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发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6月23日上午,在第三十五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新桥巷社区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会通报了2021年6月以来全市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发布了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2021年6月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一审毒品犯罪案件434件635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14人,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含死缓)19人。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布告4期,在全市各县(市)区社区、街道、农村共计张贴布告5600余份。组织两次集中宣判,宣判30余案50余人。
案例1:被告人曹某贩卖毒品案
案件特点:本案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氟胺酮虽然尚未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但人民法院应对该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最终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体现法院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新精神活性物质等毒品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基本案情: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曹某以贩卖毒品氯胺酮的故意向吸毒人员尹某、蒋某等人贩卖疑似毒品物16.63克。其中,曹某向吸毒人员尹某、蒋某等7人贩卖疑似毒品物14次约13.9克,违法所得共计8290元。2020年11月26日晚,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与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在联合办案时,将涉嫌吸食毒品的被告人曹某抓获,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6小袋晶体状疑似毒品物。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该6小袋疑似毒品物净重共2.73克,均含氟胺酮成分。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以贩卖毒品的故意,将氟胺酮当作氯胺酮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事实发生时,氟胺酮虽尚未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不宜认定为被告人曹某贩卖毒品(既遂),但曹某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新精神活性物质氟胺酮的行为,与贩卖毒品氯胺酮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性相当,根据主客观一致归罪原则,以及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认定被告人贩卖物品为氟胺酮。认定被告人曹某主观上有贩卖毒品氯胺酮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氟胺酮当作氯胺酮进行贩卖的行为,具有危害性,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2:曾某、彭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案件特点:本案具有参与贩卖毒品人数众多、毒品数量大等特点。其中参与贩卖毒品人数多达20人,涉案K粉数量多达2410克,案件运输路途遥远,从广州购进,运至岳阳贩卖。本案判决量刑重,5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曾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人员、筹集购毒资金,从湖北、广东购买毒品氯胺酮、毒品疑似物氟胺酮(均俗称“K粉”),予以贩卖,并发展被告人李某、高某、李某、荘某为下线贩毒人员,负责分装毒品后贩卖。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等二十人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法院对其中五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曾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二十万元;被告人彭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三万元;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五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二万元。
案例3:被告人陶某等5人贩卖毒品案
案件特点:被告人陶某多次利用其残疾人身份贩卖毒品,贩卖次数多达数十次,贩卖毒品数量共计469.56克。贩毒的基本方式从分包到转包再到消费,一般采取单线联系,分成每包0.1至0.2克的零包散卖,交易量小、目标少、携带方便、不易引起注意、便于交易和逃窜,查获后容易避重就轻,逃避司法机关打击。因此,这些零星个案中少批量、多来回“蚂蚁搬家式”的交易成为毒品交易的主要方式。该案毒品交易多以现场交货,现金交易的方式,给毒品犯罪认定的数量带来一定困难。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陶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向被告人彭某、夏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343.5克,大部分卖给了杨某等人,小部分用于自己吸食;被告人彭某向陶某、周某、田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78.33克、海洛因28.33克,总共306.66克。被告人夏某向陶某、姚某、“华华”、龙某、“圆圆”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11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1.34克(14粒),总共212. 34克。被告人易某向“圆圆”、姚某、龙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34克(14粒),总共30. 34克。被告人周某向夏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3.84克(40粒),向刘某贩卖海洛因共计6.1克,总共9.94克。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彭某、夏某、易某、周某以贩养吸,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中被告人陶某、彭某、夏某均属贩卖甲基苯丙胺、海洛因五十克以上;被告人易某、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判处被告人陶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例4:李某贩卖毒品罪一案
案件特点:被告人李某以自己系海洛因成瘾人员为由,利用自身病症治疗机会,将维持治疗药物美沙酮带出治疗医院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危害性很大,行为性质恶劣,应予严厉打击。
基本案情:2021年2月,被告人李某以海洛因成瘾人员申请美沙酮维持治疗,并被指定在岳阳市康复医院接受治疗。2021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定时在岳阳市康复医院服用美沙酮之际,将美沙酮溶液含在口中带出,先后6次将带出的毒品美沙酮贩卖给吸毒人员郭某,获取毒资1200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美沙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5:被告人刘某1、刘某2贩卖毒品案
案件特点: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巨大,大量毒品流入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告人刘某1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主观恶性大。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1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13281.1克,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44900粒,其中被告人刘某2协助刘某1贩卖甲基苯丙胺9281.1克,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36000粒。
裁判结果:被告人刘某1、刘某2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数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刘某1、刘某2均起了主要作用,均为主犯。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1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2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国际禁毒日# #岳阳身边事#
