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交通事故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认定?
案 情
2021年5月6日,被告人高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顺济宁市兖州区酒仙桥路行驶至济宁市兖州区九州路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王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要求被告人及用人单位、车辆所在保险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20余万元。另查明,事故发生时,王某64岁,其丈夫、父母均已去世。仅有一子张某40岁,属精神一级残疾,在村里享受五保待遇。肇事车辆为重型结构货车,所有人系某建材公司,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均在期。
分 歧
本案被告人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计算均无争议。关键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认定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张某的请求不能成立。理由是被害人王某已年满64周岁,被扶养人张某享受五保待遇,由政府供养,故不应再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退一步讲,如果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年限也应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一致。
第二种意见认为:
张某请求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理由是被害人王某虽年满64岁,但其在家政公司工作,有固定收入,被扶养人张某为精神一级残疾,无劳动能力,虽享受五保待遇,但也仅是政府对其资助,不能替代王某的抚养义务。对于计算年限的问题,死亡赔偿金应根据被害人王某的年龄计算16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根据被扶养人的年龄计算20年。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考虑以下因素:
1、扶养人的年龄、收入水平、抚养能力等因素。现实生活中达到退休年龄的被害人并不必然丧失劳动能力,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国民的身体素质越来越好,虽超过退休年龄,但身体素质较好仍想积极融入社会,为社会发展不断增添正能量;有的当事人碍于生活条件所限,不得不仍然从事劳务工作,农村超过60岁仍然在外务工的人员不在少数。对于扶养人是否具有抚养能力,应结合扶养人的年龄、劳动能力、收入来源等综合确定。
本案中被害人王某已年满64岁,但根据在案的证据能够证明王某有固定收入,具有抚养能力。
2、被扶养人的年龄、收入来源、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等因素。根据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民政部民发(2021)43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第六条规定“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系一级精神残疾人,又经民事特别程序确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照上述民政部的规定,张某属于无劳动能力;此前张某虽然享受五保待遇,但不属于上述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六条等有关规定的收入范围,不能认定属于有生活来源,五保待遇也仅是政府对其的帮助,亦不能替代王某的抚养义务,张某请求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3、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年限是否应当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此规定与该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并行不悖。第十七条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以被扶养人的年龄为基础计算,第十五条规定了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以受害人的年龄为基础计算,两者之间并无冲突,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性。由此可见,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从被扶养人的身体情况、有无劳动能力、收入情况等综合考虑,从侵权责任法的填补损害的原则出发,切实保障生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来源:山东高法
