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对于命相、风水的看法》
命相、星相以及风水地理,起源很早,以星相家的传说,可以推到太古以前,天地始成之时,也就是当宇宙存在的同时,就已形成了他们的原理。
以佛教的观点看来,对于命相、风水之术,既不否定也不肯定,因为他们虽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是绝对的真理,可信但不足以迷信,可不信,不信亦无大患;所以,释迦世尊禁止弟子们从事星相、风水、卜筮等的行为,但也没有反对他们的存在。
星相,就是天体的运行和我们所处地球位置的关系,彼此间有其一定的轨道,而产生了气候季节的变化、地理位置的配置和人物居住的环境。若配合了出生的时日年分,予以相加、相乘和相除,便成了生辰八字的命理原则。比如马年生于冬天的北方,命不会好,因为马在冬天的北方,没有草吃;如果兔年生于春天的南方,在近山靠水之处,则命运一定会好。可是从佛家的立场说,人的祸福吉凶,是由于过去世的善恶业因而感得今生的果报,这是先天的;如果加上后天的努力或懈怠,就会改变或影响这生的命运,这是后天的因素加上先天的条件,而构成所谓命运的好坏。
因为过去世所造不同的业因,所以感受到今生不同的环境。所谓环境,包括父母的遗传,文化和文明的背景,养育和教育,乃至兄弟等亲戚、师长、朋友、同事、同学,都会影响一生的命运。如果前生的业因虽坏,感得今生的环境也坏,那也未必是决定的坏;只要注意内心的修养,身体的健康,知识的增长和智慧的开发,就会改变原有的命运。所以,仅仅根据生辰八字的命理,来判断人一生的运道,对中下等人不无道理,对中上等人,特别是上上等人,是无法掌握的。
命理和相理应该分开来说:命理是到出生为止的所谓生辰八字,属于先天的。相理是从出生之后,一方面接收了父母遗传的身相,包括面相、骨相、声相、手相;另一方面由于后天的锻练或糟蹋,健康或残障以及心理的是否正常平衡,而会使得出生时的身相随著生命的过程有不同程度的改变,这才是相理的总和。所以,命理不能转,相理随时变、随心变,因此相无定相,命无定命,当然是可信可不信。
至于风水、地理是依据天体的方位和地理的形貌而决定它对于人的影响力的好坏利弊,这是属于自然,也是属于常识的。顺乎自然即可以得天时之正、获山川之利;背乎自然,则相反。这从哲学上讲,是属于形而下的应用哲学或自然科学。近代的人又以磁场、磁力的科学依据来说明风水、地理的原理;磁力集中点,磁场的顺方位,对于人体有益,也对于人的心情有助;否则,也是相反。
所谓风水,风是空气,是来自空中的活力;水是万物生长之必需,是来自地下的活力。有了这两种活力的配合,再加上能够吸收充分阳光的地理位置,那不等于近人所说的生命三要素:阳光、空气、水吗?
可是我所熟识的名地理学家李易浓先生说:要有1、积功累德2、生辰八字3、地理风水,三个条件都配合得好,才能够富贵寿考。所谓生辰八字,就是先天的命理;所谓积功累德,就是后天的努力修养;地理、风水只占其中三分之一。如果命坏而又心恶、行为不正,不会找到好的风水;纵然已得好的风水,也会遭受水灾、地震等的自然灾变所破坏。而且他又说:‘三分风水七分做。’也就是风水必须加上人为的努力,去改善环境。因此,从佛教的立场说,风水、地理虽然有其道理,但也未必是决定的道理。
古来祖师都能在高地峻岭,深山大泽,辟草莽,建丛林,安众养道,成为后来的名山。既是名山,必占好的风水、地理,历千年而不坠,经万世而不败,这是多么好的风水、地理;但是他们都没有风水、地理的专业知识,而且往往还能够改变地理,不假以人工而有自然变化的现象。像虚云老和尚复兴曹溪门庭南华寺的时候,就发生了大雨筑堤,河流改道的事实。