6月23日上午,在第三十五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新桥巷社区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会通报了2021年6月以来全市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发布了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2021年6月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一审毒品犯罪案件434件635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14人,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含死缓)19人。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布告4期,在全市各县(市)区社区、街道、农村共计张贴布告5600余份。组织两次集中宣判,宣判30余案50余人。
案例1:被告人曹某贩卖毒品案
案件特点:本案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氟胺酮虽然尚未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但人民法院应对该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最终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体现法院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新精神活性物质等毒品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基本案情: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曹某以贩卖毒品氯胺酮的故意向吸毒人员尹某、蒋某等人贩卖疑似毒品物16.63克。其中,曹某向吸毒人员尹某、蒋某等7人贩卖疑似毒品物14次约13.9克,违法所得共计8290元。2020年11月26日晚,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与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在联合办案时,将涉嫌吸食毒品的被告人曹某抓获,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6小袋晶体状疑似毒品物。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该6小袋疑似毒品物净重共2.73克,均含氟胺酮成分。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以贩卖毒品的故意,将氟胺酮当作氯胺酮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事实发生时,氟胺酮虽尚未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不宜认定为被告人曹某贩卖毒品(既遂),但曹某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新精神活性物质氟胺酮的行为,与贩卖毒品氯胺酮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性相当,根据主客观一致归罪原则,以及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认定被告人贩卖物品为氟胺酮。认定被告人曹某主观上有贩卖毒品氯胺酮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氟胺酮当作氯胺酮进行贩卖的行为,具有危害性,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2:曾某、彭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案件特点:本案具有参与贩卖毒品人数众多、毒品数量大等特点。其中参与贩卖毒品人数多达20人,涉案K粉数量多达2410克,案件运输路途遥远,从广州购进,运至岳阳贩卖。本案判决量刑重,5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曾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人员、筹集购毒资金,从湖北、广东购买毒品氯胺酮、毒品疑似物氟胺酮(均俗称“K粉”),予以贩卖,并发展被告人李某、高某、李某、荘某为下线贩毒人员,负责分装毒品后贩卖。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等二十人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法院对其中五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曾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二十万元;被告人彭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三万元;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五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二万元。
案例3:被告人陶某等5人贩卖毒品案
案件特点:被告人陶某多次利用其残疾人身份贩卖毒品,贩卖次数多达数十次,贩卖毒品数量共计469.56克。贩毒的基本方式从分包到转包再到消费,一般采取单线联系,分成每包0.1至0.2克的零包散卖,交易量小、目标少、携带方便、不易引起注意、便于交易和逃窜,查获后容易避重就轻,逃避司法机关打击。因此,这些零星个案中少批量、多来回“蚂蚁搬家式”的交易成为毒品交易的主要方式。该案毒品交易多以现场交货,现金交易的方式,给毒品犯罪认定的数量带来一定困难。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陶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向被告人彭某、夏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343.5克,大部分卖给了杨某等人,小部分用于自己吸食;被告人彭某向陶某、周某、田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78.33克、海洛因28.33克,总共306.66克。被告人夏某向陶某、姚某、“华华”、龙某、“圆圆”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11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1.34克(14粒),总共212. 34克。被告人易某向“圆圆”、姚某、龙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34克(14粒),总共30. 34克。被告人周某向夏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3.84克(40粒),向刘某贩卖海洛因共计6.1克,总共9.94克。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彭某、夏某、易某、周某以贩养吸,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中被告人陶某、彭某、夏某均属贩卖甲基苯丙胺、海洛因五十克以上;被告人易某、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判处被告人陶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例4:李某贩卖毒品罪一案
案件特点:被告人李某以自己系海洛因成瘾人员为由,利用自身病症治疗机会,将维持治疗药物美沙酮带出治疗医院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危害性很大,行为性质恶劣,应予严厉打击。
基本案情:2021年2月,被告人李某以海洛因成瘾人员申请美沙酮维持治疗,并被指定在岳阳市康复医院接受治疗。2021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定时在岳阳市康复医院服用美沙酮之际,将美沙酮溶液含在口中带出,先后6次将带出的毒品美沙酮贩卖给吸毒人员郭某,获取毒资1200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美沙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5:被告人刘某1、刘某2贩卖毒品案
案件特点: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巨大,大量毒品流入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告人刘某1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主观恶性大。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1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13281.1克,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44900粒,其中被告人刘某2协助刘某1贩卖甲基苯丙胺9281.1克,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36000粒。
裁判结果:被告人刘某1、刘某2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数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刘某1、刘某2均起了主要作用,均为主犯。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1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2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国际禁毒日# #岳阳身边事#
河北的王大爷,晒的腊肠被人连偷2次,一气之下就在腊肠里下毒,没想到真的把小偷给毒死了!事后,小偷家属报案,说王大爷故意把人给毒死了。警方找到王大爷,认为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爷:这怎么能怪我?他不偷我的腊肠,又怎么会死?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那么,你觉得王大爷在腊肠里下毒,是想故意杀人吗?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那么,你觉得王大爷在腊肠里下毒,是想故意杀人吗?