案 情
2021年5月6日,被告人高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顺济宁市兖州区酒仙桥路行驶至济宁市兖州区九州路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王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要求被告人及用人单位、车辆所在保险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20余万元。另查明,事故发生时,王某64岁,其丈夫、父母均已去世。仅有一子张某40岁,属精神一级残疾,在村里享受五保待遇。肇事车辆为重型结构货车,所有人系某建材公司,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均在期。
分 歧
本案被告人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计算均无争议。关键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认定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张某的请求不能成立。理由是被害人王某已年满64周岁,被扶养人张某享受五保待遇,由政府供养,故不应再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退一步讲,如果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年限也应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一致。
第二种意见认为:
张某请求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理由是被害人王某虽年满64岁,但其在家政公司工作,有固定收入,被扶养人张某为精神一级残疾,无劳动能力,虽享受五保待遇,但也仅是政府对其资助,不能替代王某的抚养义务。对于计算年限的问题,死亡赔偿金应根据被害人王某的年龄计算16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根据被扶养人的年龄计算20年。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考虑以下因素:
1、扶养人的年龄、收入水平、抚养能力等因素。现实生活中达到退休年龄的被害人并不必然丧失劳动能力,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国民的身体素质越来越好,虽超过退休年龄,但身体素质较好仍想积极融入社会,为社会发展不断增添正能量;有的当事人碍于生活条件所限,不得不仍然从事劳务工作,农村超过60岁仍然在外务工的人员不在少数。对于扶养人是否具有抚养能力,应结合扶养人的年龄、劳动能力、收入来源等综合确定。
本案中被害人王某已年满64岁,但根据在案的证据能够证明王某有固定收入,具有抚养能力。
2、被扶养人的年龄、收入来源、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等因素。根据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民政部民发(2021)43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第六条规定“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系一级精神残疾人,又经民事特别程序确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照上述民政部的规定,张某属于无劳动能力;此前张某虽然享受五保待遇,但不属于上述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六条等有关规定的收入范围,不能认定属于有生活来源,五保待遇也仅是政府对其的帮助,亦不能替代王某的抚养义务,张某请求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3、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年限是否应当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此规定与该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并行不悖。第十七条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以被扶养人的年龄为基础计算,第十五条规定了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以受害人的年龄为基础计算,两者之间并无冲突,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性。由此可见,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从被扶养人的身体情况、有无劳动能力、收入情况等综合考虑,从侵权责任法的填补损害的原则出发,切实保障生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来源:山东高法
【日本开设公众卫生学院校】
