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买学区房“假离婚”成真,财产分割的约定还有效吗?
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2021-09-26
沪上一对夫妻,为买学区房办了“假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分割等条款。没想到买好房后,妻子却不肯复婚了。丈夫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院,要求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而妻子坚称《离婚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应当履行。那么,离婚是否为双方本意?《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还有效吗?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就审理了这起案件,二审判决驳回妻子上诉,维持原判,即《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为买学区房,恩爱夫妻“假离婚”
2013年1月,小刚和小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小敏住进了小刚名下的房子里。两年多后,他们感情的结晶——女儿出生了。随着女儿渐渐长大,为了让女儿受到更好的教育,他们动起了再买套学区房的心思。
2019年,小刚和小敏看上了一套位于上海市区的学区房,但因二人已经有房,再行购房不符合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条件。于是,二人便商量着办理“假离婚”。因为小敏名下无房,在离婚之后,就以小敏的名义购买学区房,小刚将房屋的首付款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转给小敏。
同年7月,小刚和小敏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协议中主要有三方面的约定:
1.关于抚养权:女儿归小刚抚养,小敏每月支付三千元抚养费至女儿年满18周岁。
2.关于婚后共同财产:双方现在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分割;宝马轿车一部归女方所有,车贷由女方承担;女方店铺及相关设施均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3.关于离婚补偿款总额及款项支付:男方支付女方补偿款300万元整。
离婚后,小刚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变卖,并陆续给小敏转款共计294万余元。小敏用这笔钱付了学区房的首付,期间两人还在一起居住和生活。
妻子忽变卦,丈夫蒙在鼓里人财两空。
房子买好后,小刚催促小敏去复婚,但小敏却告诉小刚,他们已经离婚了。惊诧不已的小刚接受不了这个事实,与小敏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小敏说什么也不肯复婚,并坚持说两人已经没有了感情,离婚是双方自愿的。
说好的“假离婚”买学区房,没想到妻子忽然变了卦。小刚试图努力挽救婚姻,但小敏就是不松口,还从家里搬了出去。见复婚无望,小刚虽后悔当初“假离婚”的决定,却也只能接受现实。
但想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以及转给小敏买房的294万余元,小刚还是气愤不已。他向小敏提出,要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归还购房款。
小敏却说,二人是协商过购买学区房,但与离婚无关。她和小刚因为经常争吵、感情不合而最终离婚,并且她也没有承诺过要和小刚复婚。《离婚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合法有效。294万余元是离婚补偿款,不是购房款,不需要归还。
为买学区房闹得人财两空的小刚,一气之下将小敏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或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小敏归还小刚个人财产294万余元,且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离婚已成事实,但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刚又撤回了要求小敏返还钱款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表示《离婚协议》撤销或无效的后果另行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
小刚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显示,小敏在离婚前多次与小刚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以及房屋置换方案,并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前一日,还催促小刚办理离婚,表示“怕政策有问题,而且离婚时间越长贷款越好办”,在离婚之后,小敏与小刚以及小刚母亲的对话中,又屡次提到“没有想过要真离婚”“因为要买房子,必须要离婚”等,并认可曾说过“房本下来一年复婚”。
以上说辞均体现出小敏非真实的离婚意愿,并且其也未能对这些说辞做出合理解释,所以法院对小刚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认定双方为规避限购和贷款政策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一审判决支持小刚的诉请,《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同时小刚表示撤回要求小敏返还钱款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离婚协议》无效的后果另行处理,是小刚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小敏对此亦无异议,法院予以准许。
一审判决后,小敏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小敏称,离婚补偿款是小刚为了拿到女儿抚养权才给她的,并不是给她买房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小刚的原审诉请。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判断协议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需要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前后所进行的相关行为予以认定。
综观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后所进行的多次对话、微信聊天,可以充分认识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购买房屋,二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达到上述购房之目的而达成的虚假意思表示。虽然协议中约定了小刚需要补偿小敏300万元,在协议签订后,小刚也向小敏进行了转款,但该款项实为购房所需。
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也确认了双方婚后并无如此大额的财产,小刚向小敏所转之款项也是出售了其与案外人共有的房屋后所得款项,若如小敏所述小刚是为了得到女儿抚养权而向其支付补偿款,那么该补偿款也应在其可控、可承受范围之内,现在的款项完全不在小刚可承受范围之内,与其收入完全不匹配,所以小敏所述的该点意见完全不符合常理、不符合实际情况。
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赵子贺)
