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知识问答(三)】
一、合肥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如何进行分色标识?
答:合肥市按照四色标识对全市城乡自建房进行分色标识,实施挂图作战。即按照自建房危险性等级逐一建档造册,建立自建房安全隐患数据库和分布图,标识“红、橙、黄、绿”危险等级。具体为: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以及社区网格员在初步排查阶段,根据了解掌握初步信息,对初判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在小程序录入时将房屋危险等级标识为黄色,并提出橙色或红色建议;街道组织建筑结构安全方面专家,对标识为黄色危险等级自建房全覆盖核查,在小程序中筛选审核判定出橙色,并提出红色建议;县(市)区住建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小程序中将街道标识的橙色房屋审核筛选出红色,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安全鉴定;市测绘院根据小程序录入信息和矢量位置,分色汇总标识在一张电子地图上,实施挂图推进、建账销号。
二、如何保证排查工作的专业性?
答:目前已从全市甲级设计院、一级以上施工企业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单位聘请 172名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专家服务组,为各地摸排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下沉专家将对基层人员在自建房排查、鉴定和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基层网格员在初步摸排过程中,确定初判隐患房屋,进行解疑解惑,并按照„一楼一策‟原则,于 7 月底前,协助制定初步整治方案。
三、如何提升全市的自建房鉴定能力和鉴定准确性?
答:将借鉴国有土地上危险住房解危处置做法,在已公布委托 5 家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基础上,由市房产局、市城建局联合公布一批具有质量安全监测和设计能力的 11 家第三方机构目录,专门参与、指导、承接自建房安全结构性监测。在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结构性安全检测报告基础上,由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组织论证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确认意见。
四、关于群租“格子房”需要重点排查什么?
答:重点排查:
(1)单间房屋不得租住 2 人(含)以上(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医疗护理及人均单间套内面积超 10 平方米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2)不得擅自违规改变住房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3)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地下室和储藏间等非居住功能空间出租居住;
(4)认真排查承租人的身份,督促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责任主体及时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五、合法合规性排查要点有哪些?
答:(1)是否已取得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相对应的各类行政许可手续;
(2)系统核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等情况,确保各类许可证的可靠性。
六、结构安全性排查要点有哪些?
答:(1)场址及地基基础是否安全,包括地基基础有无因不稳定产生的滑移,地面有无明显不均匀沉降,房前屋后有无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
(2)房屋是否出现明显倾斜,倾斜度是否会影响房屋安全;
(3)是否存在擅自加层,屋顶是否搭设有高大跨度钢架棚;
(4)是否存在擅自拆改梁、柱和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的情况;
(5)梁、柱等构件是否有严重剥蚀、蛀蚀和明显开裂、变形、位移等现象;
(6)承重墙体是否有明显横向、竖向裂缝,或上下通层裂缝,是否有粉刷层大面积剥落现象。是否存在空斗墙承重楼层超高、承重大梁在墙体顶部支承长度严重偏小的情况。检查女儿墙、阳台和隔墙等建筑部件与构件存在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
(7)钢构件是否有严重锈蚀,钢构件或连接件有无明显变形、裂缝等情况;
(8)楼板间上是否堆积有超过每平方 200 公斤的物品,如影响屋顶承载能力的水塔、水箱、屋顶绿化种植或其他临时堆放材料。
七、经营安全性排查要点有哪些内容?
答:(1)是否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许可等级等各类相关许可,并且核实现状经营内容与许可证件内容是否匹配;
(2)核实是否具备“合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核实是否具备“合格”的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手续;
(4)重点排查承接教育培训、养老、医疗、餐饮、KTV 等相关业态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针对旅馆业、旧货收购信托业等特种行业经营业态应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对用途有所更改的居民自建房,应提供其相关许可包括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手续的变更材料。
八、消防安全性排查要点有哪些?