“我觉得我人生最大的转变就是,嫁给了路金波,生下了我的女儿”,赵子琪是这样评价自己与路金波的婚姻的。
其实赵子琪并不是路金波的第一任妻子,在此之前,路金波和前妻王蕾的感情一直都很不错,二人还共同孕育了一个女儿。
这也致使在大众的眼里,路金波与前妻一直都是恩爱夫妻的形象,而后来赵子琪“后来者居上”就被吐槽是“小三转正”。
但其实在路金波在认识赵子琪的时候,和前妻王蕾的感情就已经濒临破裂,之后便开始打离婚官司。
面对铺天盖地质疑“小三”的舆论压力,甚至自己的演艺生涯甚至都因此受到负面影响,到底是什么让赵子琪无视一切坚持嫁给二婚的路金波呢?
路金波和赵子琪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
一个是圈内知名出版人,旗下签约了韩寒、易中天、冯唐这样的热门作家。
一个是演艺圈著名演员,曾经放弃央视主持人的工作进入演艺圈做演员。
就这样,一次偶然的机会两人结缘,相处中互生情愫,路金波就对赵子琪展开了猛烈的攻势。
虽然没有什么山盟海誓的承诺,更没有什么惊天动地的西式浪漫,但是路金波独一份的中式男人浪漫深深打动了赵子琪。
不管路金波是不是二婚,更不管自己的演艺事业会因为这段恋情而产生什么样的负面影响,赵子琪就像是飞蛾扑火一般,投入了路金波的怀抱。
在感情上,赵子琪一直都是一个十分感性的人,只要认定了,就会不顾一切奔向爱情,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老房子失火”,没救了。
相处了一年多,二人终于修得圆满,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可是公众却对这段婚姻议论纷纷,毕竟事实情况确实是路金波在没有离婚的前提下就和赵子琪在一起了,也正因此,赵子琪被扣上了“小三”的帽子。
但说赵子琪是“小三”她也是真冤枉,路金波曾经与前妻王蕾是很恩爱,但是认识赵子琪的时候,他已经在和前妻打离婚官司。
也就是说当时路金波与前妻王蕾的婚姻是名存实亡,只是碍于财产分割才耽搁很久,而赵子琪算是路金波恢复单身之后才谈的女朋友。
面对大众对这段感情的指指点点,赵子琪自己倒不是很在意,可路金波不愿意自己深爱的女孩受这样的委屈。
“我在人生中最困顿的时候遇到她,我们谈过许多,了解了许多,生活对我们来说并不容易。
她肯定是嫁得最穷的女星,嫁给我她也受了很多委屈,如今两地分居看我重新创业,聚少离多。
但是她说,能在一起,依然挺好的”。
刚结婚的时候,路金波还和恋爱时一样,保持着谦谦君子、温润如玉的形象,可是结了婚不久,他的“真实面目”就慢慢暴露出来。
路金波这样评价过自己,“认识我的人都知道我是个好脾气的人”。
这里的好脾气可不是我们通常情况下理解的“好脾气”。
作为著名出版人,路金波经常写一些影评,但是他写的影评大多言辞犀利,也正是因为这些犀利发言,路金波引发了观众很大的争议。
路金波因为影评“树敌众多”,他自己倒是满不在乎,可作为路金波妻子的赵子琪可就“遭了殃”。
赵子琪还是要在演艺圈里拍戏的,自己的丈夫在外面发表犀利影评,面对自己不满意的影片,丝毫不留情面,导致赵子琪这边“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之前赵子琪在博纳旗下,结果路金波写了大段影评批评博纳新出的电影,路金波无非就是被网友围攻,可赵子琪这边不仅要接受网友的怒火,更要接受上司的质疑。
老板直接找到赵子琪,说“你是不是对我有意见?”
