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级毕业典礼
及其简单低调,却依依不舍……
ps:此刻的我却有些遗憾,应该多和他们说一些话,多陪一会,多签几回名……但我在做核酸脱不开身,直到五点半到校门口看着他们一个个走出校门,才有种此经一别,或许一辈子都不见了的感觉,顿时伤感低落……真希望他们永远开心快乐,最烦恼的就是考试,而不是未来一个个比考试还让人烦恼无力的更多事……
及其简单低调,却依依不舍……
ps:此刻的我却有些遗憾,应该多和他们说一些话,多陪一会,多签几回名……但我在做核酸脱不开身,直到五点半到校门口看着他们一个个走出校门,才有种此经一别,或许一辈子都不见了的感觉,顿时伤感低落……真希望他们永远开心快乐,最烦恼的就是考试,而不是未来一个个比考试还让人烦恼无力的更多事……
“读者交流No.28”老读者应该卡在“Ⅲ你的羁绊是我”结局,姬宫霏扬与安剑叶拜拜的桥段。然而我当年写到烦的是“Ⅱ玻璃贵公子”,书友觉得伤感,我是伤神。[可爱]其实我真不想让两人复婚,因为原设就是“平民千金”为了音乐理想放弃爱情,或许那是我唯一本遵循网文圈套路的书。刻画人物是我强项,感同身受是痛苦的事,合格的作者要每类角色都能掌握发挥,换位思考,谁的心理都理解,因此对我来说代入感经麻木了。许多读者希望男女主能圆满,我会注意虐恋少一些,等着情节未完待续。[爱你]#小说推荐#
6种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税负全攻略(下篇)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股权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当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债权转股权过程涉及股权转移凭证,应当依据印花税规定缴纳印花税。此外,股权转让涉及契税,亦切身影响权利人权益。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7、9条规定,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若符合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还存在非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和公众公司股票转让税收政策以及限售股权转让和非限售股权转让税收政策不同,应予以注意。
债转股后,权利人称为原债务人的股东,主要目的是通过分配利润或退出企业收回资金,原债务人经营情况直接影响权利人权益。为更好经营原债务企业,应当关注原债务企业在债转股过程中的税收。债务人采用债转股方式清偿,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5条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第6条第1项明确,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19、20条规定,财税[2009]59号第5条第(3)和第(5)项所称“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第5条第(5)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债转股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较为严苛,但仍应积极争取,降低税务成本。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税负
不良资产证券化主要包括不良贷款的证券化和抵债资产的证券化,其中不良贷款证券化是这样一个过程,即将不良贷款债权人将贷款债权打包转让给由受托机构新设立的SPV或SPT,作为基础资产,SPV或SPT将该特定资产为信用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由投资者出资购买,作为转让基础资产对价交付给发起人(不良贷款债权人),借款人的还本付息作为该基础资产池的现金流用于回报投资者。抵债资产证券化是不良贷款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后,包括不动产、动产及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通过有效使用,形成债权类资产和收益类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打包转让给由受托机构新设立的SPV或SPT,作为基础资产,SPV或SPT将该特定资产为信用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由投资者出资购买,作为转让基础资产对价交付给发起人(不良贷款债权人),债权偿付款及收益作为该基础资产池的现金流用于回报投资者。
从不良贷款债权人角度,不良贷款的证券化过程,主要是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的税收,与前文资产转让中税收基本一致,主要涉及的税收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及附加税等,但也存在一定差异:
其一,不良贷款证券化目的下债权转让具有明显的金融商品转让属性,在实务中是否征收增值税以及以何种应税行为征收增值税不存在争议,可直接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对“金融商品转让”部分规定。其二,不良资产证券化中不良贷款转让获得的融资对价可能远远超过接收债权包成本,需要承担较重企业所得税负,但回收资本也较高。其三,存在印花税,不良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SPV或SPT,需要签订基础资产转移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当缴纳印花税。若是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则应当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的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从不良贷款债权人的角度,抵债资产证券化过程,以物抵债、抵债资产管理使用及债权类和收益类资产转让给SPV或SPT,均涉及税收问题。前文以物抵债部分以对其中部分涉税情形进行了阐述,该部分仅对其他情形进一步阐明。抵债资产管理使用中涉税问题,抵债的不动产、动产以及权利可以自用、他用,其中自用一般涉及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他用一般指将抵债资产租给他人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涉及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以房屋租赁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3、4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房屋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应当缴纳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房屋出租应当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但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1项中“财产租赁”应纳税凭证,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房屋租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应以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股权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当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债权转股权过程涉及股权转移凭证,应当依据印花税规定缴纳印花税。此外,股权转让涉及契税,亦切身影响权利人权益。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7、9条规定,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若符合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还存在非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和公众公司股票转让税收政策以及限售股权转让和非限售股权转让税收政策不同,应予以注意。
债转股后,权利人称为原债务人的股东,主要目的是通过分配利润或退出企业收回资金,原债务人经营情况直接影响权利人权益。为更好经营原债务企业,应当关注原债务企业在债转股过程中的税收。债务人采用债转股方式清偿,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5条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第6条第1项明确,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19、20条规定,财税[2009]59号第5条第(3)和第(5)项所称“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第5条第(5)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债转股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较为严苛,但仍应积极争取,降低税务成本。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税负
不良资产证券化主要包括不良贷款的证券化和抵债资产的证券化,其中不良贷款证券化是这样一个过程,即将不良贷款债权人将贷款债权打包转让给由受托机构新设立的SPV或SPT,作为基础资产,SPV或SPT将该特定资产为信用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由投资者出资购买,作为转让基础资产对价交付给发起人(不良贷款债权人),借款人的还本付息作为该基础资产池的现金流用于回报投资者。抵债资产证券化是不良贷款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后,包括不动产、动产及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通过有效使用,形成债权类资产和收益类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打包转让给由受托机构新设立的SPV或SPT,作为基础资产,SPV或SPT将该特定资产为信用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由投资者出资购买,作为转让基础资产对价交付给发起人(不良贷款债权人),债权偿付款及收益作为该基础资产池的现金流用于回报投资者。
从不良贷款债权人角度,不良贷款的证券化过程,主要是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的税收,与前文资产转让中税收基本一致,主要涉及的税收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及附加税等,但也存在一定差异:
其一,不良贷款证券化目的下债权转让具有明显的金融商品转让属性,在实务中是否征收增值税以及以何种应税行为征收增值税不存在争议,可直接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对“金融商品转让”部分规定。其二,不良资产证券化中不良贷款转让获得的融资对价可能远远超过接收债权包成本,需要承担较重企业所得税负,但回收资本也较高。其三,存在印花税,不良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SPV或SPT,需要签订基础资产转移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当缴纳印花税。若是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则应当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的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从不良贷款债权人的角度,抵债资产证券化过程,以物抵债、抵债资产管理使用及债权类和收益类资产转让给SPV或SPT,均涉及税收问题。前文以物抵债部分以对其中部分涉税情形进行了阐述,该部分仅对其他情形进一步阐明。抵债资产管理使用中涉税问题,抵债的不动产、动产以及权利可以自用、他用,其中自用一般涉及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他用一般指将抵债资产租给他人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涉及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以房屋租赁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3、4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房屋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应当缴纳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房屋出租应当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但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1项中“财产租赁”应纳税凭证,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房屋租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应以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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