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大谱了!竟然要求投标人加入钉钉群,一份招标文件引来16项投诉?
近日,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一则《灵台县农业农村2021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庞某对“灵台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项目(GSRC-2022-011)”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多项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举报予以受理。最终,终止该项目本次招标程序,对灵台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警告行政处分,对代理机构作出在一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行政处罚。
灵台县农业农村2021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该投诉人总共投诉了16个事项,结果有14项成立,我们一起来看看这是一份什么样的招标文件,编制得如此的不规范。
项目名称:灵台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预算:484万元
投诉人:庞某
被投诉人1:灵台县农业农村局
被投诉人2:甘肃**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在这里,小编有一个疑问:一般的投诉人都是企业,本次投诉人是一个自然人,该情况比较罕见。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供应商如果是自然人的,是可以投诉的。而这个是设备采购类项目,不是科研项目。但是投诉人肯定是该项目的干系人。
核查情况
举报事项1:招标文件中关于供货期限的要求不合理,期限过短,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外地供应商。
经审查,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就招标中标货物供货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本地无生产相关招标产品的生产企业,不存在排斥外地供应商的情形,据此认定,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2.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三个日历天前申请加入项目钉钉群不合理,提前泄露潜在投标单位,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三个日历天前申请加入项目钉钉群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3.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不合理且商务部分评审因素第二条中要求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不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经审查,该招标文件对项目业绩要求不够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4.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相对应,且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不合理,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5.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评审因素未量化、未细化,设置区间分值,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属于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6.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要求提供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引用标准被代替,影响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
经在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查询,GB/T28001标准已被替代,该项目招标文件该条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7.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严重的限制性,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指向唯一特定供应商,涉嫌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技术参数,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
通过在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系统显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生产企业只有一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8.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到达现场参与公开招标会议并提供资料原件不合理,违反国家防疫政策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竞争。
经审查,该项目为网上招投标,供应商无需现场参加开标,招标文件多处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料原件的做法与发改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规定不符。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9.招标文件将“投标文件格式”作为无效投标条款不合理,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与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将“投标文件格式”作为无效投标条款的规定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0.招标文件多处内容编写有误不明确,且引用多个废止文件政策,存在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
经审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明确规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已经废止。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1.招标文件中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不合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2.招标文件表明招标代理机构要求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料可进一步审查不合理,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招标代理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3.招标文件中关于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原则及标准不合理,断章取义,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规定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4.招标文件中未依法明确核心产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经审查,该项目采购产品种类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且招标文件中未依法明确核心产品,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一条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举报成立。
举报事项15.招标文件中收取无法律依据的“场地交易费”不合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经审查,根据平凉市发改委、平凉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平发改收费〔2019〕400号)“一、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类交易活动可收取交易平台服务费。”据此认定,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16.招标文件关于无效投标情形的条款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将技术参数既作为无效投标的资格条件又作为评分因素,将超出投标商经营范围投标作为无效投标条件的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规定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件中“一、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灵台县财政局做出如下处理:
1.终止该项目本次招标程序,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依法依规开展后续采购活动。
2.对灵台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警告行政处分,责令其对采购文件编制、审查把关不严,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问题限期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灵台县财政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内容来源:U学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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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朱熹《朱子家训》

因为作者都姓朱,不少人容易把两篇传世家训搞混淆,误以为“朱子家训”有两个版本,实则是,两位朱家先贤所著家训名称和内容都不一样。

《朱子家训》为南宋著名理学家朱熹所作,原题为《紫阳朱子家训》,而“紫阳”是朱熹的别号。

朱用纯所作《治家格言》原名为《朱柏庐治家格言》,又名《朱子治家格言》,因名气大传播面广,后人提起时,便用《朱子家训》指此篇,然而实际上,后世所说朱子通常指朱熹。

朱熹是“二程”(程颢、程颐)的三传弟子李侗的学生,是理学集大成者,闽学代表人物,完成了客观唯心主义的体系,认为理是世界的本质,“理在先,气在后”,提出“去人欲,存天理”,与二程合称“程朱学派”。

