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空酒语[超话]##【中国人的酒文化】##读书# 【苏轼与酒(5):《浊醪有妙理赋》步杜甫诗韵又开新意】
系苏东坡晚年所作,据学者考据大约写于邵圣四年(1097)过海途中。
这篇律赋的标题借用杜甫《晦日寻崔戢李封》诗句:“浊醪有妙理,庶用慰沈浮”。本赋限韵 “神圣功用无捷於酒”,此八字又是全篇的纲目。
开篇先讲酒无为忘忧的神奇作用,“酒勿嫌浊,人当取醇。”他认为,神圣功用并不以酒见高下,浊酒有浊酒好处—— “浑盎盎以无声,始从味入;杳冥冥其似道,径得天真”。强调的是酒外忘我的境界,所谓“坐中客满,惟忧百榼(酒器)之空;身后名轻,但觉一杯之重”。“常因既醉之适,方识此心之正。” “乃知神物之自然,盖与天工而相并。”
清代乾嘉才子李调元在《赋话》卷三《新话》中说:“宋苏轼《浊醪有妙理赋》云:‘得时行道,我则师齐相之饮醇;远害全身,我则学徐公之中圣。’穷通皆宜,才是妙理。通篇豪爽,而有隽致,真率而能细入,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苏轼的饮酒观受到其弟苏辙的首肯,有五言律诗《次韵景仁丙辰除夜》,颔联“浮光寄流水,妙理付浊醪。”
南宋名相李纲也曾作过一篇《浊醪有妙理赋》,并标明“步东坡韵”。
辛弃疾《哨遍·用秋水观前韵》词句:“论妙理,浊醪正堪长醉。” 罢职闲居时辛弃疾又填《贺新郎 ·邑中园亭》,有名句:“江左沈酣求名者,岂识浊醪妙理?”
苏轼说:“吾少时望见酒杯而醉,而今亦能饮三蕉叶矣。”苏东坡独特的饮酒观是饮酒不求酒量,但求酒趣。他反对泥醉,而主张“半酣”:“我饮不尽器,半酣味尤长”,“偶得酒中趣,空杯亦常持”。
苏轼自言酒量微浅,少饮辄醉,却乐此不疲,尤喜见人饮酒,是真得酒中趣者也。
《浊醪有妙理赋》借酒言道,否定了执著于功名的仕宦人生,表达了超然的情怀。
系苏东坡晚年所作,据学者考据大约写于邵圣四年(1097)过海途中。
这篇律赋的标题借用杜甫《晦日寻崔戢李封》诗句:“浊醪有妙理,庶用慰沈浮”。本赋限韵 “神圣功用无捷於酒”,此八字又是全篇的纲目。
开篇先讲酒无为忘忧的神奇作用,“酒勿嫌浊,人当取醇。”他认为,神圣功用并不以酒见高下,浊酒有浊酒好处—— “浑盎盎以无声,始从味入;杳冥冥其似道,径得天真”。强调的是酒外忘我的境界,所谓“坐中客满,惟忧百榼(酒器)之空;身后名轻,但觉一杯之重”。“常因既醉之适,方识此心之正。” “乃知神物之自然,盖与天工而相并。”
清代乾嘉才子李调元在《赋话》卷三《新话》中说:“宋苏轼《浊醪有妙理赋》云:‘得时行道,我则师齐相之饮醇;远害全身,我则学徐公之中圣。’穷通皆宜,才是妙理。通篇豪爽,而有隽致,真率而能细入,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苏轼的饮酒观受到其弟苏辙的首肯,有五言律诗《次韵景仁丙辰除夜》,颔联“浮光寄流水,妙理付浊醪。”
南宋名相李纲也曾作过一篇《浊醪有妙理赋》,并标明“步东坡韵”。
辛弃疾《哨遍·用秋水观前韵》词句:“论妙理,浊醪正堪长醉。” 罢职闲居时辛弃疾又填《贺新郎 ·邑中园亭》,有名句:“江左沈酣求名者,岂识浊醪妙理?”
苏轼说:“吾少时望见酒杯而醉,而今亦能饮三蕉叶矣。”苏东坡独特的饮酒观是饮酒不求酒量,但求酒趣。他反对泥醉,而主张“半酣”:“我饮不尽器,半酣味尤长”,“偶得酒中趣,空杯亦常持”。
苏轼自言酒量微浅,少饮辄醉,却乐此不疲,尤喜见人饮酒,是真得酒中趣者也。
《浊醪有妙理赋》借酒言道,否定了执著于功名的仕宦人生,表达了超然的情怀。
今年的第二次
也是最后一次让我走进电影院的影片
#坂本龙一:终曲[电影]#
四年以后
我的生活方式仍没有多大的改变
倒是自以为是的感动常翻覆星河
孤独是一日夜的喧嚣
凭它疯魔起舞
凭它沉默不说话
乖张还是调皮可爱
深沉抑或快意潇洒
得遇知己
什么悲哀幸运已无所谓
我只是计较个有趣罢了
大概这就是我说的贪玩儿吧
午安
自己
也是最后一次让我走进电影院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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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以后
我的生活方式仍没有多大的改变
倒是自以为是的感动常翻覆星河
孤独是一日夜的喧嚣
凭它疯魔起舞
凭它沉默不说话
乖张还是调皮可爱
深沉抑或快意潇洒
得遇知己
什么悲哀幸运已无所谓
我只是计较个有趣罢了
大概这就是我说的贪玩儿吧
午安
自己
【枞阳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软暴力讨债恶势力案件】
12月12日,铜陵枞阳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软暴力讨债恶势力案件,对成某中等六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款分别予以没收、追缴。
法院查明,以成某中为纠集者,李某甲、殷某春、李某乙和刘某庆、陈某为成员的恶势力为了牟取不法利益,利用其成员系刑满释放人员的恶名替债权人讨债,先后在枞阳县境内多次采取跟踪纠缠、言语威胁、拉横幅、穿红马甲等方式,恐吓、威胁债务人,逼迫债务人偿还债务,然后按照比例从债权人处收取提成或费用。成某中组织、指挥非法讨债17起,李某甲参与11起,殷某春、李某乙、刘某庆、陈某各参与6起,共非法获利13.9万元。 #铜陵城事# https://t.cn/R2WxWqi
12月12日,铜陵枞阳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软暴力讨债恶势力案件,对成某中等六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款分别予以没收、追缴。
法院查明,以成某中为纠集者,李某甲、殷某春、李某乙和刘某庆、陈某为成员的恶势力为了牟取不法利益,利用其成员系刑满释放人员的恶名替债权人讨债,先后在枞阳县境内多次采取跟踪纠缠、言语威胁、拉横幅、穿红马甲等方式,恐吓、威胁债务人,逼迫债务人偿还债务,然后按照比例从债权人处收取提成或费用。成某中组织、指挥非法讨债17起,李某甲参与11起,殷某春、李某乙、刘某庆、陈某各参与6起,共非法获利13.9万元。 #铜陵城事# https://t.cn/R2WxW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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