另外,我们北投中华佛教文化馆新馆的地理位置,只因我本人从四周环境和方位所得到的自然反应,觉得非常舒畅,所以没有请地理师之前,就已做了择地的决定,结果,由专家们勘定之时,都说:‘好!好!’我可说是一个毫无地理、风水知识的人,只是知其原理,认为此理与彼理,应该理理相通才是。因此,我既信又不信;为了我自己,我不必去信;为了随俗,以慰大众,请专家勘定做为参考,也无伤大雅。所谓参考,仅止于参考,不可盲从盲信,否则反而会遭致心理上的困扰及生活上的不便。
反观,职业的星相士或被誉为卓越的星相家,很少能为他们自己找到好的风水、地理,也很少有星相学家用他们自己的学理和经验来改变他们自己的命运。因此,佛教徒应该以学佛为根本,以佛法来化导众生为根本,若以命理、星相、风水为专业,则是本末倒置。上智者不妨涉略,中下之人若研究此等杂书、外术,浪费时间,妨碍正修,宜予设限。
命相、星相以及风水地理,起源很早,以星相家的传说,可以推到太古以前,天地始成之时,也就是当宇宙存在的同时,就已形成了他们的原理。
以佛教的观点看来,对于命相、风水之术,既不否定也不肯定,因为他们虽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是绝对的真理,可信但不足以迷信,可不信,不信亦无大患;所以,释迦世尊禁止弟子们从事星相、风水、卜筮等的行为,但也没有反对他们的存在。
星相,就是天体的运行和我们所处地球位置的关系,彼此间有其一定的轨道,而产生了气候季节的变化、地理位置的配置和人物居住的环境。若配合了出生的时日年分,予以相加、相乘和相除,便成了生辰八字的命理原则。比如马年生于冬天的北方,命不会好,因为马在冬天的北方,没有草吃;如果兔年生于春天的南方,在近山靠水之处,则命运一定会好。可是从佛家的立场说,人的祸福吉凶,是由于过去世的善恶业因而感得今生的果报,这是先天的;如果加上后天的努力或懈怠,就会改变或影响这生的命运,这是后天的因素加上先天的条件,而构成所谓命运的好坏。
因为过去世所造不同的业因,所以感受到今生不同的环境。所谓环境,包括父母的遗传,文化和文明的背景,养育和教育,乃至兄弟等亲戚、师长、朋友、同事、同学,都会影响一生的命运。如果前生的业因虽坏,感得今生的环境也坏,那也未必是决定的坏;只要注意内心的修养,身体的健康,知识的增长和智慧的开发,就会改变原有的命运。所以,仅仅根据生辰八字的命理,来判断人一生的运道,对中下等人不无道理,对中上等人,特别是上上等人,是无法掌握的。
命理和相理应该分开来说:命理是到出生为止的所谓生辰八字,属于先天的。相理是从出生之后,一方面接收了父母遗传的身相,包括面相、骨相、声相、手相;另一方面由于后天的锻练或糟蹋,健康或残障以及心理的是否正常平衡,而会使得出生时的身相随著生命的过程有不同程度的改变,这才是相理的总和。所以,命理不能转,相理随时变、随心变,因此相无定相,命无定命,当然是可信可不信。
至于风水、地理是依据天体的方位和地理的形貌而决定它对于人的影响力的好坏利弊,这是属于自然,也是属于常识的。顺乎自然即可以得天时之正、获山川之利;背乎自然,则相反。这从哲学上讲,是属于形而下的应用哲学或自然科学。近代的人又以磁场、磁力的科学依据来说明风水、地理的原理;磁力集中点,磁场的顺方位,对于人体有益,也对于人的心情有助;否则,也是相反。
所谓风水,风是空气,是来自空中的活力;水是万物生长之必需,是来自地下的活力。有了这两种活力的配合,再加上能够吸收充分阳光的地理位置,那不等于近人所说的生命三要素:阳光、空气、水吗?