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2021-09-26
沪上一对夫妻,为买学区房办了“假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分割等条款。没想到买好房后,妻子却不肯复婚了。丈夫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院,要求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而妻子坚称《离婚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应当履行。那么,离婚是否为双方本意?《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还有效吗?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就审理了这起案件,二审判决驳回妻子上诉,维持原判,即《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为买学区房,恩爱夫妻“假离婚”
2013年1月,小刚和小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小敏住进了小刚名下的房子里。两年多后,他们感情的结晶——女儿出生了。随着女儿渐渐长大,为了让女儿受到更好的教育,他们动起了再买套学区房的心思。
2019年,小刚和小敏看上了一套位于上海市区的学区房,但因二人已经有房,再行购房不符合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条件。于是,二人便商量着办理“假离婚”。因为小敏名下无房,在离婚之后,就以小敏的名义购买学区房,小刚将房屋的首付款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转给小敏。
同年7月,小刚和小敏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协议中主要有三方面的约定:
1.关于抚养权:女儿归小刚抚养,小敏每月支付三千元抚养费至女儿年满18周岁。
2.关于婚后共同财产:双方现在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分割;宝马轿车一部归女方所有,车贷由女方承担;女方店铺及相关设施均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3.关于离婚补偿款总额及款项支付:男方支付女方补偿款300万元整。
离婚后,小刚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变卖,并陆续给小敏转款共计294万余元。小敏用这笔钱付了学区房的首付,期间两人还在一起居住和生活。
妻子忽变卦,丈夫蒙在鼓里人财两空。
房子买好后,小刚催促小敏去复婚,但小敏却告诉小刚,他们已经离婚了。惊诧不已的小刚接受不了这个事实,与小敏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小敏说什么也不肯复婚,并坚持说两人已经没有了感情,离婚是双方自愿的。
说好的“假离婚”买学区房,没想到妻子忽然变了卦。小刚试图努力挽救婚姻,但小敏就是不松口,还从家里搬了出去。见复婚无望,小刚虽后悔当初“假离婚”的决定,却也只能接受现实。
但想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以及转给小敏买房的294万余元,小刚还是气愤不已。他向小敏提出,要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归还购房款。
小敏却说,二人是协商过购买学区房,但与离婚无关。她和小刚因为经常争吵、感情不合而最终离婚,并且她也没有承诺过要和小刚复婚。《离婚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合法有效。294万余元是离婚补偿款,不是购房款,不需要归还。
为买学区房闹得人财两空的小刚,一气之下将小敏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或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小敏归还小刚个人财产294万余元,且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离婚已成事实,但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刚又撤回了要求小敏返还钱款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表示《离婚协议》撤销或无效的后果另行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
小刚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显示,小敏在离婚前多次与小刚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以及房屋置换方案,并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前一日,还催促小刚办理离婚,表示“怕政策有问题,而且离婚时间越长贷款越好办”,在离婚之后,小敏与小刚以及小刚母亲的对话中,又屡次提到“没有想过要真离婚”“因为要买房子,必须要离婚”等,并认可曾说过“房本下来一年复婚”。
以上说辞均体现出小敏非真实的离婚意愿,并且其也未能对这些说辞做出合理解释,所以法院对小刚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认定双方为规避限购和贷款政策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一审判决支持小刚的诉请,《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同时小刚表示撤回要求小敏返还钱款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离婚协议》无效的后果另行处理,是小刚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小敏对此亦无异议,法院予以准许。
一审判决后,小敏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小敏称,离婚补偿款是小刚为了拿到女儿抚养权才给她的,并不是给她买房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小刚的原审诉请。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判断协议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需要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前后所进行的相关行为予以认定。
综观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后所进行的多次对话、微信聊天,可以充分认识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购买房屋,二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达到上述购房之目的而达成的虚假意思表示。虽然协议中约定了小刚需要补偿小敏300万元,在协议签订后,小刚也向小敏进行了转款,但该款项实为购房所需。
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也确认了双方婚后并无如此大额的财产,小刚向小敏所转之款项也是出售了其与案外人共有的房屋后所得款项,若如小敏所述小刚是为了得到女儿抚养权而向其支付补偿款,那么该补偿款也应在其可控、可承受范围之内,现在的款项完全不在小刚可承受范围之内,与其收入完全不匹配,所以小敏所述的该点意见完全不符合常理、不符合实际情况。
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赵子贺)
【#以案普法# 】为买学区房“假离婚”成真,财产分割的约定还有效吗?
