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乐乐娱乐法日历 # VR作品也是作品,著作权法该如何保护
VR,即虚拟现实技术(Virtual Reality),是萌芽于上世纪中叶并在近年来逐渐成熟的新兴技术。该技术借助在现实中收集的数据并通过计算机模拟虚拟环境,从而带给使用者沉浸其中的感受。技术的成熟使得VR目前的应用领域日渐广泛,而VR全景摄影可以说是最接近我们日常生活的一种应用方式。从VR沉浸式看房到城市全景宣传片,从VR眼镜的推出再到全景博物馆游览,VR摄影的应用在不知不觉中已经走入了我们的生活。
在VR摄影的应用愈加广泛的今天,对于VR全景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也成为该行业所关注的话题。VR全景摄影能否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到怎样的保护,对于从业者和法官而言,都是需要面对的新问题。就在2018年4月,全国首例VR全景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在北京海淀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擅自上传的全景摄影
本案原告为北京全景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虚拟现实技术的研发。该公司利用其专业的三维全景拍摄技术,摄制了两组VR全景摄影作品《故宫》、《中国古动物馆》。以上作品均展示于该公司官网,并附有“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全景客正式协议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链接、下载、截屏、引用等”的声明。
本案被告为蓝天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未经全景客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将《故宫》中的53幅全景摄影、《中国古动物馆》中的23幅全景摄影擅自上传至其主办的“酷雷曼VR全景”网站。该网站上的两组全景摄影访问量分别超过2万次和4万次。
在发现侵权后,全景客公司以蓝天同创公司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的三个关键点
首先,VR全景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摄影作品。
在判决中,法院首先指出,涉案作品属于可360度全景再现客观物体和场景的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作出的定义,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介质上记录客观物品形象的艺术作品,此定义下的摄影作品也需要符合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固定性要求。对于本案中的VR全景摄影作品而言,虽然其形式与传统平面摄影有所不同,但其摄制是借助器械将故宫和古动物馆的客观形象在一定介质上呈现的过程,与摄影作品的定义并无二致。在摄制的过程中,对于场景、角度、光线等元素的选取体现了创作者的独创性选择,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因此,VR全景摄影作品和平面摄影作品一样,属于摄影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次,同创蓝天公司提出的“避风港规则”抗辩不成立。
在审理中,同创蓝天公司主张其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仅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而被控侵权作品是平台用户自行上传至该网站的。法院认为,蓝天同创公司的网站并未显示上传者信息,且声明蓝天同创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权利,因此未能证明蓝天同创公司提供的仅是信息存储服务。
在这里,蓝天同创公司提出该项抗辩的意图在于借助“避风港规则”免责。《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断开涉嫌侵权的链接的可以免除责任。如果蓝天同创公司仅被认定为服务提供者,那么当其满足了“通知-删除”规则的要求后就不再承担责任。但在本案中,蓝天同创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此不能使用“避风港规则”免责,其行为侵害了全景客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尽管本案中法院认定“避风港规则”不能适用,但在VR全景摄影业界内侵权现象仍然泛滥。一些新生的VR全景摄影内容平台为了吸引用户而上传大量未经授权的作品,一旦面临诉讼则以“避风港规则”提出抗辩。这样的现象为原作者维护自身权益造成了困难,也导致业内的盗传作品现象十分猖獗。此案判决一定程度上对于类似现象起到了警醒作用。
最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得到全额支持。