可赵子琪这边也没有办法,她也不是没劝过路金波,让他控制一点,可路金波就是不听劝,甚至用“那我不能说假话”来反驳。
明明结婚之前路金波还是陌上公子温润如玉的形象,谁能料到结婚后的他是如此腹黑、毒舌,赵子琪也真是拿他没办法。
幸亏结婚之后赵子琪也快要息影了,不然凭借路金波的这张嘴,赵子琪能不能在演艺圈混下去都还不好说。
关于自己毒舌的影评风格,路金波不是没有出面解释过。
路金波言辞犀利的影评,也恰恰证明了他向来就是一个坦率、简单的人,不会去思考什么人情世故。
面对电影作品,他抱以最真诚的态度去评价,这也正是赵子琪最欣赏路金波的一点。
都说结婚后的男人往往会失去恋爱时的热情,夫妻的感情也会因此变淡,但路金波和赵子琪的相处似乎打破了这个定律。
婚后路金波不再写表达爱意的情书,而是把更多的时间放在了养家糊口上。
赵子琪也并没有因此而感到失望,她照常把家庭照顾得很好,每天提前准备好丈夫工作需要的服装,准备好每顿饭还会摆出五花八门的花样。
因为对于赵子琪来说,做饭、摆盘,照顾好家里的每一个人,就是她喜欢做的事情,一切都是出自自己的兴趣,无关其他。
“在家里,衣食住行我只管出门,进了屋我就什么都听我太太的,任凭处置。”
结婚一年后路金波和赵子琪有了第一个女儿,次年又孕一女,女儿出生之后,赵子琪更是把重心放在了照顾女儿身上。
爸爸路金波负责在外面挣钱养家,妈妈赵子琪就在家里照顾着大后方,他们过着很多老夫老妻都会过的生活,却并没有那么多抱怨。
婚后的路金波从来不讲究什么形式、浪漫,但是他也尽可能不去给妻子添麻烦,因为一切的爱意尽在无言中。
女儿给路金波和赵子琪的生活都带来了非常大的改变,有人说女儿更黏父亲,但是在路金波这里,女儿却更黏赵子琪。
有了孩子之后,赵子琪的微博和朋友圈几乎成为了大型秀女现场,女儿说了什么话,做了什么事都会被赵子琪细心记录下来。
每次赵子琪在外面工作,离家的时间都不会超过三天,每天似乎只有到女儿那里“打了卡”才会安心。
有一次路金波在家里照常陪女儿,赵子琪在外面忙着拍戏,结果女儿直接对爸爸说:“爸爸,以后你出去赚钱养家吧,我想让妈妈在家里陪我。”
虽然路金波写影评的时候犀利毒舌,但是他这张嘴到了女儿这里却没了辙。
路金波说,自己与妻子的关系,与其说是夫妻,不如说是战略合作伙伴,家庭上、事业上,彼此都能给予对方帮助和依靠。
没有谁一定就是家里的顶梁柱,一个家庭需要靠每一位成员共同出力才能经营好。
生活里总有那么多人抱怨婚姻里没有那么多浪漫、温情,可每天的柴米油盐、琐碎细节就是藏在时间里的小浪漫。
婚姻里没有谁甘愿做牺牲,重点是在一段婚姻关系中,能不能找到自己真正喜欢做的事情,就比如自己准备的一些仪式感,是因为自己喜欢,而不是为了取悦谁。
赵子琪饰演的新剧《第二次拥抱》、《数风流人物》即将播出,整部剧也聚焦了有关职场女性在身份转换上的困境。
人生如戏,对于一个女性来说,相夫教子不一定就意味着牺牲,闯荡职场也不一定就是人生赢家。
就像《第二次拥抱》这部剧的主题一样,女性如何权衡职场和家庭,在一段婚姻关系里如何相处、包容才是人生的一大难题。
生活中本没有那么多矫情,两个人彼此合拍,不抱怨,不麻烦,价值观相同,在一种相同的磁场力过得很好本身就是一种很让人羡慕的幸福了。
就像路金波与赵子琪一样,婚后的他们也和众多的老夫老妻一样,妻子专注于生活的细节。
丈夫在外叱咤风云,妻子享受着丈夫带来的安逸生活,丈夫在妻子每天准备好的细节里享受安逸。
彼此共进,相互理解,这就是最浪漫的事情。