可是我所熟识的名地理学家李易浓先生说:要有1、积功累德2、生辰八字3、地理风水,三个条件都配合得好,才能够富贵寿考。所谓生辰八字,就是先天的命理;所谓积功累德,就是后天的努力修养;地理、风水只占其中三分之一。如果命坏而又心恶、行为不正,不会找到好的风水;纵然已得好的风水,也会遭受水灾、地震等的自然灾变所破坏。而且他又说:‘三分风水七分做。’也就是风水必须加上人为的努力,去改善环境。因此,从佛教的立场说,风水、地理虽然有其道理,但也未必是决定的道理。
古来祖师都能在高地峻岭,深山大泽,辟草莽,建丛林,安众养道,成为后来的名山。既是名山,必占好的风水、地理,历千年而不坠,经万世而不败,这是多么好的风水、地理;但是他们都没有风水、地理的专业知识,而且往往还能够改变地理,不假以人工而有自然变化的现象。像虚云老和尚复兴曹溪门庭南华寺的时候,就发生了大雨筑堤,河流改道的事实。
另外,我们北投中华佛教文化馆新馆的地理位置,只因我本人从四周环境和方位所得到的自然反应,觉得非常舒畅,所以没有请地理师之前,就已做了择地的决定,结果,由专家们勘定之时,都说:‘好!好!’我可说是一个毫无地理、风水知识的人,只是知其原理,认为此理与彼理,应该理理相通才是。因此,我既信又不信;为了我自己,我不必去信;为了随俗,以慰大众,请专家勘定做为参考,也无伤大雅。所谓参考,仅止于参考,不可盲从盲信,否则反而会遭致心理上的困扰及生活上的不便。
反观,职业的星相士或被誉为卓越的星相家,很少能为他们自己找到好的风水、地理,也很少有星相学家用他们自己的学理和经验来改变他们自己的命运。因此,佛教徒应该以学佛为根本,以佛法来化导众生为根本,若以命理、星相、风水为专业,则是本末倒置。上智者不妨涉略,中下之人若研究此等杂书、外术,浪费时间,妨碍正修,宜予设限。
你的脸上云淡风轻,谁也不知道你的牙咬得有多紧。你走路带着风,谁也不知道你膝盖上仍有曾摔伤的淤青。你笑得没心没肺,没人知道你哭起来只能无声落泪。你必须非常努力,才能看起来毫不费力。一个人至少拥有一个梦想,有一个理由去坚强。心若没有栖息的地方,到哪里都是在流浪。不管多远的路,都能走到尽头;不论多深的痛苦,也会有结束的一天。背负明天的希望,在每一个痛并快乐的日子里,才能走得更加坚强;怀揣未来的梦想,在每一个平凡而不平淡的日子里,才会笑得更加灿烂。只要不放弃,就没有什么能让自己退缩;只要够坚强,就没有什么能把自己打垮!心怀感恩,幸福常在。快乐属于知足者,幸福属于感恩者。用平常心对待生命的每一天,用感恩心对待眼前的每一个人,幸福和快乐就会不请自来。人生如行路,一路艰辛,一路风景。世界是很大的,风景很美的,生活中的每一个瞬间,对我们来说,那都是一种成长。人生的秘诀,就是寻找一种最适合自己的速度,莫因疾进而不堪重荷,莫要因迟缓而去空耗生命。人生不过如此,且行且珍惜,自己永远是自己的主角,不要总在别人的戏剧里充当着配角。不论今天多么的困难,都要坚信:只有回不去的过往,没有到不了的明天。你成不了心态的主人,必然会沦为情绪的奴隶。心若不动,风又奈何。你若不伤,岁月无恙。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日日行,不怕千万里;常常在,不怕千万。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北海市市区202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的通告】
北建房〔2022〕231号
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市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的通告》(北政布〔2021〕7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北海市本级2022年度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继续实行常态化申请受理工作机制,可随时申请、随时受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分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和续租申请,保障类型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等四种类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或者租赁住房货币补贴:(A类)
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且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注:申请人子女非本市区城镇居民户口,但跟随申请人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小学及以上院校就读的,可纳入共同保障]
2.属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者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2022年执行标准为18600元/年/人)、人均财产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6倍(2022年执行标准为111600元/人)的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B类)
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且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注:申请人子女非本市区城镇居民户口,但跟随申请人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小学及以上院校就读的,可纳入共同保障]
2.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22年执行标准为40727元/年/人)、人均财产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5倍(2022年执行标准为203635元/人)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实物配租:(C类)
1.申请人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者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本市居住证;
2.申请人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以毕业证书为准);
3.申请人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含1年);灵活就业的,在本市缴纳税款(免税的可视同缴纳)或者社会保险费累计达到1年以上(含1年);[注:自申请之日往前推时间,中间有间隔半年以上(含半年)未缴纳税款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停缴之前的时间不计入累计时间]
4.申请人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单身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实物配租的,应当同时符合上面规定条件,且其父母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不受人均年收入、家庭财产的限制。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在本市区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可以申请实物配租:(D类)
1.申请人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3年以上(含3年),并具有本市居住证(本市农民工具有本市户口);[注:申请人子女跟随申请人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小学及以上院校就读的,可纳入共同保障]
2.申请人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2年以上(含2年);灵活就业的,在本市缴纳税款(免税的可视同缴纳)或者社会保险费累计达到3年以上(含3年);[注:自申请之日往前推时间,中间有间隔半年以上(含半年)未缴纳税款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停缴之前的时间不计入累计时间]
3.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22年执行标准为40727元/年/人)、人均财产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5倍(2022年执行标准为203635元/人)的家庭;
4.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以上A、B、C、D类情形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户申请家庭应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的单亲家庭,或者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单身人员可视作一户申请家庭。孤儿年满18周岁后,可独立申请。同一申请人重复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
(五)各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方案由投资建设单位自行制定,优先解决本辖区或本单位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由申请人向建设单位提交租赁申请,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分配和管理。
二、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
属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A类),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保障,亦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其中申请实物配租保障的,在轮候期间内可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已取得实物配租保障的,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标准,即在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15平方米标准内,属于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人员)或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补贴;属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补贴。
三、本通告执行时间
自2022年6月1日始执行(下一年度在公布新的住房保障条件之前,继续按上一年度的住房保障条件受理申请)。
四、申请受理地点
(一)办理首次申请。申请人属于北海市区城镇户籍的,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交申请;申请人非北海市区城镇户籍的,到现工作单位、现居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交申请。
(二)办理变更申请或续租申请。申请人到原首次办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交申请(受理登记处附后)。