答:(1)自建房中是否存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违规使用、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2)自建房中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等是否存在采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其他易燃材料。
(3)经营性自建房属性为公共建筑时(如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每层最大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建筑层数为 4 层及以上或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的),是否按标准设置 2 个及以上安全出口和满足要求的总疏散宽度;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外窗安装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等障碍物)。
(4)钢筋混凝土或砖墙结构的自建房,建筑物之间有正对的门窗洞口时,防火间距是否小于 6 米。
(5)自建房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情况。(在居民自建房公共部位、走道、楼梯间、楼梯间出口或房间内停放、充电电动车;室外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及其设置的雨棚是否靠近建筑外窗、安全出口,其安全距离是否小于 2米;使用明火、炭火、不合格电取暖器 29 具取暖或熏烤腊制品;私搭乱接电气线路等不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的情形)
(6)自建房用作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时,是否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7.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配置是否符合国 30 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并保持完好有效。
(7)消防电梯的设置是否按规定的要求,且公共场所非自用电梯应到市场监管局办理特种设备电梯使用标志。
(8)居住区域与经营区域是否采用采用耐火极限低于 2 小时(如 100 厚加气混凝土砌块)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低于 1.5小时(如 80 厚钢筋混凝土楼板)的楼板进行分隔。
来源:合肥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一、合肥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如何进行分色标识?
答:合肥市按照四色标识对全市城乡自建房进行分色标识,实施挂图作战。即按照自建房危险性等级逐一建档造册,建立自建房安全隐患数据库和分布图,标识“红、橙、黄、绿”危险等级。具体为: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以及社区网格员在初步排查阶段,根据了解掌握初步信息,对初判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在小程序录入时将房屋危险等级标识为黄色,并提出橙色或红色建议;街道组织建筑结构安全方面专家,对标识为黄色危险等级自建房全覆盖核查,在小程序中筛选审核判定出橙色,并提出红色建议;县(市)区住建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小程序中将街道标识的橙色房屋审核筛选出红色,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安全鉴定;市测绘院根据小程序录入信息和矢量位置,分色汇总标识在一张电子地图上,实施挂图推进、建账销号。
二、如何保证排查工作的专业性?
答:目前已从全市甲级设计院、一级以上施工企业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单位聘请 172名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专家服务组,为各地摸排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下沉专家将对基层人员在自建房排查、鉴定和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基层网格员在初步摸排过程中,确定初判隐患房屋,进行解疑解惑,并按照„一楼一策‟原则,于 7 月底前,协助制定初步整治方案。
三、如何提升全市的自建房鉴定能力和鉴定准确性?
答:将借鉴国有土地上危险住房解危处置做法,在已公布委托 5 家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基础上,由市房产局、市城建局联合公布一批具有质量安全监测和设计能力的 11 家第三方机构目录,专门参与、指导、承接自建房安全结构性监测。在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结构性安全检测报告基础上,由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组织论证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确认意见。
四、关于群租“格子房”需要重点排查什么?
答:重点排查:
(1)单间房屋不得租住 2 人(含)以上(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医疗护理及人均单间套内面积超 10 平方米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2)不得擅自违规改变住房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3)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地下室和储藏间等非居住功能空间出租居住;
(4)认真排查承租人的身份,督促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责任主体及时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五、合法合规性排查要点有哪些?
答:(1)是否已取得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相对应的各类行政许可手续;
(2)系统核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等情况,确保各类许可证的可靠性。
六、结构安全性排查要点有哪些?
答:(1)场址及地基基础是否安全,包括地基基础有无因不稳定产生的滑移,地面有无明显不均匀沉降,房前屋后有无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
(2)房屋是否出现明显倾斜,倾斜度是否会影响房屋安全;
(3)是否存在擅自加层,屋顶是否搭设有高大跨度钢架棚;
(4)是否存在擅自拆改梁、柱和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的情况;
(5)梁、柱等构件是否有严重剥蚀、蛀蚀和明显开裂、变形、位移等现象;
(6)承重墙体是否有明显横向、竖向裂缝,或上下通层裂缝,是否有粉刷层大面积剥落现象。是否存在空斗墙承重楼层超高、承重大梁在墙体顶部支承长度严重偏小的情况。检查女儿墙、阳台和隔墙等建筑部件与构件存在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
(7)钢构件是否有严重锈蚀,钢构件或连接件有无明显变形、裂缝等情况;
(8)楼板间上是否堆积有超过每平方 200 公斤的物品,如影响屋顶承载能力的水塔、水箱、屋顶绿化种植或其他临时堆放材料。
七、经营安全性排查要点有哪些内容?
答:(1)是否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许可等级等各类相关许可,并且核实现状经营内容与许可证件内容是否匹配;
(2)核实是否具备“合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核实是否具备“合格”的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手续;
(4)重点排查承接教育培训、养老、医疗、餐饮、KTV 等相关业态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针对旅馆业、旧货收购信托业等特种行业经营业态应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对用途有所更改的居民自建房,应提供其相关许可包括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手续的变更材料。
八、消防安全性排查要点有哪些?