其实赵子琪并不是路金波的第一任妻子,在此之前,路金波和前妻王蕾的感情一直都很不错,二人还共同孕育了一个女儿。
这也致使在大众的眼里,路金波与前妻一直都是恩爱夫妻的形象,而后来赵子琪“后来者居上”就被吐槽是“小三转正”。
但其实在路金波在认识赵子琪的时候,和前妻王蕾的感情就已经濒临破裂,之后便开始打离婚官司。
面对铺天盖地质疑“小三”的舆论压力,甚至自己的演艺生涯甚至都因此受到负面影响,到底是什么让赵子琪无视一切坚持嫁给二婚的路金波呢?
路金波和赵子琪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
一个是圈内知名出版人,旗下签约了韩寒、易中天、冯唐这样的热门作家。
一个是演艺圈著名演员,曾经放弃央视主持人的工作进入演艺圈做演员。
就这样,一次偶然的机会两人结缘,相处中互生情愫,路金波就对赵子琪展开了猛烈的攻势。
虽然没有什么山盟海誓的承诺,更没有什么惊天动地的西式浪漫,但是路金波独一份的中式男人浪漫深深打动了赵子琪。
不管路金波是不是二婚,更不管自己的演艺事业会因为这段恋情而产生什么样的负面影响,赵子琪就像是飞蛾扑火一般,投入了路金波的怀抱。
在感情上,赵子琪一直都是一个十分感性的人,只要认定了,就会不顾一切奔向爱情,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老房子失火”,没救了。
相处了一年多,二人终于修得圆满,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可是公众却对这段婚姻议论纷纷,毕竟事实情况确实是路金波在没有离婚的前提下就和赵子琪在一起了,也正因此,赵子琪被扣上了“小三”的帽子。
但说赵子琪是“小三”她也是真冤枉,路金波曾经与前妻王蕾是很恩爱,但是认识赵子琪的时候,他已经在和前妻打离婚官司。
也就是说当时路金波与前妻王蕾的婚姻是名存实亡,只是碍于财产分割才耽搁很久,而赵子琪算是路金波恢复单身之后才谈的女朋友。
面对大众对这段感情的指指点点,赵子琪自己倒不是很在意,可路金波不愿意自己深爱的女孩受这样的委屈。
“我在人生中最困顿的时候遇到她,我们谈过许多,了解了许多,生活对我们来说并不容易。
她肯定是嫁得最穷的女星,嫁给我她也受了很多委屈,如今两地分居看我重新创业,聚少离多。
但是她说,能在一起,依然挺好的”。
刚结婚的时候,路金波还和恋爱时一样,保持着谦谦君子、温润如玉的形象,可是结了婚不久,他的“真实面目”就慢慢暴露出来。
路金波这样评价过自己,“认识我的人都知道我是个好脾气的人”。
这里的好脾气可不是我们通常情况下理解的“好脾气”。
作为著名出版人,路金波经常写一些影评,但是他写的影评大多言辞犀利,也正是因为这些犀利发言,路金波引发了观众很大的争议。
路金波因为影评“树敌众多”,他自己倒是满不在乎,可作为路金波妻子的赵子琪可就“遭了殃”。
赵子琪还是要在演艺圈里拍戏的,自己的丈夫在外面发表犀利影评,面对自己不满意的影片,丝毫不留情面,导致赵子琪这边“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之前赵子琪在博纳旗下,结果路金波写了大段影评批评博纳新出的电影,路金波无非就是被网友围攻,可赵子琪这边不仅要接受网友的怒火,更要接受上司的质疑。
老板直接找到赵子琪,说“你是不是对我有意见?”
