制。
也有专家认为,药企需要深刻洞察DRG、DIP等付费机制对医疗机构成本结构乃至服务定价的影响,更注重从单一产品售卖延伸到健康服务链,深耕单病种的整合型服务体系。同时需要研发具有更突出疗效、更小治疗风险的创新医药产品。
天津医保局也就此次文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为什么出台《天津市医疗保障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管理办法(试行)》?
答:出台《天津市医疗保障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关于“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办法”的改革要求,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全面推行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区域医疗费用总额增长与医保基金收入增长相适应的调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更好地平衡医疗事业发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更好地适应患者就医流动和医药价格变动,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二、推行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后,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是否会受到影响?
答:推行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是对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间医保基金支付方式的改革,改革前后,参保人员各项医保待遇不受任何影响。对此,《办法》明确提出,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诊疗用药服务后,应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继续按照我市现行价格收费政策和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待遇标准计算。
三、什么是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
答:《办法》所称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将病种(病组)、床日、项目等各种付费单元以点数形式体现相对比价关系,以各定点医疗机构所提供服务的总点数作为分配权重,将统筹区域内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向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服务的年度总额预算,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分配至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方式。
四、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与以往实施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相比,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和以往实施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其总体管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结合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总额增长与医保基金收入增长相适应的调控机制。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三个方面:
(一)总额预算管理的对象不同。
以往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是通过对单家定点医药机构实行总额预算管理,实现对全市医保基金支出总额的控制;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是从宏观角度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总额进行预算管理,不再从微观层面控制单家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总额。
(二)总额预算分配的方法不同。
以往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主要是以既往年度的患者就医分布和既往年度的医药服务价格作为权重,于年初将全市医保总额预算分配至各定点医药机构,年度中间或年终清算时再根据当年实际运行情况,对年初分配的预算额度进行适当调整;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则是以当年的患者就医流向和当年医药服务价格的相对比价关系作为权重,按月将全市医保总额预算分配至各定点医疗机构,年终只需对每个月结算点值不一致的情形进行清算平衡,无需再对每家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三)分配总额预算的主体不同。
以往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是由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与各级各类定点医药机构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年度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方案,并具体负责对每家定点医药机构的预算分配、预算调整等工作;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主要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钱随人走”的总额分配机制和“量价挂钩”的医保购买机制,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不再具体负责对每家定点医疗机构的预算分配、预算调整等工作,而是重点负责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考核等工作。
五、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与以往实施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相比,主要优势是什么?
答:与以往实施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相比,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能够更好地适应患者就医用药流向变化,更好地适应医药服务价格调整变动,更好地适应付费方式改革的渐进性,有助于增强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答:为及时落实国家和我市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医保激励机制,《办法》提出对于国家和我市组织集中采购的中选药品,市医保局可在中选价格基础上,结合集采降价空间和医保激励机制确定中选药品付费点数,供定点医药机构申报中选药品时使用,通过提高中选药品在区域总额预算分配中的权重,为落实结余留用激励机制奠定基础。
其中,集采降价空间,根据集采前同一通用名下药品平均采购价格与中选价格的差额确定;医保激励机制,主要是我市规定的集采药品按项目付费结余留用比例。
实际执行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因使用集采中选药品降低成本,按病种定额付费所产生的结余,继续按照现行做法在月度结算、年度清算过程中及时落实结余留用激励机制;按项目付费所产生的结余,待集采考核周期结束后,可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落实结余留用激励机制,无需再等到医保协议年度结束时拨付。其中,集采考核周期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所覆盖的医保基金范围有哪些?如何确定各类医保基金各自的支付比例?
答:2018年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后,将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列为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进一步明确要“科学编制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督”。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我市推行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要实现对各类医疗保障基金的全覆盖。
对此,《办法》明确提出,对于按照《办法》核定的各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基金(不含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下同)应付金额,由各类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各类医保基金具体支付比例,根据该定点医药机构实际发生医药费用中,各类医保基金各自支付金额与总体支付总额的比值确定,并按照不同支付类别分别核算。
其中,涉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部分,由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向定点医药机构拨付。
此外,《办法》还明确提出,对于按规定应由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的个人负担医药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月据实结算。
二十、《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办法》同时明确,《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1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涉及定点医疗机构的内容过渡执行至2021年9月30日,涉及定点零售药店的内容过渡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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