答:(1)自建房中是否存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违规使用、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2)自建房中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等是否存在采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其他易燃材料。
(3)经营性自建房属性为公共建筑时(如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每层最大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建筑层数为 4 层及以上或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的),是否按标准设置 2 个及以上安全出口和满足要求的总疏散宽度;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外窗安装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等障碍物)。
(4)钢筋混凝土或砖墙结构的自建房,建筑物之间有正对的门窗洞口时,防火间距是否小于 6 米。
(5)自建房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情况。(在居民自建房公共部位、走道、楼梯间、楼梯间出口或房间内停放、充电电动车;室外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及其设置的雨棚是否靠近建筑外窗、安全出口,其安全距离是否小于 2米;使用明火、炭火、不合格电取暖器 29 具取暖或熏烤腊制品;私搭乱接电气线路等不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的情形)
(6)自建房用作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时,是否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7.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配置是否符合国 30 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并保持完好有效。
(7)消防电梯的设置是否按规定的要求,且公共场所非自用电梯应到市场监管局办理特种设备电梯使用标志。
(8)居住区域与经营区域是否采用采用耐火极限低于 2 小时(如 100 厚加气混凝土砌块)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低于 1.5小时(如 80 厚钢筋混凝土楼板)的楼板进行分隔。
来源:合肥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合肥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知识问答(三)】
一、合肥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如何进行分色标识?
答:合肥市按照四色标识对全市城乡自建房进行分色标识,实施挂图作战。即按照自建房危险性等级逐一建档造册,建立自建房安全隐患数据库和分布图,标识“红、橙、黄、绿”危险等级。具体为: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以及社区网格员在初步排查阶段,根据了解掌握初步信息,对初判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在小程序录入时将房屋危险等级标识为黄色,并提出橙色或红色建议;街道组织建筑结构安全方面专家,对标识为黄色危险等级自建房全覆盖核查,在小程序中筛选审核判定出橙色,并提出红色建议;县(市)区住建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小程序中将街道标识的橙色房屋审核筛选出红色,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安全鉴定;市测绘院根据小程序录入信息和矢量位置,分色汇总标识在一张电子地图上,实施挂图推进、建账销号。
二、如何保证排查工作的专业性?
答:目前已从全市甲级设计院、一级以上施工企业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单位聘请 172名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专家服务组,为各地摸排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下沉专家将对基层人员在自建房排查、鉴定和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基层网格员在初步摸排过程中,确定初判隐患房屋,进行解疑解惑,并按照„一楼一策‟原则,于 7 月底前,协助制定初步整治方案。
三、如何提升全市的自建房鉴定能力和鉴定准确性?
答:将借鉴国有土地上危险住房解危处置做法,在已公布委托 5 家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基础上,由市房产局、市城建局联合公布一批具有质量安全监测和设计能力的 11 家第三方机构目录,专门参与、指导、承接自建房安全结构性监测。在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结构性安全检测报告基础上,由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组织论证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确认意见。
四、关于群租“格子房”需要重点排查什么?
答:重点排查:
(1)单间房屋不得租住 2 人(含)以上(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医疗护理及人均单间套内面积超 10 平方米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2)不得擅自违规改变住房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3)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地下室和储藏间等非居住功能空间出租居住;
(4)认真排查承租人的身份,督促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责任主体及时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五、合法合规性排查要点有哪些?
答:(1)是否已取得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相对应的各类行政许可手续;
(2)系统核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等情况,确保各类许可证的可靠性。
六、结构安全性排查要点有哪些?
答:(1)场址及地基基础是否安全,包括地基基础有无因不稳定产生的滑移,地面有无明显不均匀沉降,房前屋后有无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
(2)房屋是否出现明显倾斜,倾斜度是否会影响房屋安全;
(3)是否存在擅自加层,屋顶是否搭设有高大跨度钢架棚;
(4)是否存在擅自拆改梁、柱和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的情况;
(5)梁、柱等构件是否有严重剥蚀、蛀蚀和明显开裂、变形、位移等现象;
(6)承重墙体是否有明显横向、竖向裂缝,或上下通层裂缝,是否有粉刷层大面积剥落现象。是否存在空斗墙承重楼层超高、承重大梁在墙体顶部支承长度严重偏小的情况。检查女儿墙、阳台和隔墙等建筑部件与构件存在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
(7)钢构件是否有严重锈蚀,钢构件或连接件有无明显变形、裂缝等情况;
(8)楼板间上是否堆积有超过每平方 200 公斤的物品,如影响屋顶承载能力的水塔、水箱、屋顶绿化种植或其他临时堆放材料。
七、经营安全性排查要点有哪些内容?