[微风]截至2021年4月,日本有5所公众卫生学大学院(School of Public Health,SPH),包括东京大学、京都大学、九州大学3所帝国大学;部分大学的医学系研究科也开设了公众卫生学相关项目,比如大阪大学、东北大学、北海道大学、筑波大学、庆应义塾大学、东京医科齿科大学。[星星]以下是开设院校名单:
[微风]截至2021年4月,日本有5所公众卫生学大学院(School of Public Health,SPH),包括东京大学、京都大学、九州大学3所帝国大学;部分大学的医学系研究科也开设了公众卫生学相关项目,比如大阪大学、东北大学、北海道大学、筑波大学、庆应义塾大学、东京医科齿科大学。[星星]以下是开设院校名单:
#上古时期山海经的神兽真的存在吗#
《山海经》是对于神兽记载最真实的那个。《山海经》更像《海错图》,与其说它是一部神话,不如说它是一部博物地理图册。
《山海经》的作者并非一个人,它是自商前至西汉刘向、刘歆无数人心血完成的合著。甚至有学者认为,我们熟知治水的大禹,也是其作者一员。这群人,尤其是商以前的巫觋,本身其实是没有立场编一个什么神兽的,他们的描述历经传播,可能与现实产生了差异,但大概率真诚。
其实有许多人分析过了,《山海经》中相关神兽的记载可能隐含着从古至今中华文明迁徙、交流、发源的秘密,所谓的上古神兽,多半是当时真实存在的生物。例如如今仍存在且名字都没变过的鹦鹉,“有鸟焉,其状如鸮,青羽赤喙,人舌能言,名曰鹦鹉”,若其灭绝,恐怕我们也很难相信有某种青色羽毛红色鸟喙长得像猫头鹰的鸟能说人话。
再举几个例子。
《山海经》中对于驩头的描述是:“人面鸟喙有翼,食海中鱼,杖翼而行。”很多人说是企鹅,我认为相距我们更近的大海雀倒是更有可能。众所周知,我们的祖先自非洲在间冰期通过西伯利亚进入东亚大陆,而后经历了极寒的末次盛冰期,我们如今长相中所遗传下来的内眦赘皮就来源自那个时期。彼时生活在北极周边的大海雀,与我们祖先生活的领地相重合,是非常有可能的。
很多人认为《山海经》中的赤鱬指的是娃娃鱼“其状如鱼而人面,其音如鸳鸯,食之不疥。”我倒认为,这种异兽大概率是鲤鱼和娃娃鱼的混合产物。不少新闻夸张地说“锦鲤成精”,殊不知这种花纹其实并不能算少见。鲤鱼作为普遍认为的最早出现的家鱼,早在殷商末期就为我们的祖先蓄养,特殊长相的鲤鱼被口口相传成异兽,也未必没有可能。
有更多人把神兽存在的范围扩大到非洲,讲山海经中鹿蜀其实是霍加狓,这倒也并非没有可能。不同区域人类间始终有所交流,《山海经》中的某些动物,例如原产于非洲的犰狳(如今仍叫这个名字),多半就是古时候通商的传言,《山海经》中存在大量本土灭绝的动物也很有可能,河南简称豫、《黄河象》也曾收录进小学课本中。某些我们如今意想不到的生物大量存在于我们祖先身边,其实是非常有可能的。
随着历史发展,不同的神话还会给这些神兽加很多戏码,于是野兽变神兽。例如《山海经》中曾描述玄龟“其状如龟而鸟首虺尾”,这时的玄龟只是生活在杻阳山怪水中的一种动物,最多是长得奇怪了些(有点像鳄龟)。同样的,《山海经》中记载“红水滔天,鲧窃帝之息壤以堙红水,不侍帝命,帝令祝融杀鲧于鱼渊。女鲧腹生禹,帝乃命禹率布土以定九州”,这时的大禹只是使用息壤堵水就治水成功,说是息壤属于天帝,或许就是某种吸水率很高的膨润土而已。
但到了《天问》里,“鸱龟曳衔,鲧何听焉?”,玄龟就变成了助鲧堵水的神兽。当然堵是没用的,“应龙何画?河海何历?”禹最后依靠应龙,才成功治水,这是屈原的看法。
几百年后,王子年笔下,我们如今所知的神话才真正成型——“禹尽力沟洫,导川夷岳,黄龙曳尾於前,玄龟负青泥於后,玄龟,河精之使者也。龟颔下有印,文皆古篆,字作九州山川之字。禹所穿凿之处,皆以青泥封记其所,使玄龟印其上。”
郭璞注《山海经》写“鲧死三岁不腐,剖之以吴刀,化为黄龙”。大禹有堵有疏,借助黄龙玄龟之力,这时的玄龟,最终确定了治水功臣的名号,甚至与鲧同功。
玄龟有了镇守之意,甚至逐渐演化为玄武,成了五圣四象、真武大帝。
最早是古籍,然后是电视、小说、游戏,甚至如今国风国潮引用经典表达自己的态度,都会对某个神话形象在大众的眼中产生变化。比如大多数人们心中的孙悟空,或多或少受了86版《西游记》和《大话西游》的影响。
电子游戏中,玄龟的形象则多直接以升级为神兽后的形象出现。《一起来捉妖》、《鬼谷八荒》等游戏中,玄龟往往是防御力最强的那个,除了作为boss、npc外,拥有玄龟名号的装备,也一般级别较高,对防御加成很多,多以防具、盾牌出现。玄龟坚韧的特性,显然已经成了人们固定的印象了。
网络小说发展后,尤其洪荒流火了后,玄龟因坚固的龟甲、其镇守的意志,守护的意味愈发深了。唐家三少《斗罗大陆》的设定里,玄龟武魂是守护系的最强武魂之一,徐三石依此被誉为外院最强防御。《凡人修仙传》中,韩立身着玄龟宝甲、身负玄龟血脉,无往不利。到飞卢风大热后,直穿神兽的写法兴起,主角甚至直接就是玄龟,要替代补天石被拿去补天——其坚固水平已经被抬升到一流神话级别。
如今的荣威RX5 MAX,也使用玄龟作为自己的注脚。
超越多款同级别友商水准、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高强度钢占比——像不像玄龟极致坚硬的骨质?
最高强度热成型的A、B柱、多方位连接的笼式车身——像不像玄龟可擎山海,可御天崩的重甲?
链接笼式车身的顶级焊接技术,与其本身骨架相结合,所带来对防御的加成——像不像玄龟坚韧的肌腱与肌肤?
笼式车身所拥有的更高强度的座舱与卸掉撞击力量的溃缩区——像不像辅助大禹治水时,玄龟御水可守又可填的高超技艺?
对于安全性的极致追求,相比友商、上代愈发坚强不断精进的品质——像不像大禹治水中不断提升,直至真武的玄龟意志?
极高效、靠谱的护佑方案,全面保障着驾驶者与乘客的行车安全,加上平顺稳重的8AT变速箱——玄龟的沉稳、厚重、镇守之意,大巧不工。
回到问题本身,《山海经》中的神兽,例如玄龟,真实存在吗?