可赵子琪这边也没有办法,她也不是没劝过路金波,让他控制一点,可路金波就是不听劝,甚至用“那我不能说假话”来反驳。
明明结婚之前路金波还是陌上公子温润如玉的形象,谁能料到结婚后的他是如此腹黑、毒舌,赵子琪也真是拿他没办法。
幸亏结婚之后赵子琪也快要息影了,不然凭借路金波的这张嘴,赵子琪能不能在演艺圈混下去都还不好说。
关于自己毒舌的影评风格,路金波不是没有出面解释过。
路金波言辞犀利的影评,也恰恰证明了他向来就是一个坦率、简单的人,不会去思考什么人情世故。
面对电影作品,他抱以最真诚的态度去评价,这也正是赵子琪最欣赏路金波的一点。
都说结婚后的男人往往会失去恋爱时的热情,夫妻的感情也会因此变淡,但路金波和赵子琪的相处似乎打破了这个定律。
婚后路金波不再写表达爱意的情书,而是把更多的时间放在了养家糊口上。
赵子琪也并没有因此而感到失望,她照常把家庭照顾得很好,每天提前准备好丈夫工作需要的服装,准备好每顿饭还会摆出五花八门的花样。
因为对于赵子琪来说,做饭、摆盘,照顾好家里的每一个人,就是她喜欢做的事情,一切都是出自自己的兴趣,无关其他。
“在家里,衣食住行我只管出门,进了屋我就什么都听我太太的,任凭处置。”
结婚一年后路金波和赵子琪有了第一个女儿,次年又孕一女,女儿出生之后,赵子琪更是把重心放在了照顾女儿身上。
爸爸路金波负责在外面挣钱养家,妈妈赵子琪就在家里照顾着大后方,他们过着很多老夫老妻都会过的生活,却并没有那么多抱怨。
婚后的路金波从来不讲究什么形式、浪漫,但是他也尽可能不去给妻子添麻烦,因为一切的爱意尽在无言中。
女儿给路金波和赵子琪的生活都带来了非常大的改变,有人说女儿更黏父亲,但是在路金波这里,女儿却更黏赵子琪。
有了孩子之后,赵子琪的微博和朋友圈几乎成为了大型秀女现场,女儿说了什么话,做了什么事都会被赵子琪细心记录下来。
每次赵子琪在外面工作,离家的时间都不会超过三天,每天似乎只有到女儿那里“打了卡”才会安心。
有一次路金波在家里照常陪女儿,赵子琪在外面忙着拍戏,结果女儿直接对爸爸说:“爸爸,以后你出去赚钱养家吧,我想让妈妈在家里陪我。”
虽然路金波写影评的时候犀利毒舌,但是他这张嘴到了女儿这里却没了辙。
路金波说,自己与妻子的关系,与其说是夫妻,不如说是战略合作伙伴,家庭上、事业上,彼此都能给予对方帮助和依靠。
没有谁一定就是家里的顶梁柱,一个家庭需要靠每一位成员共同出力才能经营好。
生活里总有那么多人抱怨婚姻里没有那么多浪漫、温情,可每天的柴米油盐、琐碎细节就是藏在时间里的小浪漫。
婚姻里没有谁甘愿做牺牲,重点是在一段婚姻关系中,能不能找到自己真正喜欢做的事情,就比如自己准备的一些仪式感,是因为自己喜欢,而不是为了取悦谁。
赵子琪饰演的新剧《第二次拥抱》、《数风流人物》即将播出,整部剧也聚焦了有关职场女性在身份转换上的困境。
人生如戏,对于一个女性来说,相夫教子不一定就意味着牺牲,闯荡职场也不一定就是人生赢家。
就像《第二次拥抱》这部剧的主题一样,女性如何权衡职场和家庭,在一段婚姻关系里如何相处、包容才是人生的一大难题。
生活中本没有那么多矫情,两个人彼此合拍,不抱怨,不麻烦,价值观相同,在一种相同的磁场力过得很好本身就是一种很让人羡慕的幸福了。
就像路金波与赵子琪一样,婚后的他们也和众多的老夫老妻一样,妻子专注于生活的细节。
丈夫在外叱咤风云,妻子享受着丈夫带来的安逸生活,丈夫在妻子每天准备好的细节里享受安逸。
彼此共进,相互理解,这就是最浪漫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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