《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的著作权侵权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而关于民事赔偿的数额计算往往存在困难。在本案中,全景客公司主张赔偿数额达46万元,相当于单幅作品的赔偿金额达到6000元。法院考虑到全景客公司拍摄涉案作品的难度、蓝天同创公司使用的性质以及侵权作品的访问量等因素,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
这一判决对于国内的原创VR全景拍摄作品的创作者而言是一件好消息。维权难、维权成本高一直以来是摄影师面对拍摄素材盗用时选择忍气吞声的重要因素。而此次判决中,法院所认定的46万元赔偿额对于国内其他被侵权的摄影师而言具有很强的激励作用。在此案判决后,国内又出现了数起因盗用VR全景视频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作为全国首例VR全景摄影作品著作权案,本案无疑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关于VR摄影作品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第5.4条还规定了酌加标准,即根据VR全景摄影作品的单一视角图拍摄数量、作品展现场景的效果、拍摄成本、制作难度等因素,在普通摄影作品每幅500-2000元的赔偿金额计算基础上酌情提高1-5倍,进一步加强对VR全景摄影作品的保护。
结语
技术的进步推动着作品呈现形式的变化和作品应用领域的拓展,当前的著作权法面临着新事物、新现象的冲击,VR全景摄影作品即是其中一例。随着法槌落下,这场由平台盗用VR全景摄影作品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尘埃落定,作为国内首起该类作品相关的著作权纠纷,本案的影响无疑是深远的。
在VR全景摄影技术成熟的今天,大量摄影作品涌现的同时,一些平台却动起了歪脑筋。部分平台为吸引用户而擅自上传未经作者授权的全景摄影作品,并借助“避风港规则”企图免除责任。这样的行为使被侵权的摄影师面对猖獗的侵权现象却不愿维权。因此,本案的判决意义重大,一方面肯定了作者对VR全景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另一方面则否定了平台借助“避风港规则”免责的企图,同时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也有助于鼓励被侵权的摄影师及时维护自身权益。法院对这一新兴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对于促进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VR,即虚拟现实技术(Virtual Reality),是萌芽于上世纪中叶并在近年来逐渐成熟的新兴技术。该技术借助在现实中收集的数据并通过计算机模拟虚拟环境,从而带给使用者沉浸其中的感受。技术的成熟使得VR目前的应用领域日渐广泛,而VR全景摄影可以说是最接近我们日常生活的一种应用方式。从VR沉浸式看房到城市全景宣传片,从VR眼镜的推出再到全景博物馆游览,VR摄影的应用在不知不觉中已经走入了我们的生活。
在VR摄影的应用愈加广泛的今天,对于VR全景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也成为该行业所关注的话题。VR全景摄影能否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到怎样的保护,对于从业者和法官而言,都是需要面对的新问题。就在2018年4月,全国首例VR全景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在北京海淀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擅自上传的全景摄影
本案原告为北京全景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虚拟现实技术的研发。该公司利用其专业的三维全景拍摄技术,摄制了两组VR全景摄影作品《故宫》、《中国古动物馆》。以上作品均展示于该公司官网,并附有“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全景客正式协议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链接、下载、截屏、引用等”的声明。
本案被告为蓝天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未经全景客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将《故宫》中的53幅全景摄影、《中国古动物馆》中的23幅全景摄影擅自上传至其主办的“酷雷曼VR全景”网站。该网站上的两组全景摄影访问量分别超过2万次和4万次。
在发现侵权后,全景客公司以蓝天同创公司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的三个关键点
首先,VR全景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摄影作品。
