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什么“饥饿营业”么 当然有得休息也是好的 (但肯定都没有休息就是了)
本来不喜欢他们去的偶运会 现在也开始期待了 毕竟是能以新鲜的面貌出镜的
从日本回去之后 官推自拍(KPI功臣)ins更新(少女心收集者)官咖信(甜心宝贝)(查无此人)都要思念成疾了喂
话说 这次偶运会还有保龄球么?这个和射击可以有
追赶跑跳碰什么的 就少一点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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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案 请求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
吴法天的说法
提请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侦查监督建议书
2019年12月8日,本人受劳荣枝近亲属委托,依法成为其辩护律师。12月11日,本律师根据南昌市公安局《拘留通知书》所载明的羁押地点,去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申请会见劳荣枝,被告知“查无此人”。当天下午,本律师与劳荣枝的家属赴贵院控申处提交相关材料,反应会见未果,要求侦查监督。12月12日上午,贵院第八检察部电话告知我,经核实,劳荣枝并未关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中午,南昌市公安局发布通告,称劳荣枝关押在上述看守所,并称其拒绝家属委托律师。对此,本律师有理由怀疑,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涉嫌程序违法,故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请贵院侦查监督。以下为具体理由及请求:
一、南昌市公安局《拘留通知书》和对外通告上所载的羁押地点为南昌市第一看守所,但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告知律师查无此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存钱存物也被告知查无此人,且经你们核查,“劳荣枝并没有关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故提请贵院核查犯罪嫌疑人劳荣枝的真正关押场所,以及南昌市公安局通知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系统查询为何两相矛盾。劳荣枝是12月5日押解回南昌的,按照法律规定,应在24小时内送看守所,请核查送看守所羁押的具体时间。若南昌市公安局《拘留通知书》造假,或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送看守所,请予以纠正。
二、请贵院核查南昌市公安局给劳荣枝家属送达《拘留通知书》的时间,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后24小时内,应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劳荣枝是11月28日被刑拘的,12月5日被押解回南昌的,而劳荣枝家属直到12月11日去南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才领取《拘留通知书》,办案机关是否违反及时通知的相关规定。
三、请核查南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承办警察以电话和短信答复“向领导请示汇报”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既然该案依法属于无需“批准会见”的案件,为何要经过领导研究决定律师能否会见?该行为是否涉嫌限制律师会见,损害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即使办案机关认为劳荣枝有罪,也不能变相剥夺劳荣枝正当的律师会见权和辩护权。
四、请核查12月11日晚,在劳荣枝二哥从南昌回家路上,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是否给其打电话要求其解除聘请的律师并由他们安排律师。该通话民警是否受南昌市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的授意?请核查其电话通话前后的联系记录,调查相关人员,并审查该行为是否与第二天南昌市公安局公告的撤换律师有关。
五、按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委托律师应优先于法律援助律师,只有在没有委托且因贫困符合援助条件的,才能指定法律援助。现通报内容与此前她表示想见家人相矛盾。请核查南昌市公安局对外宣称劳荣枝拒绝家属委托律师,改由办案单位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的真实性和自愿性。
六、司法部2019年2月25日发布的《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第8.5.1.1条规定,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若受援人及其亲属自行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法律援助律师应终止法律援助。请贵院核查目前劳荣枝案中被指派的法援律师是在何时及何情形下接受指派的,在得知受援人近亲属自行委托了辩护人后,有没有主动终止法律援助。若法律援助律师没有依法终止,可发检察建议提请当地司法局终止该法律援助。
七、南昌市公安局称现有的法律援助律师已于12月12日对劳荣枝进行了法律援助,请核实是在何地进行了何种法律援助。若是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进行了会见,请核实为何看守所系统重新“查有此人”,究竟谁在虚假陈述?