五、受理、审核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受理登记窗口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受理登记工作人员在查验申请人资格及申请材料基本符合申请条件后,受理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住房状况、家庭人均年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受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报送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辖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初审和复审获取的信息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北海市公有住房管理中心)。复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核和公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北海市公有住房管理中心)对上报的前二次审查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审查。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北海市公有住房管理中心)将申请人信息在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住房保障”栏目或者北海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对审查不符合条件和公示情况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北海市公有住房管理中心)将情况通知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审查或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公示情况无异议或有异议但不成立的,申请人即可取得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由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申请提交材料
(一)本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A类)申请的,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3.婚姻状况凭证(如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4.收入和财产情况材料。属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核验原件交复印件)。属于低收入家庭的,其中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交原件),财产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申请人灵活就业的,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个人收入、财产等情况;
5.属于低收入家庭的,另需填写“申请住房保障个人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6.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市的房屋登记信息(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核查)。
(二)本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B类)申请的,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3.婚姻状况凭证(如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4.收入和财产情况材料。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交原件),财产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申请人灵活就业的,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个人收入、财产等情况。申请人书面承诺填报内容真实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市的房屋登记信息(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核查)。
(三)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C类)申请的,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如申请人已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无需提供父母身份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3.有效的居住证(由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提供;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4.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5.有效的劳动合同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6.缴税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交原件);
7.申请人及其父母在我市的房屋登记信息(如申请人已结婚的,仅需要申请人夫妻双方在我市的房屋登记信息;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核查);。
(四)在本市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D类)申请的,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3.婚姻状况凭证(如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4.有效的居住证(由非本市户籍的主申请人提供;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5.有效的劳动合同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6.缴税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交原件);
7.收入和财产情况材料。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交原件),财产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申请人灵活就业的,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个人收入、财产等情况。申请人书面承诺填报内容真实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市的房屋登记信息(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核查)。
七、受理登记处及咨询、监督电话
(二)监督电话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34422、2032129
海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3066090
银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210350
铁山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610158
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2663948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25日
北建房〔2022〕231号
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市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的通告》(北政布〔2021〕7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北海市本级2022年度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继续实行常态化申请受理工作机制,可随时申请、随时受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分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和续租申请,保障类型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等四种类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或者租赁住房货币补贴:(A类)
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且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注:申请人子女非本市区城镇居民户口,但跟随申请人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小学及以上院校就读的,可纳入共同保障]
2.属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者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2022年执行标准为18600元/年/人)、人均财产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6倍(2022年执行标准为111600元/人)的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B类)
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且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注:申请人子女非本市区城镇居民户口,但跟随申请人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小学及以上院校就读的,可纳入共同保障]
2.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22年执行标准为40727元/年/人)、人均财产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5倍(2022年执行标准为203635元/人)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实物配租:(C类)
1.申请人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者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本市居住证;
2.申请人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以毕业证书为准);
3.申请人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含1年);灵活就业的,在本市缴纳税款(免税的可视同缴纳)或者社会保险费累计达到1年以上(含1年);[注:自申请之日往前推时间,中间有间隔半年以上(含半年)未缴纳税款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停缴之前的时间不计入累计时间]
4.申请人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单身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实物配租的,应当同时符合上面规定条件,且其父母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不受人均年收入、家庭财产的限制。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在本市区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可以申请实物配租:(D类)
1.申请人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3年以上(含3年),并具有本市居住证(本市农民工具有本市户口);[注:申请人子女跟随申请人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小学及以上院校就读的,可纳入共同保障]