几千上万年前,作为某种动物,上面论述过了,它多半是存在的;之后作为镇守意志的图腾,自大禹治水的神话不断进化的过程中,成为真武,他也是存在的;到了如今,玄龟镇守的意志随着网络文学、游戏等作品的二次创作而进化,玄龟作为镇守天地的新角色,当然也存在着;以后,其神话形象在大众眼中,就像是玄龟能镇住山河,以重甲守护保佑九州之地的安全,或许又将随全新荣威RX5 MAX而进化,并长久的存在下去。
《山海经》是对于神兽记载最真实的那个。《山海经》更像《海错图》,与其说它是一部神话,不如说它是一部博物地理图册。
《山海经》的作者并非一个人,它是自商前至西汉刘向、刘歆无数人心血完成的合著。甚至有学者认为,我们熟知治水的大禹,也是其作者一员。这群人,尤其是商以前的巫觋,本身其实是没有立场编一个什么神兽的,他们的描述历经传播,可能与现实产生了差异,但大概率真诚。
其实有许多人分析过了,《山海经》中相关神兽的记载可能隐含着从古至今中华文明迁徙、交流、发源的秘密,所谓的上古神兽,多半是当时真实存在的生物。例如如今仍存在且名字都没变过的鹦鹉,“有鸟焉,其状如鸮,青羽赤喙,人舌能言,名曰鹦鹉”,若其灭绝,恐怕我们也很难相信有某种青色羽毛红色鸟喙长得像猫头鹰的鸟能说人话。
再举几个例子。
《山海经》中对于驩头的描述是:“人面鸟喙有翼,食海中鱼,杖翼而行。”很多人说是企鹅,我认为相距我们更近的大海雀倒是更有可能。众所周知,我们的祖先自非洲在间冰期通过西伯利亚进入东亚大陆,而后经历了极寒的末次盛冰期,我们如今长相中所遗传下来的内眦赘皮就来源自那个时期。彼时生活在北极周边的大海雀,与我们祖先生活的领地相重合,是非常有可能的。
很多人认为《山海经》中的赤鱬指的是娃娃鱼“其状如鱼而人面,其音如鸳鸯,食之不疥。”我倒认为,这种异兽大概率是鲤鱼和娃娃鱼的混合产物。不少新闻夸张地说“锦鲤成精”,殊不知这种花纹其实并不能算少见。鲤鱼作为普遍认为的最早出现的家鱼,早在殷商末期就为我们的祖先蓄养,特殊长相的鲤鱼被口口相传成异兽,也未必没有可能。
有更多人把神兽存在的范围扩大到非洲,讲山海经中鹿蜀其实是霍加狓,这倒也并非没有可能。不同区域人类间始终有所交流,《山海经》中的某些动物,例如原产于非洲的犰狳(如今仍叫这个名字),多半就是古时候通商的传言,《山海经》中存在大量本土灭绝的动物也很有可能,河南简称豫、《黄河象》也曾收录进小学课本中。某些我们如今意想不到的生物大量存在于我们祖先身边,其实是非常有可能的。
随着历史发展,不同的神话还会给这些神兽加很多戏码,于是野兽变神兽。例如《山海经》中曾描述玄龟“其状如龟而鸟首虺尾”,这时的玄龟只是生活在杻阳山怪水中的一种动物,最多是长得奇怪了些(有点像鳄龟)。同样的,《山海经》中记载“红水滔天,鲧窃帝之息壤以堙红水,不侍帝命,帝令祝融杀鲧于鱼渊。女鲧腹生禹,帝乃命禹率布土以定九州”,这时的大禹只是使用息壤堵水就治水成功,说是息壤属于天帝,或许就是某种吸水率很高的膨润土而已。
但到了《天问》里,“鸱龟曳衔,鲧何听焉?”,玄龟就变成了助鲧堵水的神兽。当然堵是没用的,“应龙何画?河海何历?”禹最后依靠应龙,才成功治水,这是屈原的看法。
几百年后,王子年笔下,我们如今所知的神话才真正成型——“禹尽力沟洫,导川夷岳,黄龙曳尾於前,玄龟负青泥於后,玄龟,河精之使者也。龟颔下有印,文皆古篆,字作九州山川之字。禹所穿凿之处,皆以青泥封记其所,使玄龟印其上。”
郭璞注《山海经》写“鲧死三岁不腐,剖之以吴刀,化为黄龙”。大禹有堵有疏,借助黄龙玄龟之力,这时的玄龟,最终确定了治水功臣的名号,甚至与鲧同功。
玄龟有了镇守之意,甚至逐渐演化为玄武,成了五圣四象、真武大帝。
最早是古籍,然后是电视、小说、游戏,甚至如今国风国潮引用经典表达自己的态度,都会对某个神话形象在大众的眼中产生变化。比如大多数人们心中的孙悟空,或多或少受了86版《西游记》和《大话西游》的影响。
电子游戏中,玄龟的形象则多直接以升级为神兽后的形象出现。《一起来捉妖》、《鬼谷八荒》等游戏中,玄龟往往是防御力最强的那个,除了作为boss、npc外,拥有玄龟名号的装备,也一般级别较高,对防御加成很多,多以防具、盾牌出现。玄龟坚韧的特性,显然已经成了人们固定的印象了。
网络小说发展后,尤其洪荒流火了后,玄龟因坚固的龟甲、其镇守的意志,守护的意味愈发深了。唐家三少《斗罗大陆》的设定里,玄龟武魂是守护系的最强武魂之一,徐三石依此被誉为外院最强防御。《凡人修仙传》中,韩立身着玄龟宝甲、身负玄龟血脉,无往不利。到飞卢风大热后,直穿神兽的写法兴起,主角甚至直接就是玄龟,要替代补天石被拿去补天——其坚固水平已经被抬升到一流神话级别。
如今的荣威RX5 MAX,也使用玄龟作为自己的注脚。
超越多款同级别友商水准、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高强度钢占比——像不像玄龟极致坚硬的骨质?
最高强度热成型的A、B柱、多方位连接的笼式车身——像不像玄龟可擎山海,可御天崩的重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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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高效、靠谱的护佑方案,全面保障着驾驶者与乘客的行车安全,加上平顺稳重的8AT变速箱——玄龟的沉稳、厚重、镇守之意,大巧不工。
回到问题本身,《山海经》中的神兽,例如玄龟,真实存在吗?
几千上万年前,作为某种动物,上面论述过了,它多半是存在的;之后作为镇守意志的图腾,自大禹治水的神话不断进化的过程中,成为真武,他也是存在的;到了如今,玄龟镇守的意志随着网络文学、游戏等作品的二次创作而进化,玄龟作为镇守天地的新角色,当然也存在着;以后,其神话形象在大众眼中,就像是玄龟能镇住山河,以重甲守护保佑九州之地的安全,或许又将随全新荣威RX5 MAX而进化,并长久的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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