八、鉴于《刑事诉讼法》规定重大案件必须全程录音录像,核查从11月28日刑拘至今,劳荣枝所有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情况,确保讯问过程中切实保障其权利,排除其在讯问过程中受到办案人员不正当的讯问。
该案影响重大,依法办案是让犯罪嫌疑人获得公平审判的前提。贵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请依法履行职能,保障程序公正。
此致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吴丹红
2019年12月12日
(12月13日通过EMS发往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吴法天的说法
提请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侦查监督建议书
2019年12月8日,本人受劳荣枝近亲属委托,依法成为其辩护律师。12月11日,本律师根据南昌市公安局《拘留通知书》所载明的羁押地点,去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申请会见劳荣枝,被告知“查无此人”。当天下午,本律师与劳荣枝的家属赴贵院控申处提交相关材料,反应会见未果,要求侦查监督。12月12日上午,贵院第八检察部电话告知我,经核实,劳荣枝并未关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中午,南昌市公安局发布通告,称劳荣枝关押在上述看守所,并称其拒绝家属委托律师。对此,本律师有理由怀疑,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涉嫌程序违法,故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请贵院侦查监督。以下为具体理由及请求:
一、南昌市公安局《拘留通知书》和对外通告上所载的羁押地点为南昌市第一看守所,但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告知律师查无此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存钱存物也被告知查无此人,且经你们核查,“劳荣枝并没有关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故提请贵院核查犯罪嫌疑人劳荣枝的真正关押场所,以及南昌市公安局通知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系统查询为何两相矛盾。劳荣枝是12月5日押解回南昌的,按照法律规定,应在24小时内送看守所,请核查送看守所羁押的具体时间。若南昌市公安局《拘留通知书》造假,或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送看守所,请予以纠正。
二、请贵院核查南昌市公安局给劳荣枝家属送达《拘留通知书》的时间,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后24小时内,应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劳荣枝是11月28日被刑拘的,12月5日被押解回南昌的,而劳荣枝家属直到12月11日去南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才领取《拘留通知书》,办案机关是否违反及时通知的相关规定。
三、请核查南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承办警察以电话和短信答复“向领导请示汇报”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既然该案依法属于无需“批准会见”的案件,为何要经过领导研究决定律师能否会见?该行为是否涉嫌限制律师会见,损害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即使办案机关认为劳荣枝有罪,也不能变相剥夺劳荣枝正当的律师会见权和辩护权。
四、请核查12月11日晚,在劳荣枝二哥从南昌回家路上,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是否给其打电话要求其解除聘请的律师并由他们安排律师。该通话民警是否受南昌市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的授意?请核查其电话通话前后的联系记录,调查相关人员,并审查该行为是否与第二天南昌市公安局公告的撤换律师有关。
五、按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委托律师应优先于法律援助律师,只有在没有委托且因贫困符合援助条件的,才能指定法律援助。现通报内容与此前她表示想见家人相矛盾。请核查南昌市公安局对外宣称劳荣枝拒绝家属委托律师,改由办案单位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的真实性和自愿性。
六、司法部2019年2月25日发布的《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第8.5.1.1条规定,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若受援人及其亲属自行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法律援助律师应终止法律援助。请贵院核查目前劳荣枝案中被指派的法援律师是在何时及何情形下接受指派的,在得知受援人近亲属自行委托了辩护人后,有没有主动终止法律援助。若法律援助律师没有依法终止,可发检察建议提请当地司法局终止该法律援助。
七、南昌市公安局称现有的法律援助律师已于12月12日对劳荣枝进行了法律援助,请核实是在何地进行了何种法律援助。若是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进行了会见,请核实为何看守所系统重新“查有此人”,究竟谁在虚假陈述?
八、鉴于《刑事诉讼法》规定重大案件必须全程录音录像,核查从11月28日刑拘至今,劳荣枝所有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情况,确保讯问过程中切实保障其权利,排除其在讯问过程中受到办案人员不正当的讯问。
该案影响重大,依法办案是让犯罪嫌疑人获得公平审判的前提。贵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请依法履行职能,保障程序公正。
此致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吴丹红
2019年12月12日
(12月13日通过EMS发往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劳荣枝案‖南昌市公安局和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到底谁在撒谎?》
尊敬的各位正义网友:
劳荣枝的近亲属委托吴法天律师为其辩护,吴法天律师在要求看守所进行会见的时候,看守所告知他查无此人。
但是,被关押看守所地点是南昌公安局《拘留通知书》告知的。
所以,南昌市公安局和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其中某一单位一定在说谎。这个案件才刚刚开始侦查,他们到底想隐瞒什么?
