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好名字的重要意义
名字,是我们每个人的专属符号,是第一张名片,它具有信息能量及文字的全息理念。
一个寓意吉祥深刻的佳名,是一种高雅文化与自我象征,可以给我们强大的暗示导引力,从而让我们奋发图强,为事业成功助一臂之力。
一个吉祥大气、优雅高品、内涵深刻的名字,必有利于社交与事业发展。一个符合命理五行、平衡中正的吉祥名字,对一个人的健康、婚姻、事业、财运、子嗣…
皆有极强的灵动力、暗示力和加持力,很多时候,名字就是一个人的一生。
起名、改名问题在线咨询微信;QQ53495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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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压稀相气力输送系统
三牛正压稀相气力输送系统厂家,以气流作为载体将散状粉粒体送指定的气力输送系统设备,通过旋转阀或螺旋喂料器将粉粒体物料卸入管道进行压送,可实现散料输送,物料输送效率。
在线咨询
产品详情
三牛正压稀相气力输送系统可用于单点对单点、单点对多点、多点对单点、多点对多点的物料输送,密封性好,可输送煤粉、粉煤灰、石灰石粉等颗粒、粉状、块状物料,山东三牛拥有多年系统设计实施经验,可根据所输送物料的特性和工艺要求设计合理的气力输送方案,计算精确的输送参数,确定和优化管道设计
系统简介
三牛正压稀相气力输送系统利用低于1kg/cm2 的气体压力,采用正压(吹送式),以较高的速度来推动或拉动物料使其通过整条输送线,因此该输送方式被称之为低压高速系统,它具有较高的气体-物料比。
稀相输送的介质一般采用空气或氮气,动力提供一般由罗茨鼓风机提供,氮气输送时则有制氮机进行提供。罗茨鼓风机的稀相输送时,物料在管道中呈悬浮状态,输送距离可以达百米,在该系统的开始端约有600m/min 的加速度,在末端可达2000m/min 的高速,因此气流速度较高。输送管线初端压力一般低于0.05Mpa,而末端则与大气压基本接近。
正压稀相输送系统:适用于单点对单点,单点对多点的输送。系统特点:由于系统处于正压,所以密封性要求很高,若有一丝泄漏就会造成供料端或者整个系统的粉尘外溢;系统物料采用吹送式,所以末端物料容易从卸料口排出,因此末端构造较简单;但系统的输送温度较高,对于一些特殊易热敏物料必须做降温处理;罗茨风机作为动力源,压力不能达到很高,故输送距离和产量不能同时取最大值。
工作流程
前端由用户设备进行给料(用户设备可单台或多台,轮流进行给料),经正压锁气均压回转阀匀速供料至混合加速室内,经罗茨风机产生的风力吹送至末端单个或多个用户设备,当达到高料位计时,自动反馈停止加料信号至PLC,此时,前端给料阀停止运行,系统停止给料输送,末端可采用一对一或集中除尘形式进行粉尘的收集过滤。
系统优点
1、三牛正压稀相气力输送系统主要由罗茨风机、输送系统(旋转供料器、连续式输送泵、管道、切换闸门、阀门仪表等)、储灰系统(灰库、库顶除尘器、干灰散装机、搅拌加湿器、阀门仪表等)等设备构成,主要以罗茨鼓风机为动力,将灰斗储灰用管道送入灰库储存,然后经罐车或汽车外运。因其气源压力较低,管道内灰尘浓度较低,具有输送量大,能耗低、设备磨损小,维护费用低。
2、正压稀相气力输送系统设备自动化程度高、初期投资少,操作简单易维护,节能环保效率高。
3、利用气体动压,物料以较高速度在输送管道中前进(8m/s-25m/s ),输送压力沿输送管道逐渐降低;
4、连续输送,输送流态、输送压力与输送速度、料气比基本保持稳定,运行可靠性高、容易维护;
5、应用于闭环系统时,不必增加气体缓冲设备,容易控制;
6、输送距离短,尤其适合于短距离或中等距离的气力输送;
7、系统输送为连续式输送,亦可间断,管道内无物料积存,采用负压气力输送系统输送物料对环境污染小。
系统案例
系统特点
1、三牛正压稀相气力输送系统主要由罗茨风机、输送系统(旋转供料器、连续式输送泵、管道、切换闸门、阀门仪表等)、储灰系统(灰库、库顶除尘器、干灰散装机、搅拌加湿器、阀门仪表等)等设备构成,主要以罗茨鼓风机为动力,将灰斗储灰用管道送入灰库储存,然后经罐车或汽车外运。因其气源压力较低,管道内灰尘浓度较低,具有输送量大,能耗低、设备磨损小,维护费用低。
2、正压稀相气力输送系统设备自动化程度高、初期投资少,操作简单易维护,节能环保效率高。
3、利用气体动压,物料以较高速度在输送管道中前进(8m/s-25m/s ),输送压力沿输送管道逐渐降低;
4、连续输送,输送流态、输送压力与输送速度、料气比基本保持稳定,运行可靠性高、容易维护;
5、应用于闭环系统时,不必增加气体缓冲设备,容易控制;
6、输送距离短,尤其适合于短距离或中等距离的气力输送;
7、系统输送为连续式输送,亦可间断,管道内无物料积存,采用负压气力输送系统输送物料对环境污染小。
TAG: 正压稀相气力输送、
全国服务热线:15098861992(微信同号) https://t.cn/RBS4O7q
三牛正压稀相气力输送系统厂家,以气流作为载体将散状粉粒体送指定的气力输送系统设备,通过旋转阀或螺旋喂料器将粉粒体物料卸入管道进行压送,可实现散料输送,物料输送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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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牛正压稀相气力输送系统可用于单点对单点、单点对多点、多点对单点、多点对多点的物料输送,密封性好,可输送煤粉、粉煤灰、石灰石粉等颗粒、粉状、块状物料,山东三牛拥有多年系统设计实施经验,可根据所输送物料的特性和工艺要求设计合理的气力输送方案,计算精确的输送参数,确定和优化管道设计
系统简介
三牛正压稀相气力输送系统利用低于1kg/cm2 的气体压力,采用正压(吹送式),以较高的速度来推动或拉动物料使其通过整条输送线,因此该输送方式被称之为低压高速系统,它具有较高的气体-物料比。
稀相输送的介质一般采用空气或氮气,动力提供一般由罗茨鼓风机提供,氮气输送时则有制氮机进行提供。罗茨鼓风机的稀相输送时,物料在管道中呈悬浮状态,输送距离可以达百米,在该系统的开始端约有600m/min 的加速度,在末端可达2000m/min 的高速,因此气流速度较高。输送管线初端压力一般低于0.05Mpa,而末端则与大气压基本接近。
正压稀相输送系统:适用于单点对单点,单点对多点的输送。系统特点:由于系统处于正压,所以密封性要求很高,若有一丝泄漏就会造成供料端或者整个系统的粉尘外溢;系统物料采用吹送式,所以末端物料容易从卸料口排出,因此末端构造较简单;但系统的输送温度较高,对于一些特殊易热敏物料必须做降温处理;罗茨风机作为动力源,压力不能达到很高,故输送距离和产量不能同时取最大值。
工作流程
前端由用户设备进行给料(用户设备可单台或多台,轮流进行给料),经正压锁气均压回转阀匀速供料至混合加速室内,经罗茨风机产生的风力吹送至末端单个或多个用户设备,当达到高料位计时,自动反馈停止加料信号至PLC,此时,前端给料阀停止运行,系统停止给料输送,末端可采用一对一或集中除尘形式进行粉尘的收集过滤。
系统优点
1、三牛正压稀相气力输送系统主要由罗茨风机、输送系统(旋转供料器、连续式输送泵、管道、切换闸门、阀门仪表等)、储灰系统(灰库、库顶除尘器、干灰散装机、搅拌加湿器、阀门仪表等)等设备构成,主要以罗茨鼓风机为动力,将灰斗储灰用管道送入灰库储存,然后经罐车或汽车外运。因其气源压力较低,管道内灰尘浓度较低,具有输送量大,能耗低、设备磨损小,维护费用低。
2、正压稀相气力输送系统设备自动化程度高、初期投资少,操作简单易维护,节能环保效率高。
3、利用气体动压,物料以较高速度在输送管道中前进(8m/s-25m/s ),输送压力沿输送管道逐渐降低;
4、连续输送,输送流态、输送压力与输送速度、料气比基本保持稳定,运行可靠性高、容易维护;
5、应用于闭环系统时,不必增加气体缓冲设备,容易控制;
6、输送距离短,尤其适合于短距离或中等距离的气力输送;
7、系统输送为连续式输送,亦可间断,管道内无物料积存,采用负压气力输送系统输送物料对环境污染小。
系统案例
系统特点
1、三牛正压稀相气力输送系统主要由罗茨风机、输送系统(旋转供料器、连续式输送泵、管道、切换闸门、阀门仪表等)、储灰系统(灰库、库顶除尘器、干灰散装机、搅拌加湿器、阀门仪表等)等设备构成,主要以罗茨鼓风机为动力,将灰斗储灰用管道送入灰库储存,然后经罐车或汽车外运。因其气源压力较低,管道内灰尘浓度较低,具有输送量大,能耗低、设备磨损小,维护费用低。
2、正压稀相气力输送系统设备自动化程度高、初期投资少,操作简单易维护,节能环保效率高。
3、利用气体动压,物料以较高速度在输送管道中前进(8m/s-25m/s ),输送压力沿输送管道逐渐降低;
4、连续输送,输送流态、输送压力与输送速度、料气比基本保持稳定,运行可靠性高、容易维护;