沪上一对夫妻,为买学区房办了“假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分割等条款。没想到买好房后,妻子却不肯复婚了。丈夫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院,要求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而妻子坚称《离婚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应当履行。那么,离婚是否为双方本意?《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还有效吗?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就审理了这起案件,二审判决驳回妻子上诉,维持原判,即《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为买学区房,恩爱夫妻“假离婚”
2013年1月
小刚和小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小敏住进了小刚名下的房子里。两年多后,他们感情的结晶——女儿出生了。随着女儿渐渐长大,为了让女儿受到更好的教育,他们动起了再买套学区房的心思。
2019年
小刚和小敏看上了一套位于上海市区的学区房,但因二人已经有房,再行购房不符合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条件。于是,二人便商量着办理“假离婚”。因为小敏名下无房,在离婚之后,就以小敏的名义购买学区房,小刚将房屋的首付款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转给小敏。
同年7月
小刚和小敏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协议中主要有三方面的约定:
1.关于抚养权:女儿归小刚抚养,小敏每月支付三千元抚养费至女儿年满18周岁。
2.关于婚后共同财产:双方现在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分割;宝马轿车一部归女方所有,车贷由女方承担;女方店铺及相关设施均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3.关于离婚补偿款总额及款项支付:男方支付女方补偿款300万元整。
离婚后,小刚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变卖,并陆续给小敏转款共计294万余元。小敏用这笔钱付了学区房的首付,期间两人还在一起居住和生活。
妻子忽变卦,丈夫蒙在鼓里人财两空
房子买好后,小刚催促小敏去复婚,但小敏却告诉小刚,他们已经离婚了。惊诧不已的小刚接受不了这个事实,与小敏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小敏说什么也不肯复婚,并坚持说两人已经没有了感情,离婚是双方自愿的。
说好的“假离婚”买学区房,没想到妻子忽然变了卦。小刚试图努力挽救婚姻,但小敏就是不松口,还从家里搬了出去。见复婚无望,小刚虽后悔当初“假离婚”的决定,却也只能接受现实。
但想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以及转给小敏买房的294万余元,小刚还是气愤不已。他向小敏提出,要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归还购房款。
小敏却说,二人是协商过购买学区房,但与离婚无关。她和小刚因为经常争吵、感情不合而最终离婚,并且她也没有承诺过要和小刚复婚。《离婚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合法有效。294万余元是离婚补偿款,不是购房款,不需要归还。
为买学区房闹得人财两空的小刚,一气之下将小敏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或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小敏归还小刚个人财产294万余元,且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离婚已成事实,但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刚又撤回了要求小敏返还钱款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表示《离婚协议》撤销或无效的后果另行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