即便它是涉嫌犯罪,即便他是媒体口中的恶魔,她也依然享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的权利,公安机关的也必须依法办案。
程序不正义,实体正义无法保证。就短短的如此几天公安机关的办理程序,以及对未发布的劳荣枝拒绝家属委托律师等公告,让人产生了巨大的怀疑,已经存在违法办案的种种迹象。
如此重大的案件,如此受关注的案件,办案机关必须谨慎和小心,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依法办案才是最大的小心和谨慎。
劳荣枝到底关押在何处?南昌市公安局和看守所到底谁最撒谎?我们也在此强烈呼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能够对此案件的侦查进行监督,此案件的侦查必须合法,必须透明,不允许任何不合法的暗箱操作。
全国13亿人民都盯着呢,你们看着办吧。在此强烈支持吴大律师。
在极其受关注的案件面前,我们的很多司法机关往往表现出了非常的不自信,能遮遮掩掩绝不公开透明,能推三阻四绝不主动积极。
认真一点儿,自信一点儿;捂得越严实,越容易受到怀疑,就像手中抓着一把沙子,抓的越紧漏的越快。时代已经变了,法治已经进步了,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手段,你们懂得,广大网友们的智商绝不可小觑。
吴法天律师已经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侦查监督申请书》,此案件侦查过程当中,侦查机关和看守所是否已经涉嫌的违法操操作。
在此我也向广大网友们申请,请对此案件的侦查进行社会监督。
请批准!
#劳荣枝拒绝家人为其请律师# 劳荣枝拒绝家人为其请律师有可能非本人意愿。
尊敬的各位正义网友:
劳荣枝的近亲属委托吴法天律师为其辩护,吴法天律师在要求看守所进行会见的时候,看守所告知他查无此人。
但是,被关押看守所地点是南昌公安局《拘留通知书》告知的。
所以,南昌市公安局和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其中某一单位一定在说谎。这个案件才刚刚开始侦查,他们到底想隐瞒什么?
即便它是涉嫌犯罪,即便他是媒体口中的恶魔,她也依然享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的权利,公安机关的也必须依法办案。
程序不正义,实体正义无法保证。就短短的如此几天公安机关的办理程序,以及对未发布的劳荣枝拒绝家属委托律师等公告,让人产生了巨大的怀疑,已经存在违法办案的种种迹象。
如此重大的案件,如此受关注的案件,办案机关必须谨慎和小心,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依法办案才是最大的小心和谨慎。
劳荣枝到底关押在何处?南昌市公安局和看守所到底谁最撒谎?我们也在此强烈呼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能够对此案件的侦查进行监督,此案件的侦查必须合法,必须透明,不允许任何不合法的暗箱操作。
全国13亿人民都盯着呢,你们看着办吧。在此强烈支持吴大律师。
在极其受关注的案件面前,我们的很多司法机关往往表现出了非常的不自信,能遮遮掩掩绝不公开透明,能推三阻四绝不主动积极。
认真一点儿,自信一点儿;捂得越严实,越容易受到怀疑,就像手中抓着一把沙子,抓的越紧漏的越快。时代已经变了,法治已经进步了,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手段,你们懂得,广大网友们的智商绝不可小觑。
吴法天律师已经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侦查监督申请书》,此案件侦查过程当中,侦查机关和看守所是否已经涉嫌的违法操操作。
在此我也向广大网友们申请,请对此案件的侦查进行社会监督。
请批准!
#劳荣枝拒绝家人为其请律师# 劳荣枝拒绝家人为其请律师有可能非本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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