5、应用于闭环系统时,不必增加气体缓冲设备,容易控制;
6、输送距离短,尤其适合于短距离或中等距离的气力输送;
7、系统输送为连续式输送,亦可间断,管道内无物料积存,采用负压气力输送系统输送物料对环境污染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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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智说法||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11号,以下简称《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法律依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司法确认程序、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的程序、独任制程序、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进行了修改并新增7个条文,整体条文顺序发生了变化。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与新民事诉讼法出现了不一致,相关条文表述也亟待调整。
为切实做好新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民诉法解释》修改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力指导下,经过在上海、南通两地法院调研、征求专家学者和院内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了《决定》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
《决定》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坚持需求导向,严格对照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民诉法解释》条文序号和条文表述进行适应性修改,共计16个条文。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修改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条件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修改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同时将简易程序案件的最长审限由六个月修改为四个月。
二是修改程序转换和程序异议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条件由“案情复杂”修改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为下一步细化程序转换标准预留空间。同时,明确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三是修改简便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四是修改小额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删除《民诉法解释》原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关于具体适用和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类型的规定;调整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标准,并允许当事人依法合意选择适用。
五是修改司法确认案件共同管辖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的规定,对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问题进行适应性修改。
六是调整所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序号和司法解释自身的条文顺序。这是审判实践亟需解决的技术操作问题。考虑到本次修改需要调整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多达200余处,加之司法解释自身条文顺序也需要调整,《决定》坚持精简原则,通过两个条文对《民诉法解释》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民诉法解释》本身的条文顺序进行统一修改。《决定》发布的同时,一并公布新《民诉法解释》文本,便于各级人民法院准确引用司法解释相应条文。
此外,《决定》还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如将第九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中的“抚育费”改为“抚养费”,确保《民诉法解释》与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保持一致。
《民诉法解释》需要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其他内容,我们将加强对审判实践的调研,广泛征求意见,适时稳步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2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法释〔202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
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审判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四、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五、将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六、将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七、将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八、将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九、将第二百七十三条修改为:“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十、删除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
十一、将第二百八十一条改为第二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十二、将第三百四十九条改为第三百四十七条,修改为:“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提出该当事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十三、将第三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代理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十四、将第三百五十四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二条,修改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的调解,有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五、条文中引用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序号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相应调整。