小刚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显示,小敏在离婚前多次与小刚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以及房屋置换方案,并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前一日,还催促小刚办理离婚,表示“怕政策有问题,而且离婚时间越长贷款越好办”,在离婚之后,小敏与小刚以及小刚母亲的对话中,又屡次提到“没有想过要真离婚”“因为要买房子,必须要离婚”等,并认可曾说过“房本下来一年复婚”。
以上说辞均体现出小敏非真实的离婚意愿,并且其也未能对这些说辞做出合理解释,所以法院对小刚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认定双方为规避限购和贷款政策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一审判决支持小刚的诉请,《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同时小刚表示撤回要求小敏返还钱款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离婚协议》无效的后果另行处理,是小刚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小敏对此亦无异议,法院予以准许。
一审判决后,小敏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小敏称,离婚补偿款是小刚为了拿到女儿抚养权才给她的,并不是给她买房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小刚的原审诉请。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判断协议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需要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前后所进行的相关行为予以认定。
综观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后所进行的多次对话、微信聊天,可以充分认识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购买房屋,二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达到上述购房之目的而达成的虚假意思表示。虽然协议中约定了小刚需要补偿小敏300万元,在协议签订后,小刚也向小敏进行了转款,但该款项实为购房所需。
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也确认了双方婚后并无如此大额的财产,小刚向小敏所转之款项也是出售了其与案外人共有的房屋后所得款项,若如小敏所述小刚是为了得到女儿抚养权而向其支付补偿款,那么该补偿款也应在其可控、可承受范围之内,现在的款项完全不在小刚可承受范围之内,与其收入完全不匹配,所以小敏所述的该点意见完全不符合常理、不符合实际情况。
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中国普法
沪上一对夫妻,为买学区房办了“假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分割等条款。没想到买好房后,妻子却不肯复婚了。丈夫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院,要求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而妻子坚称《离婚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应当履行。那么,离婚是否为双方本意?《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还有效吗?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就审理了这起案件,二审判决驳回妻子上诉,维持原判,即《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为买学区房,恩爱夫妻“假离婚”
2013年1月
小刚和小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小敏住进了小刚名下的房子里。两年多后,他们感情的结晶——女儿出生了。随着女儿渐渐长大,为了让女儿受到更好的教育,他们动起了再买套学区房的心思。
2019年
小刚和小敏看上了一套位于上海市区的学区房,但因二人已经有房,再行购房不符合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条件。于是,二人便商量着办理“假离婚”。因为小敏名下无房,在离婚之后,就以小敏的名义购买学区房,小刚将房屋的首付款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转给小敏。
同年7月