他学识渊博,对经学、史学、文学、乐律乃至自然科学都有研究。他是唯一非孔子亲传弟子而享祀孔庙的人,位列大成殿十二哲者,被后世尊称为朱子。他的理学思想影响很大,成为元、明、清三朝的官方哲学。

朱祥南(朱熹25世孙,世界朱氏联合会会长):

“朱文公的《朱子家训》和朱用纯的《治家格言》是在不同时代由不同的朱家先贤所撰写出来的不同传世巨作。很可惜世人多把他们的文章搞混了,通常人们多以《朱子家训》来称呼朱用纯的《治家格言》,反而朱熹老夫子真正的《朱子家训》一般人多不了解。”

朱锦富(朱熹23世正宗裔孙):

“一提《朱子家训》,大多数老年人和喜爱古文的人都认为指的是《朱柏庐治家格言》,即”黎明即起,洒扫庭除……“这就完全错了。《朱子家训》和《朱柏庐治家格言》是两篇完全不同的由两个人写的文章,不能把《朱柏庐治家格言》通称《朱子家训》(社会上一直这样称谓,书名页通称《朱子家训》),朱子指的是朱夫子朱熹。”

“《朱柏庐治家格言》是昆山秀才朱用纯写的《治家格言》,柏庐是朱用纯的号,这篇《治家格言》写得非常好,通俗易懂、富有哲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因为是《治家格言》,专供家用,朱用纯在世时已刊和未刊书目中均未收录,世上无古籍对照,靠的是民间传诵和转抄而得,传来传去,抄来抄去,错误越来越多。”

朱熹《朱子家训》

《朱子家训》原载《紫阳朱氏宗谱》。

南宋中期,金、蒙南侵,赋税苛重,百姓怨声载道,民族危机加深,儒家衰微。

封建统治的腐朽,致使纲常崩坏、礼教废弛、道德沦丧,官场贪风日盛,人们精神空虚,理想失落,社会动荡不安。

为稳定国家秩序,增强家庭和社会的凝聚力,拯救社稷,朱熹以弘扬理学为己任,奉行“格物致知、实践居敬”的教育理念,力主以“存天理、去人欲”为内容的道德修养,力求重整伦理纲常、道德规范,重建价值理想、精神家园。

在这样的背景下,《朱子家训》问世。

原文:

君之所贵者,仁也。臣之所贵者,忠也。父之所贵者,慈也。子之所贵者,孝也。兄之所贵者,友也。弟之所贵者,恭也。夫之所贵者,和也。妇之所贵者,柔也。事师长贵乎礼也,交朋友贵乎信也 。

译文:

作为国君,最重要的是怀有仁慈的心。作为臣子,最重要的则是忠诚。为人父,最重要的是慈爱;为人子,最要紧的则是孝道。作为兄长,最要紧的是友爱弟妹;作为弟妹,则须对兄长恭敬。做丈夫的,最重要的是态度平和,做妻子的,则必须重视温柔的作用。与师长相处,最重要的是合乎礼仪;与朋友相交,最重要的则是讲信用。

原文:

见老者,敬之;见幼者,爱之。有德者,年虽下于我,我必尊之;不肖者,年虽高于我,我必远之。慎勿谈人之短,切莫矜己之长。仇者以义解之,怨者以直报之,随所遇而安之。人有小过,含容而忍之;人有大过,以理而谕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人有恶,则掩之;人有善,则扬之。

译文:

遇见老人要尊敬,遇见小孩要爱护。有德行的人,即使年纪比我小,我一定尊敬他。品行不端的人,即使年纪比我大,我一定远离他。不要随便议论别人的缺点;切莫夸耀自己的长处。

对有仇隙的人,用讲事实摆道理的办法来化解。对埋怨自己的人,用坦诚正直的态度来对待他。不论是顺境或逆境,都要平静安详,不悲不喜。

别人有小过失,要谅解容忍。别人有大错误,要按道理劝导帮助他。不要因为是细小的好事就不去做,不要因为是细小的坏事就去做。别人做了坏事,应该帮助他改过,不要宣扬他的恶行。别人做了好事,应该多加表扬。

原文:

处世无私仇,治家无私法。勿损人而利己,勿妒贤而嫉能。勿称忿而报横逆,勿非礼而害物命。见不义之财勿取,遇合理之事则从。诗书不可不读,礼义不可不知。子孙不可不教,童仆不可不恤。斯文不可不敬,患难不可不扶。守我之分者,礼也;听我之命者,天也。人能如是,天必相之。此乃日用常行之道,若衣服之于身体,饮食之于口腹,不可一日无也,可不慎哉!