十六、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内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
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11号,以下简称《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法律依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司法确认程序、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的程序、独任制程序、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进行了修改并新增7个条文,整体条文顺序发生了变化。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与新民事诉讼法出现了不一致,相关条文表述也亟待调整。
为切实做好新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民诉法解释》修改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力指导下,经过在上海、南通两地法院调研、征求专家学者和院内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了《决定》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
《决定》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坚持需求导向,严格对照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民诉法解释》条文序号和条文表述进行适应性修改,共计16个条文。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修改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条件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修改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同时将简易程序案件的最长审限由六个月修改为四个月。
二是修改程序转换和程序异议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条件由“案情复杂”修改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为下一步细化程序转换标准预留空间。同时,明确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三是修改简便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四是修改小额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删除《民诉法解释》原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关于具体适用和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类型的规定;调整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标准,并允许当事人依法合意选择适用。
五是修改司法确认案件共同管辖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的规定,对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问题进行适应性修改。
六是调整所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序号和司法解释自身的条文顺序。这是审判实践亟需解决的技术操作问题。考虑到本次修改需要调整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多达200余处,加之司法解释自身条文顺序也需要调整,《决定》坚持精简原则,通过两个条文对《民诉法解释》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民诉法解释》本身的条文顺序进行统一修改。《决定》发布的同时,一并公布新《民诉法解释》文本,便于各级人民法院准确引用司法解释相应条文。
此外,《决定》还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如将第九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中的“抚育费”改为“抚养费”,确保《民诉法解释》与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保持一致。
《民诉法解释》需要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其他内容,我们将加强对审判实践的调研,广泛征求意见,适时稳步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2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法释〔202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
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审判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四、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五、将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六、将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七、将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八、将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九、将第二百七十三条修改为:“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十、删除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
十一、将第二百八十一条改为第二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十二、将第三百四十九条改为第三百四十七条,修改为:“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提出该当事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十三、将第三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代理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十四、将第三百五十四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二条,修改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的调解,有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五、条文中引用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序号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相应调整。
十六、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内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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