在判决中,法院首先指出,涉案作品属于可360度全景再现客观物体和场景的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作出的定义,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介质上记录客观物品形象的艺术作品,此定义下的摄影作品也需要符合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固定性要求。对于本案中的VR全景摄影作品而言,虽然其形式与传统平面摄影有所不同,但其摄制是借助器械将故宫和古动物馆的客观形象在一定介质上呈现的过程,与摄影作品的定义并无二致。在摄制的过程中,对于场景、角度、光线等元素的选取体现了创作者的独创性选择,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因此,VR全景摄影作品和平面摄影作品一样,属于摄影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次,同创蓝天公司提出的“避风港规则”抗辩不成立。
在审理中,同创蓝天公司主张其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仅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而被控侵权作品是平台用户自行上传至该网站的。法院认为,蓝天同创公司的网站并未显示上传者信息,且声明蓝天同创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权利,因此未能证明蓝天同创公司提供的仅是信息存储服务。
在这里,蓝天同创公司提出该项抗辩的意图在于借助“避风港规则”免责。《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断开涉嫌侵权的链接的可以免除责任。如果蓝天同创公司仅被认定为服务提供者,那么当其满足了“通知-删除”规则的要求后就不再承担责任。但在本案中,蓝天同创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此不能使用“避风港规则”免责,其行为侵害了全景客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尽管本案中法院认定“避风港规则”不能适用,但在VR全景摄影业界内侵权现象仍然泛滥。一些新生的VR全景摄影内容平台为了吸引用户而上传大量未经授权的作品,一旦面临诉讼则以“避风港规则”提出抗辩。这样的现象为原作者维护自身权益造成了困难,也导致业内的盗传作品现象十分猖獗。此案判决一定程度上对于类似现象起到了警醒作用。
最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得到全额支持。
《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的著作权侵权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而关于民事赔偿的数额计算往往存在困难。在本案中,全景客公司主张赔偿数额达46万元,相当于单幅作品的赔偿金额达到6000元。法院考虑到全景客公司拍摄涉案作品的难度、蓝天同创公司使用的性质以及侵权作品的访问量等因素,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
这一判决对于国内的原创VR全景拍摄作品的创作者而言是一件好消息。维权难、维权成本高一直以来是摄影师面对拍摄素材盗用时选择忍气吞声的重要因素。而此次判决中,法院所认定的46万元赔偿额对于国内其他被侵权的摄影师而言具有很强的激励作用。在此案判决后,国内又出现了数起因盗用VR全景视频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作为全国首例VR全景摄影作品著作权案,本案无疑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关于VR摄影作品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第5.4条还规定了酌加标准,即根据VR全景摄影作品的单一视角图拍摄数量、作品展现场景的效果、拍摄成本、制作难度等因素,在普通摄影作品每幅500-2000元的赔偿金额计算基础上酌情提高1-5倍,进一步加强对VR全景摄影作品的保护。
结语
技术的进步推动着作品呈现形式的变化和作品应用领域的拓展,当前的著作权法面临着新事物、新现象的冲击,VR全景摄影作品即是其中一例。随着法槌落下,这场由平台盗用VR全景摄影作品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尘埃落定,作为国内首起该类作品相关的著作权纠纷,本案的影响无疑是深远的。
在VR全景摄影技术成熟的今天,大量摄影作品涌现的同时,一些平台却动起了歪脑筋。部分平台为吸引用户而擅自上传未经作者授权的全景摄影作品,并借助“避风港规则”企图免除责任。这样的行为使被侵权的摄影师面对猖獗的侵权现象却不愿维权。因此,本案的判决意义重大,一方面肯定了作者对VR全景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另一方面则否定了平台借助“避风港规则”免责的企图,同时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也有助于鼓励被侵权的摄影师及时维护自身权益。法院对这一新兴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对于促进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转载】对别人吝啬的人,老天也一定找个机会对他们吝啬,并设法从他们身上收走一些东西!
有人吝啬爱,有人吝啬孝顺,有人吝啬真诚,有人吝啬善心,有人吝啬付出,更有人吝啬金钱……人每一次加持在别人身上的坏东西,都是为自己往后人生路挖的一个坑!
我们施予在别人身上的东西,无论是好或坏,都会在某天某个时刻反弹回来,这叫因果定律;我们心中的那个世界,会创造出自己的外在世界,这叫吸引力法则icon。