小刚和小敏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协议中主要有三方面的约定:
1.关于抚养权:女儿归小刚抚养,小敏每月支付三千元抚养费至女儿年满18周岁。
2.关于婚后共同财产:双方现在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分割;宝马轿车一部归女方所有,车贷由女方承担;女方店铺及相关设施均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3.关于离婚补偿款总额及款项支付:男方支付女方补偿款300万元整。
离婚后,小刚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变卖,并陆续给小敏转款共计294万余元。小敏用这笔钱付了学区房的首付,期间两人还在一起居住和生活。
妻子忽变卦,丈夫蒙在鼓里人财两空
房子买好后,小刚催促小敏去复婚,但小敏却告诉小刚,他们已经离婚了。惊诧不已的小刚接受不了这个事实,与小敏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小敏说什么也不肯复婚,并坚持说两人已经没有了感情,离婚是双方自愿的。
说好的“假离婚”买学区房,没想到妻子忽然变了卦。小刚试图努力挽救婚姻,但小敏就是不松口,还从家里搬了出去。见复婚无望,小刚虽后悔当初“假离婚”的决定,却也只能接受现实。
但想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以及转给小敏买房的294万余元,小刚还是气愤不已。他向小敏提出,要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归还购房款。
小敏却说,二人是协商过购买学区房,但与离婚无关。她和小刚因为经常争吵、感情不合而最终离婚,并且她也没有承诺过要和小刚复婚。《离婚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合法有效。294万余元是离婚补偿款,不是购房款,不需要归还。
为买学区房闹得人财两空的小刚,一气之下将小敏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或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小敏归还小刚个人财产294万余元,且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离婚已成事实,但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刚又撤回了要求小敏返还钱款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表示《离婚协议》撤销或无效的后果另行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
小刚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显示,小敏在离婚前多次与小刚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以及房屋置换方案,并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前一日,还催促小刚办理离婚,表示“怕政策有问题,而且离婚时间越长贷款越好办”,在离婚之后,小敏与小刚以及小刚母亲的对话中,又屡次提到“没有想过要真离婚”“因为要买房子,必须要离婚”等,并认可曾说过“房本下来一年复婚”。
以上说辞均体现出小敏非真实的离婚意愿,并且其也未能对这些说辞做出合理解释,所以法院对小刚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认定双方为规避限购和贷款政策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一审判决支持小刚的诉请,《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同时小刚表示撤回要求小敏返还钱款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离婚协议》无效的后果另行处理,是小刚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小敏对此亦无异议,法院予以准许。
一审判决后,小敏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小敏称,离婚补偿款是小刚为了拿到女儿抚养权才给她的,并不是给她买房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小刚的原审诉请。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判断协议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需要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前后所进行的相关行为予以认定。