译文:

处世不应为了私事而与人结仇;治家更要注意不可因为私心而有不公平的作法。不要做损人利己的事,不要妒忌贤才和嫉视有能力的人。不要声言忿愤对待蛮不讲理的人,不要违反正当事理而随便伤害人和动物的生命。

不要接受不义之财,遇到合理的事物要拥护。不可不勤读诗书,不可不懂得礼义。对后代子孙,不能不重视教育;对仆人帮佣,则必须能体谅关怀。一定要尊敬有德行有学识的人;遇到灾变打击,则不可不相互扶持。谨守本分,必须有赖于了解做人的基本规范;我们一生的命运,是由老天来决定的。

一个人能做到以上各点,则老天必定会来相助。这些基本的道理,都是日常生活中随处可做的,就像衣服之于身体,饮食之于口腹,是每天都不可缺少的,怎可不重视呢?

《朱子家训》寥寥数百字,却全面阐述了朱熹关于做人的准则:仁、义、礼、智、信。倡导家庭亲睦、人际和谐、重德修身。字字珠玑,是朱熹治家、做人思想的浓缩。

读书学典:《论语.子路》13.18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叶(shè)公:沈诸梁,芈姓,沈尹氏,名诸梁。楚国大夫,楚僭称王,故臣称公。颇具治绩。为后世“叶公好龙”之说的来源。或说是“叶公子高”。
▲语:yù,告诉。
▲直躬:正直的人。躬,犹身也;直,言无所邪曲也。一说其人姓名不传,因其行直,故称直躬。或说其人名躬,高诱云:“直躬,楚叶县人也。”躬盖名其人,必素以直称者,故称直躬。直举其行,躬举其名。
▲攘:偷窃,盗。周生烈:“有因而盗曰攘。”高诱:“凡六畜自来而取之曰‘攘’也。”皇侃:“他人物来己家而藏隐取之,谓之攘也。”
▲证:《说文》:“证,告也。”
▲异于是:和这个不一样。是,此。蔡节:“证父攘羊则有反于天理,而非所谓直矣。”
▲隐:隐藏,说文:“蔽也”。《檀弓》云:“事亲有隐而无犯。”郑玄:“不称扬其过失。”《正义》:“盖子之事亲,当时微谏,谕父母于道,不致有过误;若不幸而亲陷不义,亦当为讳匿。”

■现代翻译:叶公告诉孔子说:“我们乡里有一个能行直道的人,他父亲偷了羊,他作为儿子却出来告发。”孔子说:“我们乡里正直的人和他不一样。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直道就在其中了。”

●何晏等《论语集解》:孔安国曰:“直躬,直身而行。”周生烈曰:“有因而盗曰攘。”

●皇侃《论语义疏》:叶公称己乡党中有直躬之人,其父盗羊,而子告失羊主,证明道父之盗也。欲自矜夸于孔子也。孔子拒于叶葉公,云:吾党中有直行者,则异于证父之盗为直者。为风政者以孝悌为主,父子天性,率由自然至情,宜应相隐,若隐惜则自不为非,故云直在其中矣。若不知相隐,则人伦之义尽矣。樊光云:“父为子隐者,欲求子孝也,父必先为慈,家风由父,故先称父。”范宁曰:“夫所谓直者,以不失其道也。若父子不相隐讳,则伤教破义,长不孝之风焉,以为直哉?故相隐乃可为直耳。今王法则许期亲以上得相为隐,不问其罪,盖合先王之典章。” 江熙云:“叶公见圣人之训,动有隐讳,故举直躬,欲以此言毁訾(zǐ,诋毁)儒教,抗衡中guó。夫子答之,辞正而义切,荆蛮之豪丧其夸矣。”