付出爱的人,终能得到爱;施加恶的人,终会蒙受恶;散发善之人,总会被善待。上天有好生之德,它不喜欢恶人小人,并会变着法子和方式给他们某些打击。
做人,千万别对他人太吝啬,对他人过于吝啬就等同于刻薄自己,因为所施即所得。这世界总有险山恶水,总有我们憎恨和讨厌的人,但也总有人值得我们大方的付出。
人只有真心“给出去”了,向世界提供了价值,或给予别人一些好东西,才能获得相应的回馈,相反,那些从不舍得付出和给予,甚至对人施予恶与害的人,终将被老天反戈! https://t.cn/8spWY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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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出爱的人,终能得到爱;施加恶的人,终会蒙受恶;散发善之人,总会被善待。上天有好生之德,它不喜欢恶人小人,并会变着法子和方式给他们某些打击。
做人,千万别对他人太吝啬,对他人过于吝啬就等同于刻薄自己,因为所施即所得。这世界总有险山恶水,总有我们憎恨和讨厌的人,但也总有人值得我们大方的付出。
人只有真心“给出去”了,向世界提供了价值,或给予别人一些好东西,才能获得相应的回馈,相反,那些从不舍得付出和给予,甚至对人施予恶与害的人,终将被老天反戈! https://t.cn/8spWYUU
毕生心血投入天价购.房,返.租租金不见踪影
精美的宣传、相关部门的保障是梦魇的开始
我们是湖南长沙车站中路39号金朝阳大厦“美富商业中.心”铺子的业主。二零一七年年中,长沙市火车站的商.圈处有一栋名为“金朝阳”的大楼正在售卖。后来,Q威媒体将这个项目评为“长沙现代商业十大地.标建筑”。且相关人员说该项目的商.铺可售后返.租,也就是说我们买下商.铺以后,将商.铺交给物业公.管.理,每年就能够获得丰厚的利润。更有甚者,Z府部门甚至将这个项目列为市重.点项目。原本我们有点怀疑,但有了Z府部门的大力支持,所有怀疑都烟消云散。于是我们就买下了商.铺,但没想到这是我们噩梦的开始。
左开发商分饰两角、银.行D款的审批也十分奇怪
签约的那天,我们付了首.付,并与房产公司长沙市东进置业有限公司和长沙凯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在公司的建议下,我们还与物管公司湖南宇成朝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协议书的内容是:在委托期间,物管公司按商.铺实际成.交价.格的百分之6~9支.付租金,年限为10年,并且由东进置业担.保。但我们没有想到,长沙市东进置业有限公司与物管公司的法人是同一个人。在签约以后,银.行人员又领着我们去办/理按揭D款。当初办/理的时候,银.行没有收我们的购.房合同,也没有给我们D款合同,程序根本不合F。
第Yi年过去后,物管公司如约地打来了租金。我们很是激动,以为从此以后就能够让家人过上更..好的日子。
合约.到期、承诺未兑,巨额资金不翼而飞
一年以后,收租金的日子到了,可是我们却突然被物管公司告知无法支.付租金,理由是招.商不理想,没有钱款可以支.付。我们拿出托管协议、担.保合同去找上述三个公司,但他们全部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而且,长沙凯通迅速更换了法人代表,并且转移了巨额资金。我们马上就去找有关Bu门反映,没想到原本开发商站台的Z府部门却踢起了皮球,罔顾我们的合F权益。
我们的租金没有了,可是银.行的D款却要照付不误。而开东进公司却在我们买下的楼.盘里开了个的酒店。这像是没钱的样子吗?开发商的保安还当着jing察.的面把一些业主打得鼻青脸zhong。无奈之下,我们到F院起S,要求支.付租金。F院判决被告支.付租金,我们以为迎来了希望,却被告知他们没有能力执行P决。而且我们还意外收到了物管公司的帐单,要求支.付巨额的物管费。
手无寸铁、求助无门 毕生心血不翼而飞
我们1000多个家庭都因为买了楼.盘而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有一个老年业主坐着轮椅去找开发商。可开发商的保安却强行把他拉走。不久后他悲愤交加、撒手人寰。尽管如此,开发商却不为所动,就连答应好的为贫困业主设立基...金...会的承诺都没有实现。
字字带泪的kao问 请求相关部门为我们主持公道
1、相关F律规定不能以售后返.租的形式S楼。那么Z府部门为何要站台?正是因为Z府站台,我们才决定购.买。
2、当时的商.铺里面没有四面墙和门窗,与合同里的“现.房”不符,开发商如.何通过验收?我们买铺后,为何开发商不开发P?而且开发商东进公司和物管公司宇成朝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同一个F人,是否属于商业欺..诈?
3、银.行在办/理按揭D款为何没有收我们的G房合同?而且银.行知道我们买房和收租的性质,为何还要违规放D,而且办/理以后也没有D款合同?银.行还向一些业主提供虚J证明的“秘诀”,这难道不是非F引诱吗?
4、开发商说没有钱,可我们1000多户业主近数亿元的买房款是一笔巨额款项,到底到哪/里去了?
5、五年来,开发商既不开发也不运营,可见其主观动机并不是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而是以非F占有为目的。而且开发商以商.铺总价而不是面积支付回报,本质上是支付利息,不需支付本金,是否属于非F吸S公.众存款?
6、我们未收到租金,所以《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因无法实现而处于废止状态。那么物管公司向我们收取物管费是否合F?