答:(1)是否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许可等级等各类相关许可,并且核实现状经营内容与许可证件内容是否匹配;
(2)核实是否具备“合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核实是否具备“合格”的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手续;
(4)重点排查承接教育培训、养老、医疗、餐饮、KTV 等相关业态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针对旅馆业、旧货收购信托业等特种行业经营业态应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对用途有所更改的居民自建房,应提供其相关许可包括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手续的变更材料。
八、消防安全性排查要点有哪些?
答:(1)自建房中是否存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违规使用、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2)自建房中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等是否存在采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其他易燃材料。
(3)经营性自建房属性为公共建筑时(如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每层最大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建筑层数为 4 层及以上或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的),是否按标准设置 2 个及以上安全出口和满足要求的总疏散宽度;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外窗安装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等障碍物)。
(4)钢筋混凝土或砖墙结构的自建房,建筑物之间有正对的门窗洞口时,防火间距是否小于 6 米。
(5)自建房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情况。(在居民自建房公共部位、走道、楼梯间、楼梯间出口或房间内停放、充电电动车;室外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及其设置的雨棚是否靠近建筑外窗、安全出口,其安全距离是否小于 2米;使用明火、炭火、不合格电取暖器 29 具取暖或熏烤腊制品;私搭乱接电气线路等不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的情形)
(6)自建房用作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时,是否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7.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配置是否符合国 30 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并保持完好有效。
(7)消防电梯的设置是否按规定的要求,且公共场所非自用电梯应到市场监管局办理特种设备电梯使用标志。
(8)居住区域与经营区域是否采用采用耐火极限低于 2 小时(如 100 厚加气混凝土砌块)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低于 1.5小时(如 80 厚钢筋混凝土楼板)的楼板进行分隔。
来源:合肥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一、合肥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如何进行分色标识?
答:合肥市按照四色标识对全市城乡自建房进行分色标识,实施挂图作战。即按照自建房危险性等级逐一建档造册,建立自建房安全隐患数据库和分布图,标识“红、橙、黄、绿”危险等级。具体为: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以及社区网格员在初步排查阶段,根据了解掌握初步信息,对初判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在小程序录入时将房屋危险等级标识为黄色,并提出橙色或红色建议;街道组织建筑结构安全方面专家,对标识为黄色危险等级自建房全覆盖核查,在小程序中筛选审核判定出橙色,并提出红色建议;县(市)区住建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小程序中将街道标识的橙色房屋审核筛选出红色,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安全鉴定;市测绘院根据小程序录入信息和矢量位置,分色汇总标识在一张电子地图上,实施挂图推进、建账销号。
二、如何保证排查工作的专业性?
答:目前已从全市甲级设计院、一级以上施工企业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单位聘请 172名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专家服务组,为各地摸排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下沉专家将对基层人员在自建房排查、鉴定和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基层网格员在初步摸排过程中,确定初判隐患房屋,进行解疑解惑,并按照„一楼一策‟原则,于 7 月底前,协助制定初步整治方案。
三、如何提升全市的自建房鉴定能力和鉴定准确性?
答:将借鉴国有土地上危险住房解危处置做法,在已公布委托 5 家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基础上,由市房产局、市城建局联合公布一批具有质量安全监测和设计能力的 11 家第三方机构目录,专门参与、指导、承接自建房安全结构性监测。在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结构性安全检测报告基础上,由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组织论证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确认意见。
四、关于群租“格子房”需要重点排查什么?
答:重点排查:
(1)单间房屋不得租住 2 人(含)以上(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医疗护理及人均单间套内面积超 10 平方米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2)不得擅自违规改变住房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3)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地下室和储藏间等非居住功能空间出租居住;
(4)认真排查承租人的身份,督促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责任主体及时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五、合法合规性排查要点有哪些?
答:(1)是否已取得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相对应的各类行政许可手续;
(2)系统核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等情况,确保各类许可证的可靠性。
六、结构安全性排查要点有哪些?