●刑昺《论语注疏》:此章明为直之礼也。叶公言吾乡党中有直身而行者,因羊来入己家,父即取之,而子言于失羊之主,证父之盗。叶公以此子为直行,而夸于孔子也。孔子言此,以拒叶公也。言吾党之直者,异于此证父之直也。子苟有过,父为隐之,则慈也;父苟有过,子为隐之,则孝也。孝慈则忠,忠则直也,故曰直在其中矣。今律,大功以上得相容隐,告言父祖者入十恶,则典礼亦尔。

●陈祥道《论语全解》:天下之所为直者,有礼义之直,有非礼义之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虽曲而直存焉,礼义之直也;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虽直而曲存焉,非礼义之直也。先王之法,父子之罪不相及则恕之,以其亲;邻比之罪相及则责之,以其友;恕之以其亲,为其可以相隐故也;责之以其友,为其不可以相隐故也。《仪》曰:“不私其父,不成其为子。”《春秋》:“为亲者讳。”今律,大功以上相隐,则不坐。皆此意也。

●朱熹《论语集注》: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谢氏曰:“顺理为直。父不为(wèi)子隐,子不为父隐,于理顺邪?瞽瞍(舜之父)杀人,舜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当是时,爱亲之心胜,其于直不直,何暇计哉?”

●张栻《癸巳论语解》:直者,顺其天性而不以人为害之者也。父子之亲性之理也,其更相为隐,是乃若其性之自然,而非有所加于其间也。若于所当隐而不之隐,则是逆天性之理,斯为不直矣。世之循名而不究其实者,其于君臣父子之际,咈(fú,违背)其所以为直之理,几何其不若是哉!

●清《四书解义》:此一章书是明直道以示人也。直者人之生理所谓本心之自然,如子或有过也,父但尽义方之训(教人以为人之道的训言),以冀其改图,外则隐之而不使于人;父或有过也,子但尽几谏之道(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以望其迁善,外则隐之而不使彰于众。盖父自当爱子,子自当爱父,互相容隐,乃顺其本心之自然。而发之于天理为顺,于人情为安,不求为直而直即在相隐中也。奚必证父攘羊而后为直哉?可见道不远于人情,事必求夫当理。凡矫情以沽誉,立异以为高者,皆圣人之所不取也。

●刘宝楠《论语正义》:《韩非子.五蠹篇》:“楚之有直躬,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杀之。’以为直于君而屈于父,执而罪之。”《吕氏春秋.当务篇》:“楚有直躬者,其父窃羊而谒之上,上执而将诛之。直躬者请代之,将诛矣,告吏曰:‘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有不诛者乎?’荆王闻之,乃不诛也。孔子闻之曰:‘异哉,直躬之为信也,一父而载取名焉。’故直躬之信,不若无信。”宋氏翔凤《遇庭录》:“两书所记,一诛一不诛,异者。盖其始,楚王不诛,而躬以直闻于楚,叶公闻孔子语,故当其为令尹而诛之。” 案:宋说是也。《白虎通.谏诤篇》:“君不为臣隐,父独为子隐何?以为父子一体,荣耻相及。”明父子天属,得相隐,与君臣异也。程氏瑶田《论学小记》:“人有恒言,辄曰‘一公无私’。此非过公之言,不及公之言也。此一视同仁,爱无差等之教也。其端生于意、必、固、我,而其弊必极于父攘子证,其心则陷于欲博大公之名,天下之人,皆枉己以行其私矣。公也者,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有自然之施为,自然之等级,自然之界限,行乎不得不行,止乎不得不止,时而子私其父,时而弟私其兄。无他,爱之必不能无差等,而仁之不能一视也。此之谓公也,非‘一公无私’之谓也。子不私其父,则不成其子。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皆言以私行其公。是天理人情之至,自然之施为,等级界限无意必固我于其中者也。如其不私,则所谓公者,必不出于其心之诚然。不诚,则私焉而已矣。”

●钱穆《论语新解》:隐恶而扬善,亦人道之直。何况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此乃人情,而理即寓焉,不求直而直在其中。

★此章记孔子辩“直”之道也。以父子之道,引发“直者道也”。循理为直,隐恶而扬善,亦人道之直,未有逆天理而可以为直者。李炳南曰:“合乎伦常之直是为有道之直。背弃伦常之直,其直诡谲,而不可信。” https://t.cn/RxRVH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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