7、根据有关F律,商场的格子铺无法办理个人D立产权。为何有些业主能办理这个证?而且办理起来都不需.要提供G房F票。
请相关部门介入此事,帮我们争取我们的合fa权益,还我们一个公道!#房地产#
——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禁止转载和借用。
精美的宣传、相关部门的保障是梦魇的开始
我们是湖南长沙车站中路39号金朝阳大厦“美富商业中.心”铺子的业主。二零一七年年中,长沙市火车站的商.圈处有一栋名为“金朝阳”的大楼正在售卖。后来,Q威媒体将这个项目评为“长沙现代商业十大地.标建筑”。且相关人员说该项目的商.铺可售后返.租,也就是说我们买下商.铺以后,将商.铺交给物业公.管.理,每年就能够获得丰厚的利润。更有甚者,Z府部门甚至将这个项目列为市重.点项目。原本我们有点怀疑,但有了Z府部门的大力支持,所有怀疑都烟消云散。于是我们就买下了商.铺,但没想到这是我们噩梦的开始。
左开发商分饰两角、银.行D款的审批也十分奇怪
签约的那天,我们付了首.付,并与房产公司长沙市东进置业有限公司和长沙凯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在公司的建议下,我们还与物管公司湖南宇成朝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协议书的内容是:在委托期间,物管公司按商.铺实际成.交价.格的百分之6~9支.付租金,年限为10年,并且由东进置业担.保。但我们没有想到,长沙市东进置业有限公司与物管公司的法人是同一个人。在签约以后,银.行人员又领着我们去办/理按揭D款。当初办/理的时候,银.行没有收我们的购.房合同,也没有给我们D款合同,程序根本不合F。
第Yi年过去后,物管公司如约地打来了租金。我们很是激动,以为从此以后就能够让家人过上更..好的日子。
合约.到期、承诺未兑,巨额资金不翼而飞
一年以后,收租金的日子到了,可是我们却突然被物管公司告知无法支.付租金,理由是招.商不理想,没有钱款可以支.付。我们拿出托管协议、担.保合同去找上述三个公司,但他们全部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而且,长沙凯通迅速更换了法人代表,并且转移了巨额资金。我们马上就去找有关Bu门反映,没想到原本开发商站台的Z府部门却踢起了皮球,罔顾我们的合F权益。
我们的租金没有了,可是银.行的D款却要照付不误。而开东进公司却在我们买下的楼.盘里开了个的酒店。这像是没钱的样子吗?开发商的保安还当着jing察.的面把一些业主打得鼻青脸zhong。无奈之下,我们到F院起S,要求支.付租金。F院判决被告支.付租金,我们以为迎来了希望,却被告知他们没有能力执行P决。而且我们还意外收到了物管公司的帐单,要求支.付巨额的物管费。
手无寸铁、求助无门 毕生心血不翼而飞
我们1000多个家庭都因为买了楼.盘而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有一个老年业主坐着轮椅去找开发商。可开发商的保安却强行把他拉走。不久后他悲愤交加、撒手人寰。尽管如此,开发商却不为所动,就连答应好的为贫困业主设立基...金...会的承诺都没有实现。
字字带泪的kao问 请求相关部门为我们主持公道
1、相关F律规定不能以售后返.租的形式S楼。那么Z府部门为何要站台?正是因为Z府站台,我们才决定购.买。
2、当时的商.铺里面没有四面墙和门窗,与合同里的“现.房”不符,开发商如.何通过验收?我们买铺后,为何开发商不开发P?而且开发商东进公司和物管公司宇成朝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同一个F人,是否属于商业欺..诈?
3、银.行在办/理按揭D款为何没有收我们的G房合同?而且银.行知道我们买房和收租的性质,为何还要违规放D,而且办/理以后也没有D款合同?银.行还向一些业主提供虚J证明的“秘诀”,这难道不是非F引诱吗?
4、开发商说没有钱,可我们1000多户业主近数亿元的买房款是一笔巨额款项,到底到哪/里去了?
5、五年来,开发商既不开发也不运营,可见其主观动机并不是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而是以非F占有为目的。而且开发商以商.铺总价而不是面积支付回报,本质上是支付利息,不需支付本金,是否属于非F吸S公.众存款?
6、我们未收到租金,所以《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因无法实现而处于废止状态。那么物管公司向我们收取物管费是否合F?
7、根据有关F律,商场的格子铺无法办理个人D立产权。为何有些业主能办理这个证?而且办理起来都不需.要提供G房F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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