2.申请人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2年以上(含2年);灵活就业的,在本市缴纳税款(免税的可视同缴纳)或者社会保险费累计达到3年以上(含3年);[注:自申请之日往前推时间,中间有间隔半年以上(含半年)未缴纳税款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停缴之前的时间不计入累计时间]
3.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22年执行标准为40727元/年/人)、人均财产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5倍(2022年执行标准为203635元/人)的家庭;
4.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以上A、B、C、D类情形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户申请家庭应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的单亲家庭,或者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单身人员可视作一户申请家庭。孤儿年满18周岁后,可独立申请。同一申请人重复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
(五)各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方案由投资建设单位自行制定,优先解决本辖区或本单位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由申请人向建设单位提交租赁申请,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分配和管理。
二、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
属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A类),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保障,亦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其中申请实物配租保障的,在轮候期间内可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已取得实物配租保障的,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标准,即在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15平方米标准内,属于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人员)或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补贴;属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补贴。
三、本通告执行时间
自2022年6月1日始执行(下一年度在公布新的住房保障条件之前,继续按上一年度的住房保障条件受理申请)。
四、申请受理地点
(一)办理首次申请。申请人属于北海市区城镇户籍的,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交申请;申请人非北海市区城镇户籍的,到现工作单位、现居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交申请。
(二)办理变更申请或续租申请。申请人到原首次办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交申请(受理登记处附后)。
五、受理、审核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受理登记窗口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受理登记工作人员在查验申请人资格及申请材料基本符合申请条件后,受理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住房状况、家庭人均年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受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报送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辖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初审和复审获取的信息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北海市公有住房管理中心)。复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核和公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北海市公有住房管理中心)对上报的前二次审查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审查。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北海市公有住房管理中心)将申请人信息在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住房保障”栏目或者北海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对审查不符合条件和公示情况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北海市公有住房管理中心)将情况通知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审查或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公示情况无异议或有异议但不成立的,申请人即可取得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由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申请提交材料
(一)本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A类)申请的,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3.婚姻状况凭证(如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4.收入和财产情况材料。属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核验原件交复印件)。属于低收入家庭的,其中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交原件),财产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申请人灵活就业的,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个人收入、财产等情况;
5.属于低收入家庭的,另需填写“申请住房保障个人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6.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市的房屋登记信息(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核查)。
(二)本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B类)申请的,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3.婚姻状况凭证(如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4.收入和财产情况材料。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交原件),财产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申请人灵活就业的,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个人收入、财产等情况。申请人书面承诺填报内容真实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市的房屋登记信息(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核查)。
(三)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C类)申请的,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如申请人已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无需提供父母身份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3.有效的居住证(由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提供;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4.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5.有效的劳动合同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6.缴税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交原件);
7.申请人及其父母在我市的房屋登记信息(如申请人已结婚的,仅需要申请人夫妻双方在我市的房屋登记信息;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核查);。
(四)在本市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D类)申请的,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3.婚姻状况凭证(如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4.有效的居住证(由非本市户籍的主申请人提供;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5.有效的劳动合同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6.缴税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交原件);
7.收入和财产情况材料。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交原件),财产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申请人灵活就业的,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个人收入、财产等情况。申请人书面承诺填报内容真实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市的房屋登记信息(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核查)。
七、受理登记处及咨询、监督电话
(二)监督电话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34422、2032129
海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3066090
银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210350
铁山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610158
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2663948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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