综观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后所进行的多次对话、微信聊天,可以充分认识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购买房屋,二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达到上述购房之目的而达成的虚假意思表示。虽然协议中约定了小刚需要补偿小敏300万元,在协议签订后,小刚也向小敏进行了转款,但该款项实为购房所需。
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也确认了双方婚后并无如此大额的财产,小刚向小敏所转之款项也是出售了其与案外人共有的房屋后所得款项,若如小敏所述小刚是为了得到女儿抚养权而向其支付补偿款,那么该补偿款也应在其可控、可承受范围之内,现在的款项完全不在小刚可承受范围之内,与其收入完全不匹配,所以小敏所述的该点意见完全不符合常理、不符合实际情况。
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中国普法
2011年,36岁的李玟嫁给52岁的富豪布鲁斯,婚礼花费1.5亿,老公身价10亿,婚后,李玟却说:“很后悔做了一件事。”
网友:潇洒完了就知道后悔了?
大家都知道李玟移民到美国,但是她的成名却是在香港娱乐圈,也是在国内大家致富的。
参加比赛赢得了无线电的亚军之后,出了第一张专辑就卖出了13w张的销量,这对18岁的李玟来说,那是一个非常傲人的成绩了。
后来李玟凭借《di da di》和《想你的365天》《刀马旦》等等歌曲走红。
好迪广告商就看中的李玟的商业价值,开出了300w的酬劳请李玟作为代言人,当年的那一句“大家好,才是真的好。”风靡全国,也是家喻户晓的。
赚得盆满钵满之后,李玟变成了妥妥的女富豪,直到1998年时她就去了美国出道,成为了那边的经纪公司签约的首位华人歌手。
后来杰克逊的演唱会上,他居然邀请李玟当演出嘉宾,这让李玟一飞冲天,成为了好莱坞娱乐圈的新宠,在NBA赛场上她都能现身演唱。
贝克汉姆和侃爷都是她的朋友,后来有一个叫作布鲁斯的富豪看中了她。
布鲁斯为了抱得美人归,花了不少的心思,然而李玟的母亲却不喜欢这位老外,因为她不想让女儿移民国外,能不能让她嫁到外国去。
而且这位布鲁斯还有3个孩子,离过婚,还比李玟大16岁,这让母亲完全不能接受。
但是这位富豪出手阔绰,用了别墅豪宅和厚礼消除了丈母娘的顾虑,并表示自己会给李玟一个稳定的生活和幸福的家庭。
然而李玟被恋爱冲昏了头脑,她表示自己是真的爱对方的,母亲听到后这才完全接纳了布鲁斯。
恋爱了8年期间,李玟和布鲁斯经常开着游艇出游,过上了上层社会的生活,妥妥的豪门。
然而布鲁斯就表示:我们都恋爱了8年了,不如我们就结婚一起生活吧。
面对男友真诚地求婚,李玟也是犹豫不决,但是李玟最后表示:我是不会为你生孩子的,我只想过二人世界。
然而布鲁斯认为自己有了3个孩子,没必要强迫李玟再去生孩子,所以他就说:我会尊重你的一切决定,绝对不会勉强你做任何事情。
于是,布鲁斯就请来了好莱坞半个娱乐圈的明星,这场婚礼上的人真的非富即贵,还有私人的直升机接送嘉宾。
整场婚礼下来,耗费了布鲁斯1.5亿,但是这对他来说那是九牛一毛,根本没有什么压力。
后来,李玟继续打拼自己的娱乐圈事业,但是她功成名就之后,反而觉得回到家里非常孤单,因为布鲁斯的3个女儿长大了,也恋爱了。
看着继女准备嫁人了,布鲁斯就觉得如果李玟给他生个儿子就好了,儿子能够继承家业,要不然女儿嫁人了家业无人可守。
李玟听到之后也觉得有道理,毕竟这也是丈夫的愿望,然而李玟都已经45岁了,还想再怀孕真的是几率渺茫啊。
所以李玟就开始了尝试试管的方式,为了怀上孩子,一共做了5次,但是每一次都是以失败告终,李玟并不放弃,但是太痛苦了,心里也不好受。
最后又去做了4次,前前后后一共做了9次,花费的资金好几百万,而最终的结果都是李玟怀不上,因为这个年纪的女人在生孩子,那是可遇不可求,不像年轻的时候那么容易。
所以,每次失败后媒体都传出她和丈夫离婚的消息,而李玟也都一一澄清了,两人的感情很好,走过了17个年头恋情,膝下却无子,这让李玟很后悔。
“其实我现在想想都挺后悔的,如果早一点改变想法的话,或许当时早就有了自己的孩子了,但是现在这个年纪可能晚了一点,而我也不会放弃的。”
后来李玟又再次回到了舞台的中央,参加了《我是歌手》节目,人气依然不减当年,只可惜年龄是硬伤,再美的女人,也逃不过年龄带来的限制,很难生孩子了。
而李玟也是对当初的丁克决定耿耿于怀,还好她比较开朗,并不放弃,网友也表示潇洒过后,剩下的就是反省了。
小编认为,李玟的《di da di》和《想你的365天》都很经典,非常好听,人也是非常靓丽时尚的,当年的风采更是少有人能及。
然而娱乐圈的女星都不想早早生孩子,为了保持身材和事业,也是够拼的了,有的人甚至早早做准备,冻了不少的卵为自己留后路,有的人就没有那么多的远见,也只能后悔感叹了。
正所谓,有舍就有得,李玟收获了爱情和幸福的婚姻,虽然孩子问题是个遗憾,但是自己的选择,也只能自己来买单了,这也由不得别人。
还是祝她好运吧,如今46岁了,生孩子也不是没有机会,就看运气了。
大家有何看法呢?#李玟#
网友:潇洒完了就知道后悔了?