答:(1)场址及地基基础是否安全,包括地基基础有无因不稳定产生的滑移,地面有无明显不均匀沉降,房前屋后有无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
(2)房屋是否出现明显倾斜,倾斜度是否会影响房屋安全;
(3)是否存在擅自加层,屋顶是否搭设有高大跨度钢架棚;
(4)是否存在擅自拆改梁、柱和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的情况;
(5)梁、柱等构件是否有严重剥蚀、蛀蚀和明显开裂、变形、位移等现象;
(6)承重墙体是否有明显横向、竖向裂缝,或上下通层裂缝,是否有粉刷层大面积剥落现象。是否存在空斗墙承重楼层超高、承重大梁在墙体顶部支承长度严重偏小的情况。检查女儿墙、阳台和隔墙等建筑部件与构件存在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
(7)钢构件是否有严重锈蚀,钢构件或连接件有无明显变形、裂缝等情况;
(8)楼板间上是否堆积有超过每平方 200 公斤的物品,如影响屋顶承载能力的水塔、水箱、屋顶绿化种植或其他临时堆放材料。
七、经营安全性排查要点有哪些内容?
答:(1)是否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许可等级等各类相关许可,并且核实现状经营内容与许可证件内容是否匹配;
(2)核实是否具备“合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核实是否具备“合格”的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手续;
(4)重点排查承接教育培训、养老、医疗、餐饮、KTV 等相关业态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针对旅馆业、旧货收购信托业等特种行业经营业态应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对用途有所更改的居民自建房,应提供其相关许可包括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手续的变更材料。
八、消防安全性排查要点有哪些?
答:(1)自建房中是否存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违规使用、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2)自建房中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等是否存在采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其他易燃材料。
(3)经营性自建房属性为公共建筑时(如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每层最大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建筑层数为 4 层及以上或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的),是否按标准设置 2 个及以上安全出口和满足要求的总疏散宽度;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外窗安装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等障碍物)。
(4)钢筋混凝土或砖墙结构的自建房,建筑物之间有正对的门窗洞口时,防火间距是否小于 6 米。
(5)自建房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情况。(在居民自建房公共部位、走道、楼梯间、楼梯间出口或房间内停放、充电电动车;室外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及其设置的雨棚是否靠近建筑外窗、安全出口,其安全距离是否小于 2米;使用明火、炭火、不合格电取暖器 29 具取暖或熏烤腊制品;私搭乱接电气线路等不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的情形)
(6)自建房用作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时,是否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7.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配置是否符合国 30 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并保持完好有效。
(7)消防电梯的设置是否按规定的要求,且公共场所非自用电梯应到市场监管局办理特种设备电梯使用标志。
(8)居住区域与经营区域是否采用采用耐火极限低于 2 小时(如 100 厚加气混凝土砌块)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低于 1.5小时(如 80 厚钢筋混凝土楼板)的楼板进行分隔。
来源:合肥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6种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税负全攻略(下篇)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股权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当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债权转股权过程涉及股权转移凭证,应当依据印花税规定缴纳印花税。此外,股权转让涉及契税,亦切身影响权利人权益。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7、9条规定,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若符合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还存在非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和公众公司股票转让税收政策以及限售股权转让和非限售股权转让税收政策不同,应予以注意。
债转股后,权利人称为原债务人的股东,主要目的是通过分配利润或退出企业收回资金,原债务人经营情况直接影响权利人权益。为更好经营原债务企业,应当关注原债务企业在债转股过程中的税收。债务人采用债转股方式清偿,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5条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第6条第1项明确,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19、20条规定,财税[2009]59号第5条第(3)和第(5)项所称“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第5条第(5)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债转股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较为严苛,但仍应积极争取,降低税务成本。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税负
不良资产证券化主要包括不良贷款的证券化和抵债资产的证券化,其中不良贷款证券化是这样一个过程,即将不良贷款债权人将贷款债权打包转让给由受托机构新设立的SPV或SPT,作为基础资产,SPV或SPT将该特定资产为信用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由投资者出资购买,作为转让基础资产对价交付给发起人(不良贷款债权人),借款人的还本付息作为该基础资产池的现金流用于回报投资者。抵债资产证券化是不良贷款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后,包括不动产、动产及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通过有效使用,形成债权类资产和收益类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打包转让给由受托机构新设立的SPV或SPT,作为基础资产,SPV或SPT将该特定资产为信用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由投资者出资购买,作为转让基础资产对价交付给发起人(不良贷款债权人),债权偿付款及收益作为该基础资产池的现金流用于回报投资者。
从不良贷款债权人角度,不良贷款的证券化过程,主要是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的税收,与前文资产转让中税收基本一致,主要涉及的税收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及附加税等,但也存在一定差异:
其一,不良贷款证券化目的下债权转让具有明显的金融商品转让属性,在实务中是否征收增值税以及以何种应税行为征收增值税不存在争议,可直接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对“金融商品转让”部分规定。其二,不良资产证券化中不良贷款转让获得的融资对价可能远远超过接收债权包成本,需要承担较重企业所得税负,但回收资本也较高。其三,存在印花税,不良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SPV或SPT,需要签订基础资产转移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当缴纳印花税。若是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则应当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的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从不良贷款债权人的角度,抵债资产证券化过程,以物抵债、抵债资产管理使用及债权类和收益类资产转让给SPV或SPT,均涉及税收问题。前文以物抵债部分以对其中部分涉税情形进行了阐述,该部分仅对其他情形进一步阐明。抵债资产管理使用中涉税问题,抵债的不动产、动产以及权利可以自用、他用,其中自用一般涉及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他用一般指将抵债资产租给他人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涉及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以房屋租赁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3、4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房屋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应当缴纳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房屋出租应当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但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1项中“财产租赁”应纳税凭证,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房屋租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应以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股权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当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债权转股权过程涉及股权转移凭证,应当依据印花税规定缴纳印花税。此外,股权转让涉及契税,亦切身影响权利人权益。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7、9条规定,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若符合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还存在非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和公众公司股票转让税收政策以及限售股权转让和非限售股权转让税收政策不同,应予以注意。
债转股后,权利人称为原债务人的股东,主要目的是通过分配利润或退出企业收回资金,原债务人经营情况直接影响权利人权益。为更好经营原债务企业,应当关注原债务企业在债转股过程中的税收。债务人采用债转股方式清偿,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5条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第6条第1项明确,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19、20条规定,财税[2009]59号第5条第(3)和第(5)项所称“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第5条第(5)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债转股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较为严苛,但仍应积极争取,降低税务成本。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税负
不良资产证券化主要包括不良贷款的证券化和抵债资产的证券化,其中不良贷款证券化是这样一个过程,即将不良贷款债权人将贷款债权打包转让给由受托机构新设立的SPV或SPT,作为基础资产,SPV或SPT将该特定资产为信用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由投资者出资购买,作为转让基础资产对价交付给发起人(不良贷款债权人),借款人的还本付息作为该基础资产池的现金流用于回报投资者。抵债资产证券化是不良贷款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后,包括不动产、动产及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通过有效使用,形成债权类资产和收益类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打包转让给由受托机构新设立的SPV或SPT,作为基础资产,SPV或SPT将该特定资产为信用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由投资者出资购买,作为转让基础资产对价交付给发起人(不良贷款债权人),债权偿付款及收益作为该基础资产池的现金流用于回报投资者。
从不良贷款债权人角度,不良贷款的证券化过程,主要是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的税收,与前文资产转让中税收基本一致,主要涉及的税收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及附加税等,但也存在一定差异:
其一,不良贷款证券化目的下债权转让具有明显的金融商品转让属性,在实务中是否征收增值税以及以何种应税行为征收增值税不存在争议,可直接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对“金融商品转让”部分规定。其二,不良资产证券化中不良贷款转让获得的融资对价可能远远超过接收债权包成本,需要承担较重企业所得税负,但回收资本也较高。其三,存在印花税,不良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SPV或SPT,需要签订基础资产转移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当缴纳印花税。若是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则应当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的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从不良贷款债权人的角度,抵债资产证券化过程,以物抵债、抵债资产管理使用及债权类和收益类资产转让给SPV或SPT,均涉及税收问题。前文以物抵债部分以对其中部分涉税情形进行了阐述,该部分仅对其他情形进一步阐明。抵债资产管理使用中涉税问题,抵债的不动产、动产以及权利可以自用、他用,其中自用一般涉及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他用一般指将抵债资产租给他人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涉及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以房屋租赁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3、4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房屋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应当缴纳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房屋出租应当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但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1项中“财产租赁”应纳税凭证,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房屋租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应以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