大家都知道李玟移民到美国,但是她的成名却是在香港娱乐圈,也是在国内大家致富的。
参加比赛赢得了无线电的亚军之后,出了第一张专辑就卖出了13w张的销量,这对18岁的李玟来说,那是一个非常傲人的成绩了。
后来李玟凭借《di da di》和《想你的365天》《刀马旦》等等歌曲走红。
好迪广告商就看中的李玟的商业价值,开出了300w的酬劳请李玟作为代言人,当年的那一句“大家好,才是真的好。”风靡全国,也是家喻户晓的。
赚得盆满钵满之后,李玟变成了妥妥的女富豪,直到1998年时她就去了美国出道,成为了那边的经纪公司签约的首位华人歌手。
后来杰克逊的演唱会上,他居然邀请李玟当演出嘉宾,这让李玟一飞冲天,成为了好莱坞娱乐圈的新宠,在NBA赛场上她都能现身演唱。
贝克汉姆和侃爷都是她的朋友,后来有一个叫作布鲁斯的富豪看中了她。
布鲁斯为了抱得美人归,花了不少的心思,然而李玟的母亲却不喜欢这位老外,因为她不想让女儿移民国外,能不能让她嫁到外国去。
而且这位布鲁斯还有3个孩子,离过婚,还比李玟大16岁,这让母亲完全不能接受。
但是这位富豪出手阔绰,用了别墅豪宅和厚礼消除了丈母娘的顾虑,并表示自己会给李玟一个稳定的生活和幸福的家庭。
然而李玟被恋爱冲昏了头脑,她表示自己是真的爱对方的,母亲听到后这才完全接纳了布鲁斯。
恋爱了8年期间,李玟和布鲁斯经常开着游艇出游,过上了上层社会的生活,妥妥的豪门。
然而布鲁斯就表示:我们都恋爱了8年了,不如我们就结婚一起生活吧。
面对男友真诚地求婚,李玟也是犹豫不决,但是李玟最后表示:我是不会为你生孩子的,我只想过二人世界。
然而布鲁斯认为自己有了3个孩子,没必要强迫李玟再去生孩子,所以他就说:我会尊重你的一切决定,绝对不会勉强你做任何事情。
于是,布鲁斯就请来了好莱坞半个娱乐圈的明星,这场婚礼上的人真的非富即贵,还有私人的直升机接送嘉宾。
整场婚礼下来,耗费了布鲁斯1.5亿,但是这对他来说那是九牛一毛,根本没有什么压力。
后来,李玟继续打拼自己的娱乐圈事业,但是她功成名就之后,反而觉得回到家里非常孤单,因为布鲁斯的3个女儿长大了,也恋爱了。
看着继女准备嫁人了,布鲁斯就觉得如果李玟给他生个儿子就好了,儿子能够继承家业,要不然女儿嫁人了家业无人可守。
李玟听到之后也觉得有道理,毕竟这也是丈夫的愿望,然而李玟都已经45岁了,还想再怀孕真的是几率渺茫啊。
所以李玟就开始了尝试试管的方式,为了怀上孩子,一共做了5次,但是每一次都是以失败告终,李玟并不放弃,但是太痛苦了,心里也不好受。
最后又去做了4次,前前后后一共做了9次,花费的资金好几百万,而最终的结果都是李玟怀不上,因为这个年纪的女人在生孩子,那是可遇不可求,不像年轻的时候那么容易。
所以,每次失败后媒体都传出她和丈夫离婚的消息,而李玟也都一一澄清了,两人的感情很好,走过了17个年头恋情,膝下却无子,这让李玟很后悔。
“其实我现在想想都挺后悔的,如果早一点改变想法的话,或许当时早就有了自己的孩子了,但是现在这个年纪可能晚了一点,而我也不会放弃的。”
后来李玟又再次回到了舞台的中央,参加了《我是歌手》节目,人气依然不减当年,只可惜年龄是硬伤,再美的女人,也逃不过年龄带来的限制,很难生孩子了。
而李玟也是对当初的丁克决定耿耿于怀,还好她比较开朗,并不放弃,网友也表示潇洒过后,剩下的就是反省了。
小编认为,李玟的《di da di》和《想你的365天》都很经典,非常好听,人也是非常靓丽时尚的,当年的风采更是少有人能及。
然而娱乐圈的女星都不想早早生孩子,为了保持身材和事业,也是够拼的了,有的人甚至早早做准备,冻了不少的卵为自己留后路,有的人就没有那么多的远见,也只能后悔感叹了。
正所谓,有舍就有得,李玟收获了爱情和幸福的婚姻,虽然孩子问题是个遗憾,但是自己的选择,也只能自己来买单了,这也由不得别人。
还是祝她好运吧,如今46岁了,生孩子也不是没有机会,就看运气了。
大家